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公司长山分公司输煤系统辅助运维项目】计划及文件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3-16
发布于
吉林松原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招标编号

: CWEME-202604JLCCFGS-S011

(吉林公司)长山分公司输煤系统辅助运维

招标文件

招标人: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山热电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沈阳有限公司

2026 年 03 月

目录

第一卷 商务文件

........................................................................................................................................................2

9. 监督部门

........................................................................................................................................................7

1. 一般约定........................................................................................................................................................99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99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99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001.7 联络 ...................................................................................................................................................1011.8 严禁贿赂 ..........................................................................................................................................1011.10 交通运输 ........................................................................................................................................1011.11 知识产权 ........................................................................................................................................102

2. 发包人 ..........................................................................................................................................................102

2.2 发包人代表......................................................................................................................................102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102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103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103

3. 承包人 ..........................................................................................................................................................103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033.2 项目经理 ..........................................................................................................................................1053.3 承包人员 ..........................................................................................................................................1063.5 分包.....................................................................................................................................................1063.7 履约担保 ..........................................................................................................................................107

4.监理人............................................................................................................................................................108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1084.2 监理人员 ..........................................................................................................................................108

5.工程质量 .......................................................................................................................................................109

5.1 工程质量要求 .................................................................................................................................1095.2 质量保证措施 .................................................................................................................................109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09

6.1 安全文明施工 .................................................................................................................................1096.3 环境保护 ..........................................................................................................................................112

7.工期和进度...................................................................................................................................................113

7.1 施工组织设计 .................................................................................................................................1137.2 施工进度计划 .................................................................................................................................1137.5 工期延误 ..........................................................................................................................................114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57.8 暂停施工 ..........................................................................................................................................1157.9 提前竣工 ..........................................................................................................................................115

8. 材料与设备.................................................................................................................................................115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115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1168.6 样品 ...................................................................................................................................................117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117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17

9. 试验与检验.................................................................................................................................................118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189.2 取样 ...................................................................................................................................................118

10.变更 ..............................................................................................................................................................118

10.1 变更的范围....................................................................................................................................11810.3 变更程序 ........................................................................................................................................11810.4 变更估价 ........................................................................................................................................11910.7 暂估价.............................................................................................................................................12010.8 暂列金额 .........................................................................................................................................120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2111.3 其他调整 ........................................................................................................................................122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2

12.1 合同价格形式...............................................................................................................................12212.2 预付款.............................................................................................................................................12212.3 计量 .................................................................................................................................................123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5

13.验收和工程试车........................................................................................................................................126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2613.2 单项(单位)工程验收.............................................................................................................12613.3 启动试运行....................................................................................................................................12613.4 工程移交生产验收......................................................................................................................12713.5 工程竣工验收...............................................................................................................................12813.6 提前交付单项(单位)工程的验收......................................................................................12913.7 施工期运行....................................................................................................................................12913.8 工程竣工退场...............................................................................................................................129

14.竣工结算 .....................................................................................................................................................130

14.1 竣工结算申请...............................................................................................................................13014.2 竣工结算审核...............................................................................................................................13014.4 最终结清 ........................................................................................................................................131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31

15.2 缺陷责任期....................................................................................................................................13115.3 质量保证金.....................................................................................................................................13115.4 保修 .................................................................................................................................................131

16.违约 ..............................................................................................................................................................132

16.1 发包人违约....................................................................................................................................13216.2 承包人违约....................................................................................................................................133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35

18.保险 ..............................................................................................................................................................135

18.1 工程保险 ........................................................................................................................................13518.3 其他保险 ........................................................................................................................................13618.5 保险凭证 ........................................................................................................................................13618.8 第三者责任险...............................................................................................................................13618.9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13618.10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13618.11 投保不免除责任 ........................................................................................................................136

20. 争议解决 ...................................................................................................................................................136

20.4 仲裁或诉讼.....................................................................................................................................136

21.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37

附件一:本标段合同施工范围

.........................................................................................................138

附件二: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材料

................................................................................................139

附件三:工程设备和材料管理协议

................................................................................................140

附件四:工程一级网络进度计划

....................................................................................................144

附件五:施工组织总体规划(施工总平面规划图)

................................................................145

附件六:总价子目支付分解表

.........................................................................................................146

附件七: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和进度考核管理办法

......................................................147

附件八:监理的职责与权利

.............................................................................................................162

附件九:廉洁合同

................................................................................................................................165

附件十:安全协议书

...........................................................................................................................168

附件十一: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182

附件二:履约保函格式

......................................................................................................................187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88

第二卷 技术文件

...................................................................................................................................................189

一、总则

...........................................................................................................................................................190

二、总的要求

.................................................................................................................................................192

三、工程范围

.................................................................................................................................................192

四、技术要求

.................................................................................................................................................193

五、竣工试验

.................................................................................................................................................194

六、竣工验收

.................................................................................................................................................194

七、工程项目管理

........................................................................................................................................195

八、其他要求

.................................................................................................................................................195

第三卷 投标文件

...................................................................................................................................................197

附表一 项目管理机构

..................................................................................................................................226

附表二 施工总平面图

..................................................................................................................................228

附表三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229

附表四 劳动力计划表

..................................................................................................................................230

附表五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231

附表六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232

附表七 质量事故统计表

.............................................................................................................................233

附表八 安全事故统计表

.............................................................................................................................234

附表九 临时用地表

......................................................................................................................................235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41

10

总说明

1 本招标文件由以下章节组成

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评标办法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七章 图纸及资料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上述章节和本总说明以及对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所产生的书面通知、会议记

录及补充通知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 投标人应当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

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认真审阅全面理解本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 凡获得本招标文件者,无论其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1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吉林公司)长山分公司输煤系统辅助运维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吉林公司长山分公司输煤系统辅助运维项目已由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批

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山热电分公司,资金来自企业自筹:100%,招标人为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山热电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CWEME-202604JLCCFGS-S0112.2 项目名称:吉林公司长山分公司输煤系统辅助运维项目2.3 建设地点: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长山镇 2.4 建设规模:660MW

2.5 计划工期: 2026 年 06 月 01 日至 2029 年 05 月 31 日

2.6 招标范围: 输煤系统辅助运维项目包含公用系统输煤 1 段、2 段、8

段,1 号机输煤段设备及附属系统运行监护、检查及卫生清理工作;堆取料机运行操作及卫生清理;重牛、重调机运行操作及卫生清理;迁车台、空调机运行操作及卫生清理;燃料设备积煤积粉清理;翻车机蓬煤处理作业及卫生清理;输煤 6 段、公用系统输煤 8 段等输煤皮带撒煤清理;输煤系统大小修维护。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3.1.1 投标人须为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3.1.2 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

被重组、接管,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1.3 否决项包括供应商的以下情形:(1)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2)按照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

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灰名单”、“黑名单”供应商等),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

进行复核,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12

3.1.4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质

进行审查,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企业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并提供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机电工程施

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2 企业业绩要求:近 5 年(合同签订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日,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有 2个及以上燃煤机组运行或维护或检修或施工业绩(均含正在执行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签订日期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

3.2.3 人员资质要求:无3.2.4 人员业绩要求:无3.2.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2.6 其他特殊要求:(1)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签订

日期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用户证明(维护业绩的用户证明必须经发包单位或其业务部门盖章,否则不予认可)。

(2)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

盖章页、签订日期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及该合同与拟派项目经理的关联性文件等,否则不予认可)。

(3)如提供一级注册建造师证须满足建办市〔2021〕40 号《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相关要求。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电子证书上已标明使用时限,超出使用期限的电子证书无效。

3.3 注意事项:3.3.1 以上资质要求均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3.3.2 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证明业绩类型,否则不予认可。3.3.3 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不能识别有效信息的不予认可。3.3.4 如发现拟派任项目经理在投标阶段存在其他在建工程情况,评标委

员会将启动澄清程序,投标人应按澄清要求提供经建设单位同意的项目经理变更说明或在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3.3.5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示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

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3.3.6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方式开评标,除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满足签字盖章要求外,投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价格文件和其他文件首页由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字并加盖电子单位公章后即视为满足招标文件所有签字盖章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即可,无需逐页签字盖章。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13

4.1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地点: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03 月

24 日至 2026 年 04 月 03 日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大唐电子商务平台(网址:http://www.cdt-ec.com),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详见大唐电子商务平台(网址:http://www.cdt-

ec.com),标书费汇款账户按大唐电子商务平台提示信息为准。

4.3 招标文件获取须知:为保障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数据安全,潜在投

标单位在下载招标文件时需企业 CA 证书电子钥匙,《CA 证书电子钥匙办理指南》详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咨询电话:400-888-6262。

4.4 其他注意事项:4.4.1 即日起,我公司开具的标书费发票实行电子发票。潜在投标人在购

买标书时,请正确填写手机号码,在备注中填写邮箱地址。发票开具成功后,系统会以邮件和短信的形式通知,请在邮件中查看、保存电子发票,或者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即可下载。未收到短信或邮件的,请拨打 400-888-6262,告知客服人员手机号码或邮箱地址,待客服人员重新发送后,即可查看、保存电子发票。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

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04 月 14 日 09 时 00 分 整(如有变化,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大唐电子商务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大唐电子商务平台将予以拒收。5.3 开标场所:本项目开标采用远程视频方式,供应商以会议号登录方式

进入会议(登录时请修改用户名,入会后保持麦克关闭,不允许使用共享功能,以免影响开标演示),腾讯视频会议号:350-964-768,会议密码:0414,(腾讯会议软件下载地址:https://meeting.tencent.com/)(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5.4 本次开标评标均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对于大唐电子商务平台投

标操作不熟悉的投标人,请与平台客服人员联系 400-888-6262 或大唐电子商务平台在线客服。

5.5 本次招标以大唐电子商务平台(http://www.cdt-ec.com)投标人上传

加密的投标文件为准,商务投标文件、技术投标文件和价格投标文件的总大小不能超过 800M,投标文件(含商务、技术和价格投标文件)总数量不能超过 20个,且单个文件的大小不能超过 100M。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须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仅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n)、

大唐电子商务平台(http://www.cdt-ec.com)上发布。未经许可,其它任何网站不得转载;如有发现,将追究非法转载单位的责任。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山热电分公司地 址: 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长山镇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沈阳有限公司

14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乐岛路 96 号邮编:110166联系人:卢少轩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电子邮件:lushaoxuan@cweme.com

8. 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接收单位: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武汉有限公司采购业务异议、投诉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3采购业务异议、投诉路径:登录大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

(https://www.cdt-ec.com)后在平台首页-菜单栏-“异议投诉”-“异议投诉提交”-采购异议投诉栏“异议提交”中提出书面异议。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

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1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见招标公告

1.1.3

招标代理机构

见招标公告

1.1.4

招标项目名称

见招标公告

1.1.5

项目建设地点

见招标公告

1.1.6

项目建设规模

见招标公告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见招标公告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见招标公告

★1.3.2 计划工期

见招标公告

★1.3.3 质量标准

1. 本工程质量标准执行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规范、标准,使本工程范围内的建筑、安装、调试项目的合格率达到 100%(详见技术要求)。2. 满足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要求。若有新版本的规范和标准颁布,应执行新版本的规范和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一、资质要求:见招标公告;★二、财务要求:见招标公告;★三、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四、人员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五、其他要求:投标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3.5 资格审查资料”。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踏勘联系人: 联系方式: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6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时间:现场踏勘时间之前形式:投标人应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上传(网址:http://www.cdt-ec.com)

1.10.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由大唐电子商务平台发布(网址:http://www.cdt-ec.com),投标人由平台下载

1.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1.12.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法律法规要求及招标文件中有“★”标示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12.3

偏差

☑不允许

□允许,最高项数:

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形式:投标人应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上传(网址:http://www.cdt-ec.com)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发布(网址:http://www.cdt-ec.com),投标人由平台下载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时间:收到(查看)后即为确认形式:投标人应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网址:http://www.cdt-ec.com)确认。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由大唐电子商务平台发布(网址:http://www.cdt-ec.com),投标人由平台下载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时间:收到(查看)后即为确认形式:投标人应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网址:http://www.cdt-ec.com)确认。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按国家现行办法计算。(1)招标文件未明确税率,投标人报价税率不一致时,按照含税价进行评审;(2)招标文件明确税率,投标人报价税率与招标文件要求税率不一致,一般情况下按照不含税价格折算至同一基准作为评标价格,但招标文件

17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已明确投标报价税率与招标文件要求税率不一致应否决的除外。

