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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BSZCQQS-X-H-250034
二、项目名称:通用技术教室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梅思迪雅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香城北路188号附50号
被投诉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中学
地址:乌拉山镇
被投诉人:巴彦淖尔市华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光辉南路民政小区商业二楼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溶信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碧龙江畔A7号楼二单元402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内蒙古溶信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不可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 事实依据: 中标供应商内蒙古溶信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进行如下填写:“32.(标的名称)专业书籍,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从业人员82人,营业收入为860万元,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本次采购产品专业书籍属于图书出版物。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我公司通过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查明中标供应商内蒙古溶信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可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在本次采购项目中,中标供应商内蒙古溶信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不得从事出版物的批发、零售业务,其产品不能在本次采购项目中使用。 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回复到:“采购文件未要求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需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内蒙古溶信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列图书的对应制造商,已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出版物经营许可的要求。其投标文件完全满足采购文件各项规定。” 针对代理机构 “采购文件未要求” 的答复:“《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是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并非采购文件可任意豁免的条款。即便采购文件未明确提及,供应商也必须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相关业务,这是参与此类项目的法定前提。” 针对 “制造商已取得许可” 的答复,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制造商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的经营许可,仅证明其具备图书出版资质,然而,中标供应商内蒙古溶信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零售业务的实施主体,其法律地位与制造商完全独立。中标供应商自身未取得零售许可,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其投标资格不符合法定要求。”故,我公司对该质疑答复不予认可。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请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财政局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请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财政局认定内蒙古溶信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调查情况]乌拉特前旗乌拉山中学采购的,由巴彦淖尔市华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组织的通用技术教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SZCQQS-X-H-250034 包号:1)采购项目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招标公告,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组织了开标、评标,供应商最终确定为内蒙古溶信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开通会员可解锁*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标结果公示。*开通会员可解锁*,投诉人四川梅思迪雅科技有限公司向巴彦淖尔市华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经质疑答复后,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投诉至本局。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 本局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中学及相关当事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要求提供书面答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同时调取了该项目的相关资料,核查投诉事项。经审查,现以办理终结。 经本局审查认为: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经查:本次采购书籍为项目配套工具资料,并不是图书经营活动,中标供应商只需提供相应的书籍,只要采购渠道合法即满足采购需求即可,并不需要提供图书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的相关规定,货物的制造商为中小企业并具备行政许可即可。本次采购书籍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有限公司,具备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的相关证书。该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四川梅思迪雅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补充事宜]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
2025 年 12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