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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时**分许,抚州市乐安县G***国道大马头乡龙虎岭村路段(***km+***m处)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人死亡,*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以及《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抚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及乐安县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的抚州乐安“*·**”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赣府厅发〔****〕**号)对该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阅资料、问询谈话和综合研判,查明了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抚州乐安“*·**”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尼龙绳固定加气块砖,在转弯时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导致尼龙绳发生断裂,装载的部分加气块砖向左侧发生倾倒砸到赣AZF***小型普通客车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企业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赣DJ****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赣DX***挂重型平板半挂车),登记所有人:新干县捷迅物流有限公司;核定载人数:*人,实载人数:*人;准牵引质量:*****Kg;车辆品牌:乘龙牌;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年*月**日;注册日期:****年*月**日;检验有效期止:****年*月**日。该车于****年**月**日取得吉安市新干县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核发的道路运输证(赣交运管吉字************号),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购置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万,同时在华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万元),保险均在有效期内;车辆安装了GPS定位系统。近三年有交通违法记录**条,已全部处理。事故发生时GPS定位系统显示车速为**km/h,该路段设计时速为**km/h,未超速驾驶;连续驾车时长约为*小时**分,未疲劳驾驶;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赣DX***挂重型平板半挂车,登记所有人:新干县捷迅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品牌:事业永盛牌;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年**月**日;该车于****年**月**日取得新干县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核发的道路运输证(赣交运管吉字************号);核定载荷*****kg,实际载荷*****kg,未超载运输;装载货物外廓尺寸:**.*m(长)×*.**m(宽)×*.*m(高),未超长、超宽、超高运输;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赣AZF***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周**,车辆品牌:别克牌,出厂日期:****年*月**日;初次登记日期:****年**月**日;检验有效期止:****年**月**日;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万和驾乘人员意外险***万(每人保额**万),均在有效期内;核定载客数*人,实际载客数*人;车辆受损严重,事发时车速及车辆技术性能无法检验鉴定。
*.事故车辆驾驶员基本情况
(*)曾**,赣DJ****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赣DX***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司机,男,身份证号:******************,持A*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年*月**日,有效期止****年*月**日。曾**为新干县捷迅物流有限公司雇佣的车辆驾驶员,在新干县捷迅物流有限公司领取固定比例的运费提成作为工资报酬。
经调查,曾**无犯罪记录;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有交通违法违章记录**条,已全部处理。
(*)周**,赣AZF***小轿车司机,男,身份证号:******************,持C*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年*月**日,有效期止****年*月**日。
经调查,周**无犯罪记录;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有交通违法违章记录*条,已全部处理。
*.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新干县捷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Q****L,成立日期:****年*月*日;住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界埠河西加油站对面。经营范围:普通道路货物运输;汽车租赁;汽车及配车配件零售;内河货物运输;砂、河砾石、片石批发、零售,城市垃圾清运服务,房屋拆除服务,建设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年**月**日取得新干县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赣交运管许可吉字************号),有效期至****年**月*日,公司名下共有道路运输车辆**辆。经调查,该公司属于中风险道路运输企业。
(*)江西建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QX***T,成立日期:****年*月**日;住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城上乡大坑村老桥洲。经营范围:新型建筑材料研发、制造、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年*月**日江西建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新干县捷迅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物流运输合同,委托其往南昌、九江、赣州及周边地区运送加气块砖,新干县捷迅物流有限公司负责承运的货物安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调查,双方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货物运输合同,依旧执行该合同运输货物。
(二)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新干县捷迅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及安全员朱**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未制定****年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年以来未对车辆驾驶员曾**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本次事故车辆日常安全管理缺失。
*.江西建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但企业实际控制人未取得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未明确各车间、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三)事故发生经过
****年*月*日乐安县乐鸿贸易有限公司向江西建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一批加气块砖至乐安县流坑景区用于项目施工。*月**日**点左右,江西建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调度员肖**安排曾**运送该货物,曾**驾驶赣DJ****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赣DX***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到江西建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装载了**捆加气块砖(共分两层装载,下层左右两侧各放**捆,上层左右两侧各放*捆,每层高*.*m;每捆加气块砖重约****kg,共计*****kg)。
**点**分许曾**用尼龙绳及工具将加气块砖固定后驾车前往乐安县流坑景区。**时**分许行驶至G***国道乐安县大马头乡龙虎岭村路段(***km+***m处)弯道转弯时,固定加气块砖的尼龙绳发生断裂(经现场勘查,排除人为故意破坏)导致部分加气块砖向左侧发生倾倒砸到相向行驶的赣AZF***小型普通客车(*月**日**时**分许,赣AZF***小型普客车驾驶人周**驾车载刘**、朱**、邓**、杨**等*人从乐安县罗陂乡往乐安县城方向行驶),造成赣AZF***小型普通客车上*人死亡,*人受伤(图*)。
图* 事故现场图
