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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3日-2026年4月1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情况(滨湖区)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全文) |
发文时间 |
| 1 |
关于无锡润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幸福水库南侧岸线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6〕6017 无锡润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doc |
2026/4/14 |
| 2 |
关于无锡山水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漆塘村泄洪沟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6〕6018 无锡山水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doc |
2026/4/14 |
| 3 |
关于捷太格特电子(无锡)有限公司年产集磁环RA325万件、驱动控制器ITCC40万件、霍尔式基板ASSY41万件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6〕6019捷太格特电子(无锡)有限公司.doc |
2026/4/15 |
| 4 |
关于无锡创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防水线、电子线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6〕6020 无锡创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doc |
2026/4/16 |
| 5 |
关于江南大学综合科研大楼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6〕6021 江南大学.doc |
2026/4/17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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