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台州市黄精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5-10-17
发布于
浙江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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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婴幼儿非谷类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个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婴幼儿非谷类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个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意见的反馈

现将《台州市黄精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予以公布,该方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台州市黄精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一、总则

(一)为做好台州市黄精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适用于台州市其他食品中黄精食品许可审查工作,应当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使用。

(三)本方案所称“黄精食品”是指以黄精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加工制作而成的固态黄精食品、液态黄精食品、半固态黄精食品。

*.固态黄精食品:以黄精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过清洗、蒸制、晒干、切片或不切片、干燥、配料、打粉或不打粉、成型或不成型、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固态黄精,如黄精丸、黄精片、黄精块等。

*.液态黄精食品:以黄精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过清洗、蒸制、晒干、切片、干燥、配料、加水研磨、熬制(或不熬制)、过滤或不过滤、灌装、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固形物含量在*%-**%(不含**%)的液体黄精,如黄精浆(汁)等。

*.半固态黄精食品:以黄精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过清洗、蒸制、晒干、切片、干燥、配料、熬制(或提取、过滤、浓缩)、灌装、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固形物含量≥**%的半固态黄精,如黄精膏等。

黄精食品的申证单元为其他食品,生产许可证类别目录列表见表*。

表* 黄精食品生产许可证类别目录列表

申证类别

类别编号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

执行标准

其他食品

****

其他食品

固态黄精食品(明确品种明细)、

液态黄精食品(明确品种明细)、

半固态黄精食品(明确品种明细)

企业标准

(四)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五)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二、生产场所

(六)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仓储等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

(七)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要求设置相应的生产场所,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设施。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设施的设计应按工艺流程及卫生要求有序合理布局。厂区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

(八)生产车间应具有足够空间和高度,满足设备设施安装与维修、生产作业、卫生清洁、物料转运、采光与通风及卫生检查的需要。

(九)生产车间应与厂区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分开并间隔适当距离。

(十)生产车间内应设置专门区域存放加工废弃物。

(十一)生产车间应与易产生粉尘的场所间隔一定距离,并设在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位置,难以避开时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十二)生产车间应按生产工艺、卫生控制要求有序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操作需要和清洁度要求进行分离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无后杀菌工艺的膏状、浆(汁)状产品的灌装间及包装间,应设置于清洁作业区。蒸制、晒干、切片、干燥、配料、加水研磨、熬制、打粉、成型、内包装(有后杀菌工艺)等工序应设置于准清洁作业区。原料库、包材库、成品库、外包间及物料在罐体和管道中不存在裸露的工序可设置于一般作业区。不同洁净级别作业区之间应进行有效的物理隔离,各生产作业区应有显著的标识加以区分。

(十三)厂房和车间根据生产工艺合理布局,人流、物流避免交叉污染。不同清洁作业区之间的人员通道应分隔,应设置物料运输通道,不同清洁作业区之间的物料通道应分隔。

(十四)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有洗手、干手、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能防止交叉污染。

原辅料、成品仓库应分隔,不得直接相通。原料储存温度和湿度应满足标签标示要求,成品应储存在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适当分离或分隔(如分类、分架、分区存放等),并有明显的标识。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库、专人管理,仓库内食品添加剂标识要清楚并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入库台账,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入库及领用情况。

三、设备设施

(十五)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应满足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

(十六)用于生产的计量器具和关键仪表应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固定管道设施应有管道内物料名称和流向标识。

(十七)有合理的排水设施和废水处理设施,排水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并有防止废水逆流的设计。

(十八)应当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必要时可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当标识清晰,不得与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

(十九)个人卫生设施:更衣室对应的不同洁净级别区域两边的门应防止同时被开启。

(二十)在有异味及气体(蒸汽及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产生可能污染食品的区域,应有适当的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

用于食品输送或包装、清洁食品接触面或设备的压缩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应经过除油、除水、洁净过滤、除菌(必要时)等处理。

(二十一)应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及检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自行开展相关检验的企业应配备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并确保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满足检验要求。检验设备设施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出厂检验项目及常用检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设备,见表*。

表* 出厂检验项目及检验设备设施

检验项目

检验设备设施

备注

感官

/

水分

分析天平(*.*mg)、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等

适用固态黄精、半固态黄精

净含量

电子秤或天平等

菌落总数

高压灭菌锅、天平(*.*g)、恒温培养箱等

非罐头工艺产品

大肠菌群

高压灭菌锅、天平(*.*g)、恒温培养箱等

非罐头工艺产品

商业无菌

恒温培养箱、pH计等

罐头工艺产品

注:本表所列检验设备设施为出厂检验项目所对应的设备设施,企业可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设施。

四、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

(二十二)生产设备的布局、安装和维护应符合工艺需要,工艺文件、操作规程等具体要求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十三)生产设备应当按照工艺流程有序排列,合理布局,便于清洁、消毒和维护,避免交叉污染。不合格、报废设备应及时搬出生产区,暂停使用的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二十四)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并实施质量控制,制定相应生产工序所需的工艺文件,明确关键控制环节、技术参数等控制要求,并设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二十五)内包材脱去外包装,经内包材暂存间或等效设施(如传递窗)消毒后,方可进入内包装车间。

