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宁乡市经开区2026-2028年道路附属绿地养护服务项目(一标段)合同公告
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1-14
发布于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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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宁乡市经开区2026-2028年道路附属绿地养护服务项目(一标段)合同公告

1分钟前 合同验收-合同 湖南 - 长沙市 - 宁乡市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宁乡市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宁乡市经开区2026-2028年道路附属绿地养护服务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地区 长沙市 - 宁乡市
采购单位 宁乡市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所含内容 园林招标绿化招标苗木招标草坪招标草籽招标病虫防治招标绿化养护招标绿化带招标乔木招标灌木招标草皮招标种草招标花卉招标古树招标绿化苗木招标割灌机招标油锯招标喷灌招标修剪机招标肥料招标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湖南省金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见正文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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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经开区2026-2028年道路附属绿地养护服务项目(一标段)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玉潭中路第二办公区 供应商(乙方): 湖南省金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七里营社区居委会5栋406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宁乡市经开区2026-2028年道路附属绿地养护服务项目(一标段)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宁乡市经开区2026-2028年道路附属绿地养护服务项目(一标段)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详情见附件 1 4448804.1
合计金额小写: 4448804.1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肆拾肆万捌仟捌佰零肆元壹角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分项名称

独立行 道树 (株)

绿地面积 (㎡)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独立行 道树 (株)

绿地面积 (㎡)

行道 树养 护单 价 (元/ 株)

绿地 养护 单价 (元/ ㎡)

总价 (元/年)

三年总价 (元)

一区

蓝月谷 西路(宁 乡大道 —益阳 界)

道路绿化带

二级

湖南金凯

46228.48

4.93

227906.41

683719.23

背景林

三级

湖南金凯

89494.48

4.29

383931.32

1151793.96

蓝月谷 东路(宁 乡大道 —发展 路)

道路绿化带

三级

湖南金凯

9471.26

4.29

40631.71

121895.13

背景林

三级

湖南金凯

23172.07

4.29

99408.18

298224.54

花明北路

道路绿化带

四级

湖南金凯

3020.27

3.58

10812.57

32437.71

背景林

四级

湖南金凯

25326.85

3.58

90670.12

272010.36

科技路 (永佳 路—西 端)

背景林

四级

湖南金凯

144

15162.79

29.75

3.58

58566.79

175700.37

栖霞路 (蓝月 谷东路 —明珠 路)

道路绿化带

三级

湖南金凯

4664.98

4.29

20012.76

60038.28

背景林

三级

湖南金凯

6052.97

4.29

25967.24

77901.72

发展路 (长兴 路—明 珠路)

道路绿化带

二级

湖南金凯

2119.92

4.93

10451.21

31353.63

背景林

三级

湖南金凯

18576.31

4.29

79692.37

239077.11

檀金路 (宁乡 大道— 发展路)

道路绿化带

二级

湖南金凯

5656.83

4.93

27888.17

83664.51

背景林

三级

湖南金凯

18257.36

4.29

78324.07

234972.21

明珠路 (宁乡 大道— 发展路)

背景林

三级

湖南金凯

11482.25

4.29

49258.85

147776.55

长兴路 (宁乡 大道— 发展路)

背景林

三级

湖南金凯

220

11240.55

29.75

4.29

54766.96

164300.88

永佳路 (花明 北路— 宁乡大 道)

道路绿化带

三级

湖南金凯

6293.86

4.29

27000.66

81001.98

背景林

三级

湖南金凯

23030.33

4.29

98800.12

296400.36

石泉路 (618 乡 道—北 端)

道路绿化带

四级

湖南金凯

6760.63

3.58

24203.06

72609.18

背景林

四级

湖南金凯

19653.11

3.58

70358.13

211074.39

尚义路 (宁乡 大道— 石泉路)

