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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工程名称 |
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C1、C2、C3、D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工程总承包(EPC+O) |
招标阶段 |
工程总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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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澄清内容如下: 1、本项目原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说明”作废,以随本答疑同步发出的“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说明”为准,请各投标人在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节点中自行下载,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3项的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内容修改为 :“本项目工程总承包部分最高投标限价 139438715.00 元,其中:①本项目总设计费 7000000.00 元,其中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他专项设计费为 6940000.00 元,BIM 技术应用费 60000.00 元,②建安工程费:本项目建安费最高投标限价为:*开通会员可解锁*.00 元(含暂定金 1500000.00元),其中修缮类建筑 4354232.00元,新建类建筑(含配套工程)128084483.00 元。暂定金额、设计费报价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按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中涉及该内容的均做相应修改。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7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修改为:评标委员会构成:9人,其中:①招标人代表0人;②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6人;③招标项目涉及投融资或运营的,投融资相关专业专家0人,运营相关专业专家 3 人。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C 类)” -2.2.4(6)“其他因素评分标准”的评分标准有修改,以本答疑纪要附件一为准。 5、本项目招标文件-“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C1、C2、C3、D地块城市更新项目租赁合同”有修改,以本答疑纪要附件二为准。 6、原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布的《合同附件》中的“4、合同附件-技术参数篇:(包括重点材料设备技术参数、精装物料表等)”作废,以随本答疑同步发出的“4、合同附件-技术参数篇:(包括重点材料设备技术参数、精装物料表等)8.19”为准,请各投标人在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节点中自行下载,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4.1.10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增补以下内容:“本项目场地受限,场地内现有办公场地狭小,承包人需根据现场场地条件进行总体规划,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自行外部租用,租赁范围使用过程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再增补。” 8、因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1.4.2有关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变更违约金,与合同相关条款存在不一致,现统一调整。将专用合同用条款“4.5.7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按照200000元/次承担违约金,(因身体健康、离职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岗位职责,向承包人说明,并取得承包人认可的情况除外)。”修改为“4.5.7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按照100000元/次承担违约金,(因身体健康、离职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岗位职责,向承包人说明,并取得承包人认可的情况除外)。” 9、因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1.4.2有关其他人员变更违约金,与合同相关条款存在不一致,现统一调整。将专用合同用条款“4.6.6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50000元/人次承担违约金。” 修改为“4.6.6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30000元/人次承担违约金。” 10、本项目联合体成员数不得超过5家。 1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C 类)”的“BIM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配备的BIM 技术人员可合并计算。 12、招标文件原内容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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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厦门地铁上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开通会员可解锁* |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6年08 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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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12 |
