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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津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提升公租房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做好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号)、《德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德政办发〔****〕*号)、《德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德建发〔****〕*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县住建局研究修订了《宁津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受理单位: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地址:宁津县阳光大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室
受理邮箱:njzjjzbk@***.com
联系人:李华斌
联系电话:****-******* >****-*******
公示期限:****年*月*日—****年*月*日
宁津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管理,提升公租房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做好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号)、《德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德政办发〔****〕*号)、《德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德建发〔****〕*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由政府投资并管理的公租房以及由政府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由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清晰,明确公租房性质,禁止进行抵押担保。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公租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租房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房产管理中心为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建设(筹集)分配、配租管理、运营维护管理、租金收缴、租赁补贴发放等具体保障工作的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筹集)、运营维护管理和租赁补贴等资金保障。
县发改局负责租金价格核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项目立项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公租房建设用地需求将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关情况。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其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社会救助情况;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的婚姻状况;负责将公租房保障情况纳入社会大救助体系综合管理平台;负责根据申请人个人意愿,为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转入承担托底功能的特困供养机构。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优抚对象身份信息等有关情况。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就业登记、社保缴费信息等有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宁津县税务局负责对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纳税信息等有关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的户籍信息、车管信息情况;对有关部门在清退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人员期间,产生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法律规定妥善处置;负责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住证等手续。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工商注册信息。
县教体局负责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公租房承租人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入学等工作。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津县管理部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等有关情况。
县大数据中心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为公租房保障审核所需数据提供在线查询技术支持等。县直各部门(单位)公租房保障相关数据信息及时与大数据中心、社会大救助综合管理平台信息共享。
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提供公租房保障家庭燃气信息。
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公租房保障家庭用电信息。
县供水总公司负责提供公租房保障家庭用水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中心城区范围为南起惠宁路,北至宁津新河,东起工业三路,西至康乐路。中心城区公租房保障方式分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租赁补贴保障和实物配租保障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统一。
第二章 公租房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公租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租房的建设、维护、管理和租赁补贴资金;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中提取的公租房资金结余资金;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本县的公租房建设专项奖励和补助资金;
(四)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公租房资金;
(五)出租公租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各类企业及其他机构筹集的公租房资金;
(七)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资金;
第七条 政府管理的公租房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由县 房产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筹集)、运营维护管理和租赁补贴等支出,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政府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由县房产管理中心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县纪检监察部门、财政局、审计局加强对公租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特困人员家庭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符合相应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均可申请公租房保障。公租房以家庭(含单身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
第十条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特困人员家庭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人具有城镇户籍并在县中心城区实际居住*个月(含)以上;
(二)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平方米并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不高于**平方米;
符合以上*个条件的同时,常住户籍迁入时间超过*年,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口及以下家庭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的。申请家庭未拥有超过*万元的机动车辆,家庭成员未有(参与)登记注册资金**万元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可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符合以上条件,且家庭成员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中心城区特困人员或低保的,可分别按特困人员家庭或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报。
符合以上*个条件的同时,常住户籍迁入时间超过*年,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口及以下家庭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的,家庭成员未有(参与)登记注册资金**万元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按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
第十一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指**至**周岁的新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员具有我县常住居民户籍或持有有效的中心城区居住证,在中心城区实际租房居住*个月(含)以上;
(二)自申请之日起,申请人与我县范围内就业单位签订了*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县人社局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在我县已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至少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个月(含)以上。(****年*月*日以后,在我县范围内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通过租赁住房的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可享受阶段性租赁补贴);
(三)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房,未享受我县其他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四)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
第十二条 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员为我县非城镇户籍或持有有效的中心城区居住证,并在县中心城区实际居住*个月(含)以上;
(二)申请人与我县范围内就业单位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缴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个月以上,或在中心城区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超**万元)且正常营业*年以上;
(三)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房,未享受我县其他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四)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上级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家庭的认定。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视为一个家庭。
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作为一个家庭核查其家庭财产状况和房产情况。
单身家庭(即*口人家庭)申请中低收入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仅限中心城区无父母、无子女、无配偶或者年满**周岁未婚,*人独立居住生活的家庭。
第十五条
(一)下列家庭成员可计算家庭人口数:
*.户口未迁出的军人和在外地上学的在校学生;
*.在子女家中轮流居住的父母(不重复计算);
*.配偶及子女在中心城区居住的已婚外出打工人员。
(二)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不计算家庭人口数。
第十六条 收入的认定。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总和,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对家庭收入略高于申请门槛,但因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等情况,经济支出较大的,申请家庭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病历及资金结算证明等,可酌减收入。
第十七条 住房情况的认定。住房情况的认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有产权登记的,按产权登记认定;无产权登记的,按实际情况认定。
以下房屋认定为有房:已取得合法产权的房屋;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房但未确权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县中心城区内集体土地上的私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年的房屋;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未满*年的应得房屋;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
