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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根据省政府备案审查意见,对《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进行了修改,已经省水利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利厅
****年**月*日
附件: 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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