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附属小学教学楼及综合场馆项目(施工)(评定分离)(重新招标)-变更公告
变更
发布时间:
2026-06-18
发布于
福建福州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福建师范大学附属小学教学楼及综合场馆项目(施工)(评定分离)(重新招标)补充通知(第01号)

现将由我司组织招标的福建师范大学附属小学教学楼及综合场馆项目(施工)(评定分离)(重新招标)(招标编号:E35*开通会员可解锁*38003)有关事项答疑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1、定标方案中履约保障:对投标人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级进行横向比较,等级最高的得 10 分,下一级的得 6 分,再下一级的得 2 分。这分数差距这么多,有失公平,请代理修改?

答:详见本补充通知“二、补充通知部分”第4条。

2、项目负责人的年限以“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签发日期为准”,能否改成“从一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日期算”?

答: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3、定标方案中“企业实力”要求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 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 5500 平方米以上(包括采用非装配式钢结构的建筑面积,即此单体建筑的全部建筑面积)的装配式钢结构民用建筑工程。 请问单体建筑面积达到5500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混合结构(装配式混凝土+装配式钢结构)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是否符合。请不要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谢谢!

答:投标人提供的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或装配式建筑认定证明文件(施工阶段)证明材料中,结构类型须为装配式钢结构。

4、定标要素-企业实力中关于业绩要求“若福州市(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业绩得分以各成员的最高业绩得分计取。”请问福州市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提供一项业绩,联合体成员提供一项业绩,是否满足两项业绩加分?

答:投标人业绩得分以各成员的最高业绩得分计取,即分别计算该投标人各联合体成员的业绩得分并排序,取最高分作为该投标人业绩得分。

5、招标控制价里工程量为零的清单 问:清标清出工程量为零的材料,建议删除。

答: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P109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对于合同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问:不利物质条件为不可抗力,“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合理。请按合同通用条款“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调整。

答: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7、招标文件P883第九章 定标方案中未提供定标文件格式 问:请提供定标文件格式。

答:本项目不提供定标文件格式,请投标人自行根据定标方案编制定标文件。

8、招标文件P846资格文件说明与电子标书生成器中资格文件说明不同,招标文件P862商务文件说明与电子标书生成器商务文件说明不同。并且电子标书生成器中说明无法进行编辑修改为招标文件说明。 问:电子标书说明是否无需修改,内容按招标文件说明提供。

答:请投标人按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标书生成器固定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9、招标文件P846资格文件说明“其中,六、拟分包企业情况,十三、类似工程 业绩情况汇总表取消。”电子标书系统中两个节点还是存在且无法删除。 问:是否可以空白提交,业绩材料仅在定标文件内提供。

答:投标人无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企业情况及类似工程业绩。投标文件的业绩相关材料与定标文件的业绩相关材料相互独立,请投标人留意。

二、补充通知部分:

1、招标文件第9章“定标方案”“五、定标标准和方法”中第2项“人员答辩”。中,“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进行答辩的,该项不得分。”修改为“投标人未按要求参加答辩的,该项不得分。”

2、招标文件第9章“定标方案”“五、定标标准和方法”中第3项“项目团队1”修改为:1、拟派项目负责人满足基本资格条件的,得5分。证明材料:提供有效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扫描件、社保缴费证明。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项不得分。

3、招标文件第9章“定标方案”“五、定标标准和方法”中第5项“项目团队3”修改为:1、对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进行横向比较,等级最高的得3分,下一级得2分,其他不得分。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提供拟派出技术负责人名单,名单人员须与投标文件中对应人员一致,并提供有效的职称证书扫描件、社保缴费证明。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本项不得分。

4、招标文件第9章“定标方案”“五、定标标准和方法”中第7项“履约保障”修改为:1.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履约保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社会贡献度、②服务便利度、③团队到岗履职、④应急抢险救灾保障能力、⑤维保能力等)。投标人提供的履约保障方案并完整体现以上五点内容的,得15分,未完整体现以上五点内容的,每遗漏一点扣3分。未提供履约保障方案的本项不得分。本项满分15分。

5、通用本补正数据表修改如下:

序号

条款号

原通用本内容

补正后内容

1

第3章第1节第3.1.8条

(3)对除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外的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评标委员会根据《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仅评审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人员岗位和数量要求,投标人无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对除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以外的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评标委员会根据《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仅评审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人员岗位和数量要求,投标人无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其他”增加:34.2.33投标人所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建设主管部门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无法通过建设主管部门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支付违约金。

7、《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完整格式详见本补充通知附件,请投标人根据附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8、删除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其他”34.2.29条款,后续条款序号对应调整。