3.2.3

报价方式

固定单价形式,投标文件报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XX 万元

3.2.5.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时间后 18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 163520 元,形式可为投标保函或银行电汇。2.投标保证金为保函的操作流程:2.1 电子投标保函的递交。投标保证金为电子投标保函形式的,需在电商平台报名参加项目后,选择在线开具电子保函。选择后,自动跳转至电子保函购买界面。电子投标保函无需邮寄保函原件,也无需在投标文件中另行上传。纸质保函需随投标文件上传扫描件。 2.2 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为纸质投标保函形式的,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见索即付的投标保函原件送达招标代理机构,同时随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保函扫描件。纸质投标保函格式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送达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乐岛路 96 号送达邮编:110166送达联系人:卢少轩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3.投标保证金为银行电汇的操作流程:保证金电汇金额及账户详见大唐电子商务平台(www.cdt-ec.com),在“参与投标-已参与项目”菜单下查看需要交纳保证金的标段,点击操作栏“参与信息”查看投标人所需保证金支付金额、电汇账户(注意:与购买招标文件开户行账号不同)等支付信息,并根据页面提示信息支付保证金。3.1 为提高投标保证金收退效率,保证金收退方式为大唐电子商务平台线上操作方式,每个标的汇款账号均不相同。登录大唐电子商务平台查看保证金实时收退情况。操作流程:保证金退还由项目经理发起,当退款完成后,在保证金退还管理菜单下可以看到退还的保证金,如果为中标供应商,需要先由项目经理扣除中标服务费后才能退还保证金,退还金额为扣除中标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如果为非原路退还保证金,则需要供应商线下向项目经理提交非原路退还的各种信

18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息如银行账户、大额支付行号、开户行等,若存在其他情况的非原路退回情况,比如公司主体发生变化等,需要提交相关的公司变更证明材料至项目经理处,待审核通过后方可非原路退回。3.2 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电汇(不允许以个人名义电汇或其他公司名义代汇)。如投标人参与多个标的投标,按标的分别单独电汇(不允许将多个标的保证金合成一笔)。如因本条原因造成保证金无法正常退回或延期退回,我方将不承担相关责任。3.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保证金进行核查,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收到投标保证金,将视同未递交投标保证金。3.4 招标人及/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名称)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地点为线上,投标人收取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的地点同上。4.投标人参加多个项目或者多个标段时,应按项目、标段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原则上由牵头方缴纳投标保证金(联合体协议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归还投标保函原件。6.中标服务费结算。一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框架、长协项目,在结算后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6.1 投标保证金形式采用投标保函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发出中标服务费缴纳通知书(一般项目同中标通知书一并发出),要求中标单位在 90 天内足额缴纳中标服务费。如中标单位未按期足额缴纳,采购代理机构将保留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通过法律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6.2 投标保证金形式采用银行电汇的,中标服务费从投标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多退少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中标服务费的,应在收到中标服务费补缴通知 90 天内足额缴纳。7.电子投标保函注意事项7.1 电子投标保函的延期。电子投标保函的延期由招标代理机构主动发起,无需二次缴纳费用。系统将通过站内信和短信的形式通知投标人延期情况。7.2 电子保函的退还。1)电子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需另行操作。2)投标人开具电子保函后,如未发生投标行为,可随时发起退保,出函单位返还费用。

19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如已完成投标行为,在开标前,需先在电商平台完成撤标后,才可发起退保,出函单位返还费用;开标后,不可主动发起退保。3)因招标人原因项目终止的,投标人可发起退保,出函单位返还费用。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有,具体要求: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 3 年(2022 年至 2024 年或 2023 年至 2025年),投标人的成立时间不足 3 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近 5 年(2021 年 1 月至投标截止日)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4.1.1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投标文件需使用指定的电子钥匙在投标文件上加盖电子签章,并加密上传。注:电子钥匙内企业名称必须与平台注册企业名称一致,否则无法正常使用。各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变更钥匙名称或平台注册企业名称。投标时需使用电商平台指定的电子钥匙。

★4.2.1 投标截止时间

见招标公告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电子投标文件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http://www.cdt-ec.com)上传递交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

开标程序

电子开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一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1-3 人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n)、大唐电子商务平台(http://www.cdt-ec.com)。公示期限:3 日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不补偿

20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7.7.1

履约担保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要求,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的 10%

☑不要求

10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次招标以大唐电子商务平台确认(网址:http://www.cdt-ec.com)投标人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为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须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未完成投标文件全部传输的(技术文件、商务文件、价格文件、投标总价等),视为投标文件递交不完整,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由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其投标。开标采用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网上开标大厅开启投标人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方式。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招标公司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开启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投标人可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查看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并进行网上确认。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是否解密成功进行核对,如未解密成功,将告知投标人。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任一文件未解密成功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任一文件未解密成功,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招标方原因,赔偿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解密失败原因的说明由电子钥匙服务商提供。

虽然解密成功,投标文件

无法读取(含文件损坏、其他加密等导致无法正常识别的情况),由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其投标。当发生极端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电子开评标时,视为未递交投标文件。极端情况包括:服务器端软、硬件出现故障且无法修复(程序、中间件、数据库及网络交换机等);大量投标人第三方控件及电子钥匙出现故障且无法修复;开标现场软、硬件设备出现故障且无法修复(电子钥匙驱动、现场网络、电源、视频等);服务器端软、硬件出现故障无法修复(解密服务、中间件、数据库及网络交换机、安全设备等)。

21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 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服务费)和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费向中标人收取。1)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列项。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发票由招标代理机构开具,取费标准执行《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服务费取费标准》(大唐集团物〔2012〕150 号)。2)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费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列项。费用由大唐电商技术有限公司向中标人收取,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上缴纳平台交易费,发票由大唐电商技术有限公司开具,取费标准执行《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取费标准》(大唐集团物【2016】241 号)。2.“招标人与投标人因本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所有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及招标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向招标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招标人住所地见招标公告。3.“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因本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所有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及招标代理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招标代理机构住所地见招标公告。4.关于合同生效及预付款需遵守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具体要求。5.即日起标书费发票实行电子发票。潜在投标人在购买标书时,请正确填写手机号码,在备注中填写邮箱地址。发票开具成功后,系统会以发送邮件和短信的形式通知,请在邮件中查看、保存电子发票,或者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即可下载。未收到短信或邮件的,请拨打 400-888-6262,告知客服人员手机号码或邮箱地址,待客服人员重新发送后,即可查看、保存电子发票。6.投标文件以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日期前递交的电子版投标为准。开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投标工具)响应投标: 【标书制作】中上传商务技术文件及填写开标一览表(上传分项报

22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价如有)、【评审响应】中绑定每一项详细评审指标项对应的投标文件开始页及结束页、【评审应答】中填写【其他评审因素填写】和【评分类评审因素应答(参照示例填写准确及完整)】。请投标人合理安排投标时间,以免投标不完整。投标工具技术支持 400-888-6262。

12

招标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免责声明

1.招标人有义务对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文件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权利审查,保证其提供的所有文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及其它任何知识产权。2.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交易便利,招标代理机构所发布的招标文件均来自招标人,招标文件已经过招标人审查,其中不涉及侵犯任何第三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及其它任何知识产权。3.投标人应对其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权利审查,保证投标文件中没有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及其它任何知识产权。4.如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在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存在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及其它任何知识产权的内容,应由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如后续文字描述与本前附表内容有不一致的,以前附表内容为准。

23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人员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

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须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协议书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

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

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 EPC 总承包的除外;(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5)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24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1)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4 投标人若出现以下情况,将可能视为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联系人名称、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一致;(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号汇出或汇入同一虚拟账号;(3)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下载或投标文件上传 IP 地址一致;(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硬件设备环境信息一致,包括:网卡 MAC 地址信

息、硬盘信息、主板信息、CPU 信息;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者或最后一次保存者一致(特殊情况除

外);

(6)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投标文件中出现另一个投标人的

财务审计报告、或资质证书等资料;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或投标

文件中错误的内容异常一致、或分项报价的价格多处完全相同;

(9)其他串通投标行为。具体情况由评标委员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等认定。1.5 费用承担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2 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服务费)和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交

易费向中标人收取。

(1)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列项。

一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按单标段中标金额计算,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或采用银行保函等形式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及时补足差额或足额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框架、长协项目按单个合同或订单实际执行情况结算。取费标准执行《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服务费取费标准》(大唐集团物〔2012〕150 号)。

招标代理服务费取费标准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 万元以下

1.6500%

1.6500%

1.1000%

25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500 万元

1.2100%

0.8800%

0.7700%

500~1000 万元

0.8800%

0.4950%

0.6050%

1000~5000 万元

0.5500%

0.2750%

0.3850%

5000~10000 万元

0.2750%

0.1100%

0.2200%

1~5 亿元

0.0550%

0.0550%

0.0550%

5~10 亿元

0.0385%

0.0385%

0.0385%

10~50 亿元

0.0088%

0.0088%

0.0088%

50~100 亿元

0.0066%

0.0066%

0.0066%

100 亿元以上

0.0044%

0.0044%

0.0044%

一次招标最高限额

(完成一次招投标全流程)

350 万元

300 万元

450 万元

有关说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额如下:

100 万元×1.100%=1.1 万元

(500-100)万元×0.77%=3.08 万元(1000-500)万元×0.605%=3.025 万元(5000-1000)万元×0.385%=15.4 万元(6000-5000)万元×0.22%=2.2 万元

合计收费=1.1+3.08+3.025+15.4+2.2=24.805(万元)

26

(2)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费向成交供应商收取。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费应包含

在总报价中,在报价中不再单独列项。中标人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缴纳平台交易费,发票由大唐电商技术有限公司开具。非长协类项目(含框架采购等),交易费收取额按照单个合同金额或单个订单金额计算,大唐电商技术有限公司定期结算。取费标准执行《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取费标准》(大唐集团物【2016】241 号)。长协类项目,采购计划金额在“124”以上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基础标准的 55%向中标人收取;采购计划金额在“124”以下的,收费标准为实际成交金额的 1.8%。费用由大唐电商技术有限公司按照每 12 个月向供应商收取。

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费取费标准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 万元以下

0.8250%

0.8250%

0.5500%

100~500 万元

0.6050%

0.4400%

0.3850%

500~1000 万元

0.4400%

0.2475%

0.3025%

1000~5000 万元

0.2750%

0.1375%

0.1925%

5000~10000 万元

0.1375%

0.0550%

0.1100%

1~5 亿元

0.0275%

0.0275%

0.0275%

5~10 亿元

0.0193%

0.0193%

0.0193%

10~50 亿元

0.0044%

0.0044%

0.0044%

50~100 亿元

0.0033%

0.0033%

0.0033%

100 亿元以上

0.0022%

0.0022%

0.0022%

一次招标最高限额

(完成一次招投标全流程)

175 万元

150 万元

225 万元

有关说明:例如:某工程招标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交易

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0.550%=0.55 万元(500-100)万元×0.3850%=1.54 万元(1000-500)万元×0.3025%=1.5125 万元(5000-1000)万元×0.1925%=7.7 万元(6000-5000)万元×0.1100%=1.1 万元合计收费=0.55+1.54+1.5125+7.7+1.1=12.4025(万元)注:本标段中标服务费为 24.805 万元,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费为

12.4025 万元,本标段投标人应交纳 24.805+12.4025 万元=37.2075 万元。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

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27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

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

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

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

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分包商的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说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及范围,提供与拟分包内容相对应的拟分包商短名单以及双方协作关系说明。列入大唐集团施工单位黑名单的单位不得列入拟分包商短名单;近 3 年内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不能列入分包商短名单。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

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

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施工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

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

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1.12.4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差异表中列

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28

(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及资料;(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 1.10 款【投标预备会】、第 2.2 款【招标文件的澄清】和第

2.3 款【招标文件的修改】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

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

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

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

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

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

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1.1 商务投标文件(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5)投标保证金(6)资格审查资料

29

(7)商务部分投标文件差异表(8)财务用款计划(9)商务部分评标因素统计表(10)廉洁合同(11)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1.1.2 技术投标文件(1)业绩资格审查资料(2)主要人员简历表(3)施工组织设计(4)技术部分投标文件差异表(5)技术部分评标因素统计表(6)其他材料3.1.1.3 价格投标文件(1)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说明(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

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

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

第 3.1.1 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

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

素。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

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本项目不接受投标文件之外的报价修改文件。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

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报价原则3.2.5.1 本标段不指定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采用何种定额及费率,投

标人可根据自身的经验和实力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报价,鼓励投标人按成本价加合理利润提出有竞争性的报价。投标人应根据自身的经验和实力实事求是地报价,不得哄抬报价或恶性压价。

3.2.5.2 本标段采用固定单价承包,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是作为投标

人报价的依据,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逐一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必须与工程量清单保持一致,不得擅自调整(含顺序调整),若有差异,必须在差异表中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30

3.2.5.3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本标段施工范围、招标提供的图纸

及工程量清单、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以及制定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报价书并自行报价。除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及合价,以及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包括为完成本标段工程施工准备、施工、调试、试运、验收、竣工和缺陷责任处理而发生的由投标人承担的直接费、间接费、其他费用、利润、税金以及本合同要求由投标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2.5.4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合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3.2.5.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6 工程量及报价计算3.2.6.1 工程量工程量的依据是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