(四)事故现场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抚州市乐安县G***国道大马头乡龙虎岭村路段(南惠线***km+***m处)。G***国道在乐安县境内全长全长**.**公里,****年*月开工建设,****年*月竣工,****年*月项目验收合格。道路呈南北走向、二级公路、双向两车道、沥青路面,设计时速为**km/h。道路线形为缓坡弯道,坡度为*.**%、圆曲率半径***.*m,西北侧为山丘,东南侧为荒田、最高落差*.*m、设置波形护栏约***m和视线诱导牌,道路中心施划单黄实线,道路两侧边缘施划白实线,道路全宽**m,有效路面宽*.*m,单车道*.**m,靠山丘一侧路肩宽*.*m,靠荒田一侧路肩宽*.*m,设置了减速振荡标线、凸面镜、急弯警示牌,道路现状符合国省道设计规范要求。
****年以来G***国道南惠线共计排查出各类隐患排查**条,已整改**条,其中事故发生点排除各类安全隐患*条,至事故发生前已全部完成整改。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人员伤亡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核实,本次事故共计造成*人死亡,*人受伤,伤亡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周**,男,身份证号码:******************,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刘**,男,身份证号码:******************,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朱**,女,身份证号码:******************,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邓**,女,身份证号码:******************,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杨**,女,身份证号码:******************,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规定,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万元。
(六)其他情况
乐安县气象局资料显示,****年*月**日**时至**时,全县无降水,能见度良好,无大雾,晴好天气;乐安县国家气象观测站(距离事故地点约**km)水平能见度观测数据在**km至**km之间。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曾**立即拨打***公安报警电话及***医疗救护电话。
**时**分许乐安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立即组织*名民警赶往事故现场。
**时**分许乐安县人民医院接到救援电话立即派出*辆***救护车赶往现场。
**时**分许乐安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救援电话立即派出*车**人赶往现场。
乐安县委、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分管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时**分许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维护交通秩序,开展救援及勘查工作。
**时**分许乐安县人民医院医疗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开展救治工作。
**时**分许乐安县消防救援大队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点**分许大马头乡政府组织乡、村干部**余人赶到现场协助民警进行事故处置。
**时**分许救出第一名被困人员,**时**分许救出第二名被困人员,**时**分许救出第三名被困人员,**时**分许救出第四名被困人员,**时**分许救出第五名被困人员,医疗救护人员立即对被救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在本次事故中周**、朱**经医疗救护人员现场确认死亡;邓**、刘**经乐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分别于*月**日*点**分、*点**分死亡;杨**经乐安县人民医院抢救后,*月**日送至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象湖院区救治,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正在康复治疗。
事故现场处置结束后,乐安县政府立即成立善后处置工作组,乐安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牵头,罗陂乡政府、大马头乡政府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建*个工作组,积极做好善后维稳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县人民医院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大马头乡及时组织村、镇干部等人员赶到现场协助民警进行处置,现场处置迅速。乐安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牵头,罗陂乡政府、大马头乡政府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建*个工作组,积极做好善后维稳工作,整个过程没有发生社会不稳定事件。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曾**使用存在安全隐患(长时间未更换)的尼龙绳固定加气块砖,车辆在转弯时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固定加气块砖的尼龙绳发生断裂导致装载的部分加气块砖向左侧发生倾倒砸到相向行驶的赣AZF***小型普通客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车辆性能检验及碰撞形态鉴定结论
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博中中心〔****〕痕鉴字第***号),鉴定意见:
(*)赣DJ****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赣DX***挂重型平板半挂车)与赣AZF***小型普通客车所检见受损痕迹及附着物,均未发现两车相互对应、直接接触的痕迹反应。
(*)赣AZF***小型普通客车所检见受损痕迹,其遗留部位均在该车顶部及其车身左侧,并有灰白色水泥砖块散落及灰白色附着物,符合该车在行驶中被其左上方灰白色水泥砖块砸压形成。
(*)赣DJ****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赣DX***挂重型平板半挂车)经检测:事故前,照明、制动及转向装置齐全、有效。其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
*.酒精检验鉴定结论
(*)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博中中心〔****〕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周**未检出乙醇成分。
(*)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博中中心〔****〕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曾**未检出乙醇成分。
*.毒物检验鉴定结论
(*)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博中中心〔****〕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周**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和吗啡成分。
(*)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博中中心〔****〕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曾**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和吗啡成分。
(三)间接原因
*.吉安市新干县交通运输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差距。****年*月**日、****年**月*日对新干县捷迅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但检查不细致,未发现曾**没有参加该企业组织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知识考核。****年未按照《新干县交通运输局****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要求对新干县捷迅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
