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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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G325NX1000051 |
| 项目名称 |
宁国运浩能新能源(盐池县)有限公司49%股权转让项目 |
| 转让方名称 |
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比例 |
49.0 |
| 挂牌价格 |
0.000100万元 |
| 挂牌期间 |
20 |
| 挂牌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宁国运浩能新能源(盐池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能公司)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国运集团)全资子公司,主要承担宁国运盐池惠安堡85万千瓦光伏复合项目相关投资建设相关工作。本次拟征集一名受让方作为浩能公司股东,受让宁夏国运集团持有其49%股权,承担项目公司对应比例实缴义务及新能源项目对应比例资本金出资义务。 2、其他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交易所备查资料。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0.1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项目挂牌期满截止日16:30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受让资格。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转让方和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可按本项目交易条件和保证金处置方法的有关约定处置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让方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3.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后予以无息返还。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以及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同意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在交易双方完成工商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最终受让方需在交易所对股权转让事项出具挂牌结果通知书7日内,完成首期4900万元注册资本金出资义务,若未能按期履约,须向宁国运浩能新能源(盐池县)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同时承诺在签署本协议后,与转让方在一个月内完成《宁国运浩能新能源(盐池县)有限公司股东增资协议书》签署(具体时间、期限以转让方通知为准),并与其他股东同比例向标的企业进行增资;最终受让方应在《宁国运浩能新能源(盐池县)有限公司股东增资协议书》签署后7日内完成增资后最终受让方认缴注册资本金未实缴部分的60%的出资【本次实缴资本金计算方式:实缴金额=(增资后最终受让方认缴注册资本-已实缴4900万元资本金)*60%】,并在15日内完成剩余未实缴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最终受让方上述出资义务总额不超过2.63亿元,后续出资事宜以双方协议约定为准。 |
| 原文链接地址 |
https://www.ntree.com.cn/page?to=proUtrg&proId=d6fc516fc58f443f87ba8c73941686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