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不拉煤矿2026年度地面设施维修及改造工程询价通知
询价
发布时间:
2026-09-03
发布于
河北邯郸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采购单位: 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处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省份: 内蒙古 城市: 鄂尔多斯市 联系人: 吴娟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报价截止时间(时间戳): *开通会员可解锁*00 公告正文:

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询价通知

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处现诚邀贵公司参与报价。

一、询价书编码:XJ*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195

二、询价书名称:山不拉煤矿*开通会员可解锁*年度地面设施维修及改造工程

三、报价方式: (1)参与公开询价业务的报价单位,请登录或注册中煤供应链系统(*****,进行在线报名、报价; (2)受邀参与非公开询价业务的报价单位,请登录中煤供应链系统(*****,进行在线通知接收、报价。

四、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报价开始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03 10:00:00(北京时间)

报价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10 10:00:00(北京时间)

报价揭示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10 10:00:00(北京时间)

请各单位务必按报价要求进行报价。

联系人:吴**

联系电话:185******76

采购单位: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处

*开通会员可解锁*-09-03 10:00:00

*****

*****

*****

物资清单

物资编码 物资描述 计量单位 采购数量 税率 交货日期
65*开通会员可解锁* 劳务分包 其他 1.0 9 *开通会员可解锁*-08-31 00:00:00

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处

山不拉煤矿*开通会员可解锁*年度地面设施

维修及改造工程

采购文件

采购编号:XJ*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195

采购人:中**

*开通会员可解锁*年8月

目录

第一章采购邀请书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2.1总则

2.2谈判文件

2.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保证金

2.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2.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6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2.7纪律和监督

2.8异议和投诉

2.9成交

第三章评审办法(合理低价法)

3.1初步评审

3.2评审办法

3.3重新采购

第四章主要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

第五章报价说明

第六章图纸

第七章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采购响应文件格式

一、洽谈报价函

二、报价一览表

三、分项报价表或工程预算

六、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七、供应商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八、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差异表

十、其它说明

第一章采购邀请书

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处拟就山不拉煤矿*开通会员可解锁*年度地面设施维修

及改造工程进行公开采购,以公告方式向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供应

商发出谈判文件,就采购项目事宜进行谈判,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1.项目名称与采购范围

1.1项目名称:

山不拉煤矿*开通会员可解锁*年度地面设施维修及改造工程

1.2劳务承包范围:

1.化粪池及下水管道清理。2.机关楼办公室改造。3.供暖蒸汽管道改造。4.屋面防

水修缮。5.职工浴室改造。6.食堂标准化改造。7.公共卫生间改造。8.招待所仓库改造。

9.化验室连廊改造。10.厂区给水管路改造。11.污泥发酵池盖板加工安装。12.门岗室

外墙面改造。13.厂区内彩板修复。14.储煤棚消防管路改造。15.厂区内井盖修复。16.

调度室后挡土墙。17.副井口房地面改造。18.暂估费用5万元。(具体施工内容详见

技术标准和要求)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能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能力,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或

税务事项通知书。

2.2供应商应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2.3供应商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2.4供应商应提供至少一项近3年类似工程的施工业绩。

2.5供应商拟任项目经理必须具备有效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注

册证书(建筑专业)和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且未在其它项目兼职。

2.6委托人、项目经理需提供半年内社保证明,社保下载时间为截止开标前一个

月内。

2.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评审办法:详见第三章评审办法

4.报名流程、文件获取及编制要求

4.1报名流程:

(1)中煤集团所属供应商请登录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

(*****。

(2)报名审核方式为资格后审,报名提交后无需等待审核即可进行网上报价。

4.2文件获取及编制要求:

(1)供应商报名审核通过后,可在报价页面附件中下载采购文件模板,请各供

应商认真阅读,按照要求进行报价和制作采购响应文件。各供应商务必严格按照要求

报价,不得少报或漏报。

(2)在报价录入页面选中参与项目,点击“录入报价”在系统中进行价格录入。

(3)各供应商应严肃报价,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采购响应文件。如对文

件有疑义或需要澄清落实,请与技术或商务联系人联系、落实。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一

切失误由供应商负责,我公司将根据造成的损失程度追究供应商责任(a.列入黑名单,

拒绝报价;b.上报集团公司,取消准入资格;c.采取其他经济及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4)本项目报价应是报价须知所确定工程范围内完成全部工作所需的费用。

(5)供应商应于报价截止前(以系统时间为准)将响应文件(PDF格式-加盖公

章-文件请表明单位名称)以附件形式上传,逾期未上传响应文件或未按要求格式上

传响应文件将否决其投标。

(6)请各投标代理人在开标当天(即报价揭示时间)保持手机畅通,所留联系

方式要求为手机号码,请勿留座机,无法联络的视为不响应要求。

5.响应文件递交时间、递交方式及相关要求

5.1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详见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

5.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

5.3响应文件递交方式:电子版文件(PDF格式-加盖公章-文件请表明单位名称)

在截止时间前提前上传至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供应商应保证上传平台的响应文件完

整、有效,如上传的响应文件无法下载或无法打开视为无效响应)。

6.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东路52号

采购联系人:吴**,031******62。

技术联系人:王**,185******3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2.1总则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

按照谈判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采购方式为公开采购,以公开邀请方式向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完成本项

目的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就采购项目事宜进行谈判,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2.1.1前附表(本表关于要采购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

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及要求
1 项目名称 山不拉煤矿*开通会员可解锁*年度地面设施维修及改造工程
2 采购范围 见采购邀请书
3 建设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羊市塔村山不拉煤矿
4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5 计划工期 120日历天
6 质量要求 合格
7 预算控制价 64万元(含9%增值税)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配套定额,建议分包工程报价不高于64万无。(零星用工报价不高于253元/工日)
8 供应商资格要求 见采购邀请书
9 供应商资质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 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质证书等材料
10 踏勘现场 □√不组织,自行踏勘。□组织踏勘时间:集中踏勘地点:
11 谈判文件澄清、修改截止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可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12 供应商要求澄清询价文件的截止时间 最晚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可发送澄清。
13 有效期 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120日历天。
14 谈判保证金
15 报价方式 固定总价(含9%增值税)
1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报价方案 不允许
17 响应文件 电子版文件(PDF格式-加盖公章-文件请表明单位名称)在截止时间前提前上传至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供应商应保证上传平台的响应文件完整、有效,如上传的响应文件无法下载或无法打开视为无效响应)。
18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递交方式 截止时间:详见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递交方式:响应文件电子版以附件方式在截止时间前递交至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
19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详见中煤中煤供应链平台开标地点: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
20 开标 开标时间截止,在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开启报价
21 评审办法 合理低价法
22 是否公开最终报价
23 成交供应商 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4 采购人:中**:吴娟电话:031******62

2.1.2当事人

2.1.2.1采购人:系**。

2.1.2.2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报价竞

争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1.2.3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2.1.2.4成交供应商:系指经谈判确定的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终报价

合理的,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2.1.3合格的供应商

2.1.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条件;

2.1.3.2符合本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3.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

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

一采购项目同时报价;

2.1.4保密

参与谈判活动的当事人应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

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1.5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2.1.5.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2.1.5.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2.1.5.3所有报价的货币一律使用人民币。

2.1.6答疑

2.1.6.1供应商对谈判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

应于答疑时间截止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

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人,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采购人邮

箱。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疑问或者询问进行综合答复,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

在谈判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谈判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统一发给所有谈判文

件收受人。

2.1.6.2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谈判文件以及答疑文

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报价的,后果自负。

2.1.6.3答疑时间:见谈判文件澄清、修改截止时间。

2.1.7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谈判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谈判文件

规定的偏离范围、幅度和项数,否则其报价无效。

2.1.8其他条款

2.1.8.1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违

法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

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1.8.2不论谈判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2.1.8.3除非有特殊要求,谈判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

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2采购文件

2.2.1采购文件的构成

采购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2.2.1.1采购邀请书;

2.2.1.2供应商须知;

(1)总则;

(2)采购文件;

(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保证金;

(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6)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7)纪律和监督;

(8)质疑与投诉;

2.2.1.3评审办法;

2.2.1.4合同格式;

2.2.1.5工程量清单;

2.2.1.6图纸;

2.2.1.7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

2.2.1.8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人对采购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2.1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后,应仔细检查采购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

或者不清楚的,应在获得采购文件后两日内,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

采用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供

应商有义务对采购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

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采购文件所有条款。

2.2.2.2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2.3.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但至少应当在

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二日前,向各采购供应商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

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二日的,应当顺延截止时间至二日。

2.2.3.2采购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或者

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采购人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的,至少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

首次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二日前,通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以给予供应

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不足二日的,应当顺延截止时间至二日。

2.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保证金

2.3.1报价

2.3.1.1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否则其报价无效。

2.3.1.2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否则报价

无效。

2.3.1.3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

2.3.1.4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格要求填写。多轮报价时,供应商每轮均需提供

报价一览表以及分项报价明细,未提供分项报价明细的,可在不改变此轮报价一览表

内容的基础上,予以补充。

2.3.1.5开标时,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

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

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修正报价的,

其报价无效。

2.3.1.6采购人对供应商的首轮报价不进行唱价,若有多个报价或附有条件的报价,

报价无效。

2.3.1.7供应商的成交单价在合同执行中固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响

应文件中有价格调整要求的报价无效。

2.3.2响应文件的签署要求

响应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者打印。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签署(包括姓和名)。

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3.3响应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

2.3.3.1除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

分均为北京时间,表述期间时,期间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

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2.3.3.2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120日历天,即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120日历天,

