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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体育类社会组织建设运营,完善行业监管体系,我局起草《厦门市体育类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年*月**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局群众体育处(电子邮箱:xmtyjqtc@***.com)。
厦门市体育局
****年*月**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体育类社会组织建设与运营管理,健全行业监管体系,压实各级监管责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充分发挥服务体育事业、服务群众的作用,助力体育强市、健康厦门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厦门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或行业管理部门,并依法在厦门市民政局登记的体育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体育类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体育类社会组织”)。未达到登记条件的基层体育组织,由属地镇(街)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体育类社会组织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第三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协助配合登记管理部门履行业务主管、行业监管、前置审查、日常督导、扶持培育职责;镇(街)相关部门协助做好属地基层体育组织的扶持培育和服务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四条 中共厦门市体育局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隶属于中共厦门市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接受市体育局党组的领导和管理,负责指导由市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抓业务必须抓党建”的要求,将党建工作要求明确写入章程,把党组织建设与组织成立、换届选举、重大事项决策、日常运营等工作相结合。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会组织管理层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由社会组织中的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按规定参加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监督决策合规性。
第六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党组织应有效参与本组织重大事项决策,对本组织人事任免、财务收支、大额资金使用、赛事活动举办、对外交流合作、分支机构设立、资产处置、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社会组织管理层应当充分听取党组织意见。党组织负责监督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运营,纠正违规决策、违规运营行为,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安全。
第七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应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凡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设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单独设立党组织的,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制度,规范党员教育管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社会组织管理费用列支,保障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章 前置审查
第八条 申请成立体育类社会组织,除满足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前置审查要求:
(一)同步推进党组织设立筹备工作,制定科学完善的党建工作规划,配备与组织规模、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党建工作人员;
(二)理事会、监事会架构健全,制定科学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同类行业资源整合、优化布局,避免重复设立、无序竞争。会员组成具有广泛性、专业性、代表性,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结构合理,杜绝“空壳组织”“一人组织”;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在体育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公信力,无不良从业记录;
(四)党政领导干部在体育类社会组织兼职的,应当严格遵守干部兼职管理相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五)业务范围必须贴合体育领域法定范畴,精准界定服务内容,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海上休闲体育活动的,需提前取得相应经营许可、备案手续,严禁超出资质开展相关活动,严禁擅自增设违规业务事项;
(六)具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场地、开办资金、专职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如教练员、裁判员等)。
第九条 建立体育类社会组织成立登记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体育局不予出具前置审查同意意见,并将前置审查意见通报登记管理机关:
(一)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涉及体育领域违法犯罪、违规违纪正在查处的,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二)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行业黑名单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过往存在虚假登记、违规集资、违规收费、兴奋剂违规、赛事造假等不良记录的;
(四)业务范围与已有体育类社会组织高度重合,无设立必要性的。
对暂时不具备成立市级体育类社会组织条件的,引导先成立其他级别或性质的基层体育组织,待组织规模、服务能力、内部治理等条件成熟后,再按程序申报市级组织。
第十条 市体育局业务主管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发生名称、住所、业务范围、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章程修改等变更事项,以及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须先向市体育局提出变更申请,市体育局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对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体育类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核准。
第十一条 市体育局业务主管的体育类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的,须在市体育局或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等清算工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市体育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期间,社会组织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十二条 市体育局业务主管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市体育局提交清算报告、注销申请等材料,经市体育局前置审查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被责令撤销登记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履行重大事项事前报告义务。市体育局业务主管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须提前**日向市体育局书面报告,提交相关方案和材料,市体育局对报告事项可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处理意见: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或届中调整负责人;
(二)举办或承办大型会议、研讨会、论坛等活动;
(三)创办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资助;
(四)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五)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
(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和参加活动;
(七)违法被查处、涉及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发生重大纠纷、冲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等突发事件;
(八)在活动中发现重要社情动态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九)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体育类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不完整、不及时的,市体育局责令其限期补正;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市体育局配合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应按章程的届期规定按期换届。市体育局业务主管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召开换届大会,须提前**日向市体育局报送换届请示、理(监)事会候选人名单、党建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
