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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兴仁市、普安县****年度
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的批复
黔府函〔****〕**号
黔西南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审批兴仁市、普安县****年度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的请示》(黔西南府呈〔****〕*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兴仁市****年度(第一期)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兴仁市****年度(第二期)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普安县****年度(第一期)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普安县****年度(第二期)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分别核定兴仁市一期项目节余指标控制规模***.*亩、二期项目节余指标控制规模***.**亩,普安县一期项目节余指标控制规模**.**亩、二期项目节余指标控制规模***.**亩。
二、你州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坚持耕地保护优先,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妥善处理好拆旧复垦与建新的关系。****年*月底前,认真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规划的,按程序报批。
三、兴仁市、普安县要切实履行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规划组织项目实施,并做好信息备案等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开展国土变更调查,加强拆旧复垦地块后期管护利用。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及时将增减挂钩收益全部返还项目区农村,严禁截留挪用,严禁拖欠农民安置补偿金。
四、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增减挂钩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做好节余指标核定及备案信息审查等工作,督促做好相关政府信息公开。
贵州省人民政府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