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旅行社合规经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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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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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旅行社合规经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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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东营市文化和旅游局

旅行社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规范经营行为。

一、主体资格合规

1.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3.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4.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5.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6.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行为合规

1.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2.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3.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4.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5.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

6.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7.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8.旅行社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9.旅行社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10.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11.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1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13.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3)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14.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15.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16.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三、安全管理合规

1.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行社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3)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4)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3.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4.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5.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6.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7.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四、合同行为合规

1.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1)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时问安排;

(7)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8)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9)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2.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3.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4.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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