2.2.4 (6)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一、运营承诺(20分): 1.承诺主体: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中负责运营的所有成员。承诺自负盈亏,负责项目全周期运营管理责任,围绕商业、酒店运营、文化传承、社区服务核心目标,建立专业化、精细化、智能化运营管理体系,确保项目可持续运营。 2.承诺事项: ① 租赁范围:承诺整体租赁本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依照后期规划设计定稿为准,下同)。 ② 租赁期限:承诺租赁期为5年+3年,自酒店开业起算,前5年租赁期届满6个月之前,双方就继续租赁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书面意见的,可继续租赁3年,顺延期间的收益各方在确定延期后共同商议。 ③ 租金:酒店开业满一年前为培育期,培育期无需支付租金,租赁期前5年合计承诺支付租金4500万元,各租赁年度应支付租金为:第二年租金900万元;第三年租金1100万元;第四年租金1200万元;第五年租金1300万元。 ⑤ 筹备期投入资金:不少于600万元。 ⑥ 承诺合同签订后未兑现承诺事项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含补足实际支付租金与承诺租金缺口),且招标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⑦承诺成立项目运营公司。若为联合体投标人的,联合体全部成员均应当成为该项目运营公司的股东。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设立项目运营公司,须事先取得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应以该项目运营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唯一运营主体(简称“项目公司 ”),且项目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整),并应于【项目公司成立后5年内】全部实缴到位,且提供有效的实缴证明。 3. 上述承诺需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具体格式投标人自拟。 投标文件满足上述第1项、第2项和第3项全部要求的,得 20分,否则不得分。 二、运营方案(40分): 评标委员会根据发包人要求、招标项目运营需求,对投标文件中下述各方面内容进行横向评审【横向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在参与评审的投标文件范围内,充分、客观、认真地集体分析、研究、比较后,必须根据每一个评分因素的评分标准,分别按“最优秀”、“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规定分数进行评分,其中“最优秀”档只能评定给能够结合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编制运营方案且唯一最优秀的投 标文件,“优良”档只能评定给不超过2个优良的投标文件。】 1.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项目基础分析与整体策略,对项目价值与历史文化进行挖掘,分析项目区位、周边市场环境和客户画像等方面的全面性、整体性、适应性进行横向评审,要求市场调研详实完整,分析结论能充分支撑后续运营策略,最优秀得6分,优良得3分,一般得1.5分,差不得分。 2.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的项目定位与规划策略(含酒店品牌定位及品牌引入),对项目总体定位、整体布局规划和开发运营难点与对策等方面的全面性、整体性、适应性进行横向评审,要求项目定位功能完善,以历史文脉活化,结合南洋风格,引入厦门老字号品牌,打造沙坡尾作为旅游景区的厦门城市更新示范项目,实现历史街区保护与商业价值的有机融合,形成"有历史、有文化、有特色、有活力"的厦门城市新名片。最优秀得6分,优良得3分,一般得1.5分,差不得分。 3.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整体运营方案,对重点区 域打造方案、整体运营思路与模式和招商策略与发展愿景等方 面的全面性、针对性进行横向评审,要求统筹商业+酒店双业态定位,客群无割裂;空间布局兼顾地铁客流、商业、酒店互通引流与独立动线,要求有可落地运营对策,最优秀得10分,优良得 5分,一般得2.5分,差不得分。 4.针对本项目梳理品牌系列,包括明确酒店品牌层级、品牌选型分析及品牌引入承诺;明确招商业态配比、品牌梯队、首发经济、经营目标等方案,最优秀得10分,优良得 5分,一般得2.5分,差不得分;品牌承诺能结合项目定位于项目租赁合同签订后1月内,引入经招标人审核确认的酒店品牌(若该酒店品牌方要求的合作经营期限超过5年的,应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再加5分。 4.根据投标人提供人员岗位配置方案,对组织架构、人员 配置计划、岗位职责等方面的全面性、整体性、适应性进行横 向评审,最优秀得3分,优良得1.5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 注:运营方案最终得分为取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的算 术平均值为最终得分。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点后第三 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 3、 运营实力要求(40分): (一)独立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中的运营方)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下同)之日(含)起的前6年内承接过酒店或商业功能业态的城市更新(旧厂、老旧街区、历史建筑,不含净地新建)街区运营项目的,每提供1个项目得10分,本项满分20分。 1.投标人应提供相关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街区商业或酒店运营服务费收款发票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 2.投标人提供的合同协议书中应体现运营内容至少包括商业街区或酒店招商服务、运营管理服务等; 3.“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日期为准; 4.运营实效要求: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前,该项目已投入运营1年以上,且商业部分开业率或出租率不低于80%(需加盖项目委托单位(甲方)公章或提供其他具备同等证明效力的佐证资料); (二)独立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中的运营方)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下同)之日(含)起的前6年内运营的项目获得省级城市及以上更新示范项目的(旧厂、老旧街区、历史建筑,不含净地新建)得10分,满分10分。要求提供运营合同协议书及省级城市更新示范项目的证明材料。 (三)独立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中的运营方)须为本项目配备以下核心岗位,且提供近6个月在本单位的社保证明:满足以下第1项的得5分,同时满足1、2、3项的得10分; 1、项目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商业/酒店综合体运营管理经验,全程主导过至少1个同类型城市更新运营项目,需提供履历表和业绩证明(需加盖项目委托单位(甲方)公章或提供其他具备同等证明效力的佐证资料); 2、酒店运营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中端及以上品牌酒店(或精品民宿集群)运营管理经验(需提供业绩证明,要求加盖项目委托单位(甲方)公章或提供其他具备同等证明效力的佐证资料); 3、招商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街区式商业或社区商业招商经验,且要求近3年内主导完成过至少1个招商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开业率达到80%以上的项目招商落地(需提供业绩证明,要求加盖项目委托单位(甲方)公章或提供其他具备同等证明效力的佐证资料)。 五、其他因素最终得分为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得分之和并乘以权重K2。 |
附件二、租赁合同
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C1、C2、C3、D地块城市更新项目
租赁合同
2026 年 月
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送达地址: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送达地址: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目录
第 1 条 【承诺】 16
第 2 条 【双方确认的定义】 16
第 3 条 【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17
第 4 条 【租赁关系的存续】 18
第 5 条 【租赁房屋的交付使用】 18
第 6 条 【装修改造】 19
第 7 条 【租金及水电燃气费】 20