以下房屋认定为无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或D级且不居住的房屋;中心城区以外的房屋。
第十八条 车辆情况认定。机动车辆价值以现有价值作为核定标准。家庭车辆超过*辆的,其价值应合并计算。
家庭拥有营运车辆,且家庭成员以此为业的,车辆价格可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寻找工作或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固定工作也无经济来源,且子女和父母等直系亲属均在外地居住的;
(三)中心城区城市特困人员选择集中供养的。
第二十条 在审查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是否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
第四章 申请方式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租房,坚持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申请人一般由符合申请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租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查询授权及承诺书》;
(三)身份证明;
(四)房产及居住情况证明;
(五)收入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劳动合同、社保或公积金证明;
(八)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或公积金证明,营业执照;
(九)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各部门应协同配合做好户籍、婚姻、收入、财产、公积金、社保、营业执照等信息互联互通,依托部门间大数据资源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单位申请的,单位应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线上网络或线下窗口任一渠道,向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等有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初审: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三)复审公示: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大数据联审联查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标准及就业、社保等情况进行审核,综合评判出具保障资格确认意见。
经审核,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通过网站等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保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保障待遇
第二十四条 保障方式。在同时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申请条件时,保障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原则上符合保障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采取实物配租保障;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配租保障为主,租赁补贴保障为辅;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租赁补贴保障为主,实物配租保障为辅。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可结合公租房房源供需情况和保障对象意愿,灵活落实保障措施。
保障对象生活无法自理或患有精神残疾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无监护人的,不实施实物配租。
第二十五条 保障面积。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数量确定保障面积标准为:*人的保障家庭按**平方米、*人的保障家庭按**平方米、*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平方米。其中,有房的保障家庭实际保障面积在以上面积的基础上减去“有房”面积。
第二十六条 补贴标准。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助**元;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助*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助*元。
申请家庭租赁补贴月发放金额=租赁补贴标准×申请家庭实际保障面积。
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每月***元,阶段性租赁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个月,超过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补贴标准将根据中心城区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水平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七条 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仅限在中心城区实际租房居住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对核准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对象并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自核准之日的当月开始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每年**月**日前完成年度补贴发放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物配租。申请实物配租的,经核准后,由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据配租房源实际情况,按照以人为本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申请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兼顾经济困难程度,综合确定轮候顺序,予以实物配租保障。无房家庭、老弱病残家庭、低收入家庭(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困人员家庭)和优抚对象、多人口家庭等申请实物配租的,优先保障。
第二十九条 租金标准。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按照不同收入人群和保障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阶梯租金),由县房产管理中心测算后提出方案,由县发改局核定。
对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城镇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额减免。“低保家庭”实际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免缴,实际保障面积外的租金按市场租金的**%核定;“低收入家庭”实际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按市场租金的**%核定,实际保障面积外的租金可暂按市场租金的**%核定,今后根据保障对象承受能力可逐步过渡到市场租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按市场租金的**%核定,基本保障面积外的租金可暂按市场租金的**%核定,今后根据保障对象承受能力逐步过渡到市场租金。储藏室的租金价格原则上按所住楼房租金价格的一半核定。车库(车位)的租金价格按同地段、同类车库(车位)市场平均租金价格的**%核定。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配建的经营性用房及面向非保障对象出租的车库(车位)的租金价格由市场决定。
第六章 租后管理
第三十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实物配租后,应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租金和押金。发放租赁补贴的,签订租赁合同当月起停发租金补贴。
公租房保障对象逾期*个月无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房屋,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可对该房屋另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间,因政策变动、租金标准调整以及承租人家庭情况变化等原因造成公租房租金变动或保障待遇取消的,应重新签订合同或终止(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条 公租房承租人应按有关专营单位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宽带、卫生、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 公租房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其使用权不得转让。承租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包括按时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合理合法使用房屋,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等。
第三十四条 未经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承租人不得擅自进行装修或对室内设施设备进行改装。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功能障碍或损坏的,应当按规定修复并承担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公租房或者拖欠租金连续*个月以上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保修期限、范围承担公租房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公租房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房屋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公租房维修养护管理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解决。
第三十七条 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可通过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企业运营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运营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入住和退出管理、租金收缴、维修养护、综合管理、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租房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租房贷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维修养护、管理及租赁补贴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章 定期复核
第三十九条 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加强对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定期对保障对象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原则上复核间隔不超过*年。经复核,对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在判断保障待遇类别是否变化后继续实施保障;对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取消保障资格,并通知申请人。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第四十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应按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的时间,提交相关复核材料,申报人口、收入、住房等有关情况,接受复核。
公租房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提供复核相关材料,以及不配合调查的,视为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
第四十一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在享受保障期间,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个月内主动向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申报情况变更,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可结合定期复核一并实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保障资格,停发租金补贴或腾退公租房:
(一)经复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二)长期无法联系到保障对象的;
(三)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取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
公租房承租人不腾退公租房且家庭确无其他可居住住房的,经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可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三条 在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核过程中,公租房保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积极作为、认真负责。对存在推诿扯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租房保障实施情况,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租房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宁津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宁建发〔****〕**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