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采购移动警务支撑服务-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采购移动警务支撑服务答疑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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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7-06
发布于
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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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

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采购移

动警务支撑服务

采购文件

(2026 年 6 月)

项目序列号:

P52*开通会员可解锁*HV

项目编号:

ZFCG2*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名称:

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采购移动警务支撑服务

品目编号:

P52*开通会员可解锁*HV001

品目名称:

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采购移动警务支撑服务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采购类别:

服务类

采购人:

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

代理机构:

贵州鼎盛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专用部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一章

采购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第一节

采购项目概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第二节 □货物要求 □服务要求 □工程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第三节

供应商资格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技术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一)386 套双系统终端通信支撑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第二节

商务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商务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第三节

阐述、演示、样品展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第四节

图纸附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第五节

实质性要求明细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第一节 评标办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第二节 评分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第三节 废标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第四节 无效标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第一节

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发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第二节

采购文件获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第三节

编制和上传投标响应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第四节

开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第五节

资审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

. . . . . . . . . . . . . . . 45

第六节

评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

第七节

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 . . . . . . . . . . . . 47

第八节

支付代理服务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第九节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公告及履约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第十节

质疑和投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一、项目概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二、供货期期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三、合同文件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六、履约保证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七、订立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八、订立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九、合同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十、补充协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十一、其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第 1 条 一般约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1.1 严禁贿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1.3 保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第 2 条 包装、运输和交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2.1 包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2.2 运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2.3 交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第 3 条 货物检验和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第 4 条 质量保证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第 5 条 合同价款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第 6 条 履约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第 7 条 不可抗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第 8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第 9 条 节能环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第 10 条 合同解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第 11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第 12 条 争议的解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第 13 条 违约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第 14 条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一、项目概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二、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三、合同文件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六、履约保证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七、订立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八、订立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九、合同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十、补充协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十一、其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第 1 条 一般约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1.1 严禁贿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1.3 保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第 2 条 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第 3 条 工程质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3.1 工程质量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3.2 质量检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第 4 条 竣工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4.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4.2 竣工和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4.3 试运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4.4 竣工清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第 5 条 保修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第 6 条 合同价款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第 7 条 履约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第 8 条 不可抗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第 9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第 10 条 节能环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第 11 条 合同解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第 12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第 13 条 争议的解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第 14 条 违约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第 15 条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一、项目概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二、服务期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三、合同文件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六、履约保证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七、订立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八、订立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九、合同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十、补充协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十一、其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第 1 条 一般约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1.1 严禁贿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第 3 条 服务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第 4 条 质量保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第 5 条 合同价款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第 6 条 履约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第 7 条 不可抗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第 8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第 9 条 节能环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第 10 条 合同解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第 11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第 12 条 争议的解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第 13 条 违约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

第 14 条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编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第一节 编制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第二节 响应文件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第三节 响应文件格式范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第七章 远投网开注意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2

第八章 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3

第一部分 专用部分

第一章

采购范围

第一节

采购项目概述

一、项目及品目概述本项目为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采购移动警务支撑服务项目,本次主要为

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一线民警提供 386 套双系统移动警务执法支撑设备服务。

二、采购预算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项目采购预算为大写叁佰捌拾玖万零捌佰捌

拾元整整(¥小写 3890880.000000 元)

其中(若有)品目名称: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采购移动警务支撑服务,

采购预算为大写叁佰捌拾玖万零捌佰捌拾元整整(¥小写 3890880.00 元)

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为:大写叁佰伍拾柒万壹仟贰佰柒拾贰元整整(¥小写

*开通会员可解锁*.00 元)

其中(若有)品目名称: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采购移动警务支撑服务,

最高限价为大写叁佰伍拾柒万壹仟贰佰柒拾贰元整整(¥小写 *开通会员可解锁*.00 元)

本项目按(☑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固定价□多种报价)进行投标报

价。

(可在括号中进行补充说明)

计价单位人民币(元)

(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准)

三、采购合同管理:1.是否允许分包:□是☑否2.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包含: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

得再次分包等内容)

、金额或者比例:/

四、本项目□是☑否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

本品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是☑否,具体内容为:(项目所属

信息传输业)

特别提示:如采购项目或品目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遵守《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十二条规定。

六、招标文件解释权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七、采 购 人1.采购人名称: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2.地址:观山湖公安分局(世纪城福兴路 2 号)3.联系人:马贵华4.联系电话/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5.电子邮箱:/八、代理机构

1.名称:贵州鼎盛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富力中心 A7 栋 13 楼3.联系人:李丹丹、秦宇、张明钰、朱嘉旺4.联系电话/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5.电子邮箱:/九、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贵阳市财政局监督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详细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金阳行政中心二期 C 区 340 室

第二节

□货物要求 □服务要求 □工程要求

一、□货物范围 ☑服务范围 □工程范围本项目为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采购移动警务支撑服务项目,本次主要为

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一线民警提供 386 套双系统移动警务执法支撑设备服务

二、须满足的规范,标准按国家相关标准、地方要求和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节

供应商资格条件

本品目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如下:一、供应商属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意愿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

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应资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

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要求: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 2024 或 2025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

含三表一注),须提供审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提供 2026 年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部分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提供 2026 年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体要求: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承诺函

(承诺函格式自拟)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体要求:提供 2026 年 1 月 1 日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非纳税组

织或纳税零申报的投标供应商提供相关佐证证明材料)的证明材料和提供 2026年 1 月 1 日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新成立不满一个月的投标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书面承诺,如不需缴纳的,需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

(不需缴纳税收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格式文件详见相关文件范本)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1)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格式

文件详见相关文件范本)

(2)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法院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进全省公共

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0】421 号文件要求,交易系统会自行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二)所需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供应商须具备:供应商属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

的,允许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须取得其所属法人的有效授权书。

(三)本品目□接受☑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可在括号中进行补充说明)(四)本品目□是☑否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可在括号中进行补充说

明)项目所属信息传输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

2020】46 号)、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及相关规定,在技术、商务等均满足采购需

求的前提下,本项目对享受价格扣除政策企业的产品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

参与评审(说明: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和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声明函所载

内容必须真实,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取消中标资格等。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照批发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

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执行。价格扣除只针对投标报价未超过财政控制值的供应商有

效。

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技术要求

(一)386 套双系统终端通信支撑服务

1、提供 386 套移动警务支撑设备服务

2、移动警务支撑通信服务

每月每户提供 2500 分钟以上国内通话时间、200G 以上的流量(支持省外流

量服务,确保 4G 及以上网络的稳定运行),短信不少于 150 条/月,可以访问互

联网的同时也可以通过 VPN 连接到公安信息网与后端平台进行数据交互;供应商

提供的资源可统筹管理共享使用,即总通话时长、流量、短信进行统筹分配,

在不超出总使用量的情况下,不进行单独套餐使用超出部分额外计费。

3、移动支撑设备安全管控服务

提供设备安全管控系统服务,实现移动警务支撑设备的安全接入和安全管

控,防止信息泄露。

4、安全系统定制服务

按照贵阳市公安局实际需求,定制能配套移动设备管理管控的专用系统。

5、数据传输安全加密服务

提供配套的安全贴膜卡服务,通过硬件加密的方式,通过专用的 VPN 专网,

进行加密传输,提供的支撑设备能接入贵阳市公安局移动警务体系服务。

6、系统对接服务

为使警务人员可以实时获取和更新各类公安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和响应速

度,提供的“移动警务支撑服务”数据能接入贵阳市公安局移动体系,并能与“贵

警 110 系统”、

“黔警在线”、

“数字筑警”、

“基础警务”、协同平台等公安移动警

务应用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并能支撑后期警鸿系统应用。

(二)配套全新的移动警务办公终端(386 台)标准

(1)

