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甬舟高速复线二期项目TJ1标段项目经理部钢筋、水泥、止水带公开招标项目第1次澄清回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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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3-20
发布于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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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甬舟高速复线二期项目 TJ1 标段项目经理部钢筋、水泥、止水带公开招标项目第1号补遗书

致招标文件持有者: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甬舟高速复线二期项目 TJ1 标段项目经理部钢筋、水泥、止水带公开招标项目(项目编号:PRJ2*开通会员可解锁*)(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鉴此,发布本项目第1号补遗书(共3页),该补遗书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本补遗书将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浙江交投集团电子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供投标人下载。

一、对招标文件澄清如下:

1.招标文件P64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水泥采购合同”中的第二条“合同价款”1.2.1“结算基准价:中国水泥网”到货当日未公布信息价时,以到货当日上一期公布的对应的信息价作为结算基准价。”

问:“中国水泥网”到货当日未公布信息价时,以到货当日上一期公布的对应的信息价作为结算基准价”此条款中的“上一期”指的是否为到货当日前发布网价最近的一天?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答:“上一期”指的是到货当日前发布网价最近的一天。

2.招标文件P64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水泥采购合同”中的第二条“合同价款”中的第2点“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承兑汇票、铁建银信等方式进行支付。”

问:请招标人予以明确承兑汇票、铁建银信兑付期限。

答:承兑汇票、铁建银信兑付期限为6个月。

3.招标文件P64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水泥采购合同”中的第二条“合同价款”中的第4点“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或退还款项,乙方同意自约定付款之日起给予甲方3个月宽限期,甲方在宽限期内无息支付。”

问:招标人在触发宽限期条款是否可以出具加盖公章的函件进行相关情况解释说明。

答:可以。

4.招标文件P66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水泥采购合同”中的第四条“交货、运输方式和运杂费承担”中的第3点“交货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宏源路128号。”

问:经查,该交货地点为项目部办公位置,请招标人明确实际拌合站或卸货位置,便于投标人准确测算运价和最终报价。

答:交货地点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炼化油港路2号(算山单身宿舍南侧)该位置为我项目拌合站位置。

5.招标文件中P15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2.5“招标代理费为由中标人直接向招标代理支付,中标人应在接到缴费通知后7天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请投标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招标代理费为按照本项目各合同包的中标金额,根据【2002】1980号规定货物类标准60%计取,若代理费不足20000元的,按照20000元计取。”

问:招标代理费是否可以开具6%的增值税专业发票给投标单位。

答:可以。

二、 对招标文补遗修改如下: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中详细评审“1.成本价的确定:

如投标人≤7家,取所有经评审合格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5%为成本价;

如投标人7<投标人≤10家,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各一名,取剩余经评审合格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5%为成本价;

如10家<投标人≤20家,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各二名,取剩余经评审合格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5%为成本价;

以此类推。

2.评标价=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含税 □不含税)”

修改为:

“1.成本价的确定:

如投标人≤7家,取所有经评审合格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为成本价;

如投标人7<投标人≤10家,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各一名,取剩余经评审合格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为成本价;

如10家<投标人≤20家,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各二名,取剩余经评审合格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为成本价;

以此类推。

2.评标价=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含税 □不含税)”

请各参加本次招标的单位在收到本补遗书并无异议后,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6点前通过“浙江交通集团电子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的将视为确定收到本补遗书并无异议。

招标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甬舟高速复线二期项目 TJ1 标段项目经理部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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