*.新干县捷迅物流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差距。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年以来未对曾**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知识考核;未制定****年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年以来未对曾**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月**日在GPS定位系统监控管理员请假期间未安排人员进行GPS监控管理;车辆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尼龙绳未及时更换。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的可能。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吉安市新干县交通运输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差距,****年对新干县捷迅物流有限公司安全检查不细致,未发现曾**没有参加该企业组织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知识考核;****年未对新干县捷迅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
(二)新干县捷迅物流有限公司。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对曾**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车辆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乐安县交通运输局。对部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未闭环管理,出具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赣乐安交安改复〔****〕****号)复查结论提出“监控平台车辆在线率低,限乐安县方达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年*月**日前整改到位”问题未见企业整改回复及乐安县交通运输局的复查意见书。
(二)抚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乐安县分中心。对部分道路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乐安县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下发《道路安全隐患治理督办通知书》(乐道专委督办〔****〕*号)要求抚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乐安分中心在****年*月底完成G***国道***km+***m处安全隐患治理,抚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乐安分中心在****年*月完成该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三)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意识不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突发事件上报。同时,未及时将突发事件信息通报给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曾**,男,身份证号:******************,赣DJ****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赣DX***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司机,于****年*月**日乐安县公安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刑事拘留,*月**日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批准逮捕。
(二)建议追责问责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新干县交通运输局相关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属地纪检监察机关,由属地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新干县捷迅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建议由抚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蒋韬,新干县捷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建议由吉安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给予撤职处分,在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能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建议由抚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交通参与者自身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员在装载货物时未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尼龙绳进行更换;驾驶车辆经过国省道转弯路段时未降低车速,确保安全通行。
(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差距。道路运输企业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车辆驾驶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车辆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安排专人进行GPS监控管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差距。
(三)道路运输部门履行监管职能存在不足。道路运输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存在不足,未发现企业对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对车辆日常安全管理缺失等问题。
八、事故防范和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坚决守好安全红线。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民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压实党政领导责任、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安全风险。
(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抚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以及《抚州市开展“三个一律”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国省道、县乡道和重点农村道路,特别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隐蔽路口、平交路口、校园路口、企业路口等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进行隐患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切实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三)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改善安企业全生产条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逐一摸排,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大对所属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力度。
(四)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乐安县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意识,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中共乐安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同时,根据《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赣应急字〔****〕**号)的要求,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政府总值班室的同时通报至同级应急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