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单编号:P-XJ-25-012501
二、采购单名称:第二次电子汽车衡传感器采购项目
三、报价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0:00
四、报价有效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最高限价:*开通会员可解锁*元
六、组织形式:自行采购
七、采购执行单位: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码头有限公司
八、采购执行人:李晓波
九、采购执行人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十、询价类型:公开
十一、评标地址: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码头有限公司
具体规格、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要求等详见下表或附件。
|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税率 | 项目工期要求 | 地点 | 规格型号 | 备注 |
|---|---|---|---|---|---|---|---|---|
| 1 | 第二次电子汽车衡传感器采购项目 | 5 | 套 | 13% | 供货期7个日历天 | 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码头有限公司 | QS-D40t | 此次仅为询价,非一定采购 |
十、报价要求:请根据明细清单填报含税单价
十一、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后付款(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十二、其他内容:1.所报价格须是人民币含税价格(注明增值税税率),具体报价须包含原材料成本、包装、装卸费、运输费(送货到招标人指定的现场)、保险、上下车、利润、税金、政策性规费、售后服务等所有中标人应承担的全部费用。2、交货地点: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码头有限公司,交货前请提前通知,货物必须送到甲方指定地点。3、所提供的传感器需保证全新,与现有货物通道地磅(福州科杰电子衡器有限公司SCS-100)适配,若使用时发现无法与现有货物通道地磅适配,投标人应提供技术支持或无条件退货。4、产品不接受随意变更或替代,若有特殊说明的事项或所报内容与我司要求有差异,请在报价文件中注明。※5、上传盖章版报价单,报价单须加盖公章或报价专用章,报价有效期至少为90天。6、本项目以不含税总价报价最低者确定最终服务供应商。7、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8、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投标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有失实或弄虚作假的、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履行的、或经质疑,招标人审查确认因中标人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质疑成立的,招标人可以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9、此次仅为询价,非一定采购。10、若税费非13%,须重新注明税率,否则税率为13%。11、质保期从招标方验收合格结束日起不低于12个月。※12、资格要求(应答文件需上传):①报价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主体资格,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②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ccgp.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③备履行合同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符合公告备注第3条要求,并出具保证函。13、未满足※即为废标。
发布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