知、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协议条款、技术规范和图纸等一起使用。招标提供的图纸中所列的工程量仅是提供相关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不一致时,应以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3.2.6.2 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施工图工程量有差异或设计变更等引起工

程量增减,不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和降低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3.2.6.3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结合自身经验、

工程实际情况和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充分考虑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未列但施工中应有的工艺工序等,自行确定工程量清单项目中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的消耗量,计算本标段综合单价、合价和总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投标人还应填报投标报价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总报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报单价和总价的项目,但不能得到与之相应的支付和结算

3.2.6.4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基准日期)当时所

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它费用均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

3.2.6.5 投标人投标时,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

险等由招标人负责投保,投标人不再填报。人身意外伤害险和施工设备险等由投标人投保的保险费根据通用条款第 18.2.2 项和第 18.3 款【其他保险】的规定自行测算,并计入有关工程量清单项目内,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3.2.6.7 暂估价的项目(材料)名称、数量和金额等详见工程量清单说明

中表 1.【材料暂估单价表】和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投标报价时按照招标人给定的金额进行计算,暂估价的调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暂估价】的规定。

3.2.6.8 本标段暂列金额按照招标人提供的金额汇入投标总价中,并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第 10.8 款【暂列金额】的规定使用。

3.2.6.9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必须详细、严格地按招标文件要求填报本标

段投标人采购主要材料(含苗木)明细表(包括规格、型号、数量、价格)。

31

如果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供材料(含苗木)的规格、型号、品种和数量有异议,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说明和计算书。除招标人采购材料外,无论投标人填报的本标段采购主要材料(含苗木)(包括规格、型号、品种、数量、价格)是否完善齐全,本标段工程所需的其它全部材料均由投标人供应,并被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2.6.10 投标报价时,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可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差

额的材料外,其他所有投标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物价波动引起价格变化的风险,均被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可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差额的材料,无论投标人投标时采用的价格与基准日期工程所在地信息价格水平是否有偏差,均被视为达到基准日期的价格水平,并已将合同风险范围内的价格变动风险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2.6.11 对于招标人供应的材料,投标人不需在报价中计列此部分材料等

费用,招标人供应材料如何参与取费由投标人自行确定,但取费不得有遗漏,如有遗漏则视为已经包含在其他项目或费用的报价之中。

3.2.6.12 按台套报价的设备,对其组成的设备材料不再单独报安装费,组

成设备的台数、型号和规格等发生变化,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3.2.6.13 工程施工用水、用电价格如下:(本项目无)施工用水为: 元/吨(当总表和分表有差时按各分表用水量分摊);施工用电为: 元/kWh(当总表和分表有差时按各分表用电量分摊)。3.2.6.14 投标人应保证其报价是合理的,如工程量清单任何一项报价明显

偏离市场价格时,招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在总报价不变情况下有权对投标价格偏离过大的项目进行调整。

3.2.7 投标报价的费用构成投标报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其他项目费。3.2.7.1 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采用固定单价承包,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费、间接费、利

润、税金、风险及其他费。

(1)直接费包括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不含招标人供应的材料)、施工机械

使用费)和措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临时设施费、安全生产(措施)费等为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所需的其他费用)。

(2)间接费包括施工管理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进退场费)、社会保障及企

业计提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金费、职业病防治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财务费。

(3)利润、税金和风险风险费无论在报价表中有无体现,均认为包含在报价中。(4)其他费用为完成本标段工程所发生的其他各种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由承包人采购或加工的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运输、过桥、过

路、卸车、领用、保管及施工现场内的多次搬运等产生的费用。

2)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三——工程设备和材料管理协议中规定的投标人

应承担的费用。

32

3)按照本招标文件中工程规范和技术条件规定,满足合同引用的国家和行

业颁发的技术规程、规范要求的费用;满足合同引用的由招标人提出的高于国家和行业颁发的技术规程、规范要求的费用;满足设备材料厂家的技术规程、规范要求的费用。

4)满足合同中引用的由招标人提出的各种管理制度(包括工程、物资、档

案、安全等)要求的费用;招标人要求贯彻文明样板工地、工程策划所增加的费用。

5)配合竣工验收、达标投产、集团公司精品工程创建等工作的费用。6)施工期间,在现场配合设备厂家安装调试发生的费用(及本工程中其他

标段承包人进行施工作业的配合费用。)

7)现场招标人供应设备材料一般缺陷处理费用。8)按规程、规范要求各种质量检验(含材料复检、变压器油取样化验、电

度表(不含关口电度表)校验、各种表计校验)所需的费用;施工期间使用的消防、特种设备(如起重设备)的复查、检验、验收取证费由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各种检验费用、检验样品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因停水、停电、变更、质量检

验、机械维修、天气影响、图纸或设备、材料迟供等因素可能造成的窝工、停工、待工费用。

10)建筑安装工程完成至移交给发包人期间发生的成品保护设施、看管等

费用、责任区域内承包人各自的保卫费用。

11)承包范围内所有设备的静态调试(包括单体调试)、配合分系统调

试、配合整套调试、配合特殊调试、配合性能考核试验和检修、消缺维护费用。

12)第三方检验配合工作(包括:检验设备的起吊,检验设备的打磨,除

锈,脚手架、梯、台、防护设施的搭拆,临时电源、水源的驳接与拆除及机械、人员配合等配合工作)。

13) 按国家有关规范应做的常规检验项目费用;满足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检

测标准所发生的费用。

14)本标段内建(构)筑物本体或设备基础钢筋的损耗量所发生的费用。15)本标段内建(构)筑物本体或设备基础混凝土中根据施工图要求或施

工需要而采用防冻剂、早强剂、微膨胀剂等各种添加剂;钢筋混凝土泵送和运输的费用;应充分考虑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抗渗等级及抗冻等级。

16)建筑工程施工中应考虑的设备基础二次灌浆、地脚螺栓、基础埋件安

装费用。

17)施工中发生的基础、沟道、井池基坑的多次开挖、回填、基坑排水等

其它措施的费用。

18)本标范围内各建构筑物由于交叉施工,各标段间交叉作业发生的挖

洞、补洞及要采取的各种措施。

19)本标段内设备基础、建(构)筑物沉降观测费用、校核及维护费用,

国家和地方政策性管理、监督检验等应由承包人支付的费用。

20)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钢材超径、材料代用等费用。21)除了专用条第款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规定外,合同价

款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规定以外的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费用。

33

22)为满足发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采取施工安全措施;以

及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噪声、粉尘、废弃物及油污废水等影响环保问题的治理防范措施和由于施工而导致的民扰、扰民措施费用;施工区域为满足招标人规定的清扫及文明施工要求发生的费用;垃圾清理费。

23)一般自然灾害造成投标人所属财产及人员的损失费用和预防一般自然

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24)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8 条【保险】规定的中标人应投保的各类保险费

用。

25)根据需要配合工程造价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后评价和安全标准化达

标等的费用。

26)根据工程管理需要的信息化分摊费用。27)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2.4.2.1 项规定,施工期间施工水源用水支管和

施工电源配电低压侧的管理维护费用。

28)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撤离时,必须对本单位使用的生产、生活设施进

行拆除、清理的费用。

29)有经验的承包人可预见的其他费用。3.2.7.2 其他项目费(1)暂估价:包括暂估价材料和暂估价专业工程,项目(材料)名称、数

量和金额等详见工程量清单说明中表【材料暂估单价表】和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一栏,投标报价时按照招标人给定的金额进行计算,暂估价的调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0.7 款【暂估价】的规定。

(2)暂列金额:按照招标人给定的金额进行计列。(3)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

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三种形式。

计日工人工费按照工程量清单【计日工表】中的数量自行报价,并将合价

计入总价;

计日工材料费按照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当期信息价执行;计日工施工机械使用费按照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当期价格执

行。

(4)发包人设备和材料卸车、保管及二次倒运:承包人根据专用合同条款

附件三-工程设备和材料管理协议中规定的物资管理模式、管理范围和界面划分,负责发包人设备和材料的卸车、保管及二次倒运,并负责参加开箱验收,该项费用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单独列项,并计入投标报价(本项目不涉及)。

(5)设计费用3.2.8 报价风险3.2.8.1 本标段工程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承包,除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在

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及建设市场因素变化而变动,该风险为投标人报价风险。

3.2.8.2 投标人报价将被视为按招标文件并根据企业经验和市场情况涵盖

了本标段范围所有内容,同时被相应视为完成本标段工程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调试、试运、竣工和缺陷责任处理所需的所有费用,并考虑到本章所规定的报价风险。

34

3.2.8.3 投标人可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其他费用栏计

算过程中填报风险费用,风险费用无论在报价表中有无填写,均认为包含在综合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其对应的投标人责任均由投标人承担。风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除了专用条第款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款规定外,合同

价款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款规定以外的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费用。

(2)一般自然灾害造成投标人所属财产及人员的损失费用和预防一般自然

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因停水、停电、变更、质量

检验、机械维修、天气影响、图纸或材料(含苗木)迟供、环保等因素可能造成的窝工、停工、待工费用。

3.2.9 投标价格采用方式投标报价应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表格均可按相

同的格式扩展),由投标人自行填报。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标段工程总价子目固定单价承包方式。除合同另有

规定外,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考虑一定的市场风险系数。

3.2.10 本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方式3.2.10.1 除招标人供应的设备材料外,其他用于本标段工程的设备和材料

均由投标人提供。招标人供应的设备材料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二——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材料。

3.2.10.2 招标人供应的设备材料由投标人负责卸车、倒运和保管,并负责

参加开箱验收,该项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

3.2.11 本工程不保证有效标中的最低价中标。3.3 投标有效期3.3.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

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

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

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

否决其投标。

35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

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

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3.5 资格审查资料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

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年检合格的证明材

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其他组织需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 应提供近 3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

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

字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每张表格(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明细表)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

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项

目经理和其他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经理、安全主要负责人)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经理、安全主要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并附能证明其管理过项目业绩的证明材料包括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 投标人近三年无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证明材料,可以是有关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或投标人的承诺文件。

3.6 备选投标方案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

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

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

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发包

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以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

定外,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当投标人在投标工具中填写的内容与上传的投标文件(含电子签章 PDF 版)不一致时,以上传的投标文件(含电子签章 PDF 版)为准。

3.7.4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招标代理机构将中标候选人的企业业绩、拟

派项目负责人业绩同时公示,便于投标人互相监督。

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大唐电子商务平台的要求

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

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电子投标文件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

(http://www.cdt-ec.com)上传递交,具体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

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须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确认投

标。递交时间以传输完成后确认投标的时间为准。

4.2.5 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大唐电子商务平台将予以拒收。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

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需要修改的,需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上

撤回原投标文件,修改后重新上传。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且放弃投标的,在开标结束后须向招标人提供

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书面申请,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37

(1)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

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施工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2)投标人代表在中国大唐集团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上对开标记录进行线上

确认。

(3)开标结束。5.3 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

作记录。

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

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

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

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办法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

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

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7.1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收到采购结果审核意见的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

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38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

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

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 3.3 款【投标有效期】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 履约担保7.7.1 在签订合同前 14 天内,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

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投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

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

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

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 3 个的;(2)到投标截止时间时,投标人少于 3 个的;(3)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或否决部分投标后因有效投标少于 3 个使

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重新招标的。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

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39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

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

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

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

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招标文件的异议】、第 5.3 款【开标异议】和第 7.2 款【评标结果异议】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招标公司招标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免责声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0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综合得分排序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法人授权委托书签字盖

有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符合 “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2.1.

1

形式评

审标准

……

……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人员的资格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

2

资格评

审标准

……

……

41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招标范围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计划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施工组织设计

符合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分包资格评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

2.1.