CPU 核数:≥八核,运行频率:≥2.3GHZ;

(2)

运行内存(RAM):≥12GB;

(3)

机身内存(ROM):≥512G;

(4)

屏幕尺寸:≥6.7 英寸,OLED 屏;

(5)

分辨率:分辨率≥2600×1200,像素密度≥440ppi;

(6)

前置摄像头:≥1300 万像素;

(7)

后置摄像头≥5000 万像素,支持 4k 视频录制,支持可变光圈,支持

光学变焦、OIS 光学防抖;

(8)

电池容量:≥5000mAh;

(9)

充电:支持≥60W 有线超级快充,支持无线快充,支持反向充电;

(10)

重量:≤230g

(11)

防护等级:支持在 GB/T 4208-2017(国内)标准下达到 IP68 级防尘

抗水能力;

(12)

系统安全:系统须防 Root,防刷机,禁止刷成普通消费者版本;防

止操作系统境外非受控 IP 访问;支持文件加密功能;

(13)

网络:支持 4G(及以上)移动通信网络,全网通,双卡双待双通;

(14)

蓝牙 5.2 及以上,持低功耗蓝牙,支持 SBC、AAC,支持 LDAC 和 L2HC

高清音频;

(15)

具备以下传感器能力:重力传感器、红外传感器、霍尔传感器、陀

螺仪、指南针、指纹传感器、环境光传感器、接近光传感器、激光对焦传感器、

色温传感器、姿态感应器。

(16)

功能:多点触控触摸屏;支持指纹解锁;支持≥5 种音频格式;

(17)

操作系统须满足国产化要求;

(18)

符合国家网络信息安全要求;

(19)

获得公安部颁发的“自愿性认证”的有效认证;

(20)

终端须满足双系统隔离要求(已通过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

量检测中心的严格检测,并具备相应的检验报告。)

1)双系统移动支撑设备一个系统为安全系统,一个为生活系统。要求两个系

统完全隔离,数据不能共享(SIM 卡中保存的数据除外)。

2)双系统移动支撑设备两个系统的配置各自独立,互不影响;两个系统的应

用完全独立,互不影响。

3)双系统移动支撑设备预置两个系统,任何一个系统不能删除,创建或控制

另外一个系统。

4)双系统移动支撑设备属于定制机型,只能刷定制的双系统 ROM 包,不能

刷其他 ROM 包。

5)双系统移动支撑设备两个系统都能接电话。当前在哪个系统接电话,通话

记录保存在哪个系统。通话过程不能切换系统。

6)双系统移动支撑设备两个系统都能收短信,当前在哪个系统,短信属于哪

个系统。两个系统短信相互独立存储,相互不能访问。

7)双系统移动支撑设备两个系统通信录相互独立,不能相互访问。如当前在

生活系统来电,生活系统电话本没来电号码记录,则即使在安全系统中有记录,

来电也只能显示号码,不能显示来电人名称。

8)双系统移动支撑设备安全系统采用独立的 APN/VPDN,只能通过 APN/VPDN

接入专网做数据业务;APN/VPDN 要求进入安全系统时,后台自动拨号连接,用

户不感知;APN/VPDN 支持可配置,配置的参数包括但不限于:APN/VPDN 名称,

用户名,密码,鉴权类型,IP 地址类型。

9)双系统移动支撑设备支持便捷的内部沟通。支持文字、图片、语音、视

频交流、对讲等功能。

(21)

终端须符合公安部 GA/T1466.1-2018《智能手机型移动警务终端 第

1 部分:技术要求》中多模式终端(个人普通终端+增强受控终端)要求(提供

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

(22)

系统须符合公安部 GA/T1466.2-2018《智能手机型移动警务终端 第

2 部分:安全监控组件技术规范》;

(提供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

心的软件测试报告);

(23)

终端配件

物品

数量

说明

1

警务终端(电池内置)

1

标配

2

原装充电器

1

标配

3

USB Type-C 数据线

1

标配

4

透明保护壳

1

标配

5

快速指南

1

标配

6

取卡针

1

标配

7

保护膜

1

标配

8

三包凭证

1

标配

警务终端必须是全新、合格、有合法来源证明的货物,且必须满足项目要求。

(三)提供安全管控服务

1) 提供贵阳市公安局支撑设备安全管控平台服务:

2) 安全管理系统支持预注册、支撑设备激活、机卡绑定、支撑设备丢失、

支撑设备注销、支撑设备解绑等管理功能。

3) 安全管理系统支持支撑设备端口管理(开启/关闭),包括:蓝牙开启/

关闭、摄像头开启/关闭、麦克风开启/关闭、网络访问开关(WIFI 开启/关闭、

移动数据开启/关闭)、个人热点开启/关闭、GPS 开启/关闭、USB 开启/关闭、

飞行模式功能开启/关闭,截屏功能开启/关闭,录屏功能开启/关闭等。

4) 安全管理系统支持支撑设备资产管理,包括:支撑设备号码、用户名称、

所属部门、支撑设备状态、是否在线、是否 Root、是否外出、是否失联、最后

连接时间等信息。

5) 安全管理系统支持端到端管理,包括锁定支撑设备、寻找支撑设备、盘

点支撑设备、配置支撑设备各项功能可用等。

6) 安全管理系统支持远程协助,通过系统后台对支撑设备发起远程协助,

支撑设备接受许可后,远程帮助支撑设备使用者解决问题。

7) 安全管理系统支持离线管理,包括执行锁屏、应用黑白名单管控、应用

安装限制、热点分享、限制使用蓝牙、限制使用 USB、限制使用 GPS 等管理。

8) 安全管理系统支持时间围栏管理,可以禁止修改支撑设备时间,并且可

以强制支撑设备与后台的时间基准服务器进行时间同步。

9) 安全管理系统支持地理围栏管理,可配置地理围栏的管理动作(围栏内

或者围栏外),当支撑设备在指定的地理位置时自动触发执行地理围栏配置的管

理。

10)

安全管理系统支持支撑设备定位与轨迹,可查看支撑设备最后一次

上报位置信息、轨迹信息,轨迹信息默认保留一周,采集频率可在后台配置。

11)

安全管理系统支持策略执行跟踪,可查看策略分配任务执行列表(策

略名称、执行人、执行时间)等。

12)

安全管理系统支持支撑设备管理状态查询,包括已注册、在线、失

联、外出、Root 和已注销等管理状态,以及蓝牙配对白名单等功能。

13)

安全管理系统支持支撑设备网络管理,包括强制开启移动数据、移

动数据卡槽管理和专用 APN/VPDN 自动配置和接入等功能。

14)

安全管理系统支持支撑设备文档管理,包括文档发布、文档远程推

送和文档远程删除。

15)

安全管理系统支持支撑设备安全管理,包括支撑设备锁机、修改密

码、清除密码、离线密码、支撑设备异常管理 ROOT 和支撑设备擦除/恢复出厂设

置等功能。

16)

安全管理系统支持软件防卸载、下发应用,自动完成安装。

(四)操作及维护培训服务

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需求和内容,提供涵盖日常操作和维护培训服务,包括

软件管理、功能操作、日常维护以及故障排除等多个方面。

(五)服务内容和技术支持方式

(1)

提供全年 365×24 小时的技术保障支撑及售后服务,不限定时间电

话技术服务、远程故障排除、定期巡查服务、技术升级服务、接口服务、相关规

范标准变更后的修改服务等。

(2)

具体的服务内容包括:

