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昌都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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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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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昌都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昌都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的工作要求,昌都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昌都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的组织起草工作,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和生活垃圾管理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现将《办法》(送审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欢迎全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时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共**日)。二、反馈意见建议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dscgj@***.com;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反馈至:****-******* >****-*******;

三、其他事项

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请注明本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以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附件:《昌都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送审稿)

昌都市城市管理局

****年*月*日

昌都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昌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高原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生活垃圾的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类的废弃物。包括:废玻璃(玻璃瓶、玻璃杯等)、废金属(易拉罐等)、废塑料(饮料瓶、塑料玩具等)、废纸(报纸、广告单、纸板箱、书本、打印纸、作业本等)、废旧纺织物(衣服、床上用品、鞋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手机、优盘、遥控器、打印机等)、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牛奶盒等)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果蔬垃圾等。

有害垃圾是指垃圾中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废油漆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包括餐巾纸、薄塑料袋、烟蒂等。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实行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考核体系。

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居民、单位履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社区、村(居)委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投放、收集等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入户宣传和投放、收集等工作。

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考核。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收运、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态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意识习惯,监督指导学校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卫生系统、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商场、超市、餐饮、住宿等商贸流通领域的垃圾分类工作,制定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自律。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结合对餐饮服务、食品流通、商场、超市等商户的日常经营监管,检查其垃圾分类落实情况,结合跨部门综合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机制,有效督促商户落实垃圾分类主体责任,对拒不整改或屡次违规的商户,按照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等级分类,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开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运输交通工作,支持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财政、旅游、广电、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宗教事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垃圾分类宣传、督导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负责部门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设置卫生填埋、厨余垃圾处置等分类处置场所。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建等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制定收集容器配备、更新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收集容器的标准、标识、设施规范和投放规则等,并向社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形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生活垃圾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未配套建设的,不得交付使用。现有不具备分类功能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音等污染防控措施。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住宅小区等单位委托物业且有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主体为责任人;无约定或自行管理的,产权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办公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机场、车站、文体场所、公园、道路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筑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责任人;待建地块,产权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及湖泊,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设置规范,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及收集容器,制定日常管理措施并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依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维护收集容器,保持其齐全完好、周边环境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补设;

(三)在责任范围内开展宣传引导,指导并监督责任对象规范投放,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将生活垃圾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收运;

(五)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垃圾的行为;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三)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主管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四)已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海拔****米以上区域设置的收集设施应当配置防冻保温功能,建立高寒地区垃圾清运应急预案。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设置: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住宅、商业场所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公共场所、城市道路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厨余垃圾密闭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企业运输,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由专业单位运输。

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标识清晰,按照规定频次、路线运输,禁止混装混运。

第十六条  填埋场、焚烧厂鼓励配置渗滤液处理系统,定期开展地下水监测。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置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企业资源化利用;

(二)厨余垃圾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标准处置;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或卫生填埋处置。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建、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城镇生活垃圾收费管理政策,协调指导全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

 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取向、财政补贴、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处置。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五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落实禁止或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推广应用替代产品。

第二十一条  提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实行绿色办公,使用可循环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推行绿色办公。

第二十二条  鼓励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时,使用电子运单和可循环使用包装箱(袋)、环保胶带等,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鼓励快递包装物回收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推进快递包装物回收循环利用。

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鼓励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实行企业化运作。  

第二十四条  鼓励研发适应高原低温低压环境的垃圾处理技术,鼓励传统手工作坊使用再生材料制作工艺品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旅游发展及统战部门重点加强旅游旺季、宗教节日期间的垃圾分类监管。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渠道举报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制作藏汉双语宣传材料,曝光违法案例,营造良好氛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昌都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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