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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BSZCZQS-C-F-250068
二、项目名称:乌拉特中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人事档案室改造升级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内蒙古欧睿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22号写字楼218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九泰艳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季花城一区9号楼4单位303室
被投诉人:内蒙古乌拉特中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党政大楼二楼2015室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沃野街北
四、基本情况
1.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中资格审查表第二条要求“投标人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近一年内的银行资信证明”。而中标供应商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其出具审计报告,以及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近一年内的银行资信证明提出投诉。 2.我公司投诉在本次评审过程中可能存在评分标准执行不一致导致倾向性评分的问题。我公司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的准确性提出投诉。评标委员会的回复缺乏具体事实支撑,属于笼统性辩解,未回应核心质疑。 3.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中符合性审查表第五条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1.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中标结果公示中并未公示中标供应商所投软件、设备品牌型号,无法核实其投标产品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对中标供应商提供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的完整性提出投诉。(详细内容见投诉书)。 4.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参数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检测报告及其他证明文件。“第五章评审”评审办法中技术评审明确要求“投标人所投软件、硬件等所有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得7分,重要技术参数(标▲项)每一项不满足扣1分,一般技术参数(未标记▲)每一项不满足扣0.5分,扣完为止。注:响应文件内需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相应证明材料未提供或不准确或不清晰等无法证明技术参数的情形视为负偏离,该项扣分”。重点参数要求包含相应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功能检测报告以及其他各类证明文件。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的准确性与一致性提出投诉。 5.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评审办法中商务评审明确要求“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团队:1、项目组人员具备通信或网络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2、项目组人员具备注册信息安全人员证书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3、项目组人员具备软件、应用开发相关证书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注:提供人员证书及*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少1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证明材料。如同一项目组人员同时具备多项证书,不累计加分,只计单证分数”。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项目组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的准确性提出投诉(包含人员资质要求、人员社保要求)。 6.“第五章评审”评审办法中商务评审明确要求“投标人具备本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化工程与技术服务能力评价证书或其他与本项目服务、产品质量相关的认证证书。每具备1个得2分,共6分。注:提供原件扫描件”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的准确性、符合性提出投诉,经核查中标供应商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 7.“第四章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明确要求“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及《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涉及使用总公司无形资产或承担重大责任时,必须取得总公司明确授权。对中标供应商是否提供了总公司授权提出投诉。[投诉调查情况]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其它补充事项
[其他补充事宜]
内蒙古乌拉特中旗财政局
[当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