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大件垃圾清运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零散谈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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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6-18
发布于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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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拟采购大件垃圾清运服务供应商1家,拟对该项目采用零散谈价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有关事宜如下:

一、采购单位: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二、项目名称: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大件垃圾清运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

三、报名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逾期不予受理。(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30

下午:14:30-17:00

四、报名方式:

(一)线上报名:提交零散谈价公告“第五点”要求的加盖公司鲜章资料的扫描件至https://f.kdocs.cn/g/3qubPmHj/填报。

(二)现场报名: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营门口院区综合采购部,提交“第五点”要求的加盖公司鲜章的相关资料原件。

五、报名资料:

(一)独立法人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报名表(见附件1)。

(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人资格证明(见附件2)。

(五)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若由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谈价的,可不提供)。

以上所有资质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鲜章,资质不齐和未按要求提交报名资料的供应商,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六、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预算:4.5万元/年,最高单价限价:1880元/车次。

(二)服务期限:三年,一年一签。

(三)服务地点:

1、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营门口院区(成都市金牛区互利西一巷8号);

2、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九江院区(成都市双流区草金路105号);

3、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大邑院区(大邑县青霞街道晋王社区15组)。

七、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八、参数要求(含配件)或服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服务内容

供应商需处理重量≥5kg或体积≥0.2立方米或长度≥1米的废弃物,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废家用电器、家具、床垫等。

(二)转运车辆要求

1、车辆种类:压缩式垃圾转运车;

2、有效载重≥8吨;

3、压缩容积≥14m³。

(三)最高单次限价:1880元/车次

(四)服务要求

1、供应商在大件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采购人相关管理制度。

2、供应商应保证清运车、清运过程、倾倒点符合符合《成都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暂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要求。

3、每次清运后,供应商还需负责大件垃圾暂存间的卫生保洁。

九、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服务地点:

1、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营门口院区(成都市金牛区互利西一巷8号);

2、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九江院区(成都市双流区草金路105号);

3、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大邑院区(大邑县青霞街道晋王社区15组)。

(二)合同期限:三年,一年一签。

(三)服务响应

1、常规响应:应于采购人发出清运通知后3个自然日内完成清运;

2、紧急响应:应于采购人发出清运通知后1个自然日内完成清运。

(四)付款方式

每季度结算1次,按中标单价×实际清运车次据实结算。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合法有效足额发票后60个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供应商指定账户。

(五)服务考核

1、服务期内,供应商服务质量需接受采购人考核,考核标准详见附件4。考核按月进行。每年度考核通过后方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2、考核扣分标准:(每扣1分 = 50元人民币例:单次考核扣20分,则扣款 = 1000元。)

(1)单次考核得分≥90分正常结算;

(2)单次考核得分80~89分按扣款标准执行,通报整改;

(3)单次考核得分70~79分,扣款 ×1.2 倍,书面警告;

(4)单次考核得分60~69分,扣款 ×1.5 倍,约谈负责人;

(5)单次考核得分<60分,当月服务费按80%结算;

(6)单次考核得分连续2次<60分,取消供应商资格。

(六)违约责任

1、采购人违约责任:

采购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款项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发出催款通知书,自催款通知书约定的合理支付期限届满后采购人仍未支付的,供应商有权要求超哥支付应付款项及利息[利息以应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计算时间为自催款通知书中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供应商违约责任:

(1)若供应商不能按照采购人的要求的时限及时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逾期3日,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供应商则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20%向采购人偿付违约金。

(2)若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经采购人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采购需求内容又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且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供应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业标准、行业相关规定、采购人现场管理制度及本采购需求的约定,造成采购人或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采购人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司法机关等裁决应由采购人赔偿的费用等。

(4)供应商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还应赔偿采购人损失尚未补足的部分。

(5)因供应商安全措施不力导致设施损坏或人身伤害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供应商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赔偿全部损失。

(6)供应商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采购人为主张权利而实际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邮件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和调查取证的费用,以及来自行政机关的罚款等。

十、与我院合作中的供应商将接受我院诚信度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我院有权终止合作,并列入黑名单。

十一、凡愿意报名参加我院谈价项目的供应商,均视为无条件认同并满足我院提出所有谈价要求。

十二、联系方式:

地址:成都市营门口互利西一巷8号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综合采购部

联系人: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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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 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大件垃圾清运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供应商报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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