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鸡冠咀金矿(未有偿化处置的已动用资源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
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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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编号:

****-*#*

公示周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项目名称:

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鸡冠咀金矿(未有偿化处置的已动用资源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采矿权人:

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

评估公司:

永业行地质矿业(湖北)有限公司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土资规〔****〕*号),现将《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鸡冠咀金矿(未有偿化处置的已动用资源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进行第二次公示:

评估对象: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鸡冠咀金矿采矿权。

评估委托人: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评估机构:永业行地质矿业(湖北)有限公司。

评估目的:因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鸡冠咀金矿采矿权延续及变更等事宜,根据“财综〔****〕**号”“鄂财综规〔****〕*号”相关规定,需对该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并确定未有偿化处置的已动用资源量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本次评估即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人提供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鸡冠咀金矿采矿权”公平、合理的出让收益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年*月**日。

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

评估主要参数:依据《湖北省大冶市鸡冠咀矿区、桃花嘴矿区铜金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年*月**日)》及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复函及评审意见书(鄂自然资储备字〔****〕**号),截至****年*月**日,鸡冠咀采矿证内保有推断+控制+探明的铜矿石量资源量(含铜硫、铜金、铜金硫、铜铁等)***.*万吨,铜金属量*****吨,平均品位*.**%;共生金矿石量(含铜金、铜金硫等)**.*万吨,金金属量****千克,平均品位*.**克/吨;共生铁矿石量(含铜铁)**.*万吨,全铁平均品位**.**%;钼矿石量*.*万吨,钼金属量**吨,平均品位*.**%;共生硫铁矿石量(含铜硫、铜金硫等)***.*万吨,平均品位**.**%;伴生铜矿石量***.*万吨,铜金属量***吨,平均品位*.**%;伴生金矿石量***.*吨,金金属量****千克,平均品位*.**克/吨;伴生银矿石量***.*万吨,银金属量**吨,平均品位**.**克/吨;伴生硫铁矿石量***.*万吨,平均品位*.**%。

本次评估需有偿化处置资源量(即评估依据资源量)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已动用未有偿化处置的(铜+铜金+铜硫铁+铜金硫铁+铜铁+金)矿石量**.***万吨,铜金属量*****.**吨,金金属量****.**千克,银金属量**.**吨。

采矿回采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铜**.*%、金**.*%;评估利用可采储量(铜+铜金+铜硫铁+铜金硫铁+铜铁+金)矿石量**.**万吨,铜金属量*****.**吨,金金属量****.**千克,银金属量**.**吨;产品方案为**%铜精矿、铜精矿含金、铜精矿含银,原矿生产规模**.**万吨/年,评估计算矿山服务年限*.**年(即*年*个月);**%铜精矿*****.**元/吨,铜精矿含金(品位**克/吨,计价系数**%)***.**元/克,铜精矿含银(计价系数**%)****.**元/千克;铜精矿采矿权权益系数*.*%,铜精矿含金采矿权权益系数*.*%,铜精矿含银采矿权权益系数*.*%;折现率为*.*%。

评估结论:经评估人员现场查勘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鸡冠咀金矿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年*月**日的需要有偿化处置的资源量(铜金属量*****.**吨,金金属量****.**千克,银金属量**.**吨)评估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陆仟壹佰柒拾叁万肆仟元整。

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

*、****年基准价计算结果

依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湖北省金、铜、钨等**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鄂自然资函〔****〕***号),湖北省铜、金、银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如下表所示:

表* 铜、金、银基准价统计表

矿种

品位/类别

单位

基准价(元)

采矿权基准价调整系数

Cu

Cu≥*.*%

元/吨·金属

***

混合矿按相应品位*.*计,伴生矿按最低品位*.*计价

*.*%≤Cu<2.0%

***

*.*%≤Cu<1.0%

***

Cu<0.5%

***

Au

Au<3克/吨

元/克·金属

*.*

伴生矿按最低品位*.*计价

*克/吨≤Au<6克/吨

*.*

Au>*克/吨

*.*

Ag

Ag≥***g/t

元/千克·金属

***

伴生矿按最低品位*.*计价

**g/t≤Ag<***g/t

**

Ag<**g/t

**

其中铜*.*%≤Cu<2.0%,基准价为546元/吨·金属,伴生矿按最低品位0.7计,金3克/吨≤Au<6克/吨,基准价为6.2元/克·金属,伴生矿按最低品位0.7计,银伴生矿按最低品位0.7计;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鸡冠咀金矿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核算结果为7959.92万元(计算式:{44367.24吨×546元/吨+648.56吨×341元/吨×0.7+[9596.52千克×6.2元/克+1774.58千克×4.8元/克×0.7]×1000}÷10000+50元/千克×41.03吨×0.7×1000÷10000)。