第 8 条 【租赁房屋使用、修缮与返还】 21
第 9 条 【履约保证金及运营承诺】 23
第 10 条 【税费】 23
第 11 条 【甲方的义务】 24
第 12 条 【乙方的义务】 25
第 13 条 【违约责任】 26
第 14 条 【不可抗力】 27
第 15 条 【政府拆迁、征收、改造】 27
第 16 条 【通知与送达】 28
第 17 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28
第 18 条 【保险】 29
第 19 条 【其他】 29
签 署 30
甲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C1、C2、C3、D地块城市更新项目设计、施工、采购、运营等事项进行公开招标,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乙方为本项目中标运营单位,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房屋出租给乙方用于商业、酒店等经营活动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 1 条【承诺】
1-1 甲乙双方均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约定,并保证享有充分的权利、能力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双方已为此取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公司内部或其他相关的批准或授权。
1-2 甲方是合法设立及存续的公司法人,有权将本合同所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用于商业、酒店等业态运营管理。
1-3 甲方承诺租赁房屋为合法建筑,保证租赁房屋具有依法所需的、经审批合格的手续,并且不违反规划、设计、施工、交付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商业、酒店等业态运营管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建设项目消防审批、消防配套设备设施按商业进行功能规划)。
1-4 乙方是合法设立及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开设、经营的合法资格。
第 2 条【双方确认的定义】
2-1 “本合同 ”:本租赁合同及其附件、补充约定及协议等。
2-2 “本项目 ”:指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C1、C2、C3、D地块,思明区03-08厦港片区成功大道与民族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C1地块)、思明区03-08厦港片区民族路与料船头街交叉口西北侧地块(C2地块)、思明区03-08厦港片区民族路与料船头街交叉口西南侧地块(C3地块)、思明区03-08厦港片区大学路与演武路交叉口西北侧地块(D地块)。
2-3 “租赁房屋 ”:指本项目范围内所涉各类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空间。
2-4 “租赁面积 ”:即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详见本合同[附件 1 ]“租赁房屋平面图 ”),暂定14420平方米,最终以甲乙双方签订的[附件 2]“租赁面积确认协议书 ”所确定的面积为准。
2-5 “ 商业 ”:指乙方在租赁房屋内从事的以零售、餐饮、娱乐、教育、生活配套及社区服务等为主要经营内容的各类营利性业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零售店铺、餐饮门店、休闲娱乐场所、教育培训机构、便民服务网点等。
2-6“酒店 ”:指乙方或其授权第三方在租赁房屋内运营的以提供短期住宿为核心,并配套提供客房服务、餐饮、会议、健身、休闲等综合性服务的住宿类经营业态,无论其品牌形式或管理方式如何。
2-7“商业开业日”:租赁范围的商业部分对外营业面积达到80%及以上之日为开业日,开业日不得晚于商业竣备后6个月,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商业部分 ”特指合同第2-5 条定义的“ 商业 ”业态部分,各业态范围和面积以设计文件为准。
2-8 “酒店开业日 ”:租赁范围的酒店部分整体对外正式开业经营的日期,开业日不得晚于酒店精装竣备后6个月,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酒店部分 ”特指合同第2-6条定义的“ 酒店”业态部分,各业态范围和面积以设计文件为准。
2-9 “租金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金额。如无特别声明,本合同所述租金金额均为含税租金金额(增值税税率为9%)。
2-10 “交付使用之日 ”:甲方将租赁房屋实际交付给乙方使用之日。
2-11 “租赁期限 ”:整租自“ 酒店开业日 ”起开始计算合同租赁期限,持续至酒店开业日起满5年的最后一日止。酒店开业日起向后推算,至下月该日的前一 日为一个月,每满十二个月为一年。本合同约定的年、月如无特别说明均按本条约定的方式计算。
2-12 “年 ”:系指某一起始日至下年该起始日的前一 日,此为一年。
“ 月 ”:系指某一起始日至下月该起始日的前一 日,此为一月。
“ 自然年 ”:系指当年 1 月 1 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为一个自然年。
“ 自然季度 ”:系指以1个自然年的每三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划分的固定时间段。每个自然季度的起始日为该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结束日为该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 日。
“ 自然月 ”:系指当月 1 日至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自然月。
第 3 条【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3-1 租赁房屋位于中国思明区03-08厦港片区成功大道与民族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C1地块)、思明区03-08厦港片区民族路与料船头街交叉口西北侧地块(C2地块)、思明区03-08厦港片区民族路与料船头街交叉口西南侧地块(C3地块)、思明区03-08厦港片区大学路与演武路交叉口西北侧地块(D地块)(房屋详细位置,使用范围等详见本合同[附件 1] “租赁房屋平面图 ”)。
3-2 租赁房屋的总建筑面积约为14420平方米,详见[附件 1] “租赁房屋平面图 ”标注的乙方租赁范围。
3-3 关于最终租赁面积的确认及与租赁面积相关的费用结算,约定如下:
3-3-1 双方应以[附件1]“租赁房屋平面图”标注的界址范围作为面积确认的基础依据。甲方应于本项目取得《竣工备案证明》后,委托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房屋竣工测量报告》(下称“实测报告”)。
3-3-2 甲方应在收到实测报告后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签署[附件2]“租赁面积确认协议书”。
3-3-3 若最终实测建筑面积与约定面积(14420 平方米)的偏差比例超过±2%的,双方同意按实测建筑面积重新计算月租金(租金单价不变,月租金随面积同比增减);若偏差比例在± 2%(含)以内,则租金标准维持不变。待租赁面积确认后,双方对所付或所收租金进行多退少补。
第 4 条【租赁关系的存续】
4-1 甲乙双方同意,如双方在租赁期限届满至少6 个月前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乙方续租3年,租赁条件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逾期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按期终止。
4-2 自动延长期届满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 5 条【租赁房屋的交付使用】