三级

湖南金凯

144

29.75

4284.00

12852.00

合计

508

345665.3

1482934.70

4448804.10

说明:宁乡市经开区2026-2028年道路附属绿地养护服务项目(一标段)服务期共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中标金额共计4,448,804.10元,年度养护费用1482934.70元,月养护服务费用123577.89元,第二年、第三年的合同金额,根据宁乡市财评中心当年核定金额相应比例增减。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一)服务主要内容:

承包区域内所有绿地维护管理(含绿化养护、绿地保护)。主要包括:绿地除草清杂(含死树、枯枝、落叶、杂草、建筑垃圾清理等)、绿化苗木修剪整形、病虫及有害生物防治、抗旱排涝、防寒防冻、叶面除尘、倾斜树木扶正及支撑加固、区域内立体绿化、花境和园林小品的养护管理、古树名木的保护、死亡或损毁苗木补植、经业主单位批准的绿地地形整理、移植苗木的移栽、增植用工及移植、增植和零星提质改造后的绿化养护并确保苗木成活率、施肥用工(肥料由甲方统一提供)、花境内时令花卉更换用工(时令花卉由甲方统一提供,多年生苗木如有死亡或缺株由乙方负责按原品种、规格进行补植)、喷灌及喷雾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园林垃圾分类收集并按要求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片区范围内市民热线工单处理、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等毁绿损绿的现场保护和恢复、绿地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及迎检环境整治、其他应急情况的紧急处置和临时性、阶段性交办任务。

(二)绿地养护质量标准

(1)措施:按路段分级技术要求及标准进行养护、管理。

(2)乔木养护:确保保存率100%,树干挺直完整、骨架均匀、无病虫害,枝叶茂盛、无死株、缺株,树穴内无杂草,按要求及标准及时施肥、修剪等。

(3)灌木养护:按标准要求及时修剪、施肥、防病治虫,确保苗木生长良好,无枯枝败叶,无死株死苗,无毁损。

(4)草坪养护:草坪覆盖率应基本达到100%;草坪内杂草及时控制除尽;生长茂盛颜色正常,不枯黄,每年修剪6次以上,修剪平整,无病虫害;因施工、自然灾害破坏等甲方要求需补种草籽或更换草皮时材料由甲方统一提供。

(5)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沫等)做到随产随清、日产日清,并统一运送至指定地点;确保绿地整洁,无砖石瓦块、白色垃圾等废弃物,并做好常态保洁。

(三)绿地养护技术要求

(1)养护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中标人原因致使服务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服务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服务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在养护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有权对不称职的项目经理要求撤换。

(4)采购人不提供服务人员住宿、食堂等。中标人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妥善解决好服务人员住宿、餐饮问题,并承担相关费用。

(5)中标人可在指定取水点取水,如因公共用水供水不足等原因不能满足取水时,需中标人自行承担取水设备及费用。

(6)中标人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须自行保管,如发生遗失、损坏等情况,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项目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8)若中标人在承包养护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将被解除承包合同:将承包的绿地养护管理分包或转包他人、连续两个月度考核不合格或一年度内三次考核不合格。中标单位被解除承包合同后,招标人可以按相应标段投标人的评标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下一投标人按原投标价承接养护管理,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选择新的中标人。

(9)中标人职责:①中标人根据绿地养护技术规范、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积极主动保质保量地完成绿化养护工作;②接受并主动配合采购人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③养护范围之外的突击性、突发性工作,中标人须服从采购人的安排,不得无故拖延;④因中标人养护管理不善而损坏的植物、设施应负责及时补植和修复,并负责赔偿相应损失;⑤中标人必须在服务范围内就近设立项目部。