1) 不限定时间电话技术服务

提供多个技术服务点的固定服务电话和主要技术服务人员的手机号码,提供

全年 365×24 小时的电话支撑服务。

2) 远程故障排除

通过公安网、电话、视频等方法,可以在远程对系统故障进行诊断和及时排

除服务。

3) 相关规范或标准变更的修改服务

根据确认后的规范或标准变更要求,提供系统相关的数据或程序变更的修改

服务。

4) 建立项目协调机制

在项目各阶段提供详细的进度安排、每周提供项目进度报告,并定期与客户

召开项目协调会,商讨解决项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5) 提供详细的项目支持档案

将详细记录项目各个环节的书面档案,包括出现的问题、现象解决的时间、

解决方法等详细的细节。

6) 技术支持方式

主要通过现场、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对用户提出的技术上的求助

和咨询予以及时响应。专职的技术服务工程师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现场服务。

第二节

商务要求

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服务地点

1.服务期:自合同签订后 3 年。合同签订后 14 个日历天内完成双系统终端

的交付,并确保正常使用;

2.项目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服务须满足的规范、标准

1. 验收标准

按国家相关标准、地方要求和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2. 验收规范

按国家相关标准、地方要求和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3. 验收方式

按国家相关标准、地方要求和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三)付款方式

采购人按季度对供应商通信服务情况、响应情况、应急保障情况等内容进行

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半年一付,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四)售后服务

1.服务期内提供 2 人的专人服务,接采购人通知及时到达现场处理移动警务

办公业务后期维护和相关工作,接受采购人的相关工作管理。

2.每月移动办公业务平台的总故障率不能超过下发总平台数的 2%,不可抗

力除外。故障包含平台硬件故障(非人为导致)、网络故障、平台欠费停机。

(1)对于人为和非人为导致的硬件故障,服务提供商在收到采购人故障反

馈后,服务提供商应在 15 日完成修复并告知采购人故障原因。对于非人为导致

的服务提供商在服务期内给与免费维修或者更换。

(2)在采购人平台使用期间,若出现大面积网络故障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移

动警务办公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应在 1 小时内查明原因,并在 8 小时内完成故障

处理,不可抗力除外。

3.提供 3 年的终端升级售后服务,负责电话卡实名制,协助采购人开展刷机、

贴膜、配置装机,固化移动警综平台等工作,实现省、市两级警务应用共享。

4.故障响应和解决时间保障服务响应时间如下:

1)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售后服务,接采购人通知 30 分钟响应,2

小时内排查并解决问题,如无法远程解决问题,8 小时内需抵达现场实地解决。

2)如故障解决时间较长,为不影响采购人终端设备使用,供应商须无偿为

采购人提供保障设备,原有设备故障解决后,采购人及时将备用设备还回。

5.服务商需在辖区内提供一家固定的售后维修点。

(五)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

(六)其他要求

1.投标供应商在开展服务前,需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对采购人提供的所

有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如泄密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2.投标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必须是全新、合格、有合法来源证明的货物,且必

须满足项目要求。

3.投标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收到采购人《整改通知单》三次,且整改

不满足采购人要求情况下,采购人有权清场及追究投标供应商相应违约责任。

4.采购人使用投标供应商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

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

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供应商承担

所有相关责任。

5.投标供应商负责提供采购单位指定设备的技术服务、指导、相关培训的内

容及计划等。

6.投标供应商参加本次投标所提供的纳税、社保、产品参数、检测报告(如

有)、人员证书(如有)、企业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如有)等均合法、真实有

效;若经采购人抽查、核查或其他单位(个人)投诉举报并经核查确为提供需假

材料的,采购人将如实上报行政监督部门,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

经济损失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需求和内容,提供涵盖日常操作和维护培训服务,包

括软件管理、功能操作、日常维护以及故障排除等多个方面。

8.项目实施期间发现产品参数和提供的服务因为虚假应标无法达到采购要

求的,采购人随时有权终止项目实施并退货,影响交货时间或造成用户方损失的,

在采购人查实后,虚假应标方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9.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须保证数据迁移完整;如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运营商与

采购人现有运营商不一致,须为采购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10.投标供应商须对每套产品进行单项报价,在合同履约期间,如采购人有

补充终端设备的需求,须在投标单价报价不变的情况下提供不低于现有配置且满

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最新终端设备。

11.投标供应商必须取得对应通信运营商及移动终端厂商双向合法有效的授

权资质,投标时须提供完整授权证明材料。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

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同一个法人主体仅允许授权一个分支机构参

与。

13.未尽事宜,双方合同中约定。

(七)考核内容

1.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由采购人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

方式,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全面反映运维服务质量。

2.考核内容

具体考核内容、考核评分标准及未尽事宜,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三节

阐述、演示、样品展示

1、本品目□是☑否需要阐述阐述内容要求:/2、本品目□是☑否需要演示演示内容要求:/

3、本品目□是☑否需要提交样品

样品展示要求:/

特别提醒:

若项目存在阐述、演示或样品展示,将通过文字和图片不直接和评标委员会

接触的方式进行描述和展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对提供的阐述、演示以及样品展示要求的内容进行说明。供应商提供的阐述、演示以及样品展示资料文件应在响应文件制作过程中在“项目的阐述、演示、样品展示材料”中上传。/

第四节

图纸附件

1、

(如有可上传)

第五节

实质性要求明细表

序号

技术实质性要求

商务实质性条款

备注

1

完全满足“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所有要求。

服务期服务地点:1.服务期:自合同签订后 3 年。合同签订后 14 个日历天内完成双系统终端的交付,并确保正常使用;2.项目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

/

服务须满足的规范、标准1. 验收标准按国家相关标准、地方要求和采购文件要求执行;2. 验收规范按国家相关标准、地方要求和采购文件要求执行;3. 验收方式按国家相关标准、地方要求和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3

/

付款方式采购人按季度对供应商通信服务情况、响应情况、应急保障情况等内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半年一付,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4

/

售后服务1.服务期内提供 2 人的专人服务,接采购人通知及时到达现场处理移动警务办公业务后期维护和相关工作,接受采购人的相关工作管理。2.每月移动办公业务平台的总故障率不能超过下发总平台数的 2%,不可抗力除外。故障包含平台硬件

故障(非人为导致)、网络故障、平台欠费停机。(1)对于人为和非人为导致的硬件故障,服务提供商在收到采购人故障反馈后,服务提供商应在 15日完成修复并告知采购人故障原因。对于非人为导致的服务提供商在服务期内给与免费维修或者更换。(2)在采购人平台使用期间,若出现大面积网络故障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移动警务办公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应在 1 小时内查明原因,并在 8 小时内完成故障处理,不可抗力除外。3.提供 3 年的终端升级售后服务,负责电话卡实名制,协助采购人开展刷机、贴膜、配置装机,固化移动警综平台等工作,实现省、市两级警务应用共享。4.故障响应和解决时间保障服务响应时间如下:1)提供每周 7 天,每天24 小时的售后服务,接采购人通知 30 分钟响应,2小时内排查并解决问题,如无法远程解决问题,8小时内需抵达现场实地解决。2)如故障解决时间较长,为不影响采购人终端设备使用,供应商须无偿为采购人提供保障设备,原有设备故障解决后,采购人及时将备用设备还回。5.服务商需在辖区内提供一家固定的售后维修点。

5

/

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

6

/

其他要求1.投标供应商在开展服务前,需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对采购人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如泄密自愿承担一切后果。2.投标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必须是全新、合格、有合法来源证明的货物,且必须满足项目要求。3.投标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收到采购人《整改通知单》三次,且整改不满足采购人要求情况下,采购人有权清场及追究投标供应商相应违约责任。4.采购人使用投标供应商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5.投标供应商负责提供采购单位指定设备的技术服务、指导、相关培训的内容及计划等。6.投标供应商参加本次投标所提供的纳税、社保、产品参数、检测报告(如有)、人员证书(如有)、企业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如有)等均合法、真实有效;若经采购人抽查、核查或其他单位(个人)投诉举报并经核查确为提供需假材料的,采购人将如实上报行政监督部门,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

