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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通知要求,现将“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老厂)年产*.*万吨机械配件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涟源分局环境规划与环境影响评价股,联系电话: *******(传真)
附:
娄环涟审〔****〕*号
关于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老厂)年产*.*万吨机械配件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老厂)年产*.*万吨机械配件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娄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涟源市石马山镇马家境村),属于改扩建项目,总用地面积*****.*平方米,本次变更不新增用地。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覆膜砂铸造线和离心铸造线。变更后总产能由*.*万吨/年调整为*.***万吨/年,其中锻造件****吨/年,含锻造和喷粉;铸造件****吨/年,具体包括:离心铸造件****吨/年、覆膜砂铸造件****吨/年、消失模铸造件****吨/年、铸铜件***吨/年。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根据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结论,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锻造加热炉采用清洁燃料天然气燃烧,经**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金属锻造加热炉二级排放限值,SO*、NOx执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的二级标准。
*.喷粉固化废气经滤芯除尘器处理后通过**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中表面喷涂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表*中有组织排放限值。
*.离心铸造熔炼、浇注废气采用“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中排放限值。
*.覆膜砂熔炼、浇注、制芯、造型废气及消失模浇注废气采用“旋风+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后通过**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中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甲醛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表*中有组织排放限值,酚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中有组织排放限值,氨气、臭气浓度能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排放标准限值。
*.消失模熔炼、砂处理、抛丸及覆膜砂铸件抛丸废气采用“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中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铜铸生产线熔炼浇注废气经“水旋除尘塔”处理;锻件和铸铜件抛丸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锻件、离心铸件、覆膜砂铸件及消失模铸件打磨废气经滤芯除尘器处理。厂界无组织甲醛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表*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酚类、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苯乙烯、NH*、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厂界排放标准限值。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淬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循环冷却水定期更换与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三级标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设备维修保养,设置减震垫,噪声源强较大的设备尽可能向厂区中心位置靠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及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中有关规定;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进行暂存并定期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三、本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评文件;本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应当重新审核。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