3

响应性

评审标准

……

……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1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

根据商务、技术和报价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按照综合得分的高低进行综合排序,综合排序高者优先。

总计

技术

商务

报价

2.2.1

分值权重构成

100%

50%

10%

40%

2.2.2(1)商务评分标准

商务评分标准表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1

对 招 标 文 件商 务 部 分 的响 应 性 和 投标文件制作

15

1、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者得 5 分;偏差表中列出的,则每存在一条商务负偏差扣 0.5 分;未在偏差表中列出的,则每存在一条扣 1 分;扣至 0 分为止。2、完全响应商务部分评标因素统计表填写要求得 5 分;每出现一项未按要求填写情况扣 0.2 分,扣至 3 分。3.投标文件完整性、编制水平 5 分,投标文件逻辑严密、重点突出,文字表述精准无歧义,图表数据详实的为好:4(含)-5 分;投标文件逻辑较严密、重点不突出,文字表述存在少量冗余或模糊,图表数据较详实的为较好:2(含)-4 分;投标文件逻辑混乱、无重点,文字表述不清,图表数据不详

42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实的为一般:0-2 分。

2

企业实力

40

2.1

营业收入(近三年平均)

25

营业收入≥1500 万元,得 25 分;500 万元≤营业收入<1500 万元,得 23 分;400 万元≤营业收入<500 万元,得 21 分;100 万元≤营业收入<400 万元,得 19 分;其余得 17 分。

2.2

企业人数

5

人数≥ 90 人,得 5 分; 85 <人数< 90 ,得 4 分;人数≤ 85 人,得 3 分。

2.3

已 建 工 程 获奖情况

5

近五年,省部级,专业性奖励为省部级获奖,3 项及以上;得(5 分);2 项得(4 分);1 项得(3 分);没有得 2 分。若近五年,获得过国家级奖项(只限于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则该项得 5 分:

2.4

投 标 单 位 荣誉称号

5

近五年,每获得 1 项国家级荣誉得 1 分,每获得 1 项省部级荣誉得 0.5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总工会等为颁发单位,或两个部委以上联合颁发的,或国家级(评审)委员会颁发的,视为国家级荣誉)

3

财务状况

40

3.1

经营状况

25

三年盈利得 25 分;两年盈利得 21 分;一年盈利得 17 分;三年均不盈利得 5 分。

3.2

流动比率(最近一年)

15

流动比率≥2,得 15 分;1.7≤流动比率<2,得 14 分;1.3≤流动比率<1.7,得 13 分;1≤流动比率<1.3,得 12 分;其余得 11 分。

4

银 行 资 信 等级

5

银行资信良好、等级为 AAA 级,得 5 分;银行资信较好、等级为 AAA-、AA+、AA 级,得 4 分;其余等级或银行出具的“结算良好”等描述性证明,得 3 分;如是非银行机构出具的信用证明,得 0 分。

43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合计

100

备注:未提供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或无法分辨、模糊不清的会计报表,商务评分项财务评审指标按照评分项最低分计算。

2.2.2(2)技术评分标准

技术评分标准表

44

序号

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一)

投 标 文 件 响 应招标文件要求,内容详实、

完整,

无明显缺漏

10

1、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者得 5 分;偏差表中列出的负偏差,则每存在一条技术负偏差扣 0.5 分;未在偏差表中列出的,则每存在一条扣 1 分;扣至0 分为止。2、完全响应技术部分评标因素统计表填写要求得5 分;每出现一项未按要求填写的扣 0.5 分,扣至 0分为止。

(二

业绩

10

1

企业业绩

10

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业绩数量得 8 分,每增加 1 个有效业绩得 1 分,最高不超过 10 分;

(三)

组 织 机 构 及 人员配置

30

1

组织机构

10

组织机构职能涉及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综合管理(物资材料、工器具、后勤保障、办公室管理等)

、维护班组划分等。

组织机构设置齐全、完整、界面划分清晰得 6(含)-10 分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得 4(含)-6 分组织机构设置基本合理得 1(含)-4 分

2

管理人员配置

10

管理人员配置数量及资格证书人员配置技术力量雄厚得 8(含)-10 分人员配置基本满足要求得 5(含)-8 分

3

维护人员配置

15

拟派维护人员配置数量满足招标文件数量要求得 5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未对维护人员配置进行响应不得分。维护人员(含特种作业人员)技能等级证书及相关人员数量优秀得 6(含)-10 分良好得 4(含)-6 分一般得 1(含)-4 分

(四)

安 全 保 证 及 应急措施

10

根据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目标、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及考核、应急管理措施等进行评审;机组安全保证措施完整可实施性强得 8(含)-10分措施完整有效得 6(含)-8 分措施可操作性一般得 1(含)-6 分

45

(五)

质量保证措施

10

根据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计划、措施目标、机组能耗指标管理措施和手段、对招标文件中有关质量标准、质量保证等方面是否提出偏差等进行评审;机组能耗指标完全满足要求,方案、措施完整可实施性强得 8(含)-10 分机组能耗指标较好满足要求,方案、措施完整可实施性较强得 6(含)-8 分机组能耗指标基本满足要求,方案、措施完整可实施性强一般得 1(含)-6 分

(六)

对 系 统 维 护 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10

根据对系统维护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进行评审;对项目重点和难点的分析充分到位,应对措施完备得当,得 8-10 分;对项目重点和难点的分析较充分,

应对措施较完善,

得 6-8 分;对项目重点和难点的分析一般,应对措施一般,得0-6 分。

(七)

主 要 维 护 工 器具

5

配置合理,完全满足施工要求得 3(含)-5 分配置基本合理,满足施工要求得 1(含)-3 分

(八)

管 理 制 度 的 标准化与规范化

5

制度完善、标准、规范、针对性强得 4(含)-5 分制度齐全、规范得 3(含)-4 分,制度基本齐全得 1(含)-3 分

(九)

职业健康、卫生

5

措施完整可操作性强得 3(含)-5 分措施可操作性一般得 1(含)-3 分

合计

100

2.2.2(3)报价评分标准

报价评分标准表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审核

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报价

2

评标价格计算

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进行报价。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2.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经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价格 P。3.投标人出现报价错误时,评标价格将以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确定。

46

3

评标基准价(K)计

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K)计算方法:1.若有效评标价为小于等于 3 家时,则各投标人有效评标价的平均值 K 为评标基准价。【基准价计算公式:K= { (P1+P2+P3+…+Pn)/n)};

(n≤3)

2.若有效评标价为 4-6 家时,则去掉最高有效评标价后其余各投标人有效评标价的平均值 K 为评标基准价。

【基

准价计算公式:K= {(P1+P2+P3+…+Pn-1)/(n-1)};(4≤n≤6)

3.若有效评标价为 7 家(含 7 家)以上时,则去掉最高有效评标价和最低有效评标价后其余各投标人有效评标价的平均值 K 为评标基准价。【基准价计算公式:K= {(P2+P3+P4+…+Pn-1)/(n-2)};(n≥7)】4. 有效评标价计算评标基准价时,若开标时投标人为 7家及以上,通过评审后合格投标人少于 7 家,则按照上述 1 和 2 原则进行计算。

4

报价评分计算

(100 分)

1.报价分(100 分)报价分计算办法:(1)若评标价 P 等于 K 时,得 95 分(基准分)

(2)评标价 P 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在基准分基础上扣 1分,最低得 60 分;(3)评标价 P 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在基准分基础上加 1分,最高为 100 分;(4)若评标价 P 低于评标基准价 5%以上时,每再低 1%在 100 分基础上扣 1 分;(5)若评标价 P 低于评标基准价 20%以上时,得 85 分。(6)中间采用插值法计算,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47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

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分值权重构成与评分标准】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照商务因素评分、技术因素评分和报价评分乘以分值权重加权得出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评标价低的优先;评标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以业绩多者优先。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分值权重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权重构成(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评分标准(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1)商务评分标准;(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2)技术评分标准;(3)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3)报价评分标准。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

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初步评审标准】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

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

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

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分值权重构成与评分标准】规定的方法

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经评审后的评标价格。

3.1.5 投标人出现报价错误时,评标价格以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确定。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

出综合评估得分。

48

(1)按本章第 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

C;

A 为所有商务评标专家对投标人商务部分评分的算术平均值。B 为所有技术

评标专家对投标人技术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权重+B×权重+C×权重。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权重+B×权重+C×权重。投标人最终得分为所有评标

专家对投标人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

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

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

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

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

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4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

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

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

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

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

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

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

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

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

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

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

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

利的人。

50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

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

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

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

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

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

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

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

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

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生产

(措施)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

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

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

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51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

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

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

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

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

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

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

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

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52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

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

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

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

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

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

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

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

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

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

53

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

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

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

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

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

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

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

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

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

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 保密

54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

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

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

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

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

使。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

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

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55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

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

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发包人应

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

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

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

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

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

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56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

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

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

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

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

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

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

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

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

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

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

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

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

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

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并向监理人报备,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

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

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

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57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

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

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

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

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

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

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

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

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

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

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

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移交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

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

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履约担保

58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

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

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

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

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

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

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

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

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

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 小时

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

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

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

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

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

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59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

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

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

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

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

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

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

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

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

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 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

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

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

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

60

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

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

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

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

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

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

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

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

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61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

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

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

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

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

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

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

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

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

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生产(措施)费安全生产(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

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

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

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生产(措施)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

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

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6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

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

,并应按国家有关劳

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

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

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

人员与医疗设施。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

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63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

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

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

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

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

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

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

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

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

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

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

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64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

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

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

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

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

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

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

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

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

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

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65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

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

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

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

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

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

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

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

【变更的范围】第(

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

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

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

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

工扩大损失。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

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66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发包人供

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

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

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

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

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

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

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

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

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

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

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

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7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

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

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

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

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

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

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

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

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

或确定】确定价格。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

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8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

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

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

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

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

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

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

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 现场工艺试验

69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

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

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

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

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

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

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

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

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

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

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

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

70

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

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

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

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

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

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

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

【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

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

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

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

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

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

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

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

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

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

式确定: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

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71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

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

定暂估价项目。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

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

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

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

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

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

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



1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0n

tn

n

03

t3

3

02

t2

2

01

t1

1

0

72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

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

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

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

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

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

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

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

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

规定执行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

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

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73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

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 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 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

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

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 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

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前,

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

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

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

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

74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

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

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

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

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

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

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

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

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

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75

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

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

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

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 项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

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

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

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

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

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1.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

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

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

表,用于支付参考。

2.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

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

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76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

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

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

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

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

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

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

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

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

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

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发包

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移交证

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

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77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

包人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

移交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

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

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

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

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

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

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

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

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

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

设计重新施工。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施工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施工和试车,并承担重新施工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8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

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施工,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施工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

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

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

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

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移交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

移交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

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

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

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

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

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

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79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

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

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

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

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

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

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

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

款证书,并按本款第(

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

果。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

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

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

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

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80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

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

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

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

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

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

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

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

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

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

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

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

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种方式。

81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

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

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

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

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

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

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

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

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

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

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

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

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

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

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

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82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

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

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

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

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

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

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83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

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

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

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

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

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

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

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

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

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

84

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

理。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

有关资料。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

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

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

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

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

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

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

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

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

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8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

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

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

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

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

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

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

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

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

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86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

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

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

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

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

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

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

赔报告。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

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

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

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

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

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

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

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

定执行:

87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

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

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

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

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

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

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

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

其效力。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目修改为: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

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协议)已标价维护项目清单、维护方案、招标文件及澄清、

投标文件及澄清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甲方:;

88

1.1.2.3 乙方:;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本款修改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协议(技术标准和要求);

7)招标文件及澄清

8)投标文件及澄清

9)其他合同文件。

1.6 乙方文件

1.6.1 乙方提供的文件

由乙方提供的文件,包括四措两案、维护记录等,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报送甲方 4

份。

2. 甲方义务

2.3 提供维护作业现场及技术资料

甲方提供的办公、作业场所、休息场所

2.4 协助乙方办理证件和批件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入厂证件及维护作业手续。

2.8 甲方其他义务

本款修改为:

2.8.1 与乙方签订《安全协议书》,对乙方进行安全培训和考试。

2.8.2 甲方负责对乙方检修维护工作的检查、监督与考核。

2.8.3 负责向乙方提供集团、分(子)公司及甲方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规程,并负责

检查、落实。

2.8.4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检修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有专责人员适时解决乙方提出或

遇到的各类问题。

2.8.5 甲方审核乙方提供的工作计划、“四措两案”等。

89

2.8.6 甲方负责进行设备系统解列、隔离和验收工作,为检修维护提供作业条件。

2.8.7 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工作休息场所(不含室内办公、休息的设施物品),作业前应具

备水、电、车辆、工器具等资源配置要求,水、电、车辆、工器具等由甲方负责。

2.8.8 组织维护现场的管理,负责协调乙方与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及第三方的有关工作。

增加此款:

2.9 甲方的其他权利

2.9.1 甲方有权撤换乙方中不能胜任维护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并不得重返维护现场,由

此造成的后果乙方自负。

2.9.2 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在维护过程中发生的不安全和违反安全规程有关内容规定的行为。

有权对乙方违章工作停工、处罚。

2.9.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必须按照厂家的图纸检修维护,并督促乙方严格按照检修维护工艺

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对乙方不按工艺要求作业的有停工权和处罚权。

2.9.4 甲方应及时掌握乙方对设备检修维护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内容,对乙方在作业中发生的

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事项及时进行纠正。

2.9.5 如发生紧急或重大事项情况,乙方因技术力量不足或准备不及时等因素而无法处理或

耽误检修维护等,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施工队伍进行紧急处理,乙方应担负相应费用。

3. 乙方

3.1 乙方的一般义务

3.1.9 修改为: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甲方及其上级公司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将甲方按合