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有效期满之前,如

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

作为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报价失效;同意

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

2.3.4、采购保证金

(1)本次采购活动需交纳采购保证金:金额详见前附表。如无保证金,以下条款

不适用。

(2)采购保证金须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

(3)响应文件中附银行转账的复印件需盖章。

备注:1、采购保证金应以供应商名称汇款,如以个人汇款,视为自动放弃采购权

利,其采购将被拒绝。

2、银行转账凭证须标明采购编号。

(5)供应商未交纳、未足额交纳或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保证金的,将被视为自动放

弃采购权利,其采购将被拒绝。

(6)采购保证金的交付单位和供应商的名称必须一致,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采购

权利,其采购将被拒绝。

(7)采购保证金的退还:

A.未成交单位:所有未成交单位的采购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4日内退

还至原汇款账户;

B、成交单位:成交服务费可从保证金中扣除,剩余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持合同

于14日内无息退还。

(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保证金将被没收;

A、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

B、供应商有围标、串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C、成交单位不按规定支付成交服务费的;

D、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E、成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F、成交单位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单

位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G、成交单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H、由于供应商的原因导致成交无效的;

I、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保证金不予退还:

A、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响应文件的;

B、成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C、成交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D、成交单位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5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响应文件按照以下要求、格式统一编制:

2.3.5.1封面设置。响应文件材料封面设置包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全称和日期。

2.3.5.2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写响应文件,响

应文件应尽量避免加行、涂改、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由供应商

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盖章。

2.3.6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实质性响应,保证其所提

交全部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完整。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格式为PDF格式。

2.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社保

证明、相应人员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书、业绩、获奖证明材料等。

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要求加盖公章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2.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5.1响应文件递交及截止时间

2.5.1.1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电子版

上传至指定平台(供应商应保证上传平台的响应文件完整、有效,如上传的响应文件

无法下载或无法打开视为无效响应)。在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递

交的响应文件、证明材料等,采购人不予受理。

2.5.1.2供应商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如有

异议,应保留相关证据向采购监督部门反映。

2.5.2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2.1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

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

2.5.3.2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采购文件规定的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

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供应商要求补充、修改、替代响应文件的,

采购人不予受理。

2.6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2.6.1采购程序

(1)各供应商授权代表通过采购人指定的联络方式进行联络;

(2)由监督人及采购人代表查验响应文件电子版格式是否满足要求;

(3)评审小组结合响应文件、清标意见及回复,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4)采购小组出具评审意见及评审结果;

(5)采购结束。

2.6.2谈判

2.6.2.1评审小组

(1)评审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审小组。技术评审由评审小组负责。

(2)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3)评审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采购文件的规

定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4)评审小组具有依据谈判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

干扰。评审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对谈判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有异议的成

员,应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理由的,

视为同意评审结果。评审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5)评审程序

①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②资格性审查;

③符合性审查;

④澄清有关问题;

⑤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6)评审完成后,评审报告及评审结果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2.6.3确定成交供应商

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确

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合格的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从谈判

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

的供应商。

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时有变更数量和服务的权利。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

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的权利。

2.6.4报价无效及废标

2.6.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条件;

(2)响应文件实质内容未按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制作,未签署、盖章;

(3)不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

(4)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谈判文件中实质性要求的;

(5)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评审小组认定技术方案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7)评审期间,没有按评审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

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

(8)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

(9)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10)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的情形;

(11)对采购人、评审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12)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

对报价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评审小组集体作出决定并出具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

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评审小组作出的决

定。

2.6.4.2废标

首次发布公告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按时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两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预算控制价;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5)法律、法规以及谈判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2.6.5关于成交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或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

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

发现存在上述情形,评审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

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报价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

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谈判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评审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

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谈判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评审小组应出具取消

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

应商承担。

评审小组认定成交供应商报价无效、废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

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成交供应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出现

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承担。

2.7纪律和监督

2.7.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公司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7.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

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

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2.7.3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

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谈判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7.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

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

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2.8异议和投诉

2.8.1异议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询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报价文件截

止时间1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异议后1日内进行

书面答复。

2.8.2投诉除询价文件外,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机

电安装工程处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8.3投诉应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2.8.4投诉材料必须由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文

件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未按上述规定提交的投诉材料不予受理。

2.9成交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

商,采购结果定标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或其他定标通知文件。成交供应

商应自成交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与采购人洽谈并签订合同。

第三章评审办法(合理低价法)

3.1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3.1.1 形式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采购响应文件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a.供应商在采购响应文件中填报了投标价、质量承诺及工期承诺等数据均符合采购文件规定;b.采购响应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关键字迹清晰可辨。(2)采购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盖章或签字、供应商单位公章齐全,符合采购文件规定:采购响应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亲笔签字,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3)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签署采购响应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采购响应文件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同一供应商不得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采购响应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6)采购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1.2 资格评审标准 (1)供应商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2)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

3.2初步评审

3.2.1评审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

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2.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响应作无效处理:

(1)根据供应商须知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审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盖章的;

(5)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的;

(6)供应商针对同一工程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

有效的;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和开标纪律的;

(8)采购响应文件和采购文件有重大偏离的;

3.2.3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对响应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

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响应作无效处理。

(1)采购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

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综合比较和评价。

3.2.4采购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采购响应文件中

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审小组不接受供应

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采购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

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采购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

3.3评审办法

(1)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采购文件中要求的使用功能、

技术等实质性内容的采购响应文件,按评标价(或综合费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

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或综合费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供应商评标价相等

时,以采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业绩数量多的供应商优先;如提供业绩数量相等时,以

采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业绩合同总额多的供应商优先,业绩合同总额如无法汇总评比

则以企业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多的供应商优先。

中标人的评标价为合同暂定价。

(2)评审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响应报价,使得其响应报价可能低

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

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审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

竞争,其响应作无效处理。

3.4重新采购

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为两家及以上的,按时提交报价文件、提交最终报价、或在最

终谈判环节经谈判小组评审满足询价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少于两家,且经谈判小组认定

价格明显缺乏竞争性,不适宜继续评审;

重新公告时,按《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非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相关条款实

施。

第四章主要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

合同编号:

承包方:

分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

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农民工工

资支付保障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业主”或“总包单

位”)已与承包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经

分包方实地踏勘施工现场并对施工环境条件及施工难度进行充分评

估,在充分理解施工承包要求的基础上,承包方和分包方双方就

劳务分包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分包项目名称

分包项目名称:

第二条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

第三条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

第四条分包工期

(一)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以承包方签发的

开工通知为准),定于年月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为:天。同时,分包方必须满足承包方施工总进度的要求(具

体执行承包方发至分包方的书面周、月、总进度计划)。

(二)节点工期要求:

1.

2.

(三)上述合同工期已考虑停电、停水、设计变更、工程量增

减等各种不确定因素可能对工程进度造成的影响,非经承包方书面

同意,工期不予顺延。

(四)本分包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总包合同约定的工期顺

延情形的,并不能免除分包方对承包方所负的工期责任,但经承包

方签证后,工期可以顺延。

(五)分包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经承包方签证同

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完成分包工程施工。因分包方原因未按照本合同

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经承包方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方承

担违约责任。

(六)分包方应当无条件服从承包方安排的施工范围及顺序,

以及因承包方总体施工范围及顺序调整而发生的施工范围及顺序调

整。

第五条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及评定办法等按照承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执

行。

(二)本分包工程质保期为月,自承包方与业主之间签订

的合同所约定的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起算。若质保期间出

现质量问题,分包方负责按承包方与业主之间的合同所约定的方式、

期限等进行返修,费用由分包方承担。若分包方没有按照要求履行

返修义务,承包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人进行返修,返修费用从尚

未向分包方支付的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仍由分包方承担。

(三)在保修期内,若因工程质量缺陷或分包方维修不及时以

及维修过程中给承包方、业主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

包方、业主或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如第三方向承包

方提出赔偿要求时,承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直接向第三方支付相应

索赔费用或经通知分包方后,先行向第三方赔付,然后向分包方追

偿。若分包方拒绝赔偿承包方、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承包方有权

按每次相应索赔费用的%向分包方追偿违约金。

第六条合同价款及结算

(一)本合同采用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分包合同价款

及结算方式:

(1)固定劳务报酬(人工费、辅助材料费、小型机具使用费和

综合管理费等),劳务报酬共计,元;大写

(,)。

(2)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按确认的工时计算;不同工种

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3)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4)其他费用计算方式:

(二)以上合同价款是分包方为完成工作和服务所应获得的全

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分包方管理费、成本、利润、地方关系协调

费、环境保护、侵权赔偿费、资料整理费、各类风险和依法应缴纳

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其他税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

合同价款一律不作调整。

(三)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

(四)价格调整特别条款

(1)无论选用何种计价方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分包方不

得以人工或材料涨价以及各种原因的工期延误等为由主张调整工程

价款,更不得据此停工,否则应当根据本合同及总包合同承担相应

违约责任。承包方有权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共同与分包方或单独以

承包方名义向业主申请调整价格。因分包方未能及时上报相关资料

致使承包方未能向业主或建设方索赔的,所发生的承包方及分包方

的一切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分方不得以承包方已向业主申请调整价格为由,要求承包方调

整工程款,且不论是否调整,分包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

务。

(2)如果分包方以人工或材料等涨价为由单方主张调整工程价

款,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分包方按已结算款项的10%承担违约

责任,且承包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未完工程委托第三人完成,并有

权要求分包方赔偿承包方因此遭受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损失:

1.业主的处罚;

2.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增加、窝工费等全部损

失;

3.承包方委托第三人施工发生的费用;

4.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对于上述赔偿及违约金,承包方有权直接从分包方缴纳的履约