5-1 甲方承诺按约定时间将租赁房屋整体或者分批交付给乙方使用(具体交付时间以双方后续协商为准,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以甲方书面通知交付时间为准)。双方应于交付当日签订[附件 3] “租赁房屋交付使用书 ”。
5-2 租赁房屋交付乙方后,乙方对租赁房屋的任何装修工程,应提供有关建筑、电气、给排水等工程的装修设计文件及消防备案或审核批复等相关文件给甲方备案。因乙方进行装修而引起的任何义务、纠纷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5-3 租赁期内,乙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在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并经甲方同意后可灵活使用租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租赁、合作联营和自主经营等。
5-4 若乙方因上述使用需要,要求甲方协助出具与租赁房屋相关的产权文件、租赁关系证明或同意函等资料, 甲方应在乙方提出书面请求后5个工作日 内配合提供。甲方依约出具的上述文件仅限用于乙方合法经营使用,因乙方用于非约定用途而引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 6 条【装修改造】
6-1 甲方负责交付前租赁房屋装饰工程的消防工程施工及相关报批与验收,甲方对上述事宜不收取任何费用。交付后的相关装修改造的相关报批与验收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2 在租赁期限内, 因经营需要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有权自行对租赁房屋做如下装修改造:
6-2-1 商业部分乙方有权自行进行不危及租赁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事项,包括在租赁房屋内自行增设及拆除轻质砖墙、轻钢龙骨隔墙,对租赁房屋的天花及地面装修进行变更,在租赁房屋内自行增设及拆除门窗(除外立面墙面外)。
6-2-2 商业部分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批(若需),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在租赁房屋内增设及拆除实心砖墙、中庭、扶梯、楼梯等,乙方有权变更租赁房屋外立面(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位、招牌位、墙面装饰、 门窗等),有权在本项目广场内增设及拆除广告立柱、广告灯箱、停车场出入口标识牌,乙方有权将租赁房屋屋面布置为室外公共休闲区。
6-2-3 酒店部分乙方不得对房屋主体装饰等进行装修改造,确需装修改造的需经甲方同意。
6-3 租赁期限内,若租赁房屋本体出现不符合消防规范的,则由甲方负责整改至满足消防规范要求,整改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因乙方自行改造等乙方原因引起的由乙方承担。
6-4 6-4-1 甲方负责租赁房屋建筑主体的维修、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屋面、屋顶及外墙防水、建筑外墙维修、外墙广告位维修,若因乙方自行改造等乙方原因引起的由乙方承担。
6-4-2 甲方配置及乙方自行添置的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含年检)、保养、维修、管理(含值班)和清洁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6-4-3 甲方配置的设备设施的大修及更换由甲方负责。此处所称“大修 ”,系指对租赁房屋中核心设备设施进行的恢复性维修,即通过全面解体、系统检测、深度修复或更换关键部件等方式,彻底恢复其原有技术性能、精度指标和安全可靠性(不涉及设备的改造升级,亦不改变其原有基本设计参数)。此类大修的典型示例包括:中央空调主机的全面拆解维修、电梯曳引机的更换、消防系统主泵的大修、配电及各专业系统寿命到期更新。
6-4-4 若因乙方装修需要或节能需要,乙方对甲方原有消防、空调、电梯等附属设备进行改造的,改造完毕后,日常维护(含年检)、保养、维修、管理(含值班)和清洁等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6-4-5 在租赁期限内,若由甲方配置的设备设施不满足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或规定的,则甲方应在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或规定要求的时间内将其配置的设备设施按照新的标准或规定进行改造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 7 条【租金及水电燃气费】
7-1 7-1-1 酒店开业满一年前为项目培育期,在此期间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7-1-2自酒店培育期结束之次日起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商业及酒店租金,各年度租金为:第二年租金900万元(即每月75.00万元);第三年租金1100万元(即每月91.67万元);第四年租金1200万元((即每月100万元));第五年租金1300万元(即每月108.34万元);
7-2 租金按自然季度支付,若所在自然季度不满三个自然月的, 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该非自然月所在自然月的全部日历天数计算。
7-3 乙方应当自酒店培育期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向甲方分别交纳首期租金,甲方收到租金后5个工作日内(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 开具足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乙方; 乙方应于每自然季度的首月10日前(以银行转账底单时间为准)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当自然季度租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收到租金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符合有关税收法律规定)。因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变化导致所开具发票税率变化的,租金不含增值税价款不变,并根据“租金不含增值税价款+承租人实际提供发票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调整租金。
7-4 乙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如下,如需变更,乙方应提前 15 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地址:
税务登记联系电话:
税务开户银行名称:
税务开户银行账号:
甲方指定如下账户接收租金,如需变更,甲方应提前 15 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双方书面确认。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7-5 水、 电、燃气费指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消耗的水费、 电费、燃气费。 甲乙双方应于移交前办理完成水、电、燃气的过户手续或以乙方的名称办理完成水、电、燃气的开户手续,乙方按照单独的计量表记录读数,并直接向有关的公用事业的供应商支付相应费用。若甲乙双方无法办理完成水、 电、燃气的过户手续或无法以乙方的名称办理完成水、 电、燃气的开户手续的,乙方按照甲方安装给乙方的计量表记录的数据及水、 电、燃气供应商提供的收费单价, 向甲方交纳含税的水、 电、燃气费, 甲方应提供相应发票。
第 8 条【租赁房屋使用、修缮与返还】
8-1 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甲方的设备、设施。
8-2 乙方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责任与风险,自负盈亏。乙方作为本项目对外出租及运营的签约主体,享有因项目经营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并承担与之相关的全部成本、费用、税费及法律责任。