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并接受甲方监督;乙方与其雇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及时

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当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对雇用人员有特殊规定时,乙方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乙方投入此项目的维护人员应满足:男

/女 55 周岁及以下,并具有相应工种资格证。

3.1.10 乙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乙方所有维护人员应在合同约定时间进入维护现场,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技术交底,

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2)乙方应与甲方签订技术协议和安全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3)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指挥,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乙方

应按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会议,并执行会议的有关要求。

4)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设备说明书、作业文件、“四措两案”等。

5)乙方应提供维护人员的名单、工种、资质、相关的操作证等有关资料。

90

6)乙方不得进入与检修维护工作无关的区域,不得擅动与作业无关的任何设备设施,以

防发生安全事故。

7)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

8)作业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现设备缺陷,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确认,并逐级汇报。

9)作业中甲方提出安全、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相应回复。

10)乙方应按要求填写检修、维护记录,并由相关人员审核,不得漏项。对质量有异议

时,原则上协调解决,未经甲方验收合格的设备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投入运行。

11)乙方经甲方培训考试合格,确定工作负责人,开具检修工作票。

12)乙方在作业前清点设备标识的安装情况,在设备检修结束后,修前设备标识不能有

缺损,如有缺损,则由乙方负责配制、安装完善,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3)甲方提供合格的现场起吊设施(如行车)给乙方使用,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应按规程

进行认真检查,操作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14)乙方认真做好标准化作业,按照标准执行维护工作。

15)检修维护过程中应做好地面、墙面、通道等保护。

16)负责作业区域内的设备、地面、门窗、钢梁、平台等的卫生保洁清扫,对作业产生

的废旧物资负责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产生的垃圾负责清运、处理。

17)乙方须持证人员负责作业需用临时电源、水源、气源等铺设、接引。

18)乙方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等必须合格有效,乙方应将详细的工器具

清单和检验报告报甲方备案。

19)乙方在维护过程中若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共同制定处理

方案并执行。

20)再鉴定工作按甲方要求执行。

21)乙方应保证维护工作人力和技术力量的投入,服从甲方的安排,不能出现因人力和

技术力量不足等原因造成拖延、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等问题。如果因为乙方问题不能满足维护

要求,甲方有权拿出部分项目重新外委,外委项目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合同中扣除。

22)作业时需采取的临时措施,如脚手架搭设、设备保温拆装、抽水工作、设备打压、

接临时管道、阻碍设备运入场地的设备临时拆除安装等由乙方负责。

23)乙方应接受甲方临时增加的工作任务。

24)乙方承担的各项维修工作包括设备解体后发现缺陷的处理工作,不包括需要返厂处

理或厂家处理的工作和需要进行特殊试验、检验的项目,但包括设备返厂时进行的配合工作(吊

装和焊接等),返厂检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91

25)乙方所使用的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由乙方负责。

2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业主带班、安全帽编号及相关安全规定,如不按照规定履行,甲

方有权清退乙方的人员队伍。

27)乙方需成立安全组织机构,至少配备项目经理 1 名、技术管理人员 1 名、专职安全

管理人员

1 名并持证上岗。负责日常安全管理,每月对雇佣人员进行一次安全考试。

3.2 履约担保

本款修改为:

此项目无履约担保。

4. 工期

4.1 合同工期:2026 年 6 月 1 日—2029 年 5 月 31 日。如甲方上级单位要求甲方进行机构

改革,因机构改革需解除此合同,则该合同自动解除。合同解除后,甲方支付已经完成月份的

费用,解除后的费用不再支付。合同解除的解除方式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方式进行。

出现以上合同解除或缩减人数,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2.1 甲方通知乙方进厂的时间:以甲方实际通知为准。

4.3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提出的维护工作延期,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6.安全文明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生产

6.1.1 安全生产要求

本项修改为:

乙方作业时按照《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国大唐集团有

限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防止人身伤

亡事故重点要求》等的要求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本项修改为:

甲方、乙方要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其保证和监督作用,深入贯彻

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与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遵守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编制“四措两案”,并按安全

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维护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甲方、监理

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5 文明生产

6.1.5.1 乙方作业时按照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92

7. 支付

7.1 付款方式

7.1.1 合同总价款为:(¥XXX.XX 万元)。

如果投标方所供的材料发生免税或者退税的,该免税或退税部分的金额投标方应无条件退

回招标方,如果该税费属于国家海关退付的,投标方有义务配合招标方直接将该退付税金的部

分退回招标方。若因为国家政策调整税率的,本合同项下的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若因为投标

方原因调增税率的,本合同项下含税价格保持不变,若因为投标方原因调减税率的,本合同项

下的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

7.1.2 合同支付:合同款的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7.1.3 按月度付款,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以实际发生的人员岗位进行核算。合同履行

期间,每月由专业人员统计月度岗位出勤率及该月考核等综合核算,并进行签证;依据实际发

生的人员岗位及价款单价据实结算。

7.1.4 每月结算期间为上月 1 日至上月末止。承包人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实际结算金额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详见第五章(二)项目清单)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发票审核无误后

按月度付款金额付款。

7.1.5 考核是指依据相关制度发生的考核和其它双方约定的考核。

7.1.6 如发包人上级单位要求发包人进行改革,因改革需解除此合同,则该合同自动解除。

合同解除后,发包方支付已经完成月份的费用,解除后的费用不再支付。合同解除的解除方式

以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方式进行。若改革需缩减人数,则人数自动对应缩减,缩减人数按照

人工费人均工资在月度支付费用中扣除后结算。

7.1.7 出现以上合同解除或缩减人数,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7.1.8 承包人聘用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支付应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

法》(劳社部发〔

2004〕2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办发〔

2016〕49 号)、吉林省《吉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乙方

应按照国家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7.1.9 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及时支付其相关合作单位工程款,

特别是不得拖欠合作单位工程款或拖欠个人工资,如发现有拖欠合作单位工程款或拖欠个人工

资的现象,发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直接发放。

7.20 进度款支付中,应将农民工工资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7.21 承包人未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甲方将按照当地劳动

93

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在支付给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留农民工资保证金。

7.2 结算

7.2.1 结算原则:合同履约到最后一个月根据合同承保范围及技术要求规定进行整体工程结

算,结算价款与已付款的差额支付承包方。本工程不留质保金。

8. 保险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参与本项目全体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全过

程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承包人人员禁止进入维护场地;因投保产生的

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合同延期,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

8.2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相关凭证将作为

合同付款的依据之一。

9.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的确认

9.1.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9.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

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2 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处理。

9.2 不可抗力的通知

9.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9.2.2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

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

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9.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9.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维护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9.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

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现场的材料的损坏,以及因维护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工器具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94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在合同延期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9.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

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撤离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4)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5)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42 天内完成

上述款项的支付。

10. 违约

10.1 发包人违约

10.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2)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3)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2)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

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3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

权暂停相应的维护工作。

10.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

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0.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

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撤离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95

3)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4)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5)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6)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12 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项目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工器具和人员撤出作业现场,发包人

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0.2 承包人违约

10.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材料等的;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检修维护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3)承包人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现场的材料、工器具等撤离施工现场的;

4)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维护的;

5)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6)由于承包人的责任使一项或更多项的技术性能和保证值没有达到要求的;

7)承包人未能在合同期内对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8)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0.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0.2.2.1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除应包括由于上述违约行为

直接造成发包人的所有支出或损失外,还应包括由于承包人违约而造成的发包人向第三方支付

的费用。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

法。

10.2.2.2 承包人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供技术支持。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

发包人拒收项目的,并不免除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10.2.2.3 承包人因发生第 10.2.1(5)目约定的违约情形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在专用

条款里中约定。

10.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0.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5)目约定的违约

情况时,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

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

96

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工器具、临时设施、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

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0.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

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发包人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

的材料、临时设施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12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10.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1. 索赔

11.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

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 天内,向发包人递

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 14 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的权利。

11.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

证明材料后的

14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14 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11 条的约定执行。

97

11.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结算通知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维护作业期间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1.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扣减付款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

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扣减的付款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递

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扣减付款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1.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合同当事人双方就索赔事件达成一致意见,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

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

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

知书后

14 天内未做答复,则视为该索赔已被接受。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11

条的约定执行。

12.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

方可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及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应以采购主体单

位实际办公地址为准,具体为:吉林省松原市长山镇,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山热电分公司。

98

附件一:廉洁合同

附件二:安全协议书

吉林公司长山分公司输煤系统辅助运维

安全协议书

协议编号: 发包方:

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山热电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承包甲方(生产维护)工作(合同号: ),为确保工作过程中甲、乙双方人

身和设备的安全,落实双方的安全责任,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有关安全

生产的规程制度,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安全协议:

一、总则部分

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认真执行中国大唐集团有

限公司、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山热电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发承包工程及外来人员安全

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好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共同做好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生

产、生态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工作。

2.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各自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

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

3.甲方对乙方队伍及人员纳入甲方进行“一体化”安全管理;乙方各级人员要服从甲方的管理,

按规定参加甲方的安全会议,定期到甲方安全主管部门汇报安全工作执行落实情况。

4.甲乙双方均充分发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的作用,加强反违章违规

管理,对作业现场“三违”现象“零容忍”

;乙方人员出现违章违规情况时,甲方有权按照相关安全

管理规定进行考核和处理。

5.甲乙双方均应明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签订责任书,落实各层级责任,严格各现场安全

管理。

6.因乙方责任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事故调查及处理由地方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的,依据事故调查

组的调查结论,应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事故费用的,接受事故处理并承担由于事故给甲方造成的

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共同调查处理的,共同协商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

承担各自事故责任和事故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

申请第三方仲裁或当地人民法院判决。

7.因乙方责任造成生产设备、生态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事故事件,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须

承担全部责任,负责赔偿甲方损失。

99

8.因乙方工作人员在施工中不认真执行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造成的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进行停工整顿(造成的损失自负)

,情节严重的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9.因施工过程中要保护生产现场各种设施需动用和改动生产设备和改变安全设施,乙方必须提

出书面申请,甲方批准后实施,并作好临时可靠安全措施。

二、甲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在项目发包前,甲方负责对乙方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凡资质和条件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承

包单位,不得承包本项目。

2.甲方负责根据乙方提供的人员清册,审查乙方人员的年龄、健康状况、工种配备等情况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甲方负责对乙方负责人、工程安全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记录存档。

4.甲方负责对乙方全体人员进行进厂前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消防、气防、

职业健康、救护、应急等方面内容,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厂,并登记存档。

5.甲方负责提供项目有关生产运行的规程、图纸、设备或装置等技术资料,以及有关安全生产、

生态保护、职业健康的有效制度清单及文本。

6.甲方有权对乙方制定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作业方案和应急救援方案(

“三措两

案”

)进行审查和提出意见或建议。

7.甲方对乙方使用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安全防护用具等有权禁止使

用;现场安全条件或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

8.甲方发现乙方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有责任及时制止,并按规定给予考核,严重时有权责令

停止作业并整改。

9.乙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事故(含未遂)

,甲方有权对乙方按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该项项目合同。

10.甲方负责对乙方工作负责人、工作签发人进行培训考试,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对作业人员

的安全培训情况。

三、乙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具备承揽项目所必须的、符合规定的资质和条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

受甲方对资质和条件等方面的审查。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应组织学习并执行落实甲方提

供的有关安全生产、生态保护、职业健康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清单及文本。

3.乙方应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监督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并按要求持证上岗。

100

4.乙方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各级安全责任,并按照甲方安全生产目标、规定

要求进行安全管理。

5.乙方应根据所承包项目生产工艺流程特点,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分析和风

险评估,建立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清单,并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

6.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按照甲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整改要求

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报告甲方协商解决。

7.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发生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情

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甲方组织处理。

8.乙方应提供项目所用施工机械、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登记表或清册,并按规定

及时维护检修和检测检验,确保性能可靠、有效可用。

9.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作业票证管理规定组织现场作业,涉及有限空间、高处、动火、临时用

电、抽堵盲板等高风险作业,严格按照甲方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落实安全措施。

10.乙方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规定开展各类检查督查,防范安全

风险,消除事故隐患;问题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报告甲方协商解决。

11.乙方应制定确保作业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作业方案和应急救援方案(

“三

措两案”

,经甲方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落实。

12.乙方应在甲方入厂培训的基础上,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规程、消防安全、设施保护、社会治

安、气体防护、职业健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并建立档案。

13.乙方在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人身伤

害、设备损坏及系统破坏事故的危险性区域内作业的,乙方应事先做好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

和防止发生危险的预案并经甲方审核批准;乙方应监督工作人员实施,并按要求设专职监护人。

14.乙方不得擅自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严禁返包(即乙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甲方的

部门(车间、区队、中心)、班组或个人完成);乙方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甲方配合完

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甲方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部门(车间、区队、中心)、班组完成。