(10)绿化养护基本要求:①为确保养护质量,中标人需对中标后的绿地落实专人进行巡查管理,全天候作业。②养护过程中,中标人必须采取周密的安全措施,以避免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如因中标人操作不当、养护不到位(如蛀干害虫、白蚁等未及时防治引起枝条砸落、死树枯枝未及时清理、树支撑未及时加固等)、施工作业不规范、未按要求采取安全措施或管理不善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③对于中标人养护期间由于养护工作不能及时完成,且造成较大影响的,采购人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养护,所发生的费用从中标人养护费中扣除。④中标人养护期间的乔灌花草保存率低于要求的,必须在适合的季节及时补植同品种、同规格的苗木,并确保成活。若中标人未按规定补植,采购人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种植,所发生的苗木费及补植费用从养护费中扣除。

(11)中标人必须按相关规定为其项目实施人员购买相应的人身安全等保险,人员安全责任自负,采购人概不负责。

2.人员配置要求

人员及设备配备基本要求(一标)

人员配备要求:人员至少须满足最低的配置(所有人员需相应的技工证或职称证)。

工种

最低配备数量(人)

合计

管理

3(含办公室1人)

28

养护

23

保洁

2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机械设备最低配备要求:机械设备配备至少须满足最低的配置(车辆需证照齐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最低配备数量(台)

备注

1

小货车

5座及以下

2

用于生产垃圾运输

2

洒水车

5T

1

用于辅助浇灌作业

8T以上

3

3

打药车

1

必须配清洗机和雾炮机,用于清洗除尘和病虫害防治

4

高空作业车(或高空作业平台)

平台最大高度不小于10m

1

用于对高大乔木进行修剪作业

5

吊车(随车吊)

5T以上

1

用于乔木移植

6

割灌机

手持式

5

用于对较高草丛的修剪

7

草坪修剪机

手推式

2

用于对草坪的修剪

8

绿篱修剪机

8

用于对绿篱的修剪

9

高枝剪

5

用于精细化修剪

10

油锯

手提锯

3

用于对枯枝及死树的处理

11

鼓风机

2

用于绿化带里落叶的清理

12

面包车或工具车

5座以上

2

用于作业人员和工具运输

4.其他要求

4.1、项目实施要求

1、项目实施地点:详见清单明细。

2、相关绿化专业检评标准以每年最新的检评标准为准。

3、乙方必须无条件做好文明劝导工作和经甲方同意的第三方施工管理工作,配合甲方按质量要求做好省、市、区及镇布置的临时性、阶段性任务(含检查、突击整治、重大活动等)中的环境卫生及绿化养护作业,按甲方要求加强对相关范围的管理。

4、经管理部门批准施工队伍在管区地段施工的,要做好配合及后续工作。

5、乙方在承包期间内不得将项目转包他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若确实需要更换的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期满后应服从甲方安排。

6、项目管理人员(包括组长及组长以上的人员)的联系方式须上报甲方备案,如有更改须及时通知甲方,以便联系和沟通。

7、乙方须加强对项目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证属下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使用礼貌用语,文明服务,不参与黄赌毒等活动,不做破坏社会治安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事,并承担相关的管理责任。

8、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工作人员佩戴安全标志,遵守交通法规,安全作业。如发生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9、乙方应当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一线工人的工资必须符合本地区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对所聘用的工作人员须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及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相关的保险,其他福利待遇,按劳动用工的相关标准执行。如乙方连续两个月未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甲方有权代发工人工资(费用从乙方养护费中扣除)并暂停支付乙方养护费用,如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对施肥、杀虫、修剪等需提交计划报告,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按此计划实施,并且施肥、杀虫、修剪过程中需通知甲方,甲方将派代表到现场监督相关工作。

11、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必须及时作出有效响应,如对采购提出的合理意见不予理会的,甲方有权停止支付服务费,直至乙方有效响应为止。

12、乙方的办公地点、车辆停车场、所有工作人员的住宿及膳食等问题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13、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人员进场前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确保无重大疾病、有劳动能力、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能胜任本工作的方能上岗。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本项目采用包干方式 2.付款方式:

2.1 付款人:宁乡市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2.2 支付方式:采购人依据每月督查考核结果按照先作业后付款方式,逐月结算服务费用。第二年、第三年的合同金额,根据财评中心当年核定金额相应比例增减。

2.3支付条件:本项目采用定期结算方式,甲方每月不定期组织督查考核,依督查考核结果,从月养护费中按月核减督查考核扣款,乙方需出具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送达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按财政支付程序办理结算。

2.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价格不随政府政策(宁乡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变化等)及市场物价上涨或回落等因素调整。

2.5履行方式:乙方在合同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时间、地点提供符合甲方及合同要求的绿地养护服务。

收款账户: 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 湖南省金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2*开通会员可解锁*345)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服务地点 宁乡市经开区附属绿地(详情见附件明细)。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绿地养护质量标准

(1)措施好:按路段等级相应技术措施要求进行养护。

(2)乔木养护:确保保存率100%,树干挺直完整、骨架均匀、无病虫害,枝叶茂盛、无死株、缺株,树穴内无杂草,按要求及标准及时施肥、修剪等。

(3)灌木养护:按标准要求及时修剪、施肥、防病治虫,确保苗木生长良好,无枯枝败叶,无死株死苗,无毁损。

(4)草坪养护:草坪覆盖率应基本达到100%;草坪内杂草及时控制除尽;生长茂盛颜色正常,不枯黄,每年修剪6次以上,修剪平整,无病虫害;因施工、自然灾害破坏等甲方要求需补种草籽时草籽由甲方统一提供。

(5)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沫等)做到随产随清、日产日清,并统一运送至指定地点;确保绿地整洁,无砖石瓦块、白色垃圾等废弃物,并做好常态保洁。

2、养护服务技术要求

(1)养护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致使服务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服务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服务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为便于养护施工作业,乙方需在项目所在地服务范围内设立项目部、设备仓库等,乙方按投标文件明确的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排上岗,上岗人员、车辆设备不得低于本标段甲方规定的项目实施人员及设备配备基本要求(详情见项目实施人员及设备配备基本要求表),乙方安排的作业人员中签订项目服务期内有效合同人数占比不低于总人数的80%,甲方将进行督查考核并有权对不称职的项目经理要求撤换。

(4)甲方不提供服务人员住宿、食堂等。乙方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妥善解决好服务人员住宿、餐饮问题,并承担相关费用。

(5)乙方可在指定取水点取水,如因公共用水供水不足等原因不能满足取水时,需乙方自行承担取水设备及费用。

(6)乙方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须自行保管,如发生遗失、损坏等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项目不允许分包和转包。

(8)若乙方在合同服务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服务合同:1.将承包的绿地养护管理分包或转包他人;2.连续两个月度考核不合格(月督查考核低于80分)或一年度内三次考核不合格(月督查考核低于80分);3.连续3个月或一个年度内6个月督查考核得分在经开区五个标段中排名最后一名;4.拒不服从甲方管理、不按甲方工作要求施工作业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等;出现其中任意一条甲方有权即月无偿解除合同或不续签下年度养护合同。乙方被解除承包合同后,甲方可以按相应标段投标人的评标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下一投标人按下一投标人的投标价承接养护管理,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选择新的中标人。

(9)乙方职责:1.乙方根据绿地养护技术规范、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积极主动保质保量地完成绿化养护工作;2.接受并主动配合甲方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3.养护范围之外的突击性、突发性工作,乙方需服从甲方的安排,不得无故拖延;4.因乙方养护管理不善造成残缺或死亡的苗木、损坏的设施应负责及时补植和修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5.乙方应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若连续两个月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的,甲方有权代为发放工人工资,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服务费用中扣除。