8-3 乙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自行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标准,向入驻商户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经公示的合理服务费用。
8-4 因乙方对租赁房屋、设备设施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故障,或妨碍安全等情形的,乙方应及时知会甲方,乙方有义务维修或予以赔偿,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维修的,可由甲方代为维修,但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8-5 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0天内,乙方应迁离租赁房屋并书面通知甲方移交房屋。在此期间,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乙方退出租赁房屋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8-5-1 应自行将该租赁房屋内的属于乙方的所有动产(包括但不限于物品、广告牌、道具、标记、标识等,附属于租赁房屋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除外)撤除、清理、清扫,确保租赁房屋适于验收交接状态,并承担相应所有费用;
8-5-2 结清终止或解除日前所有应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
8-5-3 将租赁房屋所有钥匙、 门锁交付甲方;
8-5-4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应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或甲方要求的其他状态,即交还的租赁房屋应达到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租赁房屋时的原状( 自然磨损除外)或甲方要求的其他状态。若租赁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毁损的,乙方须进行维修使其恢复原状或就毁损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8-5-5 如甲方要求保留租赁房屋无法剥离或剥离后损害其价值的装潢、装修或其他附属设施的,乙方不得进行剥离、取回或毁损,甲方无需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乙方剥离或取回造成租赁房屋受损的,应赔偿甲方直接损失。
8-7 若乙方在本合同届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后,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继续占用租赁房屋,其占用不能视为合同延期或合同续订,在占用期间乙方需按日支付相当于本合同项下日租金的两倍的场地占用费给甲方,其他费用仍应支付。
8-8 乙方应于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后 15 天内办妥以该租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乙方逾期办理的,每逾期一 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项下日租金的两倍的违约金。
第 9 条【履约保证金及运营承诺】
9-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 天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转账支票) 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90万元(大写:人民币 玖拾万 元整)。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账支票之日,或在收到银行转账款项的次日内,向乙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如乙方未按本款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补足,并按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
9-2 乙方承诺, 自本合同签订之 日起至酒店部分正式开业之 日止(以下简称“ 筹备期 ”),其作为项目运营单位将负责项目的整体筹备工作,并确保期间对项目运营成本的投入不少于人民币 600万元(大写:人民币 陆佰万元整)。若乙方实际投入金额低于该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5】日内追加投入,若乙方未按期补足的,甲方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若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9-3 9-3-1 乙方承诺成立项目运营公司。若乙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全部成员均应当成为该项目运营公司的股东。乙方设立项目运营公司,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以该项目运营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唯一运营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且项目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4500 万元(大写:人民币 肆仟伍佰万元整),并应于【项目公司成立后5年内】全部实缴到位,且提供有效的实缴证明。
9-3-2 乙方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项目公司,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且甲、乙及项目公司应在甲方同意后 30 日内签订补充协议,在未签订补充协议之前,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所有义务,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9-3-3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使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达到约定标准,或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项目公司在【30日】内补足。逾期仍未补足的,甲方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万 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万 元整)。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9-4 本合同终止且双方就所有债权债务完成最终结算后, 甲方应于 30个工作日 内将剩余履约保证金(如有)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第 10 条【税费】
10-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第 11 条【甲方的义务】
11-1 甲方不得将租赁房屋整体或任何部分重复出租给任何第三方,并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合法有效的承租权。
11-2 租赁房屋全部或其部分以及租赁房屋内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所引起的任何所有权争议、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无关,若因第三方以租赁房屋、设备、设施产权为由主张任何权利而影响乙方行使本合同权利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租赁房屋租金中扣除相关损失。