(二十六)生产设备的配备应与产品加工工艺相符,具体见表*。

表* 黄精食品基本生产工艺和设备

序号

基本生产工艺

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要求

*

清洗(若有此工艺)

清洗设备

清洗设备材质、性能、精度匹配生产工艺要求

*

蒸制(若有此工艺)

蒸制设备

蒸制设备材质、性能、精度匹配生产工艺要求

*

干燥设备(若有此工艺)

晒场、烘干设备、冻干设备

干燥设备材质、性能、精度匹配生产工艺要求

*

切片(若有此工艺)

切片设备

设备材质、性能匹配生产工艺要求

*

打粉(若有此工艺)

打粉设备

设备材质、性能匹配生产工艺要求

*

配料

称量设备

称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匹配生产投料的要求。

*

熬制(若有此工艺)

熬煮设备

熬煮设备材质符合要求;性能精度匹配生产工艺要求

*

成型(若有此

工艺)

成型设备等

成型设备材质符合要求;性能精度匹配生产工艺要求

*

提取(若有此

工艺)

提取设备

设备材质、性能、精度匹配生产工艺要求

**

浓缩(若有此

工艺)

浓缩设备

设备材质、性能、精度匹配生产工艺要求

**

杀菌(若有此

工艺)

杀菌设备

杀菌设备性能、精度匹配产品特性要求

**

包装(灌装)

包装或灌装设备

设备材质、性能、精度匹配生产工艺要求

五、人员管理

(二十七)人员要求、人员培训、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年第*号、《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二十八)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二十九)企业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各岗位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应与生产者规模、工艺、设备水平相适应。

六、管理制度

(三十)建立并执行采购管理及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企业应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验收标准,定期对主要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价、考核,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

采用进口原辅料的,应审核进口原辅料供应商、贸易商的资质证明文件,收集每批原辅料海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及质量检测报告。

(三十一)建立并执行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

*.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选择适合的清洁剂、消毒剂,并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包括清洁和消毒计划、操作规程),选择合适的消毒方式,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等的清洁卫生。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清洁剂和消毒剂应在专门场所用固定设施贮存,并有明显标识,还应设锁并由专人管理,防止污染产品。使用清洁剂和消毒剂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设施表面、工器具和容器进行清洁消毒的,应考虑清洁消毒对象的材质、用途等因素,合理使用清洁剂和消毒剂,确保在清洁消毒时不与食品接触表面产生化学反应,避免产生化学性残留污染。

*.建立产品防护管理制度,有效防止产品在生产加工中的污染、损坏或变质。对生产过程中的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进行评估,并设置关键控制点。

*.清洁作业区食品加工人员穿着连体式防尘工作服,并配备口罩和工作鞋,不应佩戴饰物、手表,不应携带手机,不应化妆、留长指甲等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不应携带、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非生产人员禁止进入清洁作业区,特殊情况下进入时应遵守和生产人员相同的卫生要求。指定区域使用的工衣和工作鞋不能在指定区域以外的地方穿着。

(三十二)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应包括原料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及产品留样的方式及要求。

*.自行检验。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每年至少对所检项目进行*次检验比对。使用快速检测方法的,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验证,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当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显示异常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委托检验。不能自行检验的,应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妥善保存检验报告。

产品执行标准规定出厂检验要求的,应按标准规定执行。执行标准未规定出厂检验要求的,企业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生产过程控制等因素确定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方法等检验要求。黄精食品的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的要求。

*.产品留样。每批产品均应有留样,产品留样应满足产品贮存条件要求,留样数量应满足复检要求,产品留样应保存至保质期满后一年并有记录。对过期产品进行科学处置,如实、完整记录留样及过期产品处置相关信息。

*.企业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更改主要原辅材料和关键生产工艺;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别时,应及时进行型式检验。

(三十三)建立并执行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

企业应根据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特点和卫生需要规定运输、交付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运输。不应使用未经清洗的车辆和未经消毒的容器运输产品。

(三十四)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如实记录原料采购与验收、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全过程信息,实现产品有效追溯。企业应合理设定产品批次,建立批生产记录,如实记录投料的原料名称、投料数量、产品批号、投料日期等信息。

(三十五)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企业应对产品生产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规定自查频次。自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人员管理情况;检验管理情况;记录及文件管理情况等。

(三十六)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企业应明确对在验收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贮存和处置措施,不合格品应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如实、完整记录不合格品保存和处理情况。企业应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置、销毁等措施,如实记录召回和处置情况,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十七)企业应制定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制度。

七、试制产品检验报告

(三十八)应按所申报的黄精食品,提供试制食品的有资质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应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等要求进行检验。

(三十九)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号公告)及产品执行标准等的规定。

八、附则

(四十)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

(四十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告若有更新,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四十二)本方案由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十三)本方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