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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开通会员可解锁*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 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通讯地址:青铜峡市银河街73号(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
邮 编:7516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青铜峡铝业分公司改建危险废物暂存库项目 |
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二 |
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铝业分公司 |
宁夏博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二,在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铝业分公司现有厂区内进行改建,主要将现有厂区内1座砖混结构的一般库房改建为建筑面积为7842.04m2的危险废物贮存库,项目总投资为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800万元。 |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二)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废气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各类危险废物在贮存时产生的NMHC及大修渣分拣产生的粉尘,本项目产生少量的NMHC经负压收集后送至两级活性炭处理后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粉尘一同经1根25m高排气筒(DA012)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中NMHC限值要求,颗粒物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中颗粒物限值要求;无组织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不新增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 (四)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通过选用低噪音设备、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项目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五)运营期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项目固体废物为废铝灰及废活性炭,暂存于本项目改建危废贮存库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