11-3 甲方免费协助乙方办理经营、设计、装修或改建扩建所需的规划、环保、水、电、燃气、通讯、卫生及其他国家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供办理报批所需的所有文件、图纸、资料等。因乙方报批产生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收取的合法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承诺在收到乙方任何需要甲方协助提供的文件后,按如下约定提供:若文件资料为甲方曾提供过的,如需提供原件或再次提供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要求的5个工作日 内提供;若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环保、消防等)为法律法规、政府性文件要求的,则甲方应于法律法规、政府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成并提供给乙方。
11-4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与交付时租赁房屋当时状况一致的全套图纸及电子版,电子版需与全套图纸完全一致。
11-5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若税务或政府其他部门变更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则甲方应提供符合当时新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1-6 甲方在以下阶段应提供如下文件给乙方,在提供下列文件时,双方签署交接证明:
11-6-1 本合同签署时:提供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1-6-2 租赁房屋交付前30 日之前分别提供:商业、酒店用途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商业用途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主体结构验评报告、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证明(或办理乙方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所需建筑验收相关资料)、提供商业用途的装饰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建筑防雷验收合格文件。
11-6-3 “ 商业开业日 ”、“ 酒店开业日 ”前 30 天之前分别提供:商业、酒店用途的装饰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复印件、电梯验收合格证复印件、提供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租赁房屋《房屋竣工测量报告》复印件。
第 12 条【乙方的义务】
12-1 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商业、酒店及相关配套,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经营证照。
12-2 乙方若需进行涉及租赁房屋主体结构的改造,应在改造前提供相应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交甲方,甲方应在收到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后 3 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乙方是否可以按照图纸和方案实施装修改造,乙方应在得到甲方认可后实施。 甲方审核不构成对行政机关审核通过的任何承诺或担保,也不构成对乙方责任的任何豁免。
12-3 因乙方的行为发生的人员伤亡以及对顾客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12-4 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甲方的设备、设施,不得故意损害租赁房屋及甲方的设备、设施。
12-5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 7 条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12-6 因乙方未对租赁房屋内或其他应由乙方负责的设备和设施履行维修维护责任等乙方原因,导致设备和设施出现故障、损害或其他问题造成甲方或第三者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12-7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交的任何证明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若乙方向甲方作出的声明、承诺、文件、函件等的任何一项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等,均视为乙方根本违约,除相关声明、承诺、文件、函件作出不利于乙方或有利于甲方的解释外, 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2-8 乙方在经营时,不得擅自使用甲方企业名称、字号、商标(含全称、简写、同音、谐音)或使用可能让第三人产生误解的近似的名称、字号、商标。
12-9 乙方须接受当地政府及有权部门如:工商、税务、消防、公安、卫生、环保、特种行业等的管理,并自行负责处理其运营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许可及证照的办理、年检及续期事宜,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消防、卫生、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或行政处罚,由乙方独自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2-10 乙方确认,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对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其物理状态、建设规划用途、产权属性、周边环境及市政配套)进行了全面、独立的勘察与评估,并已通过公开渠道或自行咨询有关部门,充分知悉本项目所在地对于消防、卫生、环保及特种行业等经营许可的具体要求和政策环境。乙方系基于自身商业判断,自愿承租租赁房屋开展经营活动,并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投资风险、经营风险及未能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风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甲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乙方承诺不就其因项目报批、验收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损失向甲方主张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12-11无论是否在租赁期限内,任何第三方因会员卡、贵宾卡或其它类似消费凭证与乙方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乙方都应当确保其已妥善处理消费者权益相关事项以及所有与该商铺有关的经营纠纷,并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一个月明确告知消费者经营期限,甲方有权以甲方认为合理的方式同步告知消费者。若乙方经营中涉及消费预充值预付费金额,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妥善处理完毕所有未核销预付费。若因乙方未妥善处理引发任何消费者权益纠纷或合同纠纷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第 13 条【违约责任】
