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钢气体粤芯四期集成电路配套大宗气体供应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
2026-09-15
发布于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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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来《广钢气体粤芯四期集成电路配套大宗气体供应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我委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基本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降碳政策的要求。我委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604-44*开通会员可解锁*-761762)。   二、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凤凰五路28号大宗气站内(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总投资19696.85万元,预计*开通会员可解锁*投产。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一套产能17500立方米/小时的制氮系统、1套压缩空气系统,和氮气、氧气、氩气、氦气、氢气、二氧化碳等后备供应系统,以及大宗气体供应系统配套的辅助仪控、电控等系统。项目设计供气产能约为氮气15330万立方米/年、高纯氧53万立方米/年、压缩空气19286万立方米/年。   三、用能工艺   项目采用全低压的低温精馏(深冷空分)工艺,空分装置采用全低压常温分子筛吸附净化空气、膨胀制冷、分馏塔采用规整填料、全精馏无氢制氩的工艺流程方案。主要用能工序为空气过滤压缩、预冷、纯化、分馏、增压膨胀等。   四、用能设备   (一)主要设备:2台空气压缩机(功率2100千瓦、1级能效)、2台CDA压缩机(功率1800千瓦、1级能效)、1台CDA螺杆压缩机(功率500千瓦、2级能效)、1台HPCDA螺杆压缩机(功率500千瓦、2级能效)、3台CDA干燥机(功率151千瓦、2级能效)、5台分子筛电加热器(功率100千瓦)、3台冷干机(功率36千瓦、2级能效)。   (二)辅助设备:2台额定容量2000千伏安干式变压器(空载损耗2.08千瓦,负载损耗13.01千瓦,2级能效),2台额定容量2500千伏安干式变压器(空载损耗2.45千瓦,负载损耗15.45千瓦,2级能效),2台额定容量12500千伏安干式变压器(空载损耗12.6千瓦,负载损耗58.1千瓦),2台额定制冷量880千瓦螺杆式冷水机组(146千瓦,COP≥6.03,2级能效)以及风机、水泵和照明等辅助设备。   五、计量器具   项目主要对电力、柴油以及水进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项目外购能源资源进入厂区时进行一级计量,电力和水实现三级计量。   六、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和碳排放主要指标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9241.18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7515.98万千瓦时、年柴油消耗量不高于2.77吨。项目单位制氮综合电耗为0.27千瓦时/立方米。   项目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高于33222.02吨,其中直接排放量不高于8.90吨,间接排放量不高于33213.12吨。   七、项目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降碳措施基础上,应加强和改进以下节能降碳工作   (一)工艺节能降碳。   1.项目分子筛纯化空气系统采用活性氧化铝+分子筛双层床结构,底层活性氧化铝可有效保护分子筛,延长分子筛使用寿命,同时使床层阻力减少,再生温度降低,节约再生能耗。   2.采用全低压工艺流程(分子筛吸附净化、膨胀机制冷),确保空分设备生产过程长期稳定可靠运行,降低运行能耗。   3.项目空气压缩机组通过设备选型升级、控制迭代等节能措施,运行损耗显著降低,节约用电。   (二)辅助及附属生产设施节能降碳。   1.设备管道采用可靠的保温措施,防止冷、热量损失,以节约能源。   2.采用APCS先进过程控制系统,利用工业大数据平台建立设备运行模型,实时监控空压机运行状态、分子筛加热峰值、制氮机放空阀开度,根据客户用量自动加减负荷,实现能耗最优化运行。   3.项目对冷却塔风机、循环水泵、冷却水泵等设备安装变频调速装置,通过变频器装置来调节电机转速,实时满足负载的需求,降低设备电耗。   (三)能源计量和管理。   1.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25)等规范,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2.配备的电表和新水等介质的计量器具,精度要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25)要求。   (四)其他要求。   1.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认真执行国家、省节能降碳政策要求,积极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并综合采取碳排放配额交易、项目碳排放等量替代等措施减少项目碳排放。   2.项目应优先选用能效碳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碳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   3.加强能源和碳排放管理,对企业能耗、碳排放进行实时记录、监测和分析。   八、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及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九、请你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委将视情况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33号),不定期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对本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单位组织对项目节能降碳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我委留存。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请黄埔区发展改革局积极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改造工作,加强用能与碳排放预算精细化管理,为黄埔区后续新增项目建设腾出能耗与碳排放空间。   十二、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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