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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区总医院江田分院项目(一期)(监理)
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
招标项目编号:E35*开通会员可解锁*75003
各投标人:
关于“长乐区总医院江田分院项目(一期)(监理)”招标文件更改事宜的通知及投标人质疑的答复如下:
一、 招标文件更改事宜的通知:
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项要求中:“(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 岗位名称 |
人数 |
最低资历要求 |
| 专业监理工程师(土建工程专业) |
1人 |
满足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人员备案要求 |
| 专业监理工程师(机电安装工程专业) |
1人 |
满足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人员备案要求 |
| 专职监理员(土建工程专业) |
1人 |
满足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人员备案要求。 |
| 专职监理员(机电安装工程专业) |
1人 |
满足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人员备案要求。 |
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他监理人员名单,只需承诺按招标文件要求配备其他监理人员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承诺书》,中标后按招标文件要求承诺到位。”,
现变更为:“(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 岗位名称 |
人数 |
最低资历要求 |
|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 |
2人 |
满足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人员备案要求 |
|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员 |
2人 |
满足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人员备案要求 |
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他监理人员名单,只需承诺按招标文件要求配备其他监理人员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承诺书》,中标后按招标文件要求承诺到位。”。
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5项中“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变更为:“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
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3项履约保证金中“履约担保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修改为:“履约担保期限:履约担保有效期应持续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28日止”。招标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此修改为准。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8项内容:“4、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抽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确定的中标人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按规定重新抽取、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该条款内容予以删除。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8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新增条款:
“2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3.1.1条款修改为:
“确定入围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综合评估法采取有限数量入围评审制。
1) 投标人数量不多于10家时全部入围评审。
2) 投标人数量多于10家时,从所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0家入围评审。
3) 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时,再从剩余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5家入围评审,直至合格投标人不少于3家。”
招标文件中与此条款冲突的内容以此条款为准。
二、投标人质疑的答复:
1、问题:本项目层数、建筑高度多少?
答:本项目层数1-6层,1栋为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多层公共建筑,4栋为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2、问题:招标文件第17页项号48的“1、...如施工工期延误,委托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补偿费用及奖励金(注:如项目工期延长,监理服务费不另行调整)”,建议修改为“…如因监理人原因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委托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补偿费用及奖励金(注:如因监理人原因造成项目工期延长,监理服务费不另行调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问题:招标文件第18页项号48中13“在监理服务期间内如发包人根据现场情况发函告知承包人增加“其他主要人员”,承包人应无条件响应”,建议增加其他主要人员的费用另行计取另行支付。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问题:招标文件第74页(40)“指派一名监理员驻预制构件厂现场...”,第80页9.2.8“...监理单位需针对预制构件厂家派专人驻场确保材料生产质量 ...”,上述人员可否由项目监理部除总监外的其他人员兼任或上述人员驻场的费用另行计取另行支付?
答:可由项目监理部除总监外的其他人员兼任。
5、问题:本项目“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而招标文件第77页5.3“预付款:/”,按闽建[2017]9号文第六条“(七)……且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项目监理机构进场前支付等额的预付款。” 强烈要求取消履约保证金的要求或增加支付监理人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监理费预付款?
答:专用合同条款“5.3支付酬金 预付款: / ”修改为:“5.3支付酬金 预付款:合同金额的10%”。
6、问题:招标文件第77页5.3(2)包含“缺陷责任期”。
理由:本项目监理费仅为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并且是参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以建安结算造价为计费额计取并调整本项目监理费,施工监理阶段不含“缺陷责任期”。
建议:删除“缺陷责任期”或修改为“若需监理人提供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费用另行计取另行支付”。此外,第77页5.3(2)“...发改价格【2007】 670 号文件下浮50%作为最终结算价支付至97%;剩余3%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建议修改为“...发改价格【2007】 670 号文件下浮50%作为最终结算价支付至100%”。
答:删除“缺陷责任期”,专用合同条款5.3(2)“...发改价格【2007】 670 号文件下浮50%作为最终结算价支付至97%;剩余3%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修改为:“...发改价格【2007】 670 号文件下浮50%作为最终结算价支付至97%;剩余3%待完成结算后支付至100%”。
7、问题:招标文件第77页5.3(3)“...本工程监理工期若有顺延或缓建后又续建,监理服务期随施工期延长而随之延长,委托人不再另行补偿监理费”,建议修改为“...本工程监理工期若因监理人原因有顺延或缓建后又续建,监理服务期随施工期延长而随之延长,委托人不再另行补偿监理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8、问题:招标文件第80页9.2.10的4.2.3、6.2.2、6.2.3强烈要求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中的合同专用条款修改为“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9、问题: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整治招投标领域强制要求中标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行为的函》(闽发改法规函[2021]144号)的文件精神,要求取消招标文件中“监理单位履约承诺书”中第16、中标后本项目监理部工程收入依法在长乐地区缴纳相关税费。
答:本条款内容予以删除。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中心卫生院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