13-1 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双方应诚信遵守。合同双方应全面、切实履行,若任何一方在对方无重大违约情形或不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可单方解除的情形下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视为根本违约,届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13-2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相关费用,逾期未付的,每逾期一 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除有权根据前述标准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还有权采取停止供应或停止使用水、电、空调或其他设施的救济措施,对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自身信誉受损、经营损失等)由乙方自行承担;若逾期超过45 日的(含履约保证金、租金及其他费用),则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选择按本合同第13-8条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
13-3 甲方保证对本项目拥有为履行本合同所应享有的全部合法权利,且甲方保证在合作期内,不因甲方的资产处置、股东结构变更等行为,而影响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各项权利及收益。若甲方违反本条约定,并因此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支付本合同项下乙方相关费用外,还应向乙方赔偿相关直接经济损失。
13-4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超过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未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 万元,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13-5 因乙方经营管理行为导致甲方被政府相关部门下达整改通知的,乙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乙方未予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被勒令停业整顿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次; 导致甲方被处罚或被追责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0 元/次。
13-6 乙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任何一条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被行政处罚或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13-7 各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其限期改正。经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仍不改正的,本合同及其附件有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的,守约方有权按照相应条款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如本合同及其附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自守约方发出第二次书面通知之日起,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每日按当月月租金的万分之三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直至违约方改正为止。
13-8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房屋,同时乙方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以及已支付但未实际产生的租金(如有)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若前述款项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1)逾期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应付款项连续超过45 日;(2)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装修或破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整体转租租赁房屋或擅自改变租赁用途;(5)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或进入破产程序、被宣告破产,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6)因乙方或其引入商户原因发生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媒体报道并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消防、卫生、安全、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通过股权转让致使乙方丧失对项目公司控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转让经营权的;(8)违反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一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第9条关于筹备期投入及项目公司资本金实缴义务),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予以限期纠正的;(9)其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 14 条【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签订后出现的、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事件。上述事件应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火灾、罢工、海啸等在中国法律文件中认为是不可抗力的事件。
14-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受本合同项下上述事件影响的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期内应中止履行,并应自动延长,延长的时间与该中止期相等,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4-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知会另外一方,并在其后的 15 天内提供此种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甲乙双方应尽一切努力终止减少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14-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这种不可抗力的后果。
第 15 条【政府拆迁、征收、改造】
15-1 甲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没有收到过,也不知悉政府、上级行政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发出的收回房产、改变房屋用途、禁止进入房屋或土地征用、批租等通知。
