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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同意设置长丰县下塘园区东扩地块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现将决定书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公众可以通过来电、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 邮箱:*********@qq.com
联系地址:合肥市经开区繁华大道***号
附件: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同意设置长丰县下塘园区东扩地块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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