供应商自行承担。7.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需求和内容,提供涵盖日常操作和维护培训服务,包括软件管理、功能操作、日常维护以及故障排除等多个方面。8.项目实施期间发现产品参数和提供的服务因为虚假应标无法达到采购要求的,采购人随时有权终止项目实施并退货,影响交货时间或造成用户方损失的,在采购人查实后,虚假应标方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9.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须保证数据迁移完整;如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运营商与采购人现有运营商不一致,须为采购提供携号转网服务。10.投标供应商须对每套产品进行单项报价,在合同履约期间,如采购人有补充终端设备的需求,须在投标单价报价不变的情况下提供不低于现有配置且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最新终端设备。11.投标供应商必须取得对应通信运营商及移动终端厂商双向合法有效的授权资质,投标时须提供完整授权证明材料。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同一个法人主体仅允许授权一个分支机构参与。13.未尽事宜,双方合同中约定。

7

/

考核内容1.考核办法考核工作由采购人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全面反映运维服务质量。2.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内容、考核评分标准及未尽事宜,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说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中关注的必需响应的实质性条款在上表中一一列明,便于供应商及评审专家理解采购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一节 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

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

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

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

人。

第二节 评分标准

一、评分因素评分的主要因素分为价格因素、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信用因素。具体内容

详见评分表。评标分值保留至两位小数。评标时,评标专家依照评分表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打分。

二、评分标准1.资格性审查表:资格审查人负责资格性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的服务和货

物类项目)

1.资格性审查表: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性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2.符合性审查表:评标委员会负责符合性审查

供应商资格要求

序号

资格要求

评分点名称

评审标准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能力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

会计制度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 2024 或 2025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含三表一注),须提供审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其基

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提供 2026 年银

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部分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的,提供 2026 年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

技术能力

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承诺函(承

诺函格式自拟)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 2026 年 1 月 1 日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非纳税组织或

纳税零申报的投标供应商提供相关佐证证明材料)的证明材料和提

供 2026 年 1 月 1 日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

料;新成立不满一个月的投标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书面承诺,如不需缴纳的,需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不需缴

纳税收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书面声明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

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

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7

特殊资格审

供应商属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的,允

许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须取得其所属法人的有效授权书。

8

本品目是否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

投标

供应商符合性审查内容

序号

供应商名称审

查内容

评分点名称

评审标准

1

商务实质性审

2

技术实质性响

应审查

3

报价评审

异常低价审核。备注: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最高限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性说明。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异常低价的,作无效投

标处理。

4

无效标审查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节无效标条款规定,审查是否通

评标委员会(签字)

评 分 表

评分项及评分标准

评分项名称

评分点名

评审标准

得分

价格分(10.00)

价格分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

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

求且投标最低的投标报

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供应

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

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

的投标报价)×10

备注:1.投标报价超过本

项目最高限价的作废标

处理。2.经评审被废标的报价,不进入价格分进行

计算。

特别说明:价格扣除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 号)、关

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及相关规定,在技术、商务等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

本项目对享受价格扣除

政策企业的产品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说明: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

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

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

0.0~10.0 分

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

明函》和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声明函所载内容必须真实,

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

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取消中标资格等。中小企业划分

标准依照批发业和信息

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

价格扣除只针对投标报价未超过财政控制值的

供应商有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

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对于政府采购

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

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

与评审。

备注:如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优惠政策(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优惠政策、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新增)等),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自行规定价格扣除顺序

及计算方法:扣除顺序: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本国

产品价格评审优惠

计算方法:

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优惠

10%,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 20%,合计扣除 30%

主观分(15.00)

项目总体服务方案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

提供的总体服务方案(内

容包含但不限于移动警

务支撑设备供货方案、移

动警务支撑通信服务方案、安全管控及加密方

案、人员配置方案、项目实施节点安排、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等),且

方案总页数不得超过

200 页(含图表、附录),超出视为冗余。评标委员会根据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进行评分:

l.方案内容全面、精炼,完全符合要求,得 7 分:

-所有模块完整且逻辑严

密,无冗余内容;

-设计科学、合理,风险

预判精准;

-实施路径清晰,可操作

性强;

-页数严格控制在 200

页以内。

2.方案内容完整但略有

不足,得 5 分:

-核心模块齐全,但部分

细节深度不足;

-设计合理,科学性、可

操作性较好;

-页数未超限(≤200 页),但存在少量非关键冗余。

3.方案内容基本完整但

存在明显缺陷,得 3 分:

-核心模块齐全,但逻辑

性较弱或存在冗余内容;

-科学性、合理性一般,

可操作性受限;

-页数超过 200 页,或虽

未超限但内容松散。

0.0~7.0 分

4.方案内容欠缺关键内

容、方案冗余,得 2 分:

-关键模块描述不全;

-设计缺乏科学性,可操

作性一般;

-页数超过 200 页,或虽未超限但内容重复率高。

5.方案严重欠缺,得 1

分:

-核心模块缺失≥2 项;

-内容空洞,无实施逻辑;

-可操作性低;

-无论页数是否超限,均

视为不合格。

6.未提供方案或提供的

方案与本项目不相关得 0

分。

故障解决

方案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

提供的故障解决方案(内

容包含但不限于日常故

障响应措施、故障修复时间、系统预防性维护、系统巡检、应急故障解决方

案等), 且方案总页数不得超过 150 页(含图

表、附录),超出视为冗余。评标委员会根据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可操作性进行评分:1.方案内容全面、精炼,完全符合要求,得 8 分:

-所有模块完整且逻辑严

密,无冗余内容;

-设计科学、合理,风险

预判精准;

-实施路径清晰,可操作

性强;

-页数严格控制在 150

页以内。

2.方案内容完整但略有

不足,得 6 分:

-核心模块齐全,但部分

细节深度不足;

0.0~8.0 分

-设计合理,科学性、可

操作性较好;

-页数未超限(≤150 页),但存在少量非关键冗余。

3.方案内容基本完整但

存在明显缺陷,得 3 分:

-核心模块齐全,但逻辑

性较弱或存在冗余内容;

-科学性、合理性一般,

可操作性受限;

-页数超过 150 页,或虽

未超限但内容松散。

4.方案内容欠缺关键内

容、方案冗余,得 2 分:

-关键模块描述不全;

-设计缺乏科学性,可操

作性一般;

-页数超过 150 页,或虽未超限但内容重复率高。

5.方案严重欠缺,得 1

分:

-核心模块缺失≥2 项;

-内容空洞,无实施逻辑;

-可操作性低;

-无论页数是否超限,均

视为不合格。

6.未提供方案或提供的

方案与本项目不相关得 0

分。

客观分(75.00)

类似业绩

提供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

准)的移动终端支撑服务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 2 分,最多

得 10 分。

注:须提供合同关键页

(包括首页、内容页、签字盖章页)加盖投标单位

公章作为业绩证明材料,

否则不得分。

0.0~10.0 分

评价意见

供应商提供业主服务评

价意见表(该评价意见表

0.0~20.0 分

应与响应文件中供应商

所提供的业绩相对应,否则不得分),评价意见表

结果为“优 ”或“非常

满意 ”或同等级的评

价,每提供一份得 4 分,

满分 20 分。

注:提供评价意见表复印

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单

位公章,评价意见表格式

自拟但须有采购单位或其具体实施部门公章。

项目团队

1.项目负责人:

(1)具有信息系统项目

管理师资格证书,得 5

分。

(2)具有类似项目管理

经验(需提供项目合同或

用户证明体现其作为项目负责人),得 5 分;

2.团队成员:

(1)技术负责人(1 人):具有人社部或工信部(信

息产业部)颁发的数据

库、智能化、网络工程或

信息安全相关专业中级

及以上职称,得 4 分

(2)团队主要成员(3

人):具备 CISP 注册信

息安全员、CISAW 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软件设计师证书,一人一证,每提供一项得 1 分,重复提供不

计分,最高得 3 分。

注:需提供身份证、相关

证书及投标供应商为其

缴纳的 2026 年任意一个

月的社保为佐证材料,未

提供的不得分。

0.0~17.0 分

业务延续

在提供终端更换服务过

程中,根据供应商提供的

业务连续承诺函进行评

0.0~8.0 分

价,供应商在实际服务过程中须按承诺执行,否则

采购人将按虚假应标处

理。

1.提供终端更换服务过

程中,每台终端业务中断

时间:

(1)中断天数≤2 天得 8

分;

(2)2<中断天数≤3 天

得 5 分;

(3)3<中断天数≤5 天

得 2 分;

(4)中断天数>5 天不

得分。

注:提供承诺函加盖供应商公章,不提供承诺或承

诺的内容有歧义的不得

分。供应商需根据提供的

承诺给出具体的业务延续实施计划需包含但不

限于 SIM 卡,加密卡,装机,配发等相关动作的具

体计划。

服务网点

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承诺

函,如中标,满足采购文

件商务要求的前提下在采购人辖区内设置售后

服务点,为采购人提供终端设备的售后服务,每设

置一个点得 4 分,满分

16 分。

0.0~16.0 分

响应承诺

投标供应商提供承诺函,

接到采购人通知,15 分

钟内做出实质性响应,1

小时内到达服务现场并解决问题或提供有效解

决方案的得 4 分;1 小时

内到达服务现场并解决问题或提供有效解决方

案的得 2 分;超过 2 小时

不得分。

0.0~4.0 分

注:投标供应商需提供承

诺函,格式自拟。

政策性加分(0.00)

政策性加

0.0~0.0 分

得分

100.0

100 分+政策性加分

信用分使用规则: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情况选用,信用分评价内容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信用相关材料。并根

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条(十五)款规定载明: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

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1)价格扣除政策(若本品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则本品目不再享

受价格扣除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政

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

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及相关规定,在技术、商务

等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本项目对享受价格扣除政策企业的产品给予 10%

(联合体/%)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说明:1、监狱企业视同小

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

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

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20%(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确定具体数值)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

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

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6%(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确定具体数值)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

知》国办发〔2025〕34 号的规定,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

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

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

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 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

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备注:如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优惠政策(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节能、环境标

志产品优惠政策、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新增)等)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自行

规定价格扣除顺序及计算方法:

扣除顺序: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

计算方法: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优惠 10%,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 20%,合计

扣除 30%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和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声明

函所载内容必需真实,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取消中标资格等。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执行。价格扣除只针对投标报价未超过财政控制值的供应商有

效。

(2)货物类采购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大于等于

30%;服务类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大于等于 10%。执行

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3)价格分值计算表:

价 格 分 值 计 算 表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20XX-ZFCG-XXXX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地点: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日期:

20XX.X.X

序号

供应商

名称

第一次报价

(单位:以采购文件约定的

计量单位为

准)

最终报价(单位: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量

单位为准)

政策优惠

后价格(单位:以采购

文件约定的计量单位为准)

评标基准

价(单位:

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量单位

为准)

价格分值

得分

1

0.00

2

0.00

3

0.00

4

0.00

注:价格扣除仅对投标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价的供应商有效。评标委员会(签字)

评 分 汇 总 表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序号

投 标 单位名称

价 格 分得分

主 观 分得分

客 观 分得分

信 用 分得分

政 策 性 加分得分

总分

排名

评标专家(签字)

5.投标产品品牌相同的投标供应商的规定

5.1 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以下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确定。

5.2 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

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确定。

第三节 废标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品目作废标处理,项目/品目评审终止:1.符合专业条件的或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供应商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无效标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该供应商的响

应文件不参与评审,且不计算入有效投标供应商家数:

(一)递交的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解密成功、或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

盖章的;

注:但不得因签章地方的当前页面签章位置偏移,作无效标依据。

(二)供应商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三)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联合体未提交联合投标协议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异常低价的;(五)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明细表未作出响应的;(六)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件和计算

错误的内容,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影响响应文件响应的;

(七)投标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八)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九)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十一)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使用远投网开系统解密响应文件成功的,视

为投标保证金已交纳)

(十二)投标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十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十四)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

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十五)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足以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的情形。注:不得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

(响应)

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一节

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发布

一、公告发布媒体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http://ggzy.guiyang.gov.cn/)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uizhou.gov.cn/)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体。

二、变更公告

本项目将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发布技术参数、开标时间调整等有关变更公

告。供应商须关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

变更公告栏及其他相关网站和媒体发布的关于本项目的相关变更公告,变更公告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节

采购文件获取

一、获取截止时间开标截止时间前一日 23:59。二、获取方式以本项目公告中获取方式为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其下载采购文件。

三、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一)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

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所有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

(二)项目延期(适用于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的项目)

:采购文件提供期限

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3 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一并顺延,以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三)采购文件的质疑: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存在的任何含糊、

遗漏、相互矛盾之处,或对技术规格及其他条件不清楚,或采购文件具有不合理、不公平、歧视性、限制性、指向性条款损害潜在供应商权益的,或供应商有疑问的其他事项,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可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回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

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可向主管财政部门进行投诉。未递交质疑函的视为充分理解并认可采购文件及补充变更的所有内容。

采购文件质疑、投诉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详见采购文件第十三节:质疑和投诉。

第三节

编制和上传投标响应文件

一、递交时间以本项目公告时间为准,如本项目有变更公告的,以变更公告时间为准(供

应商须在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系统)。

二、递交要求供应商需使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系统。根据《省

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无法上传。

备注: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响应文件时,若上传的资质证书或其他文

件带有第三方电子签章的图片或者 PDF 等文件时,请将带有第三方电子签章的文件或图片插入 word 中后上传 word,避免第三方电子签章数据不能正常加载,导致文件不显示第三方签章。请在转换 PDF 和签章时仔细检查对应内容,若因操作引起的第三方签章不显示,相关责任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供应商在上传响应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撤回其响应文件。撤

回后重新编辑修改后生成新的加密响应文件重新上传。

(2)若本项目采购文件发生变更,请按照最新变更后的采购文件重新编制

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否则开标时未能正常解密,视为无效标处理。

(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特别提示:供应商使用专用响应文件制作工具,通过 CA 锁生成加密响应文

件。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随时撤回和重新递交响应文件。

第四节

开标

一、开标时间以本项目公告时间为准,如本项目有变更公告的,以变更公告时间为准。二、开标地点

本项目采用远投网开系统进行开标。

三、开评标流程

1.会议准备: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 30 分

钟登录远投网开系统,检查设备和网络是否能正常使用。

2.解密响应文件:开标时间到,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点击开始解密,投标供应

商须在系统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无法解密。

3.开标唱标:系统自动对解密成功的响应文件进行唱标。4.开标记录:唱标完成后,自动生成开标记录表。

5.会议结束:生成开标记录表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点击开标结束,远程开

标会议结束。

特别提醒:使用远投网开系统参与开标的供应商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开标设备、软件、CA 应满足本次远程开标会议要求;2.供应商应保证使用编制响应文件的 CA 解密时,设备正常,网络稳定,确

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活动;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解密的,视为未响应投标,作无效标处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无法解密。

第五节

资审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

开标会结束后,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代表组成的资审小组登录系统进行资格

审查,资审小组由 1 或 3 人单数组成,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项目作废标处理。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供应商,由资审小组通知其未通过理由。

第六节

评标

一、评标地点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登录在线评标系统,确认无需回避后,通过评标系统自动推选一

名评标组长,由评标组长按照以下流程组织评标:

