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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KEQQZCS-X-H-260005-1
二、项目名称:丰田镇沾土毛头村辣椒酱厂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哈尔滨市戴武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一道街45号10单元2层2号A1-4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璟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汉七号院B区103室2-3楼
被投诉人: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人民政府
地 址:丰田镇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采购的电动锂电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制造商需具备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经查询山东多利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已过期。中标单位西双版纳墩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制造商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请求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评审。关于投诉事项,经核查,本项目中标供应商西双版纳墩墩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电动锂电叉车的制造商为山东多利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持有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2510B84-2026)有效期至2026 年 03 月 23 日。 中标产品电动锂电叉车的实际生产日期为2026 年 03 月 10 日,该日期处于上述《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内。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书中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规制的是生产行为本身,而非产品的终身有效性。判断特种设备生产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产品生产完成时,制造商是否持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而非项目采购、中标或投诉时许可证的状态。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溯及既往地否定有效期内已完成生产的产品的合法性。 且本项目招标文件仅要求投标产品为符合国家法规的合法特种设备,未对“投标 / 中标时制造商许可证必须仍处于有效期”“产品生产日期必须晚于特定时间点”作出额外限制性约定。贵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不成立。 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或通辽市科尔沁区行政复议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通辽市科尔沁区财政局
2026 年 0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