乙方将专业劳务作业分包给第三方应经甲方同意。甲方同意不能免除乙方对第三方的监督义务,乙

方就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15.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或要求,参加甲方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月度分析会、月度安全

网例会等,并落实会议要求。

16.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或要求,规范开展班组安全日活动、“三讲一落实”活动,做好日常安

全教育培训,按计划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101

17.乙方应明确外包队伍工作负责人,外包队伍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

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

18.乙方不得中途擅自换人,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履行手续征得甲方的同意。

19.乙方不得使用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年龄不得超过 55 周岁;项目负责

人、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管理、技术性工种年龄不得超过 60 周岁;确实需要的安全生产

管理专业人员、监理人员,且不从事现场作业的,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年龄可放宽到不

超过 65 岁。

20.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21.乙方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使

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监督、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进行维

护和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22.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应提供为项目负责人、技术

员、安全员缴纳的社保有效证明。

23.乙方应当按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乙

方必须认真学习有关职业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甲方所制定的有关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防护意识,强化自身保护能力。

24.乙方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25.乙方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

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

者欺骗。

26.乙方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

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操作规程。

27.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从业人员,乙方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

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28.乙方应遵守甲方对治安保卫管理的有关要求。

(1)办理进厂证之前,应到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人员核查手续。

(2)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治安保卫教育培训,严格遵守甲方关于治安保卫各项管理规定。

(3)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甲方的一切物资和器材,如有违反按偷盗论处。

102

(4)不得在非工作区域滞留或随意进入未经许可的其他生产区域、关键设备装置区、重大危险

源区、重点办公区域等。

(5)严禁在运行维护场所和厂内居住地发生打架、斗殴、互相谩骂、酗酒闹事等事件。

(6)不得使用假证、过期证件和借用他人证件进厂。

(7)未经允许和许可不得擅自带领非乙方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29.乙方应遵守甲方对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

(1)不得私自更改、堵截、损坏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

(2)不得在非应急情况下擅自挪用、使用现场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消防

水。

(3)应保持所辖区域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卫生,及时整理、擦拭、清扫。

(4)不得在消防水系统上无工作票或在禁火区域内无动火票开展作业活动。

(5)不得埋压、圈占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6)严格遵守明火作业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7)租用甲方或在甲方场地建设的宿舍、仓库、办公等场所,要遵守甲方有关安全用火、用电、

用气规定。

30.乙方应遵守甲方对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

(1)机动车辆进入厂区,驾驶证、行驶证应齐全有效,特种车辆还应持有相应的检测报告和检

验证明。

(2)车辆和人员进厂应遵守厂内交通规则,按规定路线、速度行走。

(3)生产区禁止客车进入,仅允许工作需要的工具车(货车)和工程机械车辆进入。

(4)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在指定的区域停放。

(5)作业中不得影响车辆通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6)需临时占路或断路工作,应提前向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四、关于考核和处理

(一)甲方建立违章负面清单制度,乙方应组织各级人员熟悉掌握以下违章负面清单内容及管

理要求,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接受相应考核和处理;涉及违章负面清单的相关人员,甲方有权根

据相应情形将人员清离出厂。

1.违反国家、行业、地方、上级单位以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章制度、

反事故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

2.未按规定编制“三措两案”或“三措两案”未经审核通过即开始作业;

3.作业项目开工前,未开展风险辨识或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

103

4.存在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三违”

)现象;

5.不具备作业条件,强令冒险作业;

6.作业人员、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未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7.未按要求执行甲方规定的票证管理制度;

8.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或私自安排非工作班成员参加工作。

(二)甲方建立“黑名单”制度,乙方应组织各级人员熟悉掌握以下情形及管理要求,如有违

反,按规定接受相应处理。

1.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的乙方队伍,列入“黑名单”

,终身禁止其进入集团公司系统企业承

揽外包外委项目。

2.发生以下情形的乙方队伍,列入“黑名单”

,2 年内禁止其进入集团公司系统企业承揽外包外

委项目。

(1)发生一般人身事故的;

(2)在责令停工整顿期间擅自复工的;

(3)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或导致负面舆情的;

(4)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情况的。

其余被列入“黑名单”的乙方队伍,1 年内禁止其进入集团公司系统企业承揽外包外委项目。

3.以下列入“黑名单”的乙方人员,终身禁止其进入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现场工作。

(1)对安全生产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乙方人员;

(2)多次严重违章被清离出厂的乙方人员。

其余被列入“黑名单”的乙方人员,2 年内禁止其进入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现场工作。

(三)存在下列情形,甲方有权将乙方相关人员清离出厂,并将人员列入“黑名单”

1.无票证作业;

2.擅自进入受限空间或无监护人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3.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按规范佩戴使用;

4.无特种作业有效证件上岗操作;

5.酒后上岗;

6.故意移动、关闭视频监控设施,故意破坏现场设备设施;

7.不服从现场管控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8.作业人员违反“四不干”

(无工作票不干、无监护人不干、不知道作业危险点不干、安全措施

不落实不干)安全工作要求的;

9.未经报告或请示擅自关闭、破坏甲方生产安全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

104

10.未经甲方允许或许可擅自动用甲方生产设备、设施的;

11.使用假证、过期证件或冒用他人资格证件的;

12.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违章行为达 3 次以上的。

(四)乙方存在下列情形,甲方有权将乙方队伍清离出厂,并将队伍列入“黑名单”

1.发生乙方负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发生乙方负主要责任的舆情事件、生态环保事件;

3.拒绝接受甲方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4.不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故意破坏设备设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5.经甲方反复督促,多次考核,其工作质量、标准、进度仍不整改,或不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

6.擅自转包、违法分包项目的;

7.拒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擅自变更施工工艺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8.拒不执行停工令要求,私自开工;队伍停工整顿未经验收合格和批准,擅自开工;队伍停工

整顿复工后,同类型问题重复发生;

9.违反技术协议要求,使用劣质产品或材料、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情况,拒不更换或整改;

10.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无法保证作业安全,仍然冒险强令组织作业的;

11.甲方责令整改事项拒不整改或重复整改不到位的。

(五)乙方存在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顿。

1.发生所属人员被清离出厂的情况;

2.项目经理不能常驻项目现场,现场出勤率低于 80%;

3.擅自改变施工工艺及工序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4.未落实隔离措施、监护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缺失或存在缺陷,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5.高风险作业未落实反事故措施重点要求的;

6.未履行安全协议,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章行为频发,或导致不安全事件发生的;

7.拒绝发包方、监理方或上级单位检查的;

8.安排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人员上岗作业,未按要求在法定节假日后组织开展专题“安

全日”活动。

(六)乙方存在下列情形,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赔偿责任。

1.乙方拒绝履行本协议相关要求;

2.乙方队伍被清离出厂;

3.存在主观故意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造成事故的。

105

(七)乙方出现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进行经济考核。

1.乙方人员每发生 1 起习惯性违章,

考核每名违章人员不低于 500 元,

连带考核乙方不低于 2000

元;每发生 1 起可能导致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违章,考核每名违章人员不低于 1000 元,

连带考核乙方不低于 10000 元。

2.发生违反本协议中有关乙方安全责任条款的,每次每项考核乙方相关人员不低于 500 元,连

带考核乙方不低于 2000 元。

3.发生违反本协议中有关违章负面清单条款的,每次每项考核乙方相关人员不低于 1000 元,连

带考核乙方不低于 10000 元。

4.发生违反本协议中有关停工整顿条款的,每次每项考核乙方不低于 5000 元。

5.发生乙方人员被列入甲方“黑名单”清离出厂的,每人次考核乙方不低于 5000 元。

五、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及责任的规定

(一)对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生产设备损坏、火灾等事故都要根据《电业生产事故

调查规程》进行认真调查,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二)视事故的具体情况组成调查组。

(三)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发生人身伤亡、火灾等,需要向地方政府安全管理

部门报告的事故,不得隐瞒和延误。

(四)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分析结论和责任认定,由负主要责任的一方负责统计、填写事故报告,

处理善后事宜。

(五)因乙方自己责任造成乙方人身伤害和设备故障,乙方负责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善后处

理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因乙方主要责任造成甲方人身伤害和设备故障,乙方负责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善后处

理由甲方负责。

(七)因甲方主要责任造成乙方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甲方负责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善后处

理由乙方负责。

(八)以上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违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盖章后即协议

生效,在双方完成项目主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

七、其他

1.本协议适用于生产维护项目。

2.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贰份。

106

107

(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108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

����

乙方(全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双方就吉林公司长山分公司输煤系统辅助运维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吉林公司长山分公司输煤系统辅助运维。2.项目地点:�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长山镇。

3 生产维护内容包括:输煤系统辅助运维包含公用系统输煤 1 段、2 段、8 段,1 号机输煤 1段、

2 段、3 段、4 段、5 段、6 段、7 段、8 段设备及附属系统运行监护、检查及卫生清理工

作;

1 号、2 号、4 号堆取料机运行操作及卫生清理;1 号、2 号重牛、迁车台,4 号重调机、

空调机运行操作及卫生清理;燃料设备积煤积粉清理;翻车机蓬煤处理作业及翻车机

-3.4 米卫

生清理;

1 号机输煤 6 段、公用系统输煤 8 段等输煤皮带撒煤清理作业;输煤系统大小修维

护。

4.生产维护范围:�具体见技术协议。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2026 年 6 月 1 日。

计划结束工作日期:

2029 年 5 月 31 日。

三、质量标准

具体见技术协议。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五、项目经理

乙方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协议(合同当事人根据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投标文件签订);

6)招标文件及澄清;

7)投标文件及澄清;

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

成部分。

9)本次招标总服务期限为 3 年,合同的实际执行方式是一年一签;每年合同到期前,

双方根据下一年实际发生的人员岗位(按价格投标文件报价表)续签下一年度的合同。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

合同价款。

109

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机组系统维护工作,确保质量和安全,不进

行转包和分包。

3.甲方和乙方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

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签订时间

具体见签字页。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吉林省长春市东环城路

6898 号、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山热电分公司签订。

十、补充协议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必要更改或补充合同条款,双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合同章(或公章)后生

效。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8 份,甲方执 6 份,乙方执 2 份。

签字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账号:

电话:

经办人:

签约日期: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账号:

电话:

经办人:

签约日期:

月 日

110

附件二:技术协议

合同当事人根据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投标文件签

111

112

第五章

采购清单

1.1 本维护项目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要求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 人工费的说明:包括保险费等(人身意外险最低保额 100 万元)。1.3 材料费的说明:1.4 工器具使用费的说明:无。1.4 措施费的说明:包括进出厂费等1.5 管理费的说明:投标报价包括投标方职工工资总额及规定的各项计提费、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人工成本费用、入职体检、意外伤害险、福利费、食宿、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办公费、加班费、差旅费、劳保费、劳动保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生活用房住宿费、通讯费、无形资产摊销、利润、税金、安全措施费、风险包干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1.6 税金的说明:项目报价为含税价格,投标方必须明确税率,税率按当期国家

增值税标准执行。如果投标方所供的材料发生免税或者退税的,该免税或退税部分的金额投标方应无条件退回招标方,如果该税费属于国家海关退付的,投标方有义务配合招标方直接将该退付税金的部分退回招标方。若因为国家政策调整税率的,本合同项下的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若因为投标方原因调增税率的,本合同项下含税价格保持不变,若因为投标方原因调减税率的,本合同项下的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

1.7 投标方必须为在运行维护管理过程中投标方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

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招标方有权对在维护管理过程中投标方的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未缴、欠缴情况,招标方有权从未支付承包款内截留相应费用,用于支付项目从业人员未缴、欠缴社会保险。

1.8 投标方不为在维护管理过程中投标方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招标方有权与投

标方解除该承包合同,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投标方负全责。

1.9 若投标人在投标书报价中没有填写某项的单价和总价,招标人将认为此项费用

已包括在运行维护报价表的其他单价和总价中。除此之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工作需要招标方要求投标方相应岗位人员调整时,投标方应无条件执行并及时安排到位,相关费用由投标方负责。

1.10 凡属于本次招标的范围,中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如果出现拒绝执

行,招标单位有权委托其它单位执行,费用中标方承担。

2. 招标人需求清单

招标人需求清单

名称

数量

月数

备注

输煤运行

1

输煤皮带监护及输

煤段地面清理

36

36

113

2

翻车机蓬煤处理作

业(翻车机清篦、6

段、8 段清煤)

12

12

3

堆取料机、重牛、

迁车台操作

24

36

管理人员

1

项目经理

1

36

2

专工

1

36

3

安全员

1

36

具备执业资格证书

设备检修

1

检修工

10

36

具备执业资格证书

合计

85

114

第二卷 技术文件

技术规范书使用说明

1. 技术规范书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2. 技术规范书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内容不能更改。3. 项目单位应按项目具体要求填写专用部分的非固化内容,投标人填写专用部分

的附表。

4. 技术规范书的页面、标题、标准参数值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5. 根据不同采购标的,对于必须满足的要求设置“★”条款。

技术规范书编制说明

1.