(一)资格性审查(适用于公开招标工程类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依照《资

格审查表》所列内容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供应商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项目作废标处理,评标工作结束

(二)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依照《符合性审查表》所列内容对供应商进

行符合性审查,审查通过的供应商进入评分环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分和中标候选人推荐。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项目作废标处理,评标工作结束。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

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采购文件符合性审查采

购人或代理机构规定的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情形,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投标人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

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投标人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 30 分钟。其中,属于“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情形”的,供应商/投标人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

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

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注意事项:评标(审)过程可能会出现需要供应商/投标人进行澄清,请密

切关注交易系统或短信(下载采购文件时填写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通知,逾期视为放弃澄清”。

评标(审)过程可能会出现需要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协助评标(审)委员会查

询相关信息,请密切关注交易系统或短信的通知,逾期视为拒绝提供协助查询。

(三)专家评分:评标专家严格按照评分表逐项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分。评分

依据为响应文件提供的有效资料。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的资料、未明确的内容,评标专家不得以个人的意愿、猜想、推测等方式得出的结论作为评分依据。评标专家须独立评分,不得相互抄袭评分分值。其中评分表中客观分、信用分以及政策性加分这三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分。

(四)评分汇总:评标组长负责最终的评分汇总,结果保留两位小数,按最

终得分由高至低依次对供应商进行推荐排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五)评审复核:评标委员会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

可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中存在的遗漏或偏差进行修正,完成复核后,确定评标结果及推荐排序。

(六)评标报告:评标组长根据评分汇总情况及排序情况,主持编写评标报

告。评标委员会成员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七)评标结束: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复核无误签字确认后,评标组

长点击评标工作结束,评标专家方可离开评标区,不得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评审费用由系统自动计算发放。

三、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经济有效的原则,按照评标程序,依法依规,根据采购文件所列评标标准,独立、认真、负责地开展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一)享有的权利:

1.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2.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承担的义务:

1.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经济有效的评审意见;2.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3.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

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响应文件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以下列先后顺序为准:(1) 开标一览表与其他文件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 投标函与其他文件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3) 响应文件前后不一致的,以响应文件的前述内容为准。(4) 采购文件和附件内容不一致的,以采购文件正文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以上述先后顺序为准。

第七节

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一、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媒体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http://ggzy.guiyang.gov.cn/)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uizhou.gov.cn/)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体。

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布流程采购人应当通过系统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点击发布中标(成交)

结果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

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拒绝确定该供应商为中标人,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由系统自动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

评分法评审的,由系统自动告知未中标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第八节

支付代理服务费

一、收费标准代理机构严格遵守《价格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

律法规规定,告知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黔招协〔2025〕35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计算及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由□采购人☑中标人支付。二、支付方式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同时,□采购人☑中标人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

费。代理服务费可采取现金、银行汇款、电汇款或其他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进行支付。

三、 账户信息户

名:贵州鼎盛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号:85*开通会员可解锁*01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营业部银行

第九节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公告及履约验收

一、合同签订、备案及公告时间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编制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到采购人发出的采购合同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签,若合同内容超出约定事项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应点击退回并说明退回理由,无正当理由退回或超期未在系统进行操作的,采购人可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放弃中标资格。采购合同签订完成后,推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政府采购合同自动同 步 在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贵 州 省 . 贵 阳 市 )( http://ggzy.guiyang.gov.cn/ ) 上 公 告 , 同 时 还 应 在 贵 州 省 政 府 采 购 网(http://www.ccgp-guizhou.gov.cn/)进行公告。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采购合同备案完成后,采购人可自行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

标系统打印《贵阳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证明书》。采购人凭《贵阳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证明书》到财政部门办理后续资金拨付等相关手续。

三、履约验收中标人在合同约定服务期(供货期)内,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可向采购人提

交履约验收申请,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履约验收工作,

并将验收相关资料上传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系统,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

(http://ggzy.guiyang.gov.cn/)

、贵州省政府采购

网(http://www.ccgp-guizhou.gov.cn/)进行公告。

第十节

质疑和投诉

一、质疑

(一)质疑时效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

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二)受理条件

供应商所提出质疑,必需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等使

自已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依据,对与采购活动无关的供应商或者没有提出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依据的质疑,可不予受理。

(三)质疑函内容:质疑函内容包含: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

的名称、项目序列号;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系统自动生成)

(四)递交方式

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质疑。供应商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

果等使自已的利益受到损害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编辑质疑函,并上传必要的证明文件,加盖电子章后,推送采购人和代理机构。

(五)质疑回复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经采购人确认后,系统自动将

质疑事项和答复内容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二、投诉(一)投诉时效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答复的,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或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

(二)受理条件

满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九条规定。(三)递交方式在法定时限内发起投诉。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编

辑投诉书,并上传必要的证明文件,加盖电子章后,推送监督部门。

(四)投诉回复供应商发起投诉后,监督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受理。监督部门应

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是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编辑投诉处理决定书,点击发布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后,系统自动将投诉事项和处理决定内容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货物类)

(试行)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签订时间:

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

》(试行)由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

设备、产品等。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简称甲方):

供应商(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序列号

号:20XX-ZFCG-XXXX,)的 (采购方式)

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

本项目的供应商。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依据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在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序列号:20XX-ZFCG-XXXX

3、资金来源:

4、项目内容:

5、项目地点:

二、供货期期限

本合同从

日起至

日止。

三、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招标/采购公告(包括更正公告);

(2)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澄清修改通知);

(3)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响应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清单:

(9)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

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

下列先后顺序为准: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9)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0)相关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六、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

元)

乙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

的,甲方除了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可不

予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

七、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日订立。

八、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采购人地址)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

统 订立。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但甲乙双方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

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

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一、其它

本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

实质性内容。本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双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

府采购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采购人:

(公章)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

对方合法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

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

监督处理。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

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 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

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资

料。

第 2 条 包装、运输和交付

2.1 包装

2.1.1 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包装应采取防潮、防

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

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2.2 运输

2.2.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

输。

2.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

前,将合同材料名称、 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 m3 表示)

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

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

2.3 交付

2.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

时间和批次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

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

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2.3.2 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第 3 条 货物检验和验收

3.1 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

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3.2 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安排

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下列一种方式进行:

(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2)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

材料进行检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3.3 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

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

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

方支付补偿金。

3.4 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

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5 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

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第 4 条 质量保证期

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

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设备/材料验收之日起算。

4.2 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设备/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

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设备/材料

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设备/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4.3 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

内义务后,买方应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第 5 条 合同价款支付

5.1 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合同

价款的支付细节,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

第 6 条 履约担保

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

第 7 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供应商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

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应商或采购人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

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7.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

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

议。

第 8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应商不得部分

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第 9 条 节能环保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利于节能和环境

保护的产业政策,禁止交易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设备及材料,禁

止交易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

备及材料。

第 10 条 合同解除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

定的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

自解除合同。

第 11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11.1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

11.2 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

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3 如必须对本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

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 12 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

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

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3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 13 条 违约责任

13.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2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3.3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

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 14 条 其他

合同当事人双方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政

策,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

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及具

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款,但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

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

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专用合同条款由采购人和中标人自行协商签定。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采购人名称和地址;

(二)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三)标的;

(四)数量;

(五)质量;

(六)价款或者报酬;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

政 府 采 购 合 同(工程类)

(试行)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签订时间:

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

》(试行)由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

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

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

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

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

政府采购政策。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简称甲方):

供应商(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序列号

号:20XX-ZFCG-XXXX,)的 (采购方式)

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

本项目的供应商。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依据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在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序列号:20XX-ZFCG-XXXX

3、资金来源:

4、项目内容:

5、项目地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

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招标/采购公告(包括更正公告)

(2)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澄清修改通知);

