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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2500-XMZFCG-XJ-20250004
二、项目名称:桑根达来军供站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锡林浩特市汇盛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锡林浩特市银座写字楼13楼1303室
被投诉人:锡林郭勒盟桑根达来军供站
地址:锡林郭勒盟正蓝旗桑根达来镇政府东50米
被投诉人: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锡林浩特市北京路169号。
相关供应商:山东科宇厨业有限公司
地址:博兴县兴福镇西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及五十一条规定:如未申请注册或注册未生效的无效商标进行销售的商品是违法行为。2.该标段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以询价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中标公告,包2包3中标单位为苏尼特右旗新牧歌民族工贸有限公司,包2中标价(468864元),包3中标价(698593.8元),后采购单位又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又发布中标变更公告取消原中标单位资格顺延为山东科宇厨业有限公司中标,包2中标价(484416元)包3中标价(812116元)。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询价通知书》要求投标人明确所投标产品品牌,而非注册商标,投标人能够明确提供产品的品牌名称,且该品牌符合采购文件的其他要求,即视为满足要求。且采购人采购的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故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关于合同包2,根据《询价通知书》第三章主要商务要求“依据政府强制采购和有限采购品目清单,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明确,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经核实,原中标供应商苏尼特右旗新牧歌民族工贸有限公司在其分项报价表中所投产品为南安市欧泰达卫浴洁具厂制造的“欧泰达”品牌的台式混水龙头,但其投标文件提供的台式混水龙头的节能证书显示制造商为无锡联歌商厨水暖工程有限公司,品牌为“联歌”,故此,认定原中标供应商苏尼特右旗新牧歌民族工贸有限公司未满足招标文件主要商务要求,采购人取消原中标供应商苏尼特右旗新牧歌民族工贸有限公司中标资格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关于合同包3,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本次采购项目中“四头煲仔炉”“三门蒸柜”“单头单尾小炒灶”均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询价通知书》第三章“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CCC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中标人供货时必须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原中标供应商苏尼特右旗新牧歌民族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采购文件主要商务条款提供“四头煲仔炉”、“三门蒸柜”“单头单尾小炒灶”等产品的国家强制认证证书,未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采购人取消原中标供应商苏尼特右旗新牧歌民族工贸有限公司中标资格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及依据证明其主张。综上,投诉人所称“采购方存在串标嫌疑”,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另,在接到锡林浩特市汇盛商贸有限公司投诉后,我局陆续收到了其他公司对该项目(包3)的投诉。其中,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投诉认为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高压锅,不具备国家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及要求,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经我局向经我局向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勒流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实佛山市顺德区威凤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未生产型号为EPC17A的压力锅。山东科宇厨业有限公司称其所投“压力锅”系佛山市顺德区威凤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双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因此,佛山市顺德区威凤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明确的“制造商”的定义。山东科宇厨业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佛山市顺德区威凤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声明为“压力锅”的制造商,系声明错误,该《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因本次采购项目系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山东科宇厨业有限公司提供无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本次采购项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主张山东科宇厨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的投诉内容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驳回投诉人对包2的投诉。同时,鉴于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对山东科宇厨业有限公司投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包3中标供应商山东科宇厨业有限公司中标无效,由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2025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