无故延期换届、换届程序违规的,市体育局责令整改,必要时指派专人指导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因不可抗力、重大赛事保障、组织内部整改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市体育局业务主管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向市体育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市体育局初审同意后,于*月**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体育类社会组织,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检查材料。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党建工作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四章 内部治理
第十六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必须依法制定、修改章程,章程需明确党建要求、业务范围、内部治理、换届流程、财务规则、责任追究等核心内容,经市体育局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同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涵盖会员管理、会费管理、人事任免、财务管理、薪酬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分支机构管理、安全管理、矛盾处理、信息公开等全流程,做到有章可循、依规运营,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票据使用、资产管理制度,所有资金纳入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严禁账外账、小金库、侵占私分资产。按规定开展年度审计、换届审计、负责人离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报告按规定向会员公示、向监管部门报备,接受社会监督。市体育局可根据监管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社会组织财务开展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意见并督促整改。发现涉嫌违反登记管理规定、违法违规经营的,固定证据后移交登记管理机关或相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严格规范人事任免和工作人员聘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落实社保缴纳、薪酬管理规定;严禁违规聘用涉案失信人员。
第十九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坚持非必要不设立名誉职务的原则,确因行业发展、专业指导需要设立的,应当严格按照名誉职务设置相关规定,精简从严、合理控制职数。名誉职务设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人选由理事会提名,经全体理事表决聘任。聘任结果对外公示,同步建立名誉职务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名誉职务权责边界。同时,设立、增补或取消名誉职务需按规定向市体育局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印章实行专人保管、使用登记,档案资料及时归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体育类社会团体要审慎决策设立分支机构,对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做到与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合,与管理服务能力、工作需要相适应,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所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需按照所属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五章 业务监管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依章程开展体育赛事活动,负责赛事组织、服务、引导与规范,为社会力量合法办赛提供技术、规则、器材等指导服务,加强赛事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健全赛事指导服务制度。通过官方平台公开赛事信息、竞赛规程,推进赛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依规、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开展体育专业技能培训,需取得相应资质,确保培训项目所需师资、教材、场地、器材等达到相应标准。与培训对象订立书面合同,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师资开展教学;可依法依规承接政府委托的赛事、培训、招标等项目,不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是业务活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应急处置、舆情防控等预案,配齐安全人员与急救设施,开展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全面排查场地、器材、人员、环境风险,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反兴奋剂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反兴奋剂工作职责,配合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检查调查,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对兴奋剂违规行为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本项目教练员、裁判员的系统化培养纳入工作职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与管理细则,开展对应等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工作,对区级协会的裁判员认证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审慎举办评比达标表彰、研讨会、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制度,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开展。做到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与价值导向,不得收取、变相收取费用,严禁借活动违规敛财。
第二十八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根据章程业务范围开展相关赛事活动,涉及收费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坚持自愿公平原则。严禁强制入会、强制收费、违规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牵头抓好本项目、本行业赛风赛纪建设,弘扬体育道德风尚,严禁本行业会员、从业人员及相关主体出现虚假宣传、违规收费、非法集资、商业赌博、兴奋剂造假、操控比赛等行为,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依规开展追责和行业通报。
第三十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组建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的志愿服务队伍,普及科学健身知识与技能。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研制运动技能、赛事活动、体育教育培训等团体标准,严格履行标准制定与实施的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加强网站、公众号、出版物等意识形态管理,确保信息发布合规、导向正确。按规定公开组织基本信息、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内容,保障会员与公众知情权、监督权。
第三十二条 市体育局联合民政部门设立体育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并负责基地的统筹规划、日常管理,扶持初创设立、发展滞后、党建薄弱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发展。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体育社会组织,应向市体育局和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组织架构、业务发展规划、党员情况、党建工作计划等材料,经市体育局和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入驻期限、权利义务、党建责任及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合规运营、作用突出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A及以上等级社会组织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赛事承办、公益项目;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研制、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体育产业赋能等工作,树立行业标杆,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全市体育类社会组织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情况作为参加评级表彰、获取政府扶持和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