故按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年正式稿)核算该采矿权出让收益价值为****.**万元。

*、****年基准价《征求意见稿》计算结果

依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年湖北省金、铜、磷等**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意见的公告》(****年*月**日),湖北省铜、金、银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如下表所示:

表* 铜、金、银基准价统计表

矿种

品位/类别

单位

基准价(元)

采矿权基准价调整系数

Cu

Cu≥*.*%

元/吨·金属

****.**

混合矿按相应品位*.*计,伴生矿按最低品位*.*计价

*.*%≤Cu<2.0%

***.**

*.*%≤Cu<1.0%

***.**

Cu<0.5%

***.**

Au

Au<3克/吨

元/克·金属

*.**

伴生矿按最低品位*.*计价

*克/吨≤Au<6克/吨

**.**

Au>*克/吨

**.**

Ag

Ag≥***g/t

元/千克·金属

***.*

伴生矿按最低品位*.*计价

**g/t≤Ag<***g/t

***.*

Ag<**g/t

***.*

其中铜*.*%≤Cu<2.0%,基准价为900.00元/吨·金属,伴生矿按最低品位0.7计,3克/吨≤Au<6克/吨,基准价为10.00元/克·金属,伴生矿按最低品位0.7计,银伴生矿按最低品位0.7计;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鸡冠咀金矿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核算结果为11975.43万元(计算式:{40986.46吨×900元/吨+599.14吨×500元/吨×0.7+[8865.26千克×10.0元/克+1639.36千克×7.5元/克×0.7]×1000}÷10000+106.5元/千克×37.91吨×0.7×1000÷10000)。

故按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年征求意见稿)核算该采矿权出让收益价值为*****.**万元。

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建议: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号)的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本次评估需有偿化处置资源量(铜金属量*****.**吨,金金属量****.**千克,银金属量**.**吨)建议按照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陆仟壹佰柒拾叁万肆仟元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本次需有偿化处置资源量为****年**月**日-****年*月**日期间已动用未处置(铜+铜金+铜硫铁+铜金硫铁+铜铁+金)矿石量**.***万吨,铜金属量*****.**吨,金金属量****.**千克,银金属量**.**吨,待本次按出让金额征收的出让收益补缴完成后,视为截至****年*月**日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历史欠账已缴清。因此,按照“财综〔****〕**号”文规定,****年*月**日鸡冠咀采矿证内保有的铜、金、伴生银后续均需按出让收益率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铜矿石量***.*万吨,铜金属量*****吨;保有共生金矿石量**.*万吨,金金属量****千克;保有伴生银矿石量***.*万吨,银金属量**吨。伴生铜矿石量***.*万吨,铜金属量***吨;伴生金矿石量***.*吨,金金属量****千克。由于铁、钼、共生硫的累计查明资源量较****年累计查明量减少,其有偿化处置资源量均大于****年*月**日矿区保有资源量,由于伴生硫达不到选矿的条件,未达到最低工业指标要求,因此,按照目前的查明资源量情况,铁矿石、钼矿石、硫铁矿石均无需按出让收益率征收出让收益。伴生钴、伴生硒、伴生镓、伴生碲由于未进行过开采消耗,三合一方案亦未对该伴生矿物组分进行开采设计,无需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主要确定按金额征收的需有偿化处置(铜+铜金+铜硫铁+铜金硫铁+铜铁+金)矿石量**.***万吨,铜金属量*****.**吨,金金属量****.**千克,银金属量**.**吨。同时按照《湖北省大冶市鸡冠咀-桃花嘴矿区铜金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年*月**日)》审查意见及备案证明(鄂自然资储备字〔****〕**号),确定铜、金、伴生银在****年*月**日之后,矿山开采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的资源量,实际征收的出让收益资源量消耗及储量变化情况,应以企业实际开采及后续矿山地质报告为准,特此说明。

