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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0101-HSZC-GK-20250115
二、项目名称:新建公安监管场所智慧监管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金源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屯路228号2层0218,法定代表人:朱宏福。 被投诉人1: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牛芳泽。 被投诉人2: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和浩特市丁香路2号,法定代表人:郝瑞。 中标供应商: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89号办公楼6楼,法定代表人:兰进琪。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金源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与被投诉人1开展的“新建公安监管场所智慧监管工程(项目编号:150101-HSZC-GK-20250115)”公开招标过程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受理并审查。为了查明事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与中标供应商召开质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联通数字公司投标文件中相关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6 年 0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