严禁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

品)淘汰目录》中的机电设备。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总则

1.本文件仅适用于输煤系统运维作业,投标人范围包括本招标文件所列各

输煤段皮带巡视、检查、及输煤段积煤积粉清理作业,堆取料机、重牛、重调

机、迁车台、空调机运行操作及积煤积粉清理工作;翻车机蓬煤处理、6 段、8

段清煤工作,输煤系统大小修维护工作。

2.本规范文件提出了最低的技术标准,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

关标准和规范条文,投标人应提供满足本规范文件及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高质量的输

煤系统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及其相应的服务(当标准有冲突时,按较高标准执行)。还应符

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3.如投标人没有对本规范文件提出书面异议,招标人则可认为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完全满

足本规范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如有差异,应填写到投标文件的差异表中。如投标人没有对本

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书面异议(或差异),招标人则可认为投标人完全接受和同意本招标文

件的要求。

4.本规范文件所引用的标准若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

按较严格的标准执行。

对于标准中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应参照类似项目的经验,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执行。

115

5.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投标人应提出输煤系统运行和维护等技术标准清单给招标人,

由招标人确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供能充分说明其投标方案、技术特点的有关资料、图纸

供招标人参考。

6.在签订合同之后,招标人保留对本规范文件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的权利,投标人应承

诺予以配合。如提出修改,具体项目和条件由招、投标双方协商。

7.投标人需要增加的数据、资料和要求,必须在开标前提出书面澄清。合同签订后投标

人不能提出任何关于费用和工期延迟的要求。

8.投标人应对本工程现状进行评估,就技术特点、相关业绩、施工组织及劳动力计划、

工程进度表等在投标文件中进行专题说明。

9.投标人施工的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文明生产必须按招标人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10.程使用国际单位制,工作语言为简体中文,所有的文件、图纸均应为简体中文编写。

11.标人提供的设计、设备、系统所涉及的任何专利问题,由投标人负责解决,招标人

不承担任何由专利纠纷引起的任何责任。

二、项目概况

输煤系统辅助运维项目包含公用系统输煤 1 段、2 段、8 段,1 号机输煤 1

段、2 段、3 段、4 段、5 段、6 段、7 段、8 段设备及附属系统运行监护、检查

及卫生清理;1 号、2 号、4 号堆取料机运行操作及卫生清理工作;1 号、2 号重

牛、1 号、2 号迁车台、4 号重调机、空调机运行操作及卫生清理工作;燃料设

备积煤积粉清理;翻车机蓬煤处理及翻车机-3.4 米卫生清理工作;1 号机输煤 6

段、公用系统输煤 8 段等输煤皮带撒煤清理工作;输煤系统大小修维护工作。

三、服务期限

本标段总服务期限为 3 年,预计起始日期为 2026 年 06 月 01 日—2029 年 05 月 31 日,

具体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四、输煤系统运维作业设备范围

输煤系统运维作业,包含的范围(但不局限于此)本招标文件所列输煤皮带巡

视、检查、监护及各输煤段地面、设备积煤积灰清理工作,包含公用系统输煤

1 段、2 段、8 段,1 号机输煤 1 段、2 段、3 段、4 段、5 段、6 段、7 段、8 段

设备及附属系统运行监护、检查,积煤积粉清理工作;1 号、2 号、4 号堆取料

机、1 号、2 号重牛、1 号、2 号迁车台、4 号重调机、空调机运行操作及卫生

清理工作;翻车机蓬煤处理、翻车机-3.4 米大块煤清运、煤粉清理工作;1 号

116

机输煤 6 段、公用系统输煤 8 段撒煤清理及堆取料机大车道清理工作;机组检

修期间项目部所有人员支援检修现场各项工作;煤场苫盖、杂物清理、皮带发

生断裂皮带上的积煤清理、各输煤段地坑内的灰渣清理工作;输煤系统大小修

维护工作。

五、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燃料输煤运行操作作业内容及要求

1.

1 号、2 号、4 号堆取料机,1 号、2 号重牛、1 号、2 号迁车台、4 号重调

机、空调机及附属系统运行操作及地面清理工作,翻车机蓬煤处理、翻车机-3.4 米大块煤

清运、煤粉清理工作,1 号机输煤 6 段、公用系统输煤 8 段撒煤清理及堆取料机大车道清理

工作。

2.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完好情况、负责所辖区域卫生清扫等。

3.按照《交接班制度》每日接班检查设备,向上班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并及时向班长汇

报检查情况,并提出解决的有关建议或意见,参加运行班前会和班后会,做好本岗位的安全

文明生产工作。

4.按照《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制管理标准》每月应进行设备定

期轮换与试验。

5.每年参加春、秋两季安全大检查工作。

6.按照《660MW 机组燃料运行规程》、GB 26164.1-20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根据当

班的运行方式与各岗位联系、配合、协调,安全完成当班的生产任务。严格执行有关安全工

作规定,杜绝违章作业,正确使用合格安全的工器具,正确穿戴防护用品,提高安全技能和

意识,不发生异常、未遂及以上事故。

7.按照《660MW 机组燃料运行规程》设备启动前全面检查,运行中加强监视,发现异常

情况及时汇报班长或集控值班员,并应果断采取措施处理。

8.按照《660MW 机组燃料运行规程》规定对本岗位所进行的主要操作、试验、运行方式

的改变、发现的主要缺陷等应及时汇报班长,做好运行记录。交班前向接班人员做好交待。

9.按照《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制管理标准》根据运行方式、设

备异常及天气情况应有针对性地做好事故预想并加强巡回检查。

10.按照《660MW 机组燃料运行规程》规定注意设备运行和煤质变化情况,及时与班长

或集控值班员联系,保证设备出力。

11.按照《660MW 机组燃料运行规程》掌握堆取料机系统的各种运行方式调整,提高堆、

取煤质量,做好定期试验、设备大小修验收及维护工作。

117

(二)输煤段值班员作业内容及要求

1.公用系统输煤 1 段、2 段、8 段,1 号机输煤 1 段、2 段、3 段、4 段、5 段、6 段、7

段、8 段设备及附属系统运行监护及地面、设备卫生清理工作;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定

期检查消防设施完好情况;输煤系统的设备卫生清扫,筛煤机、碎煤机、堆取料机尾车落煤

管清理;输煤系统各区域水冲洗(含泵坑清理、地沟清理、地面清理)、输煤系统杂物清理。

2.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完好情况、负责所辖区域、设备卫生清扫

等。

3.按照《交接班制度》每日接班检查设备,向上班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并及时向班长汇

报检查情况,并提出解决的有关建议或意见,参加运行班前会和班后会,做好本岗位的安全

文明生产工作。

4.按照《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制管理标准》每周应参与清理碎

煤机除铁室杂物及消防栓试压试验。

5.按照《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制管理标准》每周应进行皮带机

联锁试验、电动三通挡板切换试验、皮带跑偏、拉线、堵煤、低速、煤流、断带、撕裂开关

试验。

6.每年参加春、秋两季安全大检查工作。

7.按照《660MW 机组燃料运行规程》、GB 26164.1-20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根据当

班的运行方式与各岗位联系、配合、协调,安全完成当班的生产任务。严格执行有关安全工

作规定,杜绝违章作业,正确使用合格安全的工器具,正确穿戴防护用品,提高安全技能和

意识,不发生异常、未遂及以上事故。

8.按照《660MW 机组燃料运行规程》设备启动前全面检查,运行中加强监视,发现异常

情况及时汇报班长或集控值班员,并应果断采取措施处理。

9.按照《660MW 机组燃料运行规程》规定对本岗位所进行的主要操作、试验、运行方式

的改变、发现的主要缺陷等应及时汇报班长,做好运行记录。交班前向接班人员做好交待。

10.按照《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制管理标准》根据运行方式、

设备异常及天气情况应有针对性地做好事故预想并加强巡回检查。

11.按照《660MW 机组燃料运行规程》规定注意设备运行和煤质变化情况,及时与班长

或集控值班员联系,保证设备出力。

12.按照《检修管理标准》检修设备时,会同检修工作人员到现场按工作票的内容做好

安全措施,检修工作结束后,参加检修后的验收和试运工作。

(三)翻车机蓬煤处理

118

1.负责翻车机翻卸结束后清理留存在篦子板处的煤块,主要为质地坚硬煤种和冬季冻煤,

同时负责煤块的清运、吊装、破碎、翻车机篦子板的堵煤清理工作,保证不影响翻卸系统的

正常运行。负责输煤 6 段、8 段清理撒煤、冻煤,并运送至指定地点。

2.负责翻车机区域内散落煤清理、块煤处理过程中应使用专用工具,禁止破坏翻车机区

域地面。

3.负责将处理后煤块运至卸煤沟。

4. 负责联系翻车机运行人员,确保给煤机运行,通过带式输送机运至煤场。

5.工作所用时间:单节车大块清理标准为夏季 5 分钟,冬季 15 分钟,以翻车机回翻至

零位开始计时,如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清理工作,发生额外增加的延时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6.负责清扫大块煤处理休息室及周边分担区卫生。

7.大块煤处理中禁止造成设备和地面损坏,否则由承包方负责维修费用。

8.负责在非卸煤期间完成当班班长安排的清理积煤等其他工作。

9.负责卫生清理自备专用工具,足够的铁锹、扫帚、铁镐、常用工具和材料。

10. 工作人员作业时应佩戴防护口罩、手套、防滑棉鞋、安全帽、棉安全帽等劳动保护

用品。

11.煤块处理时间为翻车机回零位后,并服从翻车机值班员指挥,不得随意作业;根据

翻车机工作特点,应卸完一节清一节。

12.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十分钟内到达指定位置,在煤车全部翻卸完成、经发包人确认无

误后方可撤离。

13.负责部分输煤系统运行、检修,承包方应优化人力资源安排,具体以招标人工作安

排为准。

(五)相关要求及说明

1.所有投标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方的各项规程、规章制度等,对违反规定人员和行

为,招标方按相关规定对投标方进行考核。投标方负责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对所

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对作业人员负安全管理责任。

2.投标方需配置专职项目管理人员及安全员,做好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作业人员信

息台账,备案。

3.投标方应按“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四措两案”或“三措两案”,

审批后执行。

4.投标方必须服从招标方业主带班、安全帽编号及相关安全规定,投标方所有作业人员

必须统一着装,如不按照规定履行,招标方有权清退投标方施工队伍。

119

5.投标方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或相关技能

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或具有相应工种资格证。

6.投标方作业所需的车辆、设备、安全工器具、劳动保护用品等,均由投标方负责;且

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与要求,按照规定建立安全工器具信息台账备案。

7.所有投标方人员必须体检合格并安全教育合格后上岗,体检在县市级及以上医院体检

合格,并提供体检报告(至少包括心电、血压、空腹血糖等项目)

8.所有投标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违章或招标方责任造成的人身伤害等,均由投标方

负责,招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因投标方人员操作失误或检查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包括重车、空车掉道、

车皮损坏及铁路设备、设施损坏等),投标方应按损坏程度向招标方进行赔偿;

10.投标方在作业过程中,应对设备、设施的完好性负责,设备存在缺陷或系统存在问

题,应及时发现并汇报招标方,同时做好记录。

11.所有投标方人员必须听从招标方统一安排。各个项目配备的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方要

求进行合理调配使用。

12.所有投标方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积极进取,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

任感。

13.所有维护工作所涉及材料费用均由招标方自行承担。

14.投标方对到招标方的作业人员要进行三次职业健康体检,分别为上岗前、岗中、离

岗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接触有职业危害的要进行职业检查)

15.投标方对到招标方的作业人员按照招标方劳保发放要求定期发放合格的劳动保护用

品(如:防尘口罩、耳塞、手套、工作服、安全帽、防砸鞋等)

16.项目所有作业人员须 55 周岁以下,体检合格;投标方人员必须本人在体检报告(包

含职业检报告)第一页签署:投标方本人已知晓检测结果②本人姓名。体检、职业检报告要

留存招标方保管。

17.项目所有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必须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职业类别四