9、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5项增加:4、根据闽建筑〔2022〕3号规定“项目存在危大工程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第七条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危大工程清单,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拟派出的安全员及其社保凭证,技术文件应当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技术文件采用合格制评审。”,投标人应在资格文件中根据《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附上拟派出的安全员的有效安全员证书及其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否则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10、招标文件第9章“定标方案”“五、定标标准和方法”中第8项“企业实力”修改如下: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面积5500平方米以上(包括采用非装配式钢结构的建筑面积,即此单体建筑的全部建筑面积)的装配式钢结构民用建筑工程,每提供1项得3.5分(满分7分),若福州市(准)龙头企业作为牵头人与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业绩得分以各成员的最高业绩得分计取。

项目负责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面积5500平方米以上(包括采用非装配式钢结构的建筑面积,即此单体建筑的全部建筑面积)的装配式钢结构民用建筑工程,每提供1项得3分(满分3分)。

(1)投标人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可重复计算。

(2)“类似工程业绩”应附上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注:a.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未明确标明项目负责人的,或施工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其项目负责人业绩不计。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或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中,应当标明项目负责人,且标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注明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否则不予加分。

①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②“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

③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或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3)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数据中的“建筑面积”指标信息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4)通过上述平台查询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与上述第2项“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同一指标特征不一致的,以最小值为准。通过上述平台查询的“竣工验收日期”与上述第2项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早时间为准。上述平台没有载明竣工验收日期,或上述第2项竣工验收证明没有签署竣工验收日期的,其业绩不计。

(5)本项目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的结构类型应为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不包括室内连廊、室外连廊或室外辅助设施或室外服务设施(含公共卫生间(室外厕所)、岗亭(保安亭)、饮水站、自动售货机、休息亭、停车场、信息亭、废物回收站(垃圾房)、充电桩、公用电话亭、变配电房等)。若投标人所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投标人还须提供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或装配式建筑认定证明文件(施工阶段)的原件彩色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若投标人所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投标人还须提供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或装配式建筑认定证明文件(施工阶段)的原件彩色扫描件,及该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业化建筑或装配式建筑认定规定或认定办法的文件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官方网页截图,否则其业绩不计。根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筑〔2021〕108号),福州市下属各县(市)区、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阶段评价意见也予以认可。

注:单体建筑面积认定标准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招投标领域相关文件释义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24〕19号)规定执行,即:

一、闽建筑〔2017〕39号文所称的单体建筑是指建筑群中每一个独立的建筑物,具有相对独立的功能和结构,可以单独进行设计、建造和使用。单体建筑面积是指一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以及地下建筑面积。

二、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能作为单体建筑面积的工程业绩使用。但群体建筑中某一单体的地下室与其他单体相连且为整体基础的,其地下建筑面积与其上的某一单体建筑面积合并后的总面积,可以作为单体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此外,若地上建筑是通过附属楼或裙楼或连廊等建筑物连接而成的建筑,则“单体建筑面积”按地上各幢主楼建筑面积分别单独计算认定,其中附属楼、裙楼、连廊的建筑面积按地上建筑共同连接的建筑所占比例分摊原则计算其相连接的、附属楼、裙楼、连廊所对应的建筑面积。

本“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

四、投标人诚信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参与 (招标项目名称及标段) 的投标。作为法定代表人,本人清楚知晓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活动的情况。本人已详细阅读承诺函的内容,并在此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投标,没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没有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

二、经确认,我单位在本项目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情况(应单选,并在方框内打“√”。未勾选的,视为默认选择第1项。)

□ 1.由本单位在岗造价人员使用本单位实名或本单位员工实名的计价软件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2.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提供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并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加盖负责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章以及负责审核的一级注册造价师姓名章。同时,清楚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项情形及委托编制带来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

□ 3.按招标文件规定,无需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经确认,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

(一)从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渠道获取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控制价电子文件,没有通过其他不正当渠道获取招标文件。

(二)使用本单位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

(三)没有向其他投标人提供本单位的投标文件信息,也没有获取他人的投标文件信息。

(四)由本单位在岗人员办理投标保证金事宜。

(五)授权委托的投标代理人为本单位在岗人员。

(六)递交的投标文件及其有关资料(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资料)没有弄虚作假。

四、我单位和我本人清楚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规定。清楚知晓下列行为将被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招投标监管部门将结合相关事实证据,依法予以查处。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上传、解密(开标现场上传、解密除外)。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或同一计价软件加密锁编制。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认定的其他行为。

五、我单位和我个人清楚并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六、我单位如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及出借他人资质的,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刑事、行政和纪律处罚以及失信惩戒。我单位知晓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其中对于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七、本承诺函由我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盖章或本人亲自签字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实体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签字)

承诺时间:

注:

1、本承诺函须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填写,加盖单位实体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后扫描上传。

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须将本承诺函原件提交招标人。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