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230001]SC[CS]20250418
二、合同名称:便携式红外矿物分析仪采购
三、项目编号:[230001]SC[CS]20250418
四、项目名称:便携式红外矿物分析仪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黑龙江省第七地质勘查院
地址:绥化市北林区康庄路57号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供应商(乙方):北京德严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东区产业基地景兴街18号院1号楼3层303室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六、合同主要信息
|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合计(元) |
| 1 |
便携式矿物分析仪 |
1(台)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 |
合同金额: *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肆万捌仟元整
七、本次验收内容
|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合计(元) |
| 1 |
便携式矿物分析仪 |
1(台)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 |
合同金额: *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肆万捌仟元整
八、验收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九、验收组成员:索良明、郭浩、李文龙、王晓鹏、高云鹏
十、验收意见:基于上述产品存在的问题,经我院联合验收小组一致认为该产品验收不合格,不予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我院正式提出以下处理要求: 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与我院对接退货事宜。我院并将本项目中标产品履约验收结果向上级财政监管部门报告。
十一、其他补充事宜:*开通会员可解锁*该公司回函表示尊重并配合我院提出的处理要求,委托我院通过快递邮寄退回交付的产品,但是作为合同乙方保留合同赋予的自身权利。我院后勤资产科按供应商要求将产品寄回到其指定地址,确认签收后我院依法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发书面通知至该供应商,告知其自发出通知之日起解除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名称:便携式红外矿物分析仪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30001]SC[CS]20250418)
黑龙江省第七地质勘查院
*开通会员可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