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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0日-2026年7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情况(滨湖区)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全文) |
发文时间 |
| 1 |
关于无锡胡埭工业园有限公司新开桃韵河、前进浜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6〕6039 无锡胡埭工业园有限公司.doc |
2026/7/23 |
| 2 |
关于无锡雪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仙河苑定销商品房项目周边道路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6〕6040 无锡雪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doc |
2026/7/24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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