(10)绿化养护基本要求:①为确保养护质量,乙方需对中标后的绿地落实专人进行巡查管理,全天候作业。②养护过程中,乙方必须采取周密的安全措施,以避免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如因乙方操作不当、养护不到位(如蛀干害虫未及时防治引起枝条砸落、死树枯枝未及时清理、树支撑未及时加固等)、施工作业不规范、未按要求采取安全措施或管理不善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③对于乙方养护期间由于养护工作不能及时完成,且造成较大影响的,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养护,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养护费中扣除。④乙方养护期间的乔灌花草保存率低于要求的,必须在适合的季节及时补植同品种、同规格的苗木,并确保成活。若乙方未按规定补植,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种植,所发生的苗木材料费及补植人工费用从养护费中扣除。

(11)乙方必须按相关规定为其项目实施人员购买相应的工伤、意外事故等保险,乙方对项目生产人员安全责任负责,甲方概不负责。如因意外事故、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甲方承担了民事、行政处罚等责任及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利向乙方追偿。

(12)因城市建设,新建道路、公园广场等需纳入服务的新增范围不超过合同服务范围总面积的3%(含)时,不另行新增费用。新增服务范围超过合同服务范围总面积的3%以上且新增服务金额不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10%时,不再另行招标,由园林中心按照此轮市场化招标的中标单价、片区责任划分与中标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服务经费相应增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养护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承包区域内所有绿地维护管理(含绿化养护、绿地保护)。主要包括:绿地除草清杂(含死树、枯枝、落叶、杂草、建筑垃圾清理等)、绿化苗木修剪整形、病虫及有害生物防治、抗旱排涝、防寒防冻、叶面除尘、倾斜树木扶正及支撑加固、区域内立体绿化、花境和园林小品的养护管理、古树名木的保护、死亡或损毁苗木补植、经业主单位批准的绿地地形整理、移植苗木的移栽、增植用工及移植、增植和零星提质改造后的绿化养护并确保苗木成活率、施肥用工(肥料由甲方统一提供)、花境内时令花卉更换用工(时令花卉由甲方统一提供,多年生苗木如有死亡或缺株由乙方负责按原品种、规格进行补植)、喷灌及喷雾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园林垃圾分类收集并按要求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片区范围内市民热线工单处理、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等毁绿损绿的现场保护和恢复、绿地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及迎检环境整治、其他应急情况的紧急处置和临时性、阶段性交办任务。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履行方式:

乙方在合同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时间、地点提供符合甲方及合同要求的绿地养护服务。

(6)履约验收标准:

按照宁乡市园林绿化维护中心绿地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及宁乡市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公共绿地维护考核细则实施。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返工直至验收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标的额,保障项目资金按合同约定时间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2)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项目资料及要求。

(3)甲方有权对项目服务质量进行督查考核,如发现不符合作业要求的,有权要求整改并给予相应处罚。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乙方自身及致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等,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不得进行转包及分包,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及相关施工准入要求。

(3)乙方自身应建立完善的施工作业审查制度,严格对施工进行多级把关审核,按期按质完成养护工作任务。

(4)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督查考核,并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无条件提供与项目内容相关的施工资料及施工日志。

(5)乙方应在养护期内安排专人负责,主要包括松土、除草、浇水、施肥(肥料由甲方统一提供)、修剪、病虫防治、支撑维护、更换死亡或损毁苗木(自然灾害、提质改造、甲方要求的老化苗木更换除外)等工作。如发现后期养护难以跟上,苗木补植不及时,经甲方提醒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甲方有权自行派人进行养护和补植,其费用按实结算 ,从未付服务费中直接扣除,未付服务费不足抵扣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施工和养护期内苗木损耗均由乙方负责。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要求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施工作业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相应服务。

4.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服务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 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完成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无偿终止合同。

5.如果乙方迟延或不能按时间和要求提供服务,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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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5.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 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中止与终止

(一)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市委、政府或上级部门要求项目需要中止或采购计划调整,甲方有权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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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黎宇 法定代表人: 邱迪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本公告地址:https://www.yllhzb.com/view/393/0iuHu5sBJ4i9JSOwJGY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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