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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修改、澄清补充纪要(一)
工程名称 |
滨海东大道(翔安东路-九溪段)综合管网工程 (勘察设计“评定分离”) |
招标阶段 |
勘察设计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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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澄清纪要补充内容如下: 1、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招标范围增加“基坑支护设计”内容,招标文件涉及该内容的均做相应调整。 2、 本项目招标文件删除最高投标报价限价金额和计算办法中涉及“相关系数在签订合同前告知中标人”的描述,招标文件涉及该内容的均做相应删除。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项9.3.1的第6条修改为:“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以往业绩“设计类似工程项目”和项目负责人中设计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项目业绩”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日期为准,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完成设计的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规模为大型的市政工程设计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同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方案-定标方案前附表-实力要素中“投标人类似项目设计业绩”和“设计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的证明材料要求。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6项-评分因素中的排水设施 分值为差的档次由5~5.99修改为0~5.99。 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方案-实力要素中的投标人业绩子要素内容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备的类似项目设计业绩。类似项目设计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 5 年内(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以施工图设计批复或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日期为准)完成设计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一项设计规模为大型的市政工程设计业绩。 六、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方案-实力要素中的拟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业绩子要素内容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具备的类似项目设计业绩。类似项目设计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 5 年内(不含发布招 标公告当日,以施工图设计批复或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日期为准)作为设计负责人完成设计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一项设计规模为大型的市政工程设计业绩。 七、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方案第3项报价要素修改为:无要求。 八、本项目因补充增加基坑开挖深度的具体数据,现更新《招标简本》,原发布的《招标简本》作废,以随本答疑纪要一同发出的《招标简本》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到电子招投标平台“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附件管理中下载相关资料,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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