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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2500-BSGGCG-GK-20250002
二、项目名称:医疗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熙泽康泰(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39号1幢2层8209
被投诉人:锡林郭勒盟安神医院
地址:内蒙古锡林浩特市二环路以北华油奶牛村东侧南
被投诉人:内蒙古博实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希办新华社区世纪嘉园小区B1 01024
相关供应商:河南俊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张三寨镇纬六路华玖科技园00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为:1.中标人所投产品参数与招标文件参数要求不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招标文件脑电图仪参数要求为:“2、放大器通道数:≥32导,EEG通道≥32个,肌电、心电、眼电通道可自由编辑定义任意通道”。河南俊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为:德力凯EEG-832A,生产厂家:德力凯,型号:EEG-832A。中标人所投产品参数内容为:16个固定插孔,是不能实现招标要求的。通过相关信息找到该产品,通过放大器实物图片可以看到该厂家的放大器固定通道,不能随意设置心电、眼电和肌电。该投标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中标人投标文件弄虚作假,涉嫌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我公司收到质疑回复后仔细查看了相关内容,发现河南俊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内容与回复函内容自相矛盾,该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属于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情形。1.河南俊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回复函可以看出该公司投标文件中所附的厂家技术白皮书第10条内容为:噪声电平≤1.0uV。2.河南俊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回复函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噪声电平实测结果为:1.5uV。两项数据自相矛盾,可以证明该公司在投标响应时提供了虚假的参数内容,该公司设备参数弄虚作假,存在涉嫌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情形。3.招标文件特定蛋白分析仪参数“▲5、检测项目可检测超敏C反应蛋白、全程全血C反应蛋白(hsCRP+常规CRP)、血清淀粉样蛋白A(SAA)、糖化血红蛋白(HbA1c)、尿微量白蛋白(mALB)、胱抑素C、铜蓝蛋白、抗环瓜氨酸肽(CCP)抗体、类风湿因子、抗链球菌溶血素O、D-二聚体、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NGAL)、游离Kappa轻链、游离Lambda轻链、免疫球蛋白G4等项目,可自主设置参考范围”。中标产品PA480型特定蛋白分析仪实际参数为:检测项目:a1-MG(a1微球蛋白)、B2-MG(B2-微球蛋白)、mALB(尿微量白蛋白)Trf(转铁蛋白)、1gG(免疫球蛋白G)、Grea(肌酐)、NAG(N-乙酰-β-D-氨基葡萄糖苷酶)超敏C-反应蛋白(HS-CRP)、全量程C-反应蛋白(hs-CRP+常规CRP)、血清淀粉样蛋白A(SAA)。类风湿因子(RF)、抗链球菌溶血素O(ASO)、抗环瓜氨酸肽抗体(CCP)、糖化血红蛋白(HbA1c)、D-二聚体(D-Dimer)、补体C3、补体C4、免疫球蛋白A(IgA)、免疫球蛋白g(IgG)、免疫球蛋白M(IgM)、免疫球蛋白G4(1gG4),视黄醇结合蛋白(RBP)、胱抑素C。河南俊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资料宣传彩页中铜蓝蛋白、中性粒细胞明胶酶相关脂质运载蛋白(NGAL)、游离Kappa轻链、游离Lambda轻链等项目带有*号,产品并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试剂注册证(国家相关网站查不到该公司注册的相关信息),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参数,并且中标单位存在虚假应标行为。4.针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3,根据中标人河南俊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回复函所提供的产品YC-346型医用冰箱和YC-1506型冷藏柜佐证彩页盖有“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处有很明显的电子章处理过的痕迹,并非原厂盖章原件,跟盖有“河南俊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印章处的细节很明显是不一样的,因此怀疑中标人有造假嫌疑,提供的彩页不具备佐证价值。中标人河南俊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回复函中提到“医用冰箱和医用冷藏柜”均进行了产品的更新换代,最新款具有相关功能,但“医用冰箱和医用冷藏柜”均属于Ⅱ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医疗器械注册人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同时《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已注册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使用范围、使用办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省级食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省级“食药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注册,并颁发新的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没有如上变更文件均属于违规违法行为。请中标人提供变更后的相关文件证书等,同时请贵单位监督人员核查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是否附相关材料证明,所投产品为变更后的新款产品。如不能提供则可以证明中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5.采购人的质疑答复函答复内容均基于中标人的回复函,而非根据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资料作答,难道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无法看出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为什么还需要让被质疑人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来答复。此举是不合理的,不应使用政府采购流程外的证明材料去证明采购评审过程中的投标文件的合理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我局审查核实:*开通会员可解锁*,内蒙古博实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布“锡林郭勒盟安神医院医疗设备购置项目招标公告”(项目编号:152500-BSGGCG-GK-20250002),预算金额为2,125,660.00元。*开通会员可解锁*,内蒙古博实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布“锡林郭勒盟安神医院医疗设备购置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确认河南俊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成交)金额为1,436,620.00元。*开通会员可解锁*,投诉人提出质疑。*开通会员可解锁*,锡林郭勒盟安神医院作出答复。*开通会员可解锁*,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予以受理。经我局向锡林郭勒盟安神医院核实,锡林郭勒盟安神医院已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与河南俊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并履行。*开通会员可解锁*,我局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开通会员可解锁*,我局分别向深圳德力凯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以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函询相关事实。*开通会员可解锁*,深圳德力凯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回函并提供佐证材料。*开通会员可解锁*,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回复我局。*开通会员可解锁*,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向我局回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等待认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我局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对脑电图仪放大器通道数的技术参数要求为“≥32导,EEG通道≥32个,肌电、心电、眼电通道可自由编辑定义任意通道”,对插孔数量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根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佐证材料,其所投产品符合上述技术参数要求,且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故此,中标供应商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第一,招标文件对脑电图仪噪声电平的技术参数要求为“≤1.7uVp-p”,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佐证材料显示“噪声电平技术参数≤1.0uVp-p”,该参数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第二,中标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编号为ZQ20201294的《检验报告》,结合我局向深圳德力凯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核实的事实,编号为ZQ20201294的《检验报告》系深圳德力凯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出具,该检验报告主检型号为EEG-N2,主检样品EEG-N2安规和性能可以覆盖EEG-832A,型号为EEG-832A的脑电图仪的噪声电平≤1.0uV。由此可知,中标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不存在提供虚假参数内容、设备参数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结合以上两点,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招标文件对特定蛋白分析仪的技术参数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彩页资料,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参数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扣除相应得分后,中标供应商综合得分仍排名第一,不影响中标结果。另,经我局核实,其不存在伪造、变造等行为,不属于虚假应标行为,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第一,经我局向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函询,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关于医疗设备购置项目投诉事项回复函》系该公司出具。第二,根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佐证材料,其所投医用冰箱、冷藏柜均有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中标供应商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结合以上两点,投诉事项4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我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投诉阶段就投诉事项调查取证,经核实,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附证明材料已满足招标文件对于证明文件的要求。中标供应商在答复时提供的材料为投标文件内容,不存在以政府采购程序外的证明材料证明采购过程中投标文件的情况,投诉事项5不成立。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3、4、5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2025 年 09 月 0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