*、由于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地质测量部编制的《湖北省大冶市鸡冠咀金矿****-****年度矿山储量年报》,部分年度未组织专家审查,且年报数据前后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因此经评估人员分析后认为,该报告不可作为本次评估的计算依据,特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经评估人员核实,****年接替资源勘查报告中鸡冠咀Ⅰ号矿体主矿种新增资源量分为鸡冠咀采矿权范围内以及鸡冠咀外围探矿权两部分,Ⅰ号矿体伴生矿并未区分是否在采矿权范围内,因此本次评估将****年接替资源勘查报告中鸡冠咀Ⅰ号矿体伴生资源量按照主矿种矿石量占比进行分割处理,特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免征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矿业权价款的批复》(财企〔****〕***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意见》(鄂自然资函〔****〕***号),截至免缴价款批复之日(****年**月**日)已查明资源储量及保有资源储量均已完成有偿处置,经主管部门同意确认,截止****年**月**日累计查明资源量均已有偿化处置,特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由于****年勘查报告仅提交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量情况,因此本次评估按照公式****年累计查明资源量=****年备案查明资源量+****年备案查明新增资源量进行计算,特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本次评估对象为“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鸡冠咀金矿采矿权”,因此本次评估涉及的评估范围、生产规模等数据仅保持与该矿权一致,特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由于低品位铜不作为本次评估资源量的核算对象,因此本次评估未对低品位铜矿进行资源量计算,特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意见》(鄂自然资函〔****〕***号),本次评估有偿化处置时间节点为****年**月**日。由于****年以前最近的一次经过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为****年*月提交的《湖北省大冶市鸡冠咀铜金矿接替资源勘查(深部普查)报告》,储量核实基准日为****年**月底,而****年至****年期间,该采矿权未提交经省厅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或经过专家审查的储量年度报告,因此批复中截至****年**月**日已完成有偿化处置资源量即为****年累计查明资源量。由于本次评估有偿化处置时间节点为****年**月**日,故本次需有偿化处置的资源量为****年*月**日累计消耗减去****年累计查明资源量,即计算公式为:需有偿化处置资源量=****年*月**日累计消耗资源量-****年累计查明资源量,特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两个采矿权和一个探矿权,分别为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鸡冠咀金矿采矿权、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桃花嘴金铜矿采矿权、湖北省大冶市鸡冠咀矿区桃花嘴矿区深部铜金矿勘探探矿权,后续拟对上述两个采矿权和一个探矿权进行矿区整合,目前已编制拟整合储量核实报告及拟整合开发利用方案。经核实,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三个矿业权中,桃花嘴金铜矿采矿权仍有有偿化剩余资源量,深部铜金矿勘探探矿权不存在消耗资源量情况,而鸡冠咀金矿采矿权存在已动用的未有偿化处置资源量,需确定鸡冠咀金矿采矿权未有偿化处置的已动用资源量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并完成处置之后才能进行矿区整合工作。因此,本次评估对象为三矿整合前的独立鸡冠咀采矿权。

同时,根据《湖北黄石金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冠咀金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北京海地人矿业权评估事务所,海地人矿评报字〔****〕第***号总***号)矿区范围可以看出,本次评估范围与****年评估报告中范围一致,故本次评估对象及范围均为三矿整合前的独立采矿权,特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根据《湖北省大冶市鸡冠咀铜金矿接替资源勘查(深部普查)报告》(湖北省鄂东南地质大队,****年*月),报告附表中铜铁矿石矿石量与《湖北省大冶市鸡冠咀铜金矿接替资源勘查(深部普查)报告》(湖北省鄂东南地质大队,****年*月)评审意见中不一致,评估人员根据矿体分割附表等数据确认《湖北省大冶市鸡冠咀铜金矿接替资源勘查(深部普查)报告》(湖北省鄂东南地质大队,****年*月)评审意见中数据为正确的,因此本次评估在核算铜铁矿石矿石量时按照评审意见数据参与评估计算,特此说明。

**、评估结论仅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金额时参考使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际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金额不必然相等。

**、本评估结论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做出的,本评估机构及参加本次评估人员与评估委托方及采矿权人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一年,评估结果公开的,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评估结果不公开的,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

**、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如果采矿权所依附的矿产资源发生明显变化,或者由于扩大生产规模追加投资后随之造成采矿权价值发生明显变化,委托方可以委托本公司按原评估方法对原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本次评估所采用的产品价格标准或税费标准发生不可抗逆的变化,并对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可及时委托本公司重新确定采矿权价值。

**、本评估结果是在特定的评估目的为前提的条件下,根据持续经营原则来确定采矿权的价值,评估中没有考虑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或其它不可抗力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如果上述前提条件和持续经营原则发生变化,本评估结果将随之发生变化而失去效力。

**、本次评估工作中评估委托方及采矿权人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包括产权证明、储量核实报告及备案证明、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相关文件材料提供方应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对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评估委托方及采矿权人未做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本评估报告含有若干附件,附件构成本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评估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重要提示:以上内容摘自《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鸡冠咀金矿(未有偿化处置的已动用资源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该采矿权评估报告全文。

公示期为**个自然日,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如有意见请于****年*月**日前下载填写《评估报告公示公众意见表》,实名寄送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截止时间以邮戳为准)。

联系方式:张金 ***-******** >***-********

相关资料:

《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鸡冠咀金矿(未有偿化处置的已动用资源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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