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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电投永利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宁夏电投永利*×**万千瓦煤电项目工程弃土场临时用地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我市白土岗乡境内国道***线南侧、宁夏电投永利电厂东侧、银星一号煤矿西侧国有土地*.****公顷(**.*亩),其中天然牧草地*.****公顷(**.**亩)、其他草地*.****公顷(*.**亩)、农村道路*.****公顷(*.**亩)、未利用地*.****公顷(*.**亩),用于宁夏电投永利*x**万千瓦煤电项目工程弃土场,使用期限*年(截止日期****年**月**日)。使用期间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位置,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擅自扩大临时用地范围、增加开发强度,不得污染土地、不得倒卖、转卖矿产资源。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利用状态,无偿退还土地。如工程未完结需继续使用,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续期手续。如遇到自治区、灵武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该宗土地,你公司必须无条件退还土地。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