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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永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登县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禁烧监督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法律、法规对大气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及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秸秆禁烧,指禁止在耕地、田间地头、渠道周边等区域露天焚烧荒草、秸秆、枯枝败叶、生活垃圾或其它可燃性废弃物。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秸秆禁烧工作,按照“县督导、乡(镇)负责、村(社)落实”的原则,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政府建立由多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第五条 县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加强秸秆禁烧工作调度,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全县秸秆禁烧工作开展情况;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秸秆禁烧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抓好秸秆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和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查处城区周边垃圾焚烧和农村垃圾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县林草局负责林(草)地烧荒及焚烧林业垃圾的监管工作,协助农业农村局做好农林结合地带、农牧结合地带秸秆禁烧监管工作;县交通局负责铁路、公路两侧秸秆垃圾禁烧宣传和巡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打击蓄意露天焚烧秸秆和妨碍秸秆禁烧管控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秸秆焚烧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等灾情时,协调指导救援力量开展火情扑救;县气象局负责雾霾等不利天气情况下的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气象信息;县消防大队负责重大火情火点的消防处置;县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和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禁烧工作的政策、意义和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尽知,提高全体公民主动参与禁烧工作的意识。
第二章 露天禁烧
第七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一切水体内弃置秸秆;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公路、铁路及其用地范围内堆放、弃置秸秆;禁止在林地、草原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地方堆放、弃置秸秆。
第八条 县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严格执行县督导、乡(镇)负责、村(社)落实的三级“网格化”管理制度,做到分层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制止焚烧行为。“三夏”、“冬防”“春耕”等关键时段,要组织足够的力量,加大巡查密度,严防死守,遏制秸秆禁烧责任事件发生。
第九条 县政府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督查制度,对各乡镇履行秸秆禁烧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常态化巡视检查,发现着火点及时向责任乡镇通报。接到通报的乡镇要立即派人赶到现场进行处置,不得拖延、推诿。县政府要建立秸秆焚烧举报投诉渠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及时反馈责任部门及乡镇,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举报电话:*******
第十条 各乡镇要充分发挥行政综合执法队的作用,对秸秆焚烧违法行为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要协同乡镇依法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力度。
第三章 综合利用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会同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我县秸秆资源情况和利用现状,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合理确定发展目标,统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
第十二条 各乡镇要按照“疏堵结合、多元利用”的原则,因地制宜的发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要加强对参与本乡镇农作物联合收割机械的管理,采取低茬收割,每个乡镇建设*个以上秸秆收储场(站),方便群众收放秸秆,防止采取焚烧的办法灭茬。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秸秆还田技术的示范推广;鼓励饲料加工企业和养殖场(户)利用黄贮、氨化、粉碎除尘打包等技术制作秸秆饲料;鼓励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和秸秆育苗等生产;鼓励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板材、包装材料、编织品等生产;鼓励发展秸秆发电、生产固化成型燃料等生物质能源利用项目。
第十四条 鼓励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引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为骨干,农户参与,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多种模式互为补充的秸秆收储运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合作社建设秸秆收贮场或中转站,就地加工利用秸秆资源。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和经营主体综合利用秸秆的技能水平;引导支持社会力量购置农作物收割打包一体化机械,组建专业化机收队伍,从根本上破解秸秆焚烧难题。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十六条 县发改、财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开展秸秆资源化利用设备引进和技术示范推广。县财政每年列支专项奖补资金对收贮、利用秸秆达千吨以上的企业、新型经营主体或个人进行奖补,对区域内未发现秸秆焚烧现象者或在秸秆禁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乡镇、行政村、部门,经考核后予以一定的表彰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秸秆回收利用机械购置和秸秆禁烧宣传及巡查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奖励资格:
*.被上级生态环保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次以上秸秆焚烧问题或发现大面积焚烧现象的乡镇;
*.因焚烧秸秆被上级政府问责过的部门或乡镇;
*.领导不重视,措施不明显,巡查管控工作走过场的部门或乡镇。
第十八条 对秸秆禁烧责任制落实不力,监管不到位造成区域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责相关规定进行严厉问责。
第十九条 对焚烧秸秆等物质产生烟尘污染的当事人,由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永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