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的公告
竞蹉
发布时间:
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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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海清(公民身份号码:******************):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粤办函〔****〕***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号),我局代表东莞市人民政府(即赔偿权利人)开展东莞市虎门镇大岭山石碑头的无证照电镀加工作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我局已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但因你下落不明至今仍未能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详见附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十日内不与我局联系的,视为放弃磋商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联系人:郑先生,联系电话:****-******** >****-********)

附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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