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广州长都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广州长都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附件收悉。按《报告表》所述,广州长都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租用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内自编6号10号馆201室和1楼部分区域建设“广州长都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项目”,其中201室占地面积为1600平方米,1楼部分区域占地面积为20平方米。本项目属于P2级别实验室,主要对肝癌、结直肠癌、卵巢癌等患者的癌细胞进行体外培育(克隆),采用3D生物打印技术,建立一套全新的个性化肿瘤模型系统(3D-PTA),通过观察该模型对多种化疗和靶向药物的敏感性,为癌症患者提供治疗方案指导,实现为癌症患者进行个体化药物筛选和治疗。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建成后,主要从事治疗肿瘤相关药物的敏感性测试,预计年检测量为5000例。
本项目检测对象不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不涉及活体(动物)实验,不涉及中试、生产、转基因、放射性及P3、P4级实验。项目后期如涉及其他领域的检验及实验,则另行办理环评。
本项目劳动定员80人,实行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工作260天,夜间不工作。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不良变化;在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不涉及土建施工,仅进行内部装修及设备安装,施工期间应加强环境管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主要依托公共厕所的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或带有隔音、消音的机械设备,避免多种设备同时施工以降低施工期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期间,应按照建筑废弃物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和处理各类固体废物,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理处置。废弃包装材料收集后交由相关单位回收。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统一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 实验废水(实验试剂配制废水、水浴锅排水、二氧化碳箱换水、废弃冰、实验器皿第三次清洗废水、蒸汽灭菌器排水、实验室地面清洗废水、洗手废水)经1楼废水间废水处理设备(处理工艺:酸碱中和-沉淀-臭氧消毒,设计处理能力2m3/d)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依托所在建筑污水管网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最终汇入大坦沙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依托所在建筑的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大坦沙污水处理厂处理。
2. 实验室挥发废气、乙醇消毒废气经生化实验室的通风橱收集后,与清洗灭菌间及危废暂存间的异味一起引至10号馆和7号馆楼顶连廊处的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7号馆楼顶23米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实验室涉及生物气溶胶的实验操作均在生物安全柜内完成,生物气溶胶经生物安全柜自带的高效过滤器过滤后在室内排放。项目边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3. 合理布局主要噪声源,对噪声源控制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用减振、隔声、消声等综合措施。项目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 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临时贮存、转移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包装材料、办公空调机组废过滤器收集后委托合法合规的单位处置。实验废液、样品处理废物、实验废弃物、废过滤器、废活性炭、污水处理污泥、废灯管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定期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按时完成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置。
5.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如因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佳而引起投诉,你单位应立即整改。
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