(3)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响应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

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

下列先后顺序为准: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它合同文件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六、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

元)

乙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

的,甲方除了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可不

予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

七、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日订立。

八、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采购人地址)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

易系统 订立。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但甲乙双方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

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

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一、其它

本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

实质性内容。本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双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

府采购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采购人:

(公章)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

对方合法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

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

监督处理。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

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 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

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资

料。

第 2 条 工期

供应商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进度计

划。经工程师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供应商应当严格执

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工程师应当指示供应商对进度计划

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工程师审批。

第 3 条 工程质量

3.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3.2 质量检查

采购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

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第 4 条 竣工验收

4.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供应商即可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

4.2 竣工和验收

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采购人进行工程验

收。采购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工程师向供应商出具经采

购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4.3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

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4.4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供应商应对施工场地

进行清理,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 5 条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

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乙方所提供

的质量保修期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要求。

第 6 条 合同价款支付

6.1 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合同

价款的支付细节,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

第 7 条 履约担保

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

第 8 条 不可抗力

8.1 如果供应商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

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应商或采购人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

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8.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

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

议。

第 9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应商不得部分

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第 10 条 节能环保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利于节能和环境

保护的产业政策,禁止交易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设备及材料,禁

止交易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

备及材料。

第 11 条 合同解除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

定的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

自解除合同。

第 12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12.1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

12.2 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

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3 如必须对本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

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 13 条 争议的解决

13.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3.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

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

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3.3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 14 条 违约责任

14.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4.3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

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 15 条 其他

合同当事人双方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政

策,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

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及具

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款,但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

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

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专用合同条款由采购人和中标人自行协商签定。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采购人名称和地址;

(二)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三)标的;

(四)数量;

(五)质量;

(六)价款或者报酬;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

政 府 采 购 合 同(服务类)

(试行)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签订时间:

79

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试行)由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80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简称甲方)

供应商(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序列号

号:20XX-ZFCG-XXXX,)的 (采购方式)

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

本项目的供应商。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依据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项目序列号:20XX-ZFCG-XXXX3、资金来源:4、项目内容:5、项目地点:二、服务期限

本合同从

日起至

日止。

三、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招标/采购公告(包括更正公告)

(2)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澄清修改通知)

(3)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响应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服务清单;(9)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

81

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

下列先后顺序为准:

(1)合同协议书;(2)中标(成交)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服务清单;(8)其它合同文件

五、合同金额(中标价)

本 合 同 金 额 为 ( 大 写 ) 人 民 币

( 小 写

¥

元)。

六、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大

写)(¥

元)。

乙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

的,甲方除了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可不予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七、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日订立。

八、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采购人地址)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

易系统 订立。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但甲乙双方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服务清单、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82

十一、其它

本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

实质性内容。本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双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采购人:

(公章)

采购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83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

对方合法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

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1.3 保密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

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 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资料。

第 2 条 质量要求

2.1 本项目服务质量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服务类别的相关质量

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有关服务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2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采购人

有权要求供应商返工直至服务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由供应商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承担采购人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 3 条 服务验收

3.1 供应商应对提交的项目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

单,作为采购人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项目成果交给采购人。

3.2 采购人或者采购人的最终用户应当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

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阶段验收,并出具阶段验收证明/书,以此作为付款阶段的凭证。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84

第 4 条 质量保证

4.1 合同当事人应根据服务的功能、用途、特点等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单独约定质量保证的期限、范围等。

4.2 供应商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期可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

4.3 在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应对服务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解决

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 5 条 合同价款支付

5.1 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合同

价款的支付细节,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

第 6 条 履约担保

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

第 7 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供应商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

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应商或采购人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7.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 8 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并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应商

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或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85

第 9 条 节能环保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利于节能和环境

保护的产业政策,禁止交易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设备及材料,禁止交易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及材料。

第 10 条 合同解除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 11 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11.1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

11.2 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

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3 如必须对本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

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 12 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

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2.3 仲裁或诉讼

86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 13 条 违约责任

13.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2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3.3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

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 14 条 其他

合同当事人双方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

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87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及具

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款,但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专用合同条款由采购人和中标人自行协商签定。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采购人名称和地址;(二)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三)标的;(四)数量;(五)服务标准;(六)价款或者报酬;(七)期限、地点和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

88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89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编制

第一节 编制要求

一、格式

1.响应文件及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简体字。原版为外文的

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的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供应商应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引起的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采购文件有要求的外,均使用国家法定

计量单位。

3.响应文件中的图片资料、复印件等应清晰可见,不得随意放大缩小。内容

不得倒置、歪斜,由于响应文件不清晰或不利于阅读所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4.有重复或多余标记,未对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产生影响的,不作无效标依

据。

二、制作和生成

响应文件需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专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

作和生成。

三、电子签章

响应文件中上传的复印和扫描件应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响应文件范本中注

明需要签章的地方,供应商均须进行电子签章。但不得因签章地方的当前页面签

章位置偏移,作无效标依据。

四、上传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系统-采

购业务板块,选择已参与项目,点击进入“上传响应文件”模块中上传。

不得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

应)。

90

第二节 响应文件组成

一、政府采购响应文件类别服务类响应文件。二、组成

各类响应文件由数据信息响应部分和佐证文件部分组成,具体详见响应文件

格式文本。

91

第三节 响应文件格式范本

92

XXXXX(项目名称)

响 应 文 件

项目序列号: 20XX–ZFCG- XXXX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品 目 编 号 :品 目 名 称 :采 购 方 式 :

采 购 类 别 :

供 应 商 :详 细 地 址 :联 系 人 :

话:

20XX 年 XX 月

93

(按照投标文件组成内容完善目录明细)

第一

报价文件

一、投标报价函

二、开标一览表(适用于公开招标)

三、报价明细表

四、投标供应商授权委托书

第二

资格性文件

(一)一般资格

1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 财务状况报告材料

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凭证

5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6 供应商信用记录承诺书

(二)特殊资格材料

(三)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及附件

(四)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

(五)监狱性单位声明函

第三

响应性文件

94

(一)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

(二)响应文件技术响应内容信息

(三)响应文件商务响应内容信息

(四)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

(五)其他技术和商务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四

主观评审内容

(一)主观分评审内容

第五

客观评审内容

(一)客观分评审内容

第六

信用评审内容

(一)信用分评审内容

第七 政策性加分佐证材料(若有)

(一)节能环保产品声明及证明材料

(二)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投标主产品证明材料

第八

其它补充材料

供应商认为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其他佐证文件、声明及承诺(格式

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

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一)其他补充材料

95

第一

报价文件

(一)投 标 报 价 函

1.本供应商就

(项目名称)的

品目号/名称

投标报价:

(单位: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准)

本投标报价为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价。包含专利费、人力资源费、调研费、

专用工具价、培训费、税费等一切成本费用。本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固定不变,并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受利率波动的影响。

2.服务期/交货期/工期:

(服务期/交货

期/工期:以采购文件约定的单位为准)

3.服务地点/交货地点/建设地点:

4.投标有效期:

5.质保期:

6.联合体投标:

7.其他:

二、递交资料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一份。三、相关承诺1.本投标报价在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2.本供应商就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

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3.本供应商就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的澄清/修改文件,完全理解

和同意,并保证遵守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规定。

4.保证在中标后忠实地执行与采购人所签署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

义务。保证在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

5.承诺应贵方要求提供任何与该项目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6.承诺与为采购人采购本次招标的产品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

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7.本响应文件提供的报价、资格、技术、商务等文件均真实、有效、准确。

若有违背,我方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章)

投标日期:

96

(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投标多种报价

服务期(交货期或工

期)

联合投标企业(若有)

注: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先后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为准。

供应商名称(盖章)

投标日期:

97

报价明细表一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服务项目内

数量(单

位)

单价

总价

费率

下浮率

服务标

备注:1、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要求投标人提供《报价明细表一》

,明细表中

的总报价应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报价函一致。若参考上述表格,投标人根据采购

文件约定的报价方式选择对应的报价列填写投标报价。

(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调整上传该表格内容)

2、在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需在《报价明细表一》里填写货物总价,货

物的总价应与《报价明细表二》一致。

3、在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需填写《报价明细表二》

(格式可自拟)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日期:

98

报价明细表二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地)

是否

本国

产品

是否

属于

政府

强制

采购

产品

是否

属于

节能

优先

采购

产品

是否

属于

环境

标志

优先

采购

产品

数量

(单

位)

单价

(元)

总价

(元)

平均

费率

平均

下浮

其它报

价形式:

详细

参数

1

2

3

总价合计

全部投标产品总价合计大写(元/费率/下浮率/其他):

小写(元/费率/下浮率/其他)

1、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 号)的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最新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须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最新公告中

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及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扫描件须加盖公章。

2、在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除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

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外)

,并依法对政府强制采购产品、节能

优先采购产品、环境标志优先采购产品、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

3、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

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

(财库〔2025〕30 号)的规定,

,在国内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

99

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投标日期:

100

(四)供应商授权委托书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致(采购人)

(投标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参加贵方组

织的项目名称(项目序列号:

)的招标投标活动,代表本公司处

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国徽)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人像)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法定代表人(印章)

供应商名称(盖章)

101

1.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采购人)

(投标单位全称或联合体牵头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授权 被授权人姓

名(身份证号码:)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

序列号:

)的招标投标活动,代表本公司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切

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签章即生效,被委托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国徽)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国徽)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人像)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人像)

(身份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

法定代表人(印章)

被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章)

102

第二 资格文件

(一)一般资格

1.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或扫描件

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容,且

真实有效。

2.财务状况报告材料(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

容,且真实有效。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

容,且真实有效。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凭证

复印或扫描件必需清晰,供应商应保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识相关内

容,且真实有效。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致:

采购人

(供应商全称)

,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序列号

为:

,项目名称:

,品目名称为:

的政府采购活动,在

此郑重声明:我单位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章)

6.其他法规规定的需要提供的资料6.1 供应商信用记录承诺书

103

供应商信用记录承诺书

致:

采购人

(供应商全称)

,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序列号

为:

,项目名称:

,品目名称为:

的政府采购活动,在

此郑重声明: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截止开标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

询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自愿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供应商名称(盖章)

104

(二)特殊资格材料(格式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105

(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

声明函及附件

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品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

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品目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¹,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

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06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品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承接。

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

情况如下:

1.(品目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

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

¹,属于(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07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品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

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品目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

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¹,属于(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08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109

3. 监狱企业声明函及附件

监狱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附件: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10

第三

响应性文件

(一)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

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符合审查表

项目名称:

项目序列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号:

投标供应商名称

商务部分实质性审查

序号

实质性条款内容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备注

技术部分实质性审查

序号

实质性条款内容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备注

供应商注意事项:1.本表采购文件具体要求对应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五节《实质性

要求明细表》内容,供应商必需如实填写。

供应商名称(盖章)

111

(二)

响应文件技术响应内容信息

技术部分响应表

序号

采购文件技术要求

响应内容

备注说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注意事项:

1.本表中填写的所有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必需一致,不得随意减少采集内容。

112

(三)响应文件商务响应内容信息

商务部分响应表

序号

采购文件商务要求

响应内容

备注说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注意事项:

本表中填写的所有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必需一致,不得随意减少采集内容。

113

(四)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

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承诺函

致:

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自愿参加

(采购人名称)

(项目名称)

(品目名称)

的投标,并慎重作出如下声明承诺:一、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

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

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 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

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14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

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

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

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财政部 87 号令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四、政府采购针对供应商投标行为的其他规定

我公司声明承诺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投标活动,严格遵守以上政府采购相关法

律对供应商投标行为的规定,如声明承诺不实,将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115

(五)其它技术和商务要求提供的材料(若有)

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中相关的佐证文件、声明或承诺(格式

自拟,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

专家评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

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

(财库〔2025〕30 号)的规定,在国内保税区、综合

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116

第四

主观评审内容(适用于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

商)

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主观评审内容相关的佐证文件、声明或承诺(格式自拟,

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

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117

第五

客观评审内容(适用于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

商)

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客观评审内容相关的佐证文件、声明或承诺(格式自拟,

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

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118

第六 信用评审内容(适用于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

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信用评审内容相关的佐证文件、声明或承诺(格式自拟,

复印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

标委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119

第八

政策性加分材料(若有)(适用于公开招标和

竞争性磋商)

(一)节能环保产品声明及证明材料

120

(二)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云南、贵州、青海)的投标主产品证明材料。

121

第九

其它补充材料

供应商认为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其他佐证文件、声明及承诺(格式自拟,复印

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非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由专家评标委

员会评审其有效性。

122

第七章 远投网开注意事项

详见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操作手册。供应商在使用过程中操作遇

到问题时,请及时向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技术处咨询,联系方式为座机:

*开通会员可解锁*

123

第八章 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

附件: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微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

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

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

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微企业生

产且使用该中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

微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

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

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同中小微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

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

制定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124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

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微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

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

为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

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

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微企业承担

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

多家中小微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

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

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

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

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

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

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125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

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

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微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

中小微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

协议中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

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

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微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

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

标候选人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

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微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微企业引入信用担保

手段,为中小微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微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微企

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关于协助开展中小微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

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

年度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126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

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

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

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微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

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127

附: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附 1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28

附 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微企业

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要求,

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

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项目名称

预留选项

面向中小微企

业采购金额

合同链接

(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

目)

(填写“采购项目

整体预留”、“设

置专门采购包”、

“要求以联合体形

式参加”或者“要

求合同分包”,除

“采购项目全部预

留”外,还应当填

写预留给中小微企

业的比例)

(精确到万元)

(填写合同在中

国政府采购网公

开的网址,合同中

应当包含有关联

合体协议或者分

包意向协议)

……

……

……

……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129

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民政厅(局)

、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

府采购法》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

,并

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

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

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

,或

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

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

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见附件)

,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

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

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

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

130

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

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131

3.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

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 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

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

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

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

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4 年 6 月 10 日

13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

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25〕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政府采购

制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国产品标准

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

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

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

用于区别的标记;

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133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

式为: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

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

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 5 年内,在充

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在出台具体产品相关要求时,设置 3—5 年过渡期,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

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三、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

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

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 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

134

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政策执行要求

(一)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规则。产品在中国境

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见附件 1)计算。

(二)有关证明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

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附件 2,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

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三)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

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不得出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政

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条约、协定执行。

五、争议处理

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涉及本国产品标

准争议事项的处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必要时由有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相关事项予以核实。各有关部门、专业机

135

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或组件是否在中

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组装类产品或组件,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

组件的采购合同,进货记录,制造、加工、组装记录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产品或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2.对于由原材料直接制造、加工形成的产品或组件,如钢材、陶

瓷制品、玻璃等,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包装上依法标注的生产厂址等信息。生产厂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

的组件成本占比、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组件或产品的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财政部门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相关规则予以认定。

(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

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对特定产品的关键工序是否在中国境内完成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记录等材料予以证明。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未按上述

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不应当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由此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处理。

本通知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2.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136

国务院办公厅

2025 年 9 月 28 日

137

附件 1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

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

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

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

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138

附件 2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

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

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

下:

1.

(产品名称 1)

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 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

3。(产

品名称 1)的(关键组件)

4 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 1)的(关

键工序)

5 在中国境内完成。

2.

(产品名称 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 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

品名称 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 2)的(关

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139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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