15-2 租赁期内若出现经政府批准的有关部门需对本合同租赁房屋进行拆迁、征收或改造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要按甲方通知时间按本合同第8 条向甲方返还租赁房屋。逾期返还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进入该租赁房屋并作出相应处理,由此导致的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处理所得收益将被用于支付应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如处理所得收益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乙方需补齐。 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5-3 政府有关部门、拆迁单位或开发商对租赁房屋所进行的一切经济补偿和安置补偿(包括对物业补偿、装修补偿、铺面及仓库的营(停)业损失补偿方面所有的安置经济补偿以及对自行增建部分的补偿等)全部归甲方所有。
第 16 条【通知与送达】
16-1 双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双方同意该联系方式、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所有通知的送达及本合同产生纠纷后的仲裁、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书送达。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16-2 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其他方、法院或仲裁机构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根据本合同约定寄送的通知或法院、仲裁机构寄送的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双方同意依下述方式处理:邮寄送达的,以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当面递交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邮件送达的,以通知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 17 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7-1 本合同有效期内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对于因争议解决而引起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所需保函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的合理费用,应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 18 条【保险】
18-1 租赁期限内,甲乙双方应各自负责对其自有财产投保相应的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
18-2 乙方须就租赁房屋在装修期间及整个租赁期内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投保足额且经保险公司认可的责任险及财产险。乙方应确保上述保险在装修期及整个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得中断或失效。
18-3 如因乙方原因发生保险事故并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将就该事故从保险公司获得的全部或部分保险赔款优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若保险赔款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15 日内就差额部分向甲方予以全额赔偿。
第 19 条【保密】
19-1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信息的披露方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除非保密信息已进入公共领域或披露方自行公开。
19-2 保密信息是指(1)信息披露方提供给接收方的所有形式的信息,如商业秘密、研究成果、财务数据、文档等及其衍生信息;(2)双方合同条款和合作信息,包括协商、讨论、谈判内容,以及相关的经营或运作计划;(3)接收方从其他渠道获得的披露方保密信息,以及任何包含披露方信息的第三方保密信息;(4)任何直接或间接反映上述信息的技术材料、分析、评估等文件。
19-3 双方应当确保其与本合同事项相关的机构及人员均受本合同条款的约束,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为避免争议,双方一致确认,该等机构及人员的保密义务、责任既是其自身的义务、责任,亦是双方的义务、责任,即双方相关机构及人员擅自披露保密信息或有其他泄密行为的均视为相应合约方违约。
19-4 信息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赔偿由此给披露方造成的损失。
第 20条【其他】
20-1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产权人转让租赁房屋的,乙方承诺放弃其作为承租人对租赁房屋享有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由该商铺受让方概括承受,并保证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受影响。
20-2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因业务布局或组织架构调整等原因无法继续作为本合同项下出租人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概括承受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与第三方签署主体变更协议,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受影响。
20-3 甲乙双方签订[附件4]“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应严格履行,如有违反,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第三人或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20-4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除特别说明外,“本合同 ”、“租赁合同 ”均包括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
20-5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需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的,应通过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20-6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0-7 本合同一式 份, 甲乙双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清单:
附件 1 租赁房屋平面图
附件 2 租赁面积确认协议书
附件 3 租赁房屋交付使用书
附件4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本页为签字页)
签 署
(甲方) 出租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承租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2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