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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进一步完善毕节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功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草拟了《关于毕节市中心城区地下车位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年**月*日--**月*日
二、意见反馈
请将意见以来电、来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朱辉 联系电话:****-******* >****-*******
邮 箱:*********@qq.com
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路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毕节市洪南大酒店)
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月*日
关于毕节市中心城区地下车位不动产登记
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进一步完善毕节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毕节市中心城区地下车位不动产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地下车位,是指符合规划建设用于停车的各类地下场所,含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主要服务地面建筑物的结建地下停车位(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停车位)和单独建设的地下停车位(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停车位)。
二、****年*月**日前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地下车位的不动产登记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地下车位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价款根据地下车位的专有建筑面积,按***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收。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完善相应的土地手续,并计收地下车位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款。
*.该类地下车位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年限与原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主用途及出让年限保持一致。
*.住建部门完善地下车位销售备案手续和楼盘表。
*.开发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地下车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价款缴纳凭证、地下车位的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材料、不动产测绘报告、住建部门备案的地下车位销售备案手续、楼盘表、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地下车位不动产登记。
三、****年*月**日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地下车位的不动产登记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结建地下停车位。
*.地下车位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地下车位建设用地土地价格进行评估。
*.该类评估应根据批复后的地下车位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纳入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台账的,按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实测报告)、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其土地用途,以楼面地价进行计算。
*.负一层地下车位建设用地土地价款按照地上第三层楼面地价的三分之一核缴,负二层以下(含负二层)地下车位建设用地免收土地价款。
*.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完善结建地下停车位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补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出让合同》,核缴土地价款。
*.缴清土地价款的结建地下停车位,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按照其服务的建筑区划内的房产主要类型确定。建筑区划内房产主要类型为商业的,其地下车位的土地用途确定为商业,建筑区划内房产主要类型为住宅的,其地下车位的土地用途确定为住宅。
*.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供地结果,按照地表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结建地下停车位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开发建设单位在保障建筑区划内"一户一车位"配比的前提下,富余的地下车位经住建部门备案同意,并在本小区、社区公示**天后,可以对外出租、出售。
(二)单建地下车位
*.以出让方式取得单建地下车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登记,地下车位纳入容积率计算的,开发建设单位可参照地表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办理。
*.地下车位未纳入容积率计算的,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其土地用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地下车位建设用地土地价格进行评估,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地下)》后,参照地表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办理。
四、因原开发建设单位灭失的,地下车位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价款根据地下车位的专有建筑面积,按***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收。具体办理由属地政府制定“一楼一策”方案后办理。
五、地下车位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车位建筑物所有权登记,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地下土地使用权"及"地下车位" 字样。
六、人防性质的地下停车位,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认。
七、人防性质的地下车位使用权需转移的,应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核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依法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其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人防性质的地下停车位在登记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注明"人防车位"。
九、国家、省对地下车位不动产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通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 *.名词解释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
附件*:名词解释
*.地下车位专有建筑面积。本《通知》所指的地下车位专有建设面积是指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尺寸、专用于停放车辆的建筑面积,不包含地下车库通道、墙体、配电房、电梯井、物管用房等其他共有建筑面积。
*.建筑区划。建筑区划是指按照统一的城市规划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规划建设的,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建筑物聚集区进行的区域划分。按照主要建筑物的功能可以划分为居住区、商业区、行政办公区等建筑区划。本《通知》所指的建筑区划范围是以宗地红线为基础,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区域范围。
*.一户一车位。本《通知》中的"一户一车位"是指一套住宅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商业建筑要保障一个车位。
注:人防性质的地下停车位使用权办理到个人名下的,
应提供人防部门出具的准予办理到个人名下的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