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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广东)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国投健康广州麓湖医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附件收悉。按《报告表》所述,国投健康广州麓湖医养项目(以下简称“本改扩建项目”)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登峰街道恒福路117号,原为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疗养院(以下简称“原有项目”)。原有项目设医疗住院床位100张,总用地面积为2352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595.87平方米,现已停止运营并移交给国投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广东)有限公司。本改扩建项目在原有项目用地范围内实施,拟转型为医养结合型健康养老综合体。主要建设内容为:对原有项目的3栋主体建筑(4#养老综合楼、5#医疗康复楼、6#护理楼)及辅楼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改造,设备更新,其他辅助用房简单修缮,并在现有用地范围内新增1栋单层的消防泵房(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改扩建完成后,项目建筑面积为15665.87平方米,共设置床位337张(其中医疗护理床位297张,养老床位40张),设有内科、外科、中医科、康复医疗学科等科室,不设传染病、结核病、放射
科及口腔科室。
本改扩建项目拟设置员工340人,年工作天数为365天,每天3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9948.4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不包括核与辐射相关内容,项目如设置辐射类设备须另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不良变化;在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 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及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及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及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予以落实。
2. 施工期间应加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中“6个100%”扬尘防治措施。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猎德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施工含油废水、暴雨径流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其他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过程,不外排。施工期应按照建筑废弃物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和处理各类固体废物,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理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3. 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及施工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并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综合防治措施。施工期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限值要求。
(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 污水处理站采用地埋式加盖密闭设计,产生的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经密闭抽风收集,通过生物滤池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由污水处理站楼顶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备用柴油发电机燃油尾气经收集,通过水喷淋系统处理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一时段一级标准后,由配电房楼顶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食堂油烟废气经收集,通过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限值要求后,引至4#养老综合楼楼顶11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污水处理设备周边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和甲烷)无组织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要求。边界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 医疗废水及地面清洁废水通过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工艺:格栅+调节池+AO+沉淀池+臭氧消毒工艺,设计处理能力:82t/d),与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预处理的食堂含油废水一起通过项目东南面DW001排放口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猎德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废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预处理标准。
3. 合理布局主要噪声源,对主要噪声源控制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用减振、隔声、消声等综合措施。项目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 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临时贮存、转移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餐厨垃圾和废油脂交由相应单位处置。废弃包装物(未沾染毒性或感染性物质的纸盒、纸片、塑料等)交由资源回收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污泥、废紫外线灯管、废机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定期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按时完成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置。
5.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如因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佳而引起投诉,你单位应立即整改。
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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