保证金或应付分包方分包款项中直接扣除。

(3)对业主或承包方安排的零星用工,只有在业主给予承包方

另行签证,并另行计算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承包方可在业主另行计

算的费用限额内酌情向分包方支付零星用工费用,否则,一律不予

另行计算费用。

(五)对已包含于本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但分包方投标报价清

单或分包方向承包方报审结算文件中未列明的项目,视为分包方优

惠项目,结算时不再增加任何费用;对于施工图纸或本合同已包含、

清单已列明,但并未实际发生的项目,承包方有权在结算时按清单

价格扣除该等项目费用。

第七条付款

分包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承包方向分包方履行支付工程进度款及

工程尾款等付款义务时,如果承包方未能按合同之约定及时支付工

程款或承包方出现资金困难时,不能及时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不

视为承包方违约,分包方不因此向承包方主张任何违约金或利息,

并承诺将无条件克服该困难,自行筹集资金实施分包工程,并协助

承包方共同向业主催讨业主拖欠资金和索赔(如果有)。如分包方

未经许可擅自采取停工等措施而造成工程停工等损失的,分包方应

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执行如下约定:

本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支付采取下列第种支付方式:

(一)根据进度结算

依据分包方实际施工并经承包方确认的工作量和承包方资金状

况,经审批后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

(1)每月(次)完成工程量经双方确认后,在次月日前

支付确认工程款的%。

(2)分包工程完工通过承包方及监理、业主验收,并办理竣工

结算后,在次月的日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预留%

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根据业主返还分包方施工工程部分质保金

金额,并扣除相关保修等费用后(如发生)30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二)按月进度支付

(1)每月完成工程量经双方确认后,在次月/日前支付确

认工程款的/%。

(2)分包工程完工并通过承包方及监理、业主验收后,在次月

的/日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3)在包含分包工程在内的整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经过

承包、分包双方结算后的10日内付至分包合同结算价款的

/%,留/%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根据业主返还分包方

施工工程部分质保金金额,并扣除相关保修等费用后(如发生)30

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三)按工程节点进度支付

(1)在本分包工程/、/、/等节点完成

后,分别在次月的/日前支付已完工程款的/%。

(2)分包工程完工并通过承方及监理、业主验收后,在次月的

/日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3)在包含分包工程在内的整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经过

承包、分包双方结算后的/日内付至分包合同结算价款的

/%,留/%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根据业主返还分包方施

工工程部分质保金金额,并扣除相关保修等费用后(如发生)30天

内付清,不计利息。

(四)工程完工后支付

(1)分包工程完工并通过承包方及监理、业主验收后,在次月

的/日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2)在包含分包工程在内的整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经过

承包、分包双方结算后的10日内付至分包合同结算价款的/%,

留/%作为保修金,质保期满,根据业主返还分包方施工工程部

分质保金金额,并扣除相关保修等费用后(如发生)30天内付清,

不计利息。

(五)其他支付方式:

(六)分包收款账户如下:

1.单位名称:

2.开户银行:

3.银行账户:

分包方上述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前书面通知承包方,若

未通知承包方,视为分包方收款账户未变更,承包方向该账户转账、

汇款仍视为合法、有效的付款行为,分包方不得再主张由承包方重

新支付。

(七)关于工程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1)承包方可以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银行

转账汇款等方式支付工程款,并不承担贴息等费用。

(2)分包方应在承包方每次付款前按本合同要求向承包方开具

增值税发票并按承包方要求办理相关财务手续,否则承包方有权拒

绝支付分包方任何款项并不承担任何违约及民事赔偿责任。

(3)承包方在支付任何一笔工程款前,有权扣除分包方违约造

成的违约金、损失或者分包方应承担的费用等款项。

第八条税务条款

(一)本合同使用的增值税发票按以下第项执行: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适用税率标准:

1.劳务分包适用税率为:%;

2.其他:;

(三)增值税发票提供的时间:承包方在向业主结算或提供发

票前,分包方必须完成与承包方之间的结算并向承包方提供增值税

发票。

(四)有关要求

1.因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增值税

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分包方需依法向承包方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

并向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

关损失等。

2.分包方应按照承包方要求,及时向承包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

增值税发票。因分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及时给承包方造成无法及

时认证、抵扣增值税发票等情形的,分包方需向承包方承担赔偿责

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3.分包方向承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分包方必须确保增值税发

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且票面信息与本合同内容相一致。因增值税

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被认定为虚开

的,分包方需向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

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4.其他发票有关要求:

第九条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为分包方提供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以上图

纸及资料均以业主向承包方提供为前提。负责工程质量验收,对达

不到质量标准的工程有权责令分包方返工,直至达到要求的质量标

准,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二)负责检查、监督分包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并与其

签订安全协议,有权责令停工,待安全达到要求时,方可施工,因

此造成的施工影响和损失,由分包方自行承担。停工整改后,经承

包方验收,若仍达不到要求,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

的损失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三)负责对分包方的施工进度进行考核,合同履行期间,分

包方累计出现2次完不成月度、季度进度计划的情形,承包方有权

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四)承包方有权随时向分包方发出为使工程合理、正确施工、

竣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令,分包方应执行这些文件和指令。

(五)其他承包方权利:

第十条分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执行承包方现场生产、安全、质量等管理制度。按规范

要求编制整理技术管理资料,负责分包方所有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各

种岗位证件(含特殊岗位证件)的办理及费用。承包方替分包方对

其所有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各种岗位证件(含特殊岗位证件)办理

的行为,并不视为承包方与分包方人员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二)分包方应做好同承包方的协助、配合工作,遵守承包方

的总体计划安排。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方应按承包方要求向承包方

移交工程竣工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

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和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邻近建筑

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费用由

分包方承担。

(五)已完工工程未经承包方交付业主之前,分包方应负责已

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方自费予以

修复。

(六)分包方在进场前须将进场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

和身份证复印件(上述复印件需加盖分包方印章)交承包方备案,

并保证进场人员的稳定和无犯罪记录。人员变更应重新报承包方备

案。

(七)分包方必须为其进场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

险等,并将其缴费复印件加盖分包方印章交承包方备案。

(八)分包方必须每月将其现场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复印

件加盖分包方印章交由承包方备案,如本月不交次月不予以结算工

程款。

(九)分包方自行处理施工现场周边工农关系,并承担费用。

(十)分包方在深化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或采用施工工

艺等履行分包工程过程中,因侵犯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分包

方承担。分包方应承担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一)承包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等,分包方可以为实现合同

目的而复制、使用,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

方书面同意,分包方不得将承包方提供的图纸、文件及已经声明需

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十二)分包方印章应预留印鉴在承包方备案,该预留印鉴上

应加盖分包方印章确认,分包方印章内容不得含有易使他人误认为

分包方为承包方或其上级所属单位的字样。

(十三)分包方应保障承包方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

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

赔偿:

1.分包方自有职工或其聘用的务工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分包方转包或再分包本分包工程引起的工程款及利息等违约

金的连带追偿;

4.分包方为本工程采购或租用设备材料引起供应商就货款和违

约金的责任;

5.分包方将本分包工程进行劳务分包引起的民工工资的责任等。

如分包方因上述原因导致承包方因此遭受有关的索赔、诉讼或

损害赔偿的,分包方应向承包方承担处理该等事宜所发生的一切费

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1.2

倍,向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分包方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全面了解和理解了承包方

与业主之间签订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条款,在本合同未约定的情

况下,分包方同意接受承包方与业主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中包括但不

限于工程质量、进度、工期、结算方式、安全、违约等条款的制约。

分包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保障承包方免于承担因本合同项分

包工程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业承包方可能承

担的任何赔偿费用。因分包方违反法律法规、总包合同等要求引起

的罚款、违约责任、承包方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十五)分包方应保证承包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实施、

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免于承担因分包方原因导致的任

何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如分包方在分包工程中造成以上事项或导致承包方因以上事项承担

相关责任的,应赔偿承包方因此所承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赔偿金、律师费、交通食宿费、鉴定费等其他费用,并按5万元/次

支付违约金,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

(十六)其他分包方义务:

(十七)分包方承诺:分包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相关

约定,导致承包方对分包方提起诉讼或仲裁,承包方由此产生的费

用由分包方承担;分包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被他人起诉或仲裁,连

带承包方被诉的,承包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前述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方代为支付的款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交

通食宿费、鉴定费、处理费、违约金、政府机构行政处罚等)。上

述款项承包方有权从尚未向分包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不

足部分仍由分包方承担,分包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供应

(一)承包方供应材料设备

(1)分包方应根据施工情况,提前(不少于日)向承包方

提交供货材料设备计划。

(2)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供材料设备进场后,分包方派人与

承包方共同清点验收,并负责材料设备吊装、装卸、搬运、仓储、

场内转移,验收后由分包方妥善保管。若发生丢失损坏,由分包方

负责赔偿。分包方可通过授权委托确定1-2名收料人,负责分包供材

料设备的领收、签认,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个人签字应在承

包方财务、物资等相关部门留底备案。

(3)承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分包方不得随意使用于本项目

之外,也不得浪费。

(4)如分包方领用材料超过分包工程预算额5%时,超过部分

以承包方实际采购价格的1.5倍,在每期工程结算时从分包方工程款

中扣回。

(5)承包方供应设备的使用与考核标准及方式:

(二)分包方采购辅料与小型工器具

(1)本工程所需辅料、小型工器具,原则由分包方根据分包

合同投标文件及总包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品牌、规格采购,且分包方

签订的采购合同须提交承包方备案。

(2)由分包方自行采购分包工程辅料、小型工器具,应事先

收集该供应商的相关资料(经营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等),

报承方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分包工程辅料报承包方认质认价),

且承包方有权供应其中的部分辅料、小型工器具,分包方无正当理

由不得拒绝。

(3)分包方自行采购的辅料、小型工器具,必须符合图纸设计

及总包合同要求,符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质量标准,经承包方、

业主、监理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通过前述验收并不免除以后因材

料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分包方应承担的责任。

(三)关于材料设备的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遵循总包合同之

约定。

(四)关于设备材料的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工程量确认

由分包方按月将完成的工程量报承包方,经承包方报业主验收

合格后,由承包方按业主确认的数量予以确认,上报工程量必须是

完成全部设计要求的工程量,未完成设计要求的不予确认,不予结

算。对分包方未经业主及承包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方

原因造成返工、变更的工程量,承包方不予确认,不予结算。

第十三条质量验收

分包方应确保所施工工程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

准。分包方施工的工程经业主验收后,若质量不合格,分包方应负

责无偿修复,并承担承包方因此向业主承担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由

此导致承包方的其他损失。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与签证

(一)施工中如发生业主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承包方应向

分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如有图纸)和说明。

分包方应按照承包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二)施工中分包方擅自变更工程设计等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

