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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租方所属的520台(根据车辆数量变化据实调整)公交运营车辆车身广告位经营权。截止*开通会员可解锁*,公交运营车辆的具体线路、数量、厂牌型号、上户日期、计划报废情况详见《租赁合同》附件1《公交运营车辆明细表》。
2.车身广告位是指:出租方所属公交运营车辆车身左右两侧、车身左右两侧车眉(为车辆整洁美观,可张贴与车身协调一致的颜色画面,不能上刊广告内容)和车尾(后置发动机车辆散热孔及检修位除外)的车窗以下位置,不含车体内部、车顶、前后挡风玻璃、前后左右车窗、前后保险杠、前后门玻璃、车辆标牌、徽记等位置(详见《租赁合同》附件3)。
3.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2元及2元的整倍数/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其他披露事项:1.意向承租方自行组织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本公告内容中对标的物数据的描述只作参考,意向方应认真阅读有关资料,进行现场考察,充分了解标的现状,作出科学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意向方报名参与则视为其对标的物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承租价格。
3.竞租成功后,承租方不按照约定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关系,没收承租保证金,并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有权另行组织对外公开招租。
4.承租方足额交付首年租金以及履约保证金后5日内,出租方将车身广告位交付给承租方使用。
5.承租方同意按出租方所属公交运营车辆现状承租。出租方对租赁标的所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资料、说明等,仅供承租人参考,不表明出租方对标的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承租人应于竞租前认真咨询、了解招租标的所涉公交车辆的具体现状。承租人需自行实地踏勘认真查看租赁标的(竞租前,出租方可协助配合支持,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充分审视和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并认可标的物现状及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自己的风险后果,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标的无法进行广告制作等情况提出异议,未咨询或对标的物不作了解而参加竞租的,责任自负。以上情况,出租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在租赁期间,车辆数量若因车辆移交、报废、新增而出现变化时,则按照成交价(单车租金/月)*具体车辆数量据实结算,若需要以日历天结算时,则按成交价/30*具体车辆数量据实结算。如在合同期内,出租方车辆总台数超过520台,增幅在25%(含)以内的,承租方都应承接并按成交价*新增车辆数量据实结算;车辆总台数超过25%比例的,承租方可优先按成交价据实承接,如承租人不愿承接的,则由出租方对超过车辆台数的经营权另行处置。
7.因原车身广告位经营权承租方在现有的520台运营车辆中还有244台未履行完对外广告合同(详见《租赁合同》附件2《未履行完广告合同车辆移交时间明细表》),在本次竞租成交后,未履行完广告合同车辆在合同到期后将陆续移交给本次承租方。
8.未履行完对外广告合同车辆到期移交、报废、新增车辆数量增减变化纳入车辆数量变化范畴,其余因线路调整、维修、保养、审验、缺驾、待料、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车辆临时停运均不纳入车辆数量变化范畴。
9.承租方应自主从事公交运营车辆车身广告经营,承接广告业务,负责广告制作、发布、维护等;并独立承担车身广告经营的相关义务和责任,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10.承租人应认真考虑以下本次招租资源的实际情况,一旦成功竞租须接受并承担相应风险,发生以下情形均不得要求调减租金:
(1)随着出租方经营生产的变化,本次公交车辆数量会有一定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审验、缺驾、待料等导致实际运营车辆数量减少。
(2)因生产经营需要车辆可能在公司各线路间作调整。
(3)车辆因维修保养、交通事故等因素导致的停运、广告的损毁。
(4)由于不可抗力、国家政策的变化、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指令可能会导致广告位数量减少或者影响其使用效率。
(5)其他合法合规影响广告位使用的情形。
10.承租方对外承接广告业务,其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本次招租合作期限。否则,因此给广告客户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全部承担。本次招租合作期限届满,双方终止合作。
11.承租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税、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2.承租人制作的广告须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要求。
13.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
看货联系人:秦老师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其他条件: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南充分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南充分所在确认已收到受让方应结算交易价款及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后扣除双方的服务费用,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