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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GS-****-**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林地审核审批流程、细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要求、完善森林资源监管制度,更好地指导我市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建设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森林资源精细化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年*月**日
珠海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第五条 除国防建设、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地;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公顷以上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受理,按程序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权限进行审核。权限有变化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占用林地和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审核、审批和监管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等工作,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处置。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本行业领域涉林建设项目监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加强森林保护,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八条 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及使用林地现状图;
(二)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具体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号)》执行;
(四)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有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矢量数据的,并附国家大地****坐标系、shp或gdb格式的矢量数据;
(五)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第九条 临时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按照第八条提供申请材料,并按照《珠海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要求,编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提供与林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书》,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第十条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相关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说明,包括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使用国有林地的,提供被使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同意使用国有林地意见书;使用集体、个人林地的,提供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等所有利益相关方同意的意见书。相关建设标准需按照《珠海市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标准(试行)》执行。超出标准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涉及露天开采砂石土等非金属矿产资源项目占用河流两侧及迎坡面的林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阶段严格论证。矿藏开采项目使用林地按实际情况提供矿区开发计划、采矿权招标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材料。
第十二条 除涉密项目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通过“外网申报、内网审批”方式办理,用地单位或个人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登录,进入工程建设项目“一网通办”界面进行业务申请。纸质材料报送至林业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审批。
第三章 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规划、办理涉林项目立项、选址业务时应征求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占用林地的必要性、选址合理性和用地规模等有关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性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得化整为零,随意分期、分段或拆分项目进行申请,林业主管部门也不得随意分期、分段或分次进行审核。
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因项目建设调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临时使用林地及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按照国家、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采矿项目按开采设计确定总体占地范围,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权限申请办理占用林地手续,项目立项文件应载明分阶段开发的用地用林规模,首次申报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应当载明采矿项目整体占用林地情况,并附整体用地范围图。后续分阶段申报占用林地时,应当控制在项目整体占用林地范围内。两次申报占用林地的间隔期不少于*年,油气开采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核对提供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限期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逾期未补正的,退还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内容未达到编制报告规范要求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按照编制报告规范要求进行修改、补正全部内容。
第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指派*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使用林地进行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人员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是否符合现地情况进行核实,按规定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内容包括:
(一)申请使用林地的位置、范围;
(二)申请使用林地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林地、擅自采伐林木等违法行为,以及违法处理情况;
(三)申请使用林地的面积、权属、地类、起源、森林类别、使用林地类型、林地保护等级以及林木采伐等基本情况;
(四)申请使用林地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区域,以及是否涉及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现场查验和说明的内容。
第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林木采伐情况,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情况,符合使用林地政策情况,涉及自然保护地、湿地、国有林地情况,森林资源合理利用情况,现场查验、公示情况及初审意见。涉及违法的应当说明违法占用林地情况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续理由。原审核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年;延续的有效期内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再延续*年,期满后不再延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项目,已动工建设的不需办理延续手续。
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有效期届满时失效。对取得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含经批准延期的)已失效而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如确需使用该林地,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申请材料、用地条件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执行现行有关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政策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应按现行标准征收,此前已经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予以抵扣。
第二十一条 临时使用林地选址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禁止在自然保护地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禁止以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宕口整治等为名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
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应以原地实行、同面积、等质量恢复为原则,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在临时用林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确实难以种植乔木的,临时用林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社会造林进行异地补植。林业主管部门应在临时用林期满后临近的造林季节及时督促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前*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请,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续使用,每次延续使用时间不超过*年,累计延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工期。
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可以先行使用林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临时使用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六个月内申请补办使用林地审核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逾期补办的需提供违法行为处理完毕的有关材料。涉及抢险救灾补办林地审核手续时须提供按照《珠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依据文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需占用林地的,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原则,将同等面积的非林地通过绿化造林等途径恢复为林地,并纳入林地管理,确保辖区林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确属在本辖区内难以实现的,可在本市内跨区域实施占补平衡。占补平衡补种标准按照《珠海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临时使用林地复绿验收工作,复绿验收工作按照《珠海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试行)》进行验收。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已批准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督检查,协调辖区护林员每月至少巡护辖区内森林*次。护林员发现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存在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
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对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并更新台账。
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初对辖区范围内上一年度临时用林使用期满情况以及复绿情况进行统计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对于存在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林地复绿、复绿验收不达标的、欠交植被恢复费等情况的,暂停所在辖区内(经济功能区)新的临时用林审批,并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项目建设,在施工建设过程中需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安全生产方案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相关主管部门需不定期对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形成台账备查,发现安全隐患须迅速处置排除。
第二十七条 林地定额分配按照严格保护、节约集约、保障重点、用途管制的原则,市林业主管部门综合各区(经济功能区)定额申报情况、落实林地占补平衡情况、违法违规使用林地整改等情况,增加或扣减分配各区定额指标。
第二十八条 现地地类认定应当充分尊重林地小班数据。如果出现林地小班地类与实地现状不一致,确属错划漏划的,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要求,经调查研究确认后进行修正。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批准用地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建设项目管理档案,核对批复面积、文号、矢量数据,并形成年度数据库汇交至市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提醒用林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规范用林、森林防火等责任,施工期间增强用林普法宣传,与各方签订用林监管责任书,并在使用林地现场树立项目用林公告牌,严防违法违规用林及森林火灾情况发生。
第三十一条 涉及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的按照《珠海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试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用林单位或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使用林地的,具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已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应当依法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核审批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现场查验的工作人员应对《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交虚假现场查验意见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编制单位应当对编制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编制单位制作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临时使用林地复绿设计方案》等材料如存在前后矛盾、数据不一、遗漏信息、附图信息错误、地类变化填写错误、法规政策引用错误、植被恢复费测算错误等不符合编制规范的情形,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告诫,累计*次的(单个项目计*次),市林业主管部门将每年定期通报至行业协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附件:*.珠海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珠海市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标准(试行)
*.使用林地申请表
附件*.珠海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试行).doc 附件*.珠海市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标准(试行).doc 附件*.使用林地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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