变更,分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延长工期,还应赔偿因此给

承包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三)承包方对涉及设计变更、工期调整、材料价格调整、停/

复工、工程索赔等可能影响工程价款或工期的签证,仅作为证明合

同履行期间对相关事项是否发生存档备查的证据,分包方不得据此

向承包方主张任何工程价款或工期的调整。

第十五条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一)施工安全

1.合同履行期间,分包方为本合同所涉工程的安全主体,承担安

全主体责任。

2.施工期间,分包方由于自身或其员工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以及

对承包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等,由分包方负责并

承担全部费用。分包方的劳动者因发生事故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

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等所有费用均由分包方全部承担。双方同时签订安全协议,

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若分包方发生安全事故,事故赔偿费用及事故给承包方造成的

损失,承包方有权从尚未向分包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包括但不限

于工程款、进度款、验收款、质保金、其他各类保证金)扣除,不

足部分仍由分包方承担,对此分包方无任何异议。

(二)环境保护

1.分包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

的有关约定,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施工现场内外的环境,做

好对噪声及震动、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

作,避免因环境保护措施不力对承包方及任何第三方的人员及财产

造成损失或损害。

2.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等生产废物由分包方自

行处置并应符合环保要求,处置费用由分包方承担。因处置不当造

成的任何后果均由分包方自行承担,与承包方无关。

3.合同履行中对于破坏草场、林地、耕地、农作物等与生态环保

有关的事项,分包方应予以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

4.分包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因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相关方投诉或处

罚等情形时,分包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

任何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同时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次。

5.分包方应控制扰民问题,发生扰民事件,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

/次。

6.因环境保护事项导致承包方受到行政处罚及任何第三人向承

包方主张赔偿责任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

律师费、交通食宿费、鉴定费等其他费用)均由分包方承担,且承

包方有权从尚未向分包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仍

由分包方承担,分包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十六条工资保障

分包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避免发生劳动纠纷及

其他各类风险。

(一)工资发放。分包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为其员工发放发

放工资:

1.承包方代发工资。分包方负责为招用的员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

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员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员工本人签

字确认后,交承包方通过银行直接将工资划入员工个人工资账户,

并向分包方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实行代发工资的,由承包方与分包

方另行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承包方代替分包方向其员工发放工

资行为并不视为分包方员工与承包方存在劳动关系。

2.分包方自行发放。分包方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资金专用

账户,承包方在日常结算支付分包工程款时,优先将每月核定的员

工工资支付到资金专用账户,分包方应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承

包方有权跟踪监督分包方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情况。

(二)工资保证金。分包方同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向承包方

缴纳工资保证金万元:

1.分包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承包方缴纳工资保证金

万元;

2.承包方有权从尚未向分包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划扣万元作

为分包方向承包方缴纳的工资保证金。

(1)当分包方发生拖欠其员工工资情形时,承包方有权自行使

用工资保证金代替分包方向其员工发放工资,若工资保证金不足以

支付分包方员工全部工资时仍由分包方继续承担责任,且承包方有

权从尚未向分包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进度

款、验收款、质保金、其他各类保证金)支付分包方拖欠员工的工

资,分包方对此无任何异议。承包方代替分包方向其员工发放工资

行为并不视为分包方员工与承包方存在劳动关系。

(2)分包方施工期间,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分包方缴纳的工资保

证金不足本合同规定的数额时,分包方应当日内补足,分包方在

上述期限内未及时补足工资保证金的,承包方有权从尚未向分包方

支付的任何款项中(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进度款、验收款、质保

金、其他各类保证金)划扣相应金额补足工资保证金,分包方对此

无任何异议。若分包方拒绝补足工资保证金,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

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及民事赔偿责任,因此,给承包方带来的全

部损失也应由分包方承担。

(3)工资保证金返还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本合同质保期满后,6个月内未发生分包方员工上访、索要工

资及其他劳动争议时,由分包方向承包方出具“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

诺书”和书面返还申请,经承包方审查同意后,承包方将工资保证金

剩余部分一次性无息退还分包方。

2.本合同工程内容完工且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未发生分包

方员工上访、索要工资及其他劳动争议时,由分包方向承包方出具“不

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和书面返还申请表,经承包方审查同意后,

承包方将工资保证金剩余部分一次性无息退还分包方。

3.本工程竣工结算后,由分包方向承包方出具“不拖欠农民工工

资承诺书”和书面返还申请,经承包方审查同意后,承包方将工资保

证金剩余部分一次性无息退还分包方。

(三)无论任何原因,分包方均不得拖欠或克扣其员工工资及

社保费用,若因分包方拖欠其员工工资及社保费用,发生分包方员

工到政府部门、业主、承包方进行上访或给承包方造成劳动纠纷等

事件,分包方应按10万元/次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承包方有权从

尚未向分包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进度款、

验收款、质保金、其他各类保证金)扣除,分包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同时,分包方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所承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赔偿金、律师费、交通食宿费、鉴定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履约保证金

(一)分包方应向承包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万元,缴纳方式

采取第种方式:

1.现金缴纳;

2.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

3.在应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二)履约保证金返还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分包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业主按承包方与其签订的合同返

还承包方全部质保金后,分包方向承包方提出书面返还申请,经承

包方审查如分包方未拖欠承包方任何违约金及其他款项时,方可将

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无息)返还。

2.分包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工程内容完工且竣工验收

合格后,分包方向承包方提出书面返还申请,经承包方审查如分包

方未拖欠承包方任何违约金及其他款项时,方可将履约保证金剩余

部分无息返还。

3.本合同质保期满,且未发生质量问题,分包方向承包方提出书

面返还申请,经承包方审查如分包方未拖欠承包方任何违约金及其

他款项时,方可将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无息)返还。

(三)分包方发生以下情形,承包方可视情况从分包方履约保

证金中扣除相关违约金及费用,不足部分仍由分包方继续承担:

1.分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安全等事故及其他情形。

2.分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及出现其他违约情形。

3.因分包方拖欠劳动者工资、工伤费用、社保费用、外购设备材

料款等,导致任何第三方向承包方主张权利的。

4.其他可能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情形。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一)如承包方出现资金困难,分包方同意给予6个月的付款

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承包方违约。宽限期过后,仍未按照

本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合同价款的,承包方向分包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承包

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

部分的结算价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

1%,除此之外,承包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及民事赔偿责任包括

但不限于利息、资金占用费等。

(二)分包方未在承包方规定时间完成承包方要求的工作,每

延迟一天,需向承包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若因分包方进度滞后

造成工期延误,导致业主向承包方索赔的,分包方应承担该赔偿责

任,且承包方有权从尚未向分包方支付的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承

包方有权向分包方追偿。

(三)如分包工程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方应自

行修复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修复费用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本分包工程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四)分包方因自身原因未完成当月下达的任务指标,应向承

包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

(五)根据承包方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检查等方面的相关规

定,承包方对分包方进行的质量安全方面的罚款视为分包方缴纳的

违约金。

(六)分包方(实际施工人)所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印章、

资质证照、授权委托书、与其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有任一弄虚作

假情形的,分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30000元违约金。

(七)分包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相关规定

的,应向承包方支付本分包工程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并对因

此给承包方带来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出现任何纠纷,应协商解决或通过

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若分包方或其员工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上访、

聚众闹事、游行示威、拉挂横幅、阻碍施工、围堵承包方、业主或

政府相关部门或采取其他各种“软暴力方式”时,每出现一次上述情

形,分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九)分包方为履行本合同向他人租赁、购买设备或材料等,

因未及时结清相关款项,给承包方造成任何影响,承包方有权暂停

向分包方支付合同价款,因上述事项给承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

包方承担。

(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方应按承包方要求向承包方

移交工程竣工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

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影响承包方向业主移交工程资料,每延迟一

天分包方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承包方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并不

承担任何违约及民事赔偿责任。

(十一)分包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的,自违约行为

发生之日起至纠正其违约行为之日或承包方解除合同之日止,分包

方需每日(次)向承包方支付人民币10000元的违约金。

(十二)其他分包方违约责任:/

(十三)本合同中分包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对承包方的损失赔

偿款项,承包方有权从尚未向分包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包括但不

限于工程款、进度款、验收款、质保金、其他各类保证金)扣除,

不足部分仍由分包方承担,分包方对此无异议。同时,分包方还应

赔偿承包方因此所承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律师费、

交通食宿费、鉴定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索赔

(一)承包方根据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向业主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或其他资料时,分包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交符合承包方要求的

资料。

(二)分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给承包方造成

经济损失时,承包方可向分包方索赔。

(三)分包方向承包方提出索赔的必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天

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否则视为放弃索赔;索赔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必须加盖分包方的印章(其他任何形式无效),否则无效。分包方

的索赔事件自承包方收到分包方索赔材料后10日内若未取得加盖承

包方印章(其他任何形式无效)的书面回复,则视为承包方未认可

其索赔事件。

第二十条合同解除

(一)无论承包方与业主的总包合同因何种原因被解除或终止

的,本合同均自动终止,未履行部分均不再履行,且分包方不得因

此主张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部门及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

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承包方可解除本合同,承包方不承担任何

违约及民事赔偿责任。

(三)分包方提出与承包方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30日书面

通知承包方,在承包方同意解除合同前分包方应确保正常施工且不

能影响施工进度及工程质量,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四)出现下列情形时承包方有权随时通知分包方解除合同,

