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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52527-DFSJ-GK-20250001
二、项目名称:采购养护机械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沐如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1号D7栋02号511室12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东芳视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锡林浩特大酒店商务楼一楼
被投诉人:太仆寺旗公路养护中心
地址:宝昌镇光明大街路南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众志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西湖世家新里程商铺2号商铺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399号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采购人在*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了结果更正公告,中标供应商以《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的不正当理由而放弃中标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2:本项目更正的中标供应商内蒙古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中标(成交)明细中填写装载机的规格型号为856Hse。据柳工官网查询显示其斗容为3m³,而招标文件要求斗容:≥3.5m³.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标应无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三、处理依据 经我局调查核实,投诉事项1:关于采购人在*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了结果更正公告,中标供应商以《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的不正当理由而放弃中标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内蒙古众志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与投标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因此无法胜任投标项目。原中标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供应商中标(成交)结果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所以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符合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2:本项目更正的中标供应商内蒙古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中标(成交)明细中填写装载机的规格型号为856Hse。据柳工官网查询显示其斗容为3m³,而招标文件要求斗容:≥3.5m³.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标应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据此,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四、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太仆寺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太仆寺旗财政局
2026 年 01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