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经济开发区(新塘园)纵四路(横九路-凤栖路)市政道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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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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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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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纪要

致各投标人:

福建省晋江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晋江经济开发区(新塘园)纵四路(横九路-凤栖路)市

政道路工程(招标编号:晋政施招 2*开通会员可解锁*),现发布答疑纪要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

1、《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 1 章“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内容修改如下:

“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任一种形式提交:

(1)采用现金形式: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

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注明工程招标编号;

或(2)采用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①晋江市建筑企业可采用缴存年度投标保证金方式参与本项目投标;

②可采用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具体根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试行)》(泉建筑〔2019〕54 号)及《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年度投标保证金延期的通知》(泉建筑〔2021〕48 号)规定执行。】;

或(3)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投标人须按闽建筑〔2020〕8 号、泉发改规〔2023〕5 号、泉建筑〔2020〕

68 号、泉建筑〔2022〕24 号以及泉建筑〔2022〕65 号文件要求,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具体项目

信息页面购买电子保函。投标人缴纳的保函手续费应当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转

出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等保函开立人公司账户,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

编号。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以及保函开立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到账证明扫描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或(4)免缴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企业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仍属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公布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内,予以免缴投标保证金。”。

2、《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 2 章 第 1 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 23 项“投标保证金”内容修改如下:

项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23.

18.1/

18.2.1

投标保证

1、投标保证金金额:20.16 万元人民币;2、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第①、②、③、④、⑤、⑥任一

种形式提交。

①现金形式:

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

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

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晋政施招 2*开通会员可解锁*,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

注明招标项目编号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

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到银行查询投标保证金

到账情况,并以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投标保证金到账证明作为投标人是否按

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

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开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上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

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投标保证金银行账号(以下两个账号任选一):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晋江福埔支行

账户名称: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

户:35*开通会员可解锁*502213-000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晋江分行

账户名称: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

户:424758379456;

银行存款利率类型为:银行存款同期活期利率,并从投标截止当日开始计

息。

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为:税务发票

②银行保函形式:投标人须按闽建筑〔2020〕8 号、泉发改规〔2023〕5 号、

泉建筑〔2020〕68 号、泉建筑〔2022〕24 号以及泉建筑〔2022〕65 号文件要

求,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具体项目信息页面购买电子保函。

投标人向商业银行缴交的保函费用,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

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商业银行账户,并

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开具保函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③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形式(适用于已推行工程担保的地区):

投标人须按闽建筑〔2020〕8 号、泉发改规〔2023〕5 号、泉建筑〔2020〕68

号、泉建筑〔2022〕24 号以及泉建筑〔2022〕65 号文件要求,通过泉州市公共

资源交易信息网具体项目信息页面购买电子保函。

投标人向工程担保公司缴交的保函费用,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

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担保公司账

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开具保函费用由投标人

自理。

④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投标人须按闽建筑〔2020〕8 号、

泉发改规〔2023〕5 号、泉建筑〔2020〕68 号、泉建筑〔2022〕24 号以及泉建

筑〔2022〕65 号文件要求,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具体项目信息页面

购买电子保函。

投标人向保险公司缴交的保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

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保险公司账户,并应在

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开具保证保险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⑤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适用于已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地区):晋

江市建筑企业可采用缴存晋江年度投标保证金方式参与本项目投标;或可采用

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具体根据《泉州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试行)》

(泉建筑〔2019〕

54 号)及《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年度投标保证金延期的通知》(泉建

筑〔2021〕48 号)规定执行〕,但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标保证金缴存 30

万元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补足本项目投标

保证金。

⑥免缴投标保证金形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予以免缴投标保证

金。

a. 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仍属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

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内;

b. 应用于本招标项目的 / 类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超过(含) / 分;(不适

用)

c. / 。

⑦其他形式: / 。

3、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

①采用现金形式:

提交电汇或银行转账单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

印章,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②采用投标保函(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或保证保险)形式

:提交电汇或

银行转账单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以及提交保函开立人出具的

加盖保函开立人公章(或保函开立人依法刻制并授权用于投标保函业务的专用

章)的到账证明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保函 采用 电子保函形式,且应满足在泉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电子保函

平台提供的页面下载电子保函并导入投标文件。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以及保函开

立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到账证明扫描件,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保函