且承包方不承担任何违约及民事赔偿责任,若给承包方造成损失时,

分包方还应赔偿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分包方未在承包方规定时间完成承包方要求的工作,影响、拖

延其他工程的进度的;

2.分包工程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经修复后仍达不到本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3.合同履行期间,分包方累计1次及以上完不成承包方当月

下达的工作任务时;

4.合同履行期间,分包方累计出现1次及以上相同类型的违约

情形时;

5.合同履行期间,分包方累计出现1次及以上各类违反本合同

约定的情形;

6.分包方所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印章、资质证照、授权委托书、

与其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有任一弄虚作假情形的;

7.分包方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的;

8.分包方拖欠其员工工资的;

9.合同履行期间,分包方或其员工累计出现1次以上包括但不

限于:上访、聚众闹事、游行示威、拉挂横幅、阻碍施工、围堵承

包方、业主或政府相关部门或采取其他各种“软暴力方式”时;

10.分包方存在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

形;

11.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可单方解除合同的

情形;

12.其他承包方解除合同情形:/

(五)无论双方因何种原因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方仅

按照合同约定对分包方实际完成且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量(必须经

承包方报业主验收合格)进行结算,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民事赔

偿责任。无论双方因何种原因解除合同,若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

承包方可直接从尚未支付给分包方的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仍由分

包方承担。

(六)无论双方因何种原因解除合同,分包方应在合同解除或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到期、工程完工)接到通知后30天内将其人

员、设备材料等其他物品按承包方要求撤出施工现场,每延迟一天

需向承包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并赔偿给承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以上费用承包方可直接从尚未支付给分包方的款项中扣除,不足部

分仍由分包方承担。

如承包方根据施工需要,需留用分包方的设备时,分包方不得

将该设备擅自拆除运离施工现场,留用的设备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承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

的定义相同。

(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各类费用和工期延误等事项由双

方按以下办法分别处理:

1.承包方和分包方的人员伤亡由各自的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

应费用。

2.分包方自有或租赁的设备、材料等物品损坏、灭失的由分包方

承担。

3.承包方提供给分包方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品损坏、灭失的由

分包方承担。

4.停工期间,分包方应承包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有关人员的费

用由分包方承担。

5.双方各自承担停工期间自身的损失。

6.延误的工期经业主书面认可后承包方方可对分包方的工期予

以相应顺延。

(三)不可抗力发生在分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不能免除分包

方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

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不论产生何种裁判结果,诉讼或

仲裁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仲裁费、

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调查费、人员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分包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第三方,一经发

现,承包方有权通知解除本合同,同时,分包方应承担20万元违

约责任及赔偿给承包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二十四条通知及送达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需通知对方的事项时(包括但不限

于解除合同通知等),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通知:

(一)承包方联系信息如下

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联系人:电**:微信号:

传真号码:

(二)分包方联系信息如下:

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联系人:电**:微信号:

传真号码:

以EMS发送至上述地址,不论是否签收、阅读均视为已通知或

有效送达,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若拒收或无法送达的,以退回之

日为送达之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短信、传真发送的,不论是否

阅读,均视为已通知或有效送达,以该信息到达对方特定系统之日

为送达之日。

若双方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五条其他

(一)承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签订的涉及价款变更等重要内容的

任何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对账单、签证单、结算书等均以双方

加盖公章确认的为准,除一方向另一方另行提供加盖有己方公章的

特别授权书之外,加盖任何项目部公章、技术资料专用章、项目部

财务章或项目部人员签名均对该方不具有效力,另一方应谨慎审查

相关文件的签署主体资格和权限,对于相关无权代理人签署的文件

应及时提交对方追认。

(二)分包方或其员工应以自己名义对外采购、租赁、融资等,

不得使用承包方名义或承包方项目部名义,否则如果第三方因此以

承包方或承包、分包双方为被告,或以承包方为第三人提起诉讼或

仲裁申请的,无论产生何种裁判结果,均由分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方因此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调查费、人员差旅费等)均由分包方承

担,且分包方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如因业主违约导致分包方以自身名义或联合承包方提起

诉讼或仲裁申请,不论产生何种裁判结果,均由分包方自行承担由

此产生的全部义务或法律责任。承包方因此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调查费、

人员差旅费等)均由分包方承担。

(四)承包方不允许项目部人员擅自变更本合同、以承包方或

承包方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担保或签订补充协议、承诺书、确认

书、欠条等文件。承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补

充合同、对账单、结算单、承诺书、确认单等均以承包方加盖公章

确认,除此之外,任何加盖项目部印章、技术资料专用章、项目部

财务章或由项目部人员签名的文件对承包方均无约束力。分包方应

谨慎审查相关文件的签署主体资格和权限,对于无权代理人签署的

文件,分包方应及时提交承包方追认,承包方未盖章追认的,对承

包方不产生约束力。分包方与承包方项目部人员相互串通虚构发货

单或结算单的,应向承包方支付虚构金额倍的违约金。

(五)分包方确认在同意订立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本合同所

有条款,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及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双方

的权利义务达成了充分的理解,对承包方所特别提示的,免除或者

限制承包方责任的条款已充分知悉。

第二十六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份,承包方执份,

分包方执份。

承包方(盖章):,分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

附件一、安全管理协议

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乙方)

按,约定,为确保安全施工,落实安全责任,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及国家、

地方、行业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的职责

1、甲、乙双方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劳动保护、消防工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规范标准及管理规定,共同

搞好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2、甲、乙双方都应当设置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3、甲、乙双方主要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项

目相关管理人员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规定对项目进行隐患

排查治理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工程承包合同和本协议涉及的安全责任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依据相关规定确认合同工程的主体安全责任。

二、甲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5、施工前,甲方应审查乙方安全生产资质和安全工作条件,有权拒绝不符合安

全生产资质的人进行施工管理和作业。

6、对乙方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和备案。

7、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工程图纸、并进行技术交

底。

8、乙方若发生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进行抢险救援,

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9、非乙方施工范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撤离受威胁区域。

10、甲方应对乙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不符合作业规程及安全技

术措施的行为进行纠正、整改;有权对“三违”行为进行制止;对“三违”人员和造

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乙方人员进行处罚,有权建议乙方给予行政处分、撤职、调离工作

岗位等处理,乙方拒不执行的,甲方有权将其逐出甲方管辖区,直至终止分包合同,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甲方应将本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向乙方宣传贯彻,并进行

有关的安全技术交底。当乙方违反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时,甲方有权按照上

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三、乙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1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报甲方备案。

13、乙方应组织所有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学习相关安全生产制度、规定

和要求。

14、乙方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和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

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制定重大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报甲方审核备案,并严

格执行。

15、项目开工前乙方应按要求配备项目班子成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按施工组织要求配备施工队伍,乙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及重要岗位操作人员必

须取得上岗证(资格证),特殊工种、岗位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保证100%。施

工过程中,项目班子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调整,必须事先征询甲方意见,

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

16、项目开工前,乙方应将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以及施工人员等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施工组织设计、作

业规程、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发生变化,必须及时向甲方书面说明。

17、乙方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对所辖区域及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对所辖区域内的安

全生产负全部责任。

18、乙方应按安全生产规定和施工组织要求在施工现场配备合格的安全生产设施

和救灾设施,并对安全设施和救灾设施的质量、维护保养和使用负责。乙方应确保所

使用的设备、设施、材料和工器具等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对因设备、设施、材料和工

器具不符合安全规定引发的事故负全部责任。

19、乙方应对施工队组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

措施贯彻以及“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素质和业

务能力,要求所有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0、乙方发现图纸、技术要求不符合规程、规范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时,有权向甲方提出变更要求,并与甲方协商处理。

21、乙方应按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和正确使用各类安全标志和警告牌。

22、乙方在甲方的管理和监督下,严格按照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生产。定期进行日

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向甲方通报排查情况。

23、乙方对自己施工区域内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责,应自觉执行甲

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落实考核,提升自身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24、乙方应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按安全生产实际需求和投入计划落实

好安全投入。

25、乙方应遵守甲方安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教育职工遵章守纪,自觉遵守

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26、乙方应为项目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配置必要的急救用具

和药品,按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配置劳保防护用品,并监督检查劳保防护用品正确使

用。

27、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标准,定期对达到检测、校验期限的

仪器、仪表和设备、容器送有资质的单位检测、校验,该淘汰的要坚决淘汰;严禁使

用国家明令淘汰或限期淘汰以及严禁使用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容器;要建立仪器、

仪表和设备、容器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测、校验台账,实行专人负责。

28、乙方要积极配合好甲方和相关单位的安全检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按要求认

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处

山不拉煤矿*开通会员可解锁*年度地面设施维修及改造工程

采购文件

采购编号:XJ*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195

1

采购人:中**

*开通会员可解锁*年9月

目录

第一章采购邀请书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5

2.1总则5

2.2谈判文件8

2.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保证金9

2.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11

2.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1

2.6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12

2.7纪律和监督14

2.8异议和投诉15

2.9成交15

第三章评审办法(合理低价法)17

3.1初步评审17

3.2评审办法18

3.3重新采购19

第四章主要合同条款及格式20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48

第五章报价说明55

第六章图纸56

第七章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57

第八章采购响应文件格式61

一、洽谈报价函63

二、报价一览表64

三、分项报价表或工程预算65

六、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68

七、供应商资料真实性承诺书70

八、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差异表71

十、其它说明73

2

3.第一章采购邀请书

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处拟就山不拉煤矿*开通会员可解锁*年度地面设施维修及改造工程进行公开采购,以公告方式向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就采购项目事宜进行谈判,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1.项目名称与采购范围

1.1项目名称:

山不拉煤矿*开通会员可解锁*年度地面设施维修及改造工程

1.2劳务承包范围:

