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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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G325NX1000049 |
| 项目名称 |
宁国运新能源(中宁)有限公司32.67%股权转让项目 |
| 转让方名称 |
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转让比例 |
32.67 |
| 挂牌价格 |
0.000100万元 |
| 挂牌期间 |
20 |
| 挂牌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宁国运新能源(中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宁公司)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国运集团)全资子公司,主要承担集团在中宁县新能源项目相关投资建设相关工作。本次拟征集一名受让方作为中宁公司股东,受让宁夏国运集团持有其32.67%股权,承担项目公司对应比例实缴义务及新能源项目对应比例资本金出资义务。2、根据工作安排,宁国运集团拟于近期向集团内部管理企业无偿划转不超过16.33%中宁公司股权。划转后,宁国运集团持有中宁公司股权不低于83.67%,符合本次公开转让的基础条件。无偿划转及公开转让后,宁国运集团最终持有中宁公司股权不低于51%。3、其他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交易所备查资料。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企业法人,经营范围须同时包含发电、输电、建设施工字样(以营业执照为准)。2.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实缴资本金不低于1.9亿元人民币(以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为准)。3.意向受让方须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存款余额不低于人民币2.2亿元的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的开具日期和账户余额截止日期均在信息披露期内。若不同银行出具存款证明的,出具时间应为同一日期(以银行开具的银行存款证明为准)。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0.1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项目挂牌期满截止日16:30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受让资格。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转让方和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可按本项目交易条件和保证金处置方法的有关约定处置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让方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3.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后予以无息返还。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以及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同意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在交易双方完成工商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5.进场交易事项在股权交割后5个工作日内,最终受让方须与其他股东进行同比例增资并实缴,最终受让方首期实缴金额不得低于1.9亿元,若未能按期履约,须向宁国运新能源(中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万元。 |
| 原文链接地址 |
https://www.ntree.com.cn/portal/pro/index.jsp?proId=a35962d675ba4683a2f3a383816ed1b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