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的通知》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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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于****年*月**日内书面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qq.com)。

附件:《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两海”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号)和《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川办规〔****〕*号)等要求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源头减量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项目规划审批时,应综合考虑现状地形地貌、土方平衡、工程经济等因素,合理控制场地与道路竖向标高,为减少渣土等废料排放、促进资源直接利用与再利用创造条件。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按规定采取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要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

二、实行分类管理

依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因地制宜明确处理方式。原则上,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无法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置,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三、严格备案核准

全面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工程施工(拆除)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全面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制度,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产生单位,应依法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依法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依法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条件以及变更等要求,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行规〔****〕**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产生管理

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和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除遵守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落实建筑垃圾管理要求。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处理,也可以交由物业服务等单位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处理。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地点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合理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地点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五、加强运输管理

运输企业应使用适宜规格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入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落实车辆密闭运输、净车出场、电子联单等管理要求。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安装具有称重功能的车载监控终端。环境卫生、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严厉查处随意倾倒、沿途抛洒等违法行为。

六、加强处置管理

各县(区)要全面梳理本区域建筑垃圾产生量、现有处置设施缺口,把规划内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础设施,纳入重点建设计划,明确建设时序和责任主体,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转运调配场、堆填场、填埋场等设施建设,鼓励协同处置,保障建筑垃圾处置有规范的去处。探索建立建筑垃圾供需信息共享渠道,鼓励建设工程项目就近利用建筑垃圾用于回填。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监管,督促落实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要求,督促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运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发生失稳滑坡等危害。

七、完善监管机制

积极推进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应用,有序推进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视频监控全覆盖。推行建筑垃圾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实现源头到终端的闭环管理。持续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建立重点区域常态化巡查制度,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打击产生、运输、处置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八、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本行政区内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细化职责分工和目标任务,统筹城市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综合利用和处置设施建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等工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交通(含铁路)、水利、能源等领域建筑垃圾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利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设施选址、用地有关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源头减量、施工现场管理和再生产品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源头减量、施工现场管理和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工作,依法实施货运企业、车辆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查处,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违法犯罪和黑恶势力。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林业、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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