1.化粪池及下水管道清理。2.机关楼办公室改造。3.供暖蒸汽管道改造。4.屋面防水修缮。5.职工浴室改造。6.食堂标准化改造。7.公共卫生间改造。8.招待所仓库改造。9.化验室连廊改造。10.厂区给水管路改造。11.污泥发酵池盖板加工安装。12.门岗室外墙面改造。13.厂区内彩板修复。14.储煤棚消防管路改造。15.厂区内井盖修复。16.调度室后挡土墙。17.副井口房地面改造。18.暂估费用5万元。(具体施工内容详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2.2供应商应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2.3供应商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2.4供应商应提供至少一项近3年类似工程的施工业绩。

2.5供应商拟任项目经理必须具备有效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建筑专业)和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且未在其它项目兼职。

2.6委托人、项目经理需提供半年内社保证明,社保下载时间为截止开标前一个月内。

2.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评审办法:详见第三章评审办法

4.报名流程、文件获取及编制要求

4.1报名流程:

(1)中煤集团所属供应商请登录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

(2)报名审核方式为资格后审,报名提交后无需等待审核即可进行网上报价。

4.2文件获取及编制要求:

(1)供应商报名审核通过后,可在报价页面附件中下载采购文件模板,请各供应商认真阅读,按照要求进行报价和制作采购响应文件。各供应商务必严格按照要求报价,不得少报或漏报。

(2)在报价录入页面选中参与项目,点击“录入报价”在系统中进行价格录入。

(3)各供应商应严肃报价,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采购响应文件。如对文件有疑义或需要澄清落实,请与技术或商务联系人联系、落实。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一切失误由供应商负责,我公司将根据造成的损失程度追究供应商责任(a.列入黑名单,拒绝报价;b.上报集团公司,取消准入资格;c.采取其他经济及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4)本项目报价应是报价须知所确定工程范围内完成全部工作所需的费用。

(5)供应商应于报价截止前(以系统时间为准)将响应文件(PDF格式-加盖公章-文件请表明单位名称)以附件形式上传,逾期未上传响应文件或未按要求格式上传响应文件将否决其投标。

(6)请各投标代理人在开标当天(即报价揭示时间)保持手机畅通,所留联系方式要求为手机号码,请勿留座机,无法联络的视为不响应要求。

5.响应文件递交时间、递交方式及相关要求

5.1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详见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

5.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

5.3响应文件递交方式:电子版文件(PDF格式-加盖公章-文件请表明单位名称)在截止时间前提前上传至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供应商应保证上传平台的响应文件完整、有效,如上传的响应文件无法下载或无法打开视为无效响应)。

6.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东路52号

采购联系人:吴**,031******62。

技术联系人:王**,185******33。

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2.1总则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采购方式为公开采购,以公开邀请方式向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就采购项目事宜进行谈判,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2.1.1前附表(本表关于要采购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及要求
项目名称 山不拉煤矿*开通会员可解锁*年度地面设施维修及改造工程
采购范围 见采购邀请书
建设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羊市塔村山不拉煤矿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计划工期 120日历天
质量要求 合格
预算控制价 64万元(含9%增值税)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配套定额,建议分包工程报价不高于64万无。(零星用工报价不高于253元/工日)
供应商资格要求 见采购邀请书
供应商资质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 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质证书等材料
1 踏勘现场 不组织,自行踏勘。□组织踏勘 时间: 集中踏勘地点:
1 谈判文件澄清、修改截止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可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1 供应商要求澄清询价文件的截止时间 最晚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可发送澄清。
1 有效期 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120日历天。
1 谈判保证金
1 报价方式 固定总价(含9%增值税)
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报价方案 不允许
1 响应文件 电子版文件(PDF格式-加盖公章-文件请表明单位名称)在截止时间前提前上传至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供应商应保证上传平台的响应文件完整、有效,如上传的响应文件无法下载或无法打开视为无效响应)。
1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递交方式 截止时间:详见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递交方式:响应文件电子版以附件方式在截止时间前递交至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
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详见中煤中煤供应链平台开标地点: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
2 开标 开标时间截止,在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开启报价
2 评审办法 合理低价法
2 是否公开最终报价
2 成交供应商 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 采购人:中**:吴娟电 话:031******62

2.1.2当事人

2.1.2.1采购人:系**。

2.1.2.2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报价竞争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1.2.3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2.1.2.4成交供应商:系指经谈判确定的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终报价合理的,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2.1.3合格的供应商

2.1.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条件;

2.1.3.2符合本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3.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同时报价;

2.1.4保密

参与谈判活动的当事人应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1.5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2.1.5.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2.1.5.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2.1.5.3所有报价的货币一律使用人民币。

2.1.6答疑

2.1.6.1供应商对谈判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答疑时间截止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人,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采购人邮箱。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疑问或者询问进行综合答复,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谈判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谈判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统一发给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

2.1.6.2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谈判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报价的,后果自负。

2.1.6.3答疑时间:见谈判文件澄清、修改截止时间。

2.1.7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谈判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幅度和项数,否则其报价无效。

2.1.8其他条款

2.1.8.1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1.8.2不论谈判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2.1.8.3除非有特殊要求,谈判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4.1.2.2采购文件

2.2.1采购文件的构成

采购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2.2.1.1采购邀请书;

2.2.1.2供应商须知;

(1)总则;

(2)采购文件;

(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保证金;

(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6)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7)纪律和监督;

(8)质疑与投诉;

2.2.1.3评审办法;

2.2.1.4合同格式;

2.2.1.5工程量清单;

2.2.1.6图纸;

2.2.1.7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

2.2.1.8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人对采购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2.1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后,应仔细检查采购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获得采购文件后两日内,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供应商有义务对采购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采购文件所有条款。

2.2.2.2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2.3.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但至少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二日前,向各采购供应商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二日的,应当顺延截止时间至二日。

2.2.3.2采购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或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采购人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的,至少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首次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二日前,通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以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不足二日的,应当顺延截止时间至二日。

4.2.2.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保证金

2.3.1报价

2.3.1.1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否则其报价无效。

2.3.1.2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否则报价无效。

2.3.1.3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2.3.1.4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格要求填写。多轮报价时,供应商每轮均需提供报价一览表以及分项报价明细,未提供分项报价明细的,可在不改变此轮报价一览表内容的基础上,予以补充。

2.3.1.5开标时,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修正报价的,其报价无效。

2.3.1.6采购人对供应商的首轮报价不进行唱价,若有多个报价或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无效。

2.3.1.7供应商的成交单价在合同执行中固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响应文件中有价格调整要求的报价无效。

2.3.2响应文件的签署要求

响应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者打印。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签署(包括姓和名)。

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3.3响应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

2.3.3.1除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表述期间时,期间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2.3.3.2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120日历天,即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120日历天,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报价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

2.3.4、采购保证金

(1)本次采购活动需交纳采购保证金:金额详见前附表。如无保证金,以下条款不适用。

(2)采购保证金须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

(3)响应文件中附银行转账的复印件需盖章。

备注:1、采购保证金应以供应商名称汇款,如以个人汇款,视为自动放弃采购权利,其采购将被拒绝。

2、银行转账凭证须标明采购编号。

(5)供应商未交纳、未足额交纳或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保证金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采购权利,其采购将被拒绝。

(6)采购保证金的交付单位和供应商的名称必须一致,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采购权利,其采购将被拒绝。

(7)采购保证金的退还:

A.未成交单位:所有未成交单位的采购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4日内退还至原汇款账户;

B、成交单位:成交服务费可从保证金中扣除,剩余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持合同于14日内无息退还。

(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保证金将被没收;

A、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

B、供应商有围标、串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C、成交单位不按规定支付成交服务费的;

D、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E、成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F、成交单位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单位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G、成交单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H、由于供应商的原因导致成交无效的;

I、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保证金不予退还:

A、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响应文件的;

B、成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C、成交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D、成交单位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5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响应文件按照以下要求、格式统一编制:

2.3.5.1封面设置。响应文件材料封面设置包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和日期。

2.3.5.2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加行、涂改、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盖章。

2.3.6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实质性响应,保证其所提交全部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完整。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格式为PDF格式。

4.3.2.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社保证明、相应人员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书、业绩、获奖证明材料等。

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要求加盖公章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4.4.2.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5.1响应文件递交及截止时间

2.5.1.1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电子版上传至指定平台(供应商应保证上传平台的响应文件完整、有效,如上传的响应文件无法下载或无法打开视为无效响应)。在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证明材料等,采购人不予受理。

2.5.1.2供应商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应保留相关证据向采购监督部门反映。

2.5.2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2.1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

2.5.3.2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采购文件规定的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供应商要求补充、修改、替代响应文件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4.5.2.6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2.6.1采购程序

(1)各供应商授权代表通过采购人指定的联络方式进行联络;

(2)由监督人及采购人代表查验响应文件电子版格式是否满足要求;

(3)评审小组结合响应文件、清标意见及回复,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4)采购小组出具评审意见及评审结果;

(5)采购结束。

2.6.2谈判

2.6.2.1评审小组

(1)评审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审小组。技术评审由评审小组负责。

(2)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3)评审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采购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4)评审小组具有依据谈判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评审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谈判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有异议的成员,应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评审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5)评审程序

①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②资格性审查;

③符合性审查;

④澄清有关问题;

⑤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6)评审完成后,评审报告及评审结果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2.6.3确定成交供应商

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合格的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时有变更数量和服务的权利。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的权利。

2.6.4报价无效及废标

2.6.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条件;

(2)响应文件实质内容未按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制作,未签署、盖章;

(3)不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

(4)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谈判文件中实质性要求的;

(5)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评审小组认定技术方案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7)评审期间,没有按评审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

(8)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

(9)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10)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的情形;

(11)对采购人、评审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12)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

对报价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评审小组集体作出决定并出具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评审小组作出的决定。