开立人依法刻制并授权用于投标保函业务的专用章,可以在本单位出具的到账

证明上使用。

③采用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

将年度投标保证金凭证的扫描件并(加盖投

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采用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的投标人,应在资格审查文

件中提供“收讫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补充缴款凭证(如有)

或“泉州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投标年度保证金银行保函”复印件(加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随资格审查申请函一并提交,有效期以泉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公布的状态信息为准。评标时,评标委员应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收讫

证明”或“泉州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投标年度保证金银行保函”的

金额,和泉州市公共资源信息网公示的“年度投标保证金”信息进行核对,确

认其年度投标保证金处于正常状态,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

审查不合格。

④采用免缴投标保证金形式:

符合免缴投标保证金情形之一的投标人,在

本招标项目采用免缴投标保证金形式的,提交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的《免

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至少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 4 章 第 3 节 专用合同条款“6.1.5 文明施工”内容修改如下: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严格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规定的通知》(泉政办规〔2025〕7 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建建〔2014〕16 号)、《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建筑工地渣土运输管理的通知》(晋建综〔2015〕282 号)(上述文件如有最新规定或更新的,按最新文

件执行)要求对建筑渣土进行处置及运输管理。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将建筑渣土运输委托给已纳入市渣

土车安全管控平台目录且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及时组织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废土

处置运输审批手续,并取得公安部门核准的行驶路线牌,督促运输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建筑废土装

载和处置,落实车辆登记、车厢闭密、净车出场等文明施工措施。”。

4、《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 4 章 第 3 节 专用合同条款“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内容修改如下: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5、《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 4 章 第 3 节 专用合同条款“12.4.1 付款周期 ”内容修改如下:

“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按照当月单价子目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相应金额的 85%

支付进度款(价格调整、设计变更、签证等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在工程结算时一并调整)。工程完

成竣工验收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且完成竣工结算及完成工程移交、档案资料移

交后,发包人支付至经批准的结算金额总价 97%的工程款,剩余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按 14.4

款(最终结清)、15.3 款(质量保证金)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所有款项支付前承包人

必须配合发包人要求出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承包人应于签订合同前与发包人在工程所在地设立共管账户,用于本项目工程款项专款账户。该账

户中的款项支出须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确认。”。

6、《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 4 章 第 3 节 专用合同条款“14.2 竣工结算”内容修改如下: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工程结算由发包人委托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其结算价以第三方机构审核(复核)出具的结论

为准。”。

7、修改《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 8 章 第 2 节 商务文件 一、投标函 的内容,具体详见附件一:一、

投标函。

二、关于投标人提问的回答:

问题 1:根据闽建筑〔2026〕4 号文,暂停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

定》规定的第五十条。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是否能使用其他形式提交保证金?

回答:详见本答疑纪要“一、关于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第 1 条及第 2 条。

本答疑纪要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答疑纪要内容若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

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

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福建省晋江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6 年 03 月 18 日

附件一: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1全部内容,愿

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投标总报价,总工期

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

的工期要求为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如中标,我方承诺:

(1)将派出

(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建造师执业证书注册编号) 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2)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5)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6)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7)政府审计部门要求对我方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的,我方无条件接受延伸审计并主

动配合。

5.我方已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其有关资料(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保证其

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若存在虚假,同意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弄虚作假进行处理。同时,声明不

存在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4.3款(第10项除外)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一旦我司该工程中标,将严格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的通知》(泉政办规〔2025〕7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建建〔2014〕16号)、《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

筑工地渣土运输管理的通知》(晋建综〔2015〕282号)(上述文件如有最新规定或更新的,按最新文件执

行)要求对建筑渣土进行处置及运输管理。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将建筑渣土运输委托给已纳入市渣土车

安全管控平台目录且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及时组织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废土处置

运输审批手续,并取得公安部门核准的行驶路线牌,督促运输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建筑废土装载和

处置,落实车辆登记、车厢闭密、净车出场等文明施工措施。

7.本工程若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服务业务,一旦我方中标,

如我方不具备“建机一体化”服务业务资格,承诺按闽建筑〔2012〕35号文及闽建筑〔2013〕12号文要求

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

8.一旦我司该工程中标,我方承诺严格执行《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

建筑〔2016〕34号)规定,加强工程项目劳务工人实名制组织管理。

9.我方承诺在近三年内,我司及我司法定代表人、拟派出项目负责人不存在行贿犯罪行为。否则,自

愿放弃中标资格。

10.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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