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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前 招标变更 安徽 - 合肥市
导出pdf滨湖明珠小区24台电梯更新项目答疑公告
“滨湖明珠小区24台电梯更新项目”(项目编号:2025AFBAZ50485)项目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业绩:“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不少于200万元的所投品牌旧梯换新梯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注:(1)业绩应为已履约完成业绩;(2)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①业绩合同;②监督检验报告关键页(监督检验验收报告中施工单位名称须与合同签订乙方保持一致,否则不予认可)。(3)上述证明材料中如无法体现投标人名称、合同签订时间、项目内容等关键评审因素的,须同时提供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招标文件要求“监督检验报告中施工单位名称须与合同签订乙方保持一致”,
该条款对采用总分经营模式的投标人造成不公平限制。我司作为跨国企业,采用“总公司签约、分公司落地执行”的模式,完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亦是行业通行做法。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其行为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贵方条款无视这一法律和事实,强行将总分公司视为不同主体,以此否决我司真实、优质的业绩,此为典型的“以不合理条件实行歧视待遇”。该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影响公平竞争。望贵方予以充分考虑并调整,明确“当投标人提供的监督检验报告中的施工单位为其分公司时,只要提供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隶属关系证明,该业绩即应予以认可”。
答: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其行为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监督检验验收报告中施工单位为合同签订乙方分公司的,提供总公司与分公司的隶属关系证明,该业绩予以认可。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制造商荣誉项、产品节能项、生产条件及研发能力、制造商资信项是否修改?
答:以上制造商荣誉、产品节能项、生产条件及研发能力、制造商资信项条款并未进行区域限制不具有排他性。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滨湖明珠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洞庭湖路交口滨湖明珠小区
联系人:胡工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7号楼
项目联系人:鲍工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66220388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 招标澄清文件(电子签章版).pdf
本公告地址:https://www.diantizb.com/view/159/absDFZoBg7S5K-632Oup.html
公告原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