2.6.4.2废标

首次发布公告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按时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两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预算控制价;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5)法律、法规以及谈判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2.6.5关于成交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或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评审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报价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谈判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评审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谈判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评审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评审小组认定成交供应商报价无效、废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成交供应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承担。

4.6.2.7纪律和监督

2.7.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7.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2.7.3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谈判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7.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4.7.2.8异议和投诉

2.8.1异议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询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异议后1日内进行书面答复。

2.8.2投诉除询价文件外,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处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8.3投诉应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2.8.4投诉材料必须由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文件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未按上述规定提交的投诉材料不予受理。

4.8.2.9成交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果定标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或其他定标通知文件。成交供应商应自成交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与采购人洽谈并签订合同。

第3章评审办法(合理低价法)

3.1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3.1.1 形式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采购响应文件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a.供应商在采购响应文件中填报了投标价、质量承诺及工期承诺等数据均符合采购文件规定; b.采购响应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2)采购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盖章或签字、供应商单位公章齐全,符合采购文件规定:采购响应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亲笔签字,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3)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签署采购响应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采购响应文件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同一供应商不得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采购响应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6)采购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1.2 资格评审标准 (1)供应商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2)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

3.2初步评审

3.2.1评审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2.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响应作无效处理:

(1)根据供应商须知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审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盖章的;

(5)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的;

(6)供应商针对同一工程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和开标纪律的;

(8)采购响应文件和采购文件有重大偏离的;

3.2.3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对响应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响应作无效处理。

(1)采购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综合比较和评价。

3.2.4采购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采购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审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采购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采购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

3.3评审办法

(1)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采购文件中要求的使用功能、技术等实质性内容的采购响应文件,按评标价(或综合费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或综合费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供应商评标价相等时,以采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业绩数量多的供应商优先;如提供业绩数量相等时,以采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业绩合同总额多的供应商优先,业绩合同总额如无法汇总评比则以企业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多的供应商优先。

中标人的评标价为合同暂定价。

(2)评审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响应报价,使得其响应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审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其响应作无效处理。

3.4重新采购

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为两家及以上的,按时提交报价文件、提交最终报价、或在最终谈判环节经谈判小组评审满足询价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少于两家,且经谈判小组认定价格明显缺乏竞争性,不适宜继续评审;

重新公告时,按《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非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相关条款实施。

5.第四章主要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

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承包方:

分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业主”或“总包单位”)已与承包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经分包方实地踏勘施工现场并对施工环境条件及施工难度进行充分评估,在充分理解施工承包要求的基础上,承包方和分包方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分包项目名称

分包项目名称:

第二条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

第三条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

第四条分包工期

(一)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以承包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定于年月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同时,分包方必须满足承包方施工总进度的要求(具体执行承包方发至分包方的书面周、月、总进度计划)。

(二)节点工期要求:

1.

2.

(三)上述合同工期已考虑停电、停水、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各种不确定因素可能对工程进度造成的影响,非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工期不予顺延。

(四)本分包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总包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情形的,并不能免除分包方对承包方所负的工期责任,但经承包方签证后,工期可以顺延。

(五)分包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经承包方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完成分包工程施工。因分包方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经承包方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分包方应当无条件服从承包方安排的施工范围及顺序,以及因承包方总体施工范围及顺序调整而发生的施工范围及顺序调整。

第五条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及评定办法等按照承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执行。

(二)本分包工程质保期为月,自承包方与业主之间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起算。若质保期间出现质量问题,分包方负责按承包方与业主之间的合同所约定的方式、期限等进行返修,费用由分包方承担。若分包方没有按照要求履行返修义务,承包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人进行返修,返修费用从尚未向分包方支付的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仍由分包方承担。

(三)在保修期内,若因工程质量缺陷或分包方维修不及时以及维修过程中给承包方、业主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方、业主或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如第三方向承包方提出赔偿要求时,承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直接向第三方支付相应索赔费用或经通知分包方后,先行向第三方赔付,然后向分包方追偿。若分包方拒绝赔偿承包方、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承包方有权按每次相应索赔费用的%向分包方追偿违约金。

第六条合同价款及结算

(一)本合同采用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分包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1)固定劳务报酬(人工费、辅助材料费、小型机具使用费和综合管理费等),劳务报酬共计元;大写()。

(2)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按确认的工时计算;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3)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4)其他费用计算方式:

(二)以上合同价款是分包方为完成工作和服务所应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分包方管理费、成本、利润、地方关系协调费、环境保护、侵权赔偿费、资料整理费、各类风险和依法应缴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其他税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合同价款一律不作调整。

(三)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

(四)价格调整特别条款

(1)无论选用何种计价方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分包方不得以人工或材料涨价以及各种原因的工期延误等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更不得据此停工,否则应当根据本合同及总包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承包方有权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共同与分包方或单独以承包方名义向业主申请调整价格。因分包方未能及时上报相关资料致使承包方未能向业主或建设方索赔的,所发生的承包方及分包方的一切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分方不得以承包方已向业主申请调整价格为由,要求承包方调整工程款,且不论是否调整,分包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

(2)如果分包方以人工或材料等涨价为由单方主张调整工程价款,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分包方按已结算款项的10%承担违约责任,且承包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未完工程委托第三人完成,并有权要求分包方赔偿承包方因此遭受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损失:

1.业主的处罚;

2.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增加、窝工费等全部损失;

3.承包方委托第三人施工发生的费用;

4.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对于上述赔偿及违约金,承包方有权直接从分包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应付分包方分包款项中直接扣除。

(3)对业主或承包方安排的零星用工,只有在业主给予承包方另行签证,并另行计算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承包方可在业主另行计算的费用限额内酌情向分包方支付零星用工费用,否则,一律不予另行计算费用。

(五)对已包含于本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但分包方投标报价清单或分包方向承包方报审结算文件中未列明的项目,视为分包方优惠项目,结算时不再增加任何费用;对于施工图纸或本合同已包含、清单已列明,但并未实际发生的项目,承包方有权在结算时按清单价格扣除该等项目费用。

第七条付款

分包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承包方向分包方履行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工程尾款等付款义务时,如果承包方未能按合同之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承包方出现资金困难时,不能及时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不视为承包方违约,分包方不因此向承包方主张任何违约金或利息,并承诺将无条件克服该困难,自行筹集资金实施分包工程,并协助承包方共同向业主催讨业主拖欠资金和索赔(如果有)。如分包方未经许可擅自采取停工等措施而造成工程停工等损失的,分包方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执行如下约定:

本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支付采取下列第种支付方式:

(一)根据进度结算

依据分包方实际施工并经承包方确认的工作量和承包方资金状况,经审批后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

(1)每月(次)完成工程量经双方确认后,在次月日前支付确认工程款的%。

(2)分包工程完工通过承包方及监理、业主验收,并办理竣工结算后,在次月的日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预留%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根据业主返还分包方施工工程部分质保金金额,并扣除相关保修等费用后(如发生)30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二)按月进度支付

(1)每月完成工程量经双方确认后,在次月/日前支付确认工程款的/%。

(2)分包工程完工并通过承包方及监理、业主验收后,在次月的/日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3)在包含分包工程在内的整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经过承包、分包双方结算后的10日内付至分包合同结算价款的/%,留/%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根据业主返还分包方施工工程部分质保金金额,并扣除相关保修等费用后(如发生)30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三)按工程节点进度支付

(1)在本分包工程/、/、/等节点完成后,分别在次月的/日前支付已完工程款的/%。

(2)分包工程完工并通过承方及监理、业主验收后,在次月的/日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3)在包含分包工程在内的整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经过承包、分包双方结算后的/日内付至分包合同结算价款的/%,留/%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根据业主返还分包方施工工程部分质保金金额,并扣除相关保修等费用后(如发生)30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四)工程完工后支付

(1)分包工程完工并通过承包方及监理、业主验收后,在次月的/日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2)在包含分包工程在内的整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经过承包、分包双方结算后的10日内付至分包合同结算价款的/%,留/%作为保修金,质保期满,根据业主返还分包方施工工程部分质保金金额,并扣除相关保修等费用后(如发生)30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五)其他支付方式:

(六)分包收款账户如下:

1.单位名称:

2.开户银行:

3.银行账户:

分包方上述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前书面通知承包方,若未通知承包方,视为分包方收款账户未变更,承包方向该账户转账、汇款仍视为合法、有效的付款行为,分包方不得再主张由承包方重新支付。

(七)关于工程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1)承包方可以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支付工程款,并不承担贴息等费用。

(2)分包方应在承包方每次付款前按本合同要求向承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承包方要求办理相关财务手续,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支付分包方任何款项并不承担任何违约及民事赔偿责任。

(3)承包方在支付任何一笔工程款前,有权扣除分包方违约造成的违约金、损失或者分包方应承担的费用等款项。

第八条税务条款

(一)本合同使用的增值税发票按以下第项执行: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适用税率标准:

1.劳务分包适用税率为:%;

2.其他:;

(三)增值税发票提供的时间:承包方在向业主结算或提供发票前,分包方必须完成与承包方之间的结算并向承包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四)有关要求

1.因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分包方需依法向承包方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向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2.分包方应按照承包方要求,及时向承包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发票。因分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及时给承包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增值税发票等情形的,分包方需向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3.分包方向承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分包方必须确保增值税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且票面信息与本合同内容相一致。因增值税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被认定为虚开的,分包方需向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4.其他发票有关要求:

第九条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为分包方提供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以上图纸及资料均以业主向承包方提供为前提。负责工程质量验收,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工程有权责令分包方返工,直至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二)负责检查、监督分包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并与其签订安全协议,有权责令停工,待安全达到要求时,方可施工,因此造成的施工影响和损失,由分包方自行承担。停工整改后,经承包方验收,若仍达不到要求,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三)负责对分包方的施工进度进行考核,合同履行期间,分包方累计出现2次完不成月度、季度进度计划的情形,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四)承包方有权随时向分包方发出为使工程合理、正确施工、竣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令,分包方应执行这些文件和指令。

(五)其他承包方权利:

第十条分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执行承包方现场生产、安全、质量等管理制度。按规范要求编制整理技术管理资料,负责分包方所有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各种岗位证件(含特殊岗位证件)的办理及费用。承包方替分包方对其所有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各种岗位证件(含特殊岗位证件)办理的行为,并不视为承包方与分包方人员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二)分包方应做好同承包方的协助、配合工作,遵守承包方的总体计划安排。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方应按承包方要求向承包方移交工程竣工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和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五)已完工工程未经承包方交付业主之前,分包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方自费予以修复。

(六)分包方在进场前须将进场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上述复印件需加盖分包方印章)交承包方备案,并保证进场人员的稳定和无犯罪记录。人员变更应重新报承包方备案。

(七)分包方必须为其进场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险等,并将其缴费复印件加盖分包方印章交承包方备案。

(八)分包方必须每月将其现场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加盖分包方印章交由承包方备案,如本月不交次月不予以结算工程款。

(九)分包方自行处理施工现场周边工农关系,并承担费用。

(十)分包方在深化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等履行分包工程过程中,因侵犯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分包方承担。分包方应承担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一)承包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等,分包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分包方不得将承包方提供的图纸、文件及已经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十二)分包方印章应预留印鉴在承包方备案,该预留印鉴上应加盖分包方印章确认,分包方印章内容不得含有易使他人误认为分包方为承包方或其上级所属单位的字样。

(十三)分包方应保障承包方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分包方自有职工或其聘用的务工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分包方转包或再分包本分包工程引起的工程款及利息等违约金的连带追偿;

4.分包方为本工程采购或租用设备材料引起供应商就货款和违约金的责任;

5.分包方将本分包工程进行劳务分包引起的民工工资的责任等。

如分包方因上述原因导致承包方因此遭受有关的索赔、诉讼或损害赔偿的,分包方应向承包方承担处理该等事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1.2倍,向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分包方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全面了解和理解了承包方与业主之间签订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条款,在本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分包方同意接受承包方与业主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中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进度、工期、结算方式、安全、违约等条款的制约。分包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保障承包方免于承担因本合同项分包工程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业承包方可能承担的任何赔偿费用。因分包方违反法律法规、总包合同等要求引起的罚款、违约责任、承包方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十五)分包方应保证承包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免于承担因分包方原因导致的任何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如分包方在分包工程中造成以上事项或导致承包方因以上事项承担相关责任的,应赔偿承包方因此所承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律师费、交通食宿费、鉴定费等其他费用,并按5万元/次支付违约金,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

(十六)其他分包方义务:

(十七)分包方承诺:分包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相关约定,导致承包方对分包方提起诉讼或仲裁,承包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分包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被他人起诉或仲裁,连带承包方被诉的,承包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前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方代为支付的款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交通食宿费、鉴定费、处理费、违约金、政府机构行政处罚等)。上述款项承包方有权从尚未向分包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仍由分包方承担,分包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供应

(一)承包方供应材料设备

(1)分包方应根据施工情况,提前(不少于日)向承包方提交供货材料设备计划。

(2)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供材料设备进场后,分包方派人与承包方共同清点验收,并负责材料设备吊装、装卸、搬运、仓储、场内转移,验收后由分包方妥善保管。若发生丢失损坏,由分包方负责赔偿。分包方可通过授权委托确定1-2名收料人,负责分包供材料设备的领收、签认,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个人签字应在承包方财务、物资等相关部门留底备案。

(3)承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分包方不得随意使用于本项目之外,也不得浪费。

(4)如分包方领用材料超过分包工程预算额5%时,超过部分以承包方实际采购价格的1.5倍,在每期工程结算时从分包方工程款中扣回。

(5)承包方供应设备的使用与考核标准及方式:

(二)分包方采购辅料与小型工器具

(1)本工程所需辅料、小型工器具,原则由分包方根据分包合同投标文件及总包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品牌、规格采购,且分包方签订的采购合同须提交承包方备案。

(2)由分包方自行采购分包工程辅料、小型工器具,应事先收集该供应商的相关资料(经营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等),报承方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分包工程辅料报承包方认质认价),且承包方有权供应其中的部分辅料、小型工器具,分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分包方自行采购的辅料、小型工器具,必须符合图纸设计及总包合同要求,符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质量标准,经承包方、业主、监理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通过前述验收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分包方应承担的责任。

(三)关于材料设备的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遵循总包合同之约定。

(四)关于设备材料的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工程量确认

由分包方按月将完成的工程量报承包方,经承包方报业主验收合格后,由承包方按业主确认的数量予以确认,上报工程量必须是完成全部设计要求的工程量,未完成设计要求的不予确认,不予结算。对分包方未经业主及承包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方原因造成返工、变更的工程量,承包方不予确认,不予结算。

第十三条质量验收

分包方应确保所施工工程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方施工的工程经业主验收后,若质量不合格,分包方应负责无偿修复,并承担承包方因此向业主承担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导致承包方的其他损失。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与签证

(一)施工中如发生业主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承包方应向分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如有图纸)和说明。分包方应按照承包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二)施工中分包方擅自变更工程设计等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延长工期,还应赔偿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三)承包方对涉及设计变更、工期调整、材料价格调整、停/复工、工程索赔等可能影响工程价款或工期的签证,仅作为证明合同履行期间对相关事项是否发生存档备查的证据,分包方不得据此向承包方主张任何工程价款或工期的调整。

第十五条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一)施工安全

1.合同履行期间,分包方为本合同所涉工程的安全主体,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2.施工期间,分包方由于自身或其员工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以及对承包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等,由分包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分包方的劳动者因发生事故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所有费用均由分包方全部承担。双方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若分包方发生安全事故,事故赔偿费用及事故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承包方有权从尚未向分包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进度款、验收款、质保金、其他各类保证金)扣除,不足部分仍由分包方承担,对此分包方无任何异议。

(二)环境保护

1.分包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约定,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施工现场内外的环境,做好对噪声及震动、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避免因环境保护措施不力对承包方及任何第三方的人员及财产造成损失或损害。

2.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等生产废物由分包方自行处置并应符合环保要求,处置费用由分包方承担。因处置不当造成的任何后果均由分包方自行承担,与承包方无关。

3.合同履行中对于破坏草场、林地、耕地、农作物等与生态环保有关的事项,分包方应予以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

4.分包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因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相关方投诉或处罚等情形时,分包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同时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次。

5.分包方应控制扰民问题,发生扰民事件,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次。

6.因环境保护事项导致承包方受到行政处罚及任何第三人向承包方主张赔偿责任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律师费、交通食宿费、鉴定费等其他费用)均由分包方承担,且承包方有权从尚未向分包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仍由分包方承担,分包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十六条工资保障

分包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避免发生劳动纠纷及其他各类风险。

(一)工资发放。分包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为其员工发放发放工资:

1.承包方代发工资。分包方负责为招用的员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员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承包方通过银行直接将工资划入员工个人工资账户,并向分包方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实行代发工资的,由承包方与分包方另行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承包方代替分包方向其员工发放工资行为并不视为分包方员工与承包方存在劳动关系。

2.分包方自行发放。分包方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资金专用账户,承包方在日常结算支付分包工程款时,优先将每月核定的员工工资支付到资金专用账户,分包方应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承包方有权跟踪监督分包方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情况。

(二)工资保证金。分包方同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向承包方缴纳工资保证金万元:

1.分包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承包方缴纳工资保证金万元;

2.承包方有权从尚未向分包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划扣万元作为分包方向承包方缴纳的工资保证金。

(1)当分包方发生拖欠其员工工资情形时,承包方有权自行使用工资保证金代替分包方向其员工发放工资,若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分包方员工全部工资时仍由分包方继续承担责任,且承包方有权从尚未向分包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进度款、验收款、质保金、其他各类保证金)支付分包方拖欠员工的工资,分包方对此无任何异议。承包方代替分包方向其员工发放工资行为并不视为分包方员工与承包方存在劳动关系。

(2)分包方施工期间,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分包方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不足本合同规定的数额时,分包方应当日内补足,分包方在上述期限内未及时补足工资保证金的,承包方有权从尚未向分包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进度款、验收款、质保金、其他各类保证金)划扣相应金额补足工资保证金,分包方对此无任何异议。若分包方拒绝补足工资保证金,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及民事赔偿责任,因此,给承包方带来的全部损失也应由分包方承担。

(3)工资保证金返还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本合同质保期满后,6个月内未发生分包方员工上访、索要工资及其他劳动争议时,由分包方向承包方出具“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和书面返还申请,经承包方审查同意后,承包方将工资保证金剩余部分一次性无息退还分包方。

2.本合同工程内容完工且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未发生分包方员工上访、索要工资及其他劳动争议时,由分包方向承包方出具“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和书面返还申请表,经承包方审查同意后,承包方将工资保证金剩余部分一次性无息退还分包方。

3.本工程竣工结算后,由分包方向承包方出具“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和书面返还申请,经承包方审查同意后,承包方将工资保证金剩余部分一次性无息退还分包方。

(三)无论任何原因,分包方均不得拖欠或克扣其员工工资及社保费用,若因分包方拖欠其员工工资及社保费用,发生分包方员工到政府部门、业主、承包方进行上访或给承包方造成劳动纠纷等事件,分包方应按10万元/次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承包方有权从尚未向分包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进度款、验收款、质保金、其他各类保证金)扣除,分包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同时,分包方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所承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律师费、交通食宿费、鉴定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履约保证金

(一)分包方应向承包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万元,缴纳方式采取第种方式:

1.现金缴纳;

2.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

3.在应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二)履约保证金返还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分包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业主按承包方与其签订的合同返还承包方全部质保金后,分包方向承包方提出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