类及以上,保额不低于 100 万元。

18.严格执行招标方防疫相关要求,投标方须配备血压仪、测温仪、酒精测试仪,每日

开工前进行检测,合格方可施工,自备日常消毒用品。

19.投标方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项目人员安全、技术考试,且考试合格。

120

20.根据第五章第三项“工作标准及人员配置要求”1-10 项,投标方根据现场检修维护

实际情况及招标方要求,必须组织人员进行节假日及夜间加班工作,所有人员必须听从招标

方工作安排,不能影响各项工作开展。

(六)管理性工作

1. 根据电力行业相关标准、规定实施安全监察。

2. 设备的维护检修管理,配合编制设备维护检修的技术方案、检修文件包、各种报告、

台帐等。

3. 按要求管理相关的图纸、资料、档案等文件,向招标人提供指定的检修资料和记录。

4. 按照要求向招标人递交综合性年度和月度报告,总结上一年/月的维护、检修、安全、

事故、试验的情况并做必要的分析。按照要求向招标人递交工作报告。

5. 按招标人要求配合编制合同范围内的各种相关材料。

6. 有关设备的配合报验工作。

7.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要求做好班组管理工作,建立并及时完善班组台帐(设备台帐、

安全台帐、班组建设台帐、班长日志等)

8. 开展各种安全大检查、文明生产检查和专项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日性检查和

专题性检查。参加上级布置和招标人开展的与生产相关的检查、活动以及招标人邀请的各项

活动。组织全体人员完成生产范围内行业、集团公司开展的各种活动,如对标、风险评估、

达标创优、精细化管理、贯标等。以及上述工作提出的整改任务。

10. 协助招标人处理应急事件。

11. 负责招标人提供的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工器具、警告牌、安全围栏、材料等

的保管工作。

12.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其它相关工作。

六、管理标准

(一)投标人必须遵守的标准规范(以最新版为准)

1. 电力生产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2. 电力生产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3. 电力生产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如铁路局、安监局、环保局等)

4.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的管理制度、标准、规范;5. 招标人的管理制度、标准、规范;6. 设备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对投标人的工作一般要求

1.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行业、招标人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服从

招标人的统一指挥管理,接受招标人单位依照对维护工作的考核办法及其他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的考核;

2. 投标人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

“两票”等管理制度;

121

3. 投标人制定的岗位规范、管理规范经招标人批准后执行;4. 投标人工作过程中的档案资料应按招标人标准记录完整,妥善保存,及时归档;5. 投标人认真巡视并发现设备缺陷,统计准确、汇报及时、处理得当;6. 投标人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参加招标人组织的安全例会、专业分析讨论会、生产调度

会等各种会议,并完成会议安排的任务;

7. 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发生人为原因导致的设备损坏事故;8. 当出现事故或故障时,投标人应无条件地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分析;9. 投标人所有维护人员须经招标人审查合格后方可进驻;10. 投标人对维护主要人员的调整须经招标人同意;11. 投标人负责完成招标人临时安排的其它应急任务。12. 投标人现场管理应达到安全、文明要求,设备、工器具、材料堆放合理,标记清晰,

排放有序,符合防火要求,并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3. 生产生活区域应严格执行有关的环境卫生标准要求,保证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创

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14. 投标人应保证工作现场照明充足,以利于检修和运行。15. 现场生产及办公区域必须按消防及安全规定使用安全设施及用具。16. 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统一工作服,佩戴统一标志。

(三)安全管理

1.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规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发生人身

轻伤及以上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不发生一般交通责任事故;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应急管理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网

并认真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安监人员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作用;

3.制定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认真落实执行,防止事故发生;4.当发生事故后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原因进行彻底调查,使事故责任者及运行

人员受到教育,做好防范措施;

5.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开展培训教育,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保证现场工

作人员和其它人员的安全,确保设备、系统安全运行。由于投标人责任造成的人身事故、设备损坏,概由投标人负责并处理善后事宜,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按照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预留结算总价 5%安全风险抵

押金。投标人在现场使用的安全带、防坠器、流动电源盘、安全网、安全帽由招标方提供,费用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7.绝缘鞋由投标人自行提供,要求投标人使用的绝缘鞋是巴固、青杉等具有充分质量保

证大品牌厂家产品。

8.由于乙方安全管理责任造成的设备停运、损坏、火灾、人身伤害、伤亡等事故,一切

责任由投标人负责,并按规定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合同约定期限结束后按照实际扣款情况进行结算,返回剩余部分抵押金。

(四)可靠性指标管理

1.保证设备系统的出力达到设计出力;2.确保系统设备投运率 100%;3.不出现责任非停;4.不出现责任非计划降低出力。

(五)文明生产管理

1.执行招标人相应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122

2.按照招标人整体要求,所负责的区域应符合 6S 管理要求;3.工作人员应按照招标人有关要求正确着装并佩带胸卡;4.生产台帐、记录和各种数据记录准确、及时、完整,文字工整。

(六)培训管理

1.投标人要制定严格的培训计划,由招标人批准后执行;2.不断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维护人员的业务水平;3.投标人应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岗位动态管理;4.投标人应定期举行反事故演习、应急预案演练,及时完成考问讲解和技术问答栏。(七)考核1.燃料输煤系统考核标准及条例1.1 招标方不定期检查投标方承包范围内的生产工作,对因投标方工作不到位,影响燃

料输煤系统生产作业,每发生一次,视情节处以 5000~20000 元处罚。

1.2 投标方工作人员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发生考核时,外委单位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视

情节处以 2000~20000 元/次。

1.3 投标方不服从招标方对口管理部门的生产调度指挥,考核 5000~20000 元/次;严重

者责令辞退。

1.4 投标方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考核 500~5000 元/次,严重者责令辞退。1.5 投标方负责人员缺席或未准时参加招标方要求参加的生产调度会、专业会、事故调

查会,考核 200 元/次。

1.6 在责任范围内,不按时执行招标方安排的文明生产工作,考核 500~5000 元/次。1.7 投标方不按要求报送招标方要求的各类计划记录报表等,考核 100~200 元/次。1.8 投标方有关负责人不如实汇报工作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考核 1000~50000 元/

次。

1.9 在工作时间发生迟到、早退、酒后上岗、睡觉或者有休息的状态表现等违章行为,

考核 200-2000 元/人。

1.10 投标方因自备工器具或消耗性材料的准备不足导致上煤工作延迟,机组被迫减负

荷,考核 10000~50000 元/次。

1.11 招标方发生应急事件,投标方不配合招标方临时安排的应急处理工作(不限于合

同范围)

,视情节处以 2000-20000 元处罚。

1.12 借用招标方专用工器具损坏的,投标方能修复的处罚 200-1000 元/项,损坏严重

的按 100%的购买价赔偿。

1.13 对各项工作不到位造成系统不安全,除按合同规定进行返工外,每发生一次,视

情节处以 2000-20000 元处罚。

1.14 投标方运行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的燃料系统降低出力、原煤斗空仓或中断上煤事故,

考核 2000-20000 元。

1.15 由于投标方运行人员巡检不到位,缺陷、隐患发现不及时,造成设备损坏考核 5000-

20000 元,并负责赔偿设备经济损失。

1.16 由于投标方原因造成火车入厂煤未按铁路要求时间接卸完成,造成的延时考核费

用,由投标方承担。在接卸过程中造成的铁路设施、车皮损坏等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由投标方承担,并按照损失金额的 2-5 倍进行处罚。

1.17 其它未注明的事项执行招标方安全类和设备管理类所有的“制度”“办法”“细则”

“规定”

“条例”

,并视投标单位违反相关“制度”

“办法”

“细则”

“规定”

“条例”情节严重

程度按“制度”

“办法”

“细则”

“规定”

“条例”内考核上限的 1 至 5 倍考核投标单位。

2.文明生产考核标准

123

2.1 招标方不定期检查投标方承包范围内的文明生产工作,对因投标方工作不到位,

造成检查不合格责令投标方重新清扫,每发生一次,视情节处以 2000-20000 元处罚。

2.2 工作中不按工艺要求,造成二次污染及堵塞排水设施者(向排水设施内清倒垃圾

者,无论是否造成堵塞)

,考核 500-20000 元/次。

2.3 投标方工作人员行为不文明,破坏公司形象的考核,2000 元/次;2.4 投标方人员的工作服着装标示不统一的,考核 500 元/人;2.5 办公及生产场所实现办公用品及生产工具等定置摆放管理,出现杂乱无章每处/次

按 200-1000 元考核。

班组建设严格按照招标方班组建设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如违反招标方班组建设管理制

度每次考核 200-2000 元。

2.6 管辖区域不及时进行清理、或不按指定地点堆放垃圾的,考核 200-1000 元/次;2.7 对管辖设备不坚持进行的文明生产保洁,设备卫生不合格,考核 200-20000 元/台

/天;

2.8 在建筑物、设备上乱写、乱涂乱画等,考核 200-2000 元/处;2.9 管辖区域内下水道、水沟等堵塞而无人管理,考核 200-2000 元/处;2.10 清扫时造成其他设备的二次污染,负责把被污染的设备清扫干净,不清扫或清扫

不干净,考核 500~10000 元;

2.11 清扫作业未做到“三无”、“三齐”、“三不乱”、“工完料尽场地清”,考核 200~

10000 元/处;

2.12 投标方借用车辆、工程机械不及时或定期清洗、保养、除污,考核 100~10000

元/台;

2.13 投标方管辖区域水龙头使用后不关或漏水不更换开关、无人管理,考核 100-2000

元/处。

2.14 投标方工作人员在工作和生活场所乱扔垃圾、制造环境污染、噪音等不文明行为,

考核 100-2000 元/处。

2.15 投标方工作人员破坏的公共设施,或破坏花草树木,考核 200-20000 元/处,并

负责修复还原。

2.16 投标方工作人员在禁烟区内吸烟;考核 200-1000 元/人/次;2.17 不执行对生产现场或生活区域整改通知单,或不按期整改的,考核 500-2000 元;2.18 其它未注明的事项执行招标方安全类和设备管理类所有的

“制度”

“办法”

“细则”

“规定”

“条例”

,并视投标单位违反相关“制度”

“办法”

“细则”

“规定”

“条例”情节严重

程度按“制度”

“办法”

“细则”

“规定”

“条例”内考核上限的 1 至 5 倍考核投标单位。

3 保洁考核标准及条例3.1 招标方不定期检查投标方承包范围内的卫生清洁工作,对因投标方工作不到位,造

成检查不合格的清洁区域责令投标方重新清洁,每发生一次,视情节处以 200-10000 元处罚。

3.2 对各项清洁工作不到位造成系统不畅通或不安全,除按合同规定进行清洁外,每发

生一次,视情节处以 200-20000 元处罚。

3.3 投标方不服从招标方对口管理部门人员的书面或口头指令,每发生一次,视情节处

以 200-10000 元处罚。

3.4 投标方管理人员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约定的管理职责,每发生一次,视情节处以

200-10000 元处罚。

3.5 招标方发生应急事件,投标方不配合招标方临时安排的应急处理工作(不限于合同

范围)

,视情节处以 5000-50000 元处罚。

124

3.6 其它未注明的事项执行招标方安全类和设备管理类所有的“制度”“办法”“细则”

“规定”

“条例”

,并视投标单位违反相关“制度”

“办法”

“细则”

“规定”

“条例”情节严重

程度按“制度”

“办法”

“细则”

“规定”

“条例”内考核上限的 1 至 5 倍考核投标单位。

4.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考核细则4.1 检修工作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杜绝习惯性违章。4.2 对薄弱环节制定防范措施,未制定措施或执行不力每次扣 500-2000 元。4.3 每月 25 日申报下月的检修计划,并对本月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落实汇报。未及时

申报下月计划每拖延 1 天扣 500 元,未及时落实本月的计划每拖延 1 天扣 200 元。

4.4 设备责任落实到位,做到责任落实、职责明确。责任不清、职责不明,每发现一次

扣 1000 元。

4.5 人员管理实行签到制,未签到人员视为缺勤,按综合单价的 1.5 倍/人·天,向招

标方支付违约金;代签无效,并加罚 100 元/人·次。

4.6 严格服从设备主管的管理,不服从管理每次扣 2000-20000 元。4.7 认真完成设备主管下达的检修计划及检修指令,即使其它专业的工作也有责任积极、

主动配合。对工作扯皮、不积极执行指令的,每次扣 2000 元;无故未完成计划的,每项工作扣 500 元。

4.8 投标方责任人每日按巡检卡要求的时间和内容进行检查设备并记录,及时向招标方

主管汇报巡视中发现的设备隐患和缺陷。不及时巡检,每发现一次扣款 2000 元;弄虚作假,每处扣款 500 元;不及时汇报设备隐患,每次扣 2000 元。

4.9 转动和需润滑的设备按制度和说明书加油\脂,水系统和油系统滤网按制度和说明书

定期清洗,不及时加油脂和清洗滤网一次扣 2000 元,以记录或抽查为准。

4.10 各种巡视记录、检修记录准确齐全。设备台帐、巡视、检修记录不准确、不齐全,

检查或抽查时每项扣 100-500 元;做假记录每次扣 200-1000 元。

4.11 要求 24 小时安排值班,及时处理现场运行设备缺陷。如果没有安排值班,每次扣

款 500 元。正常工作时间在接到通知后 15 分钟内,下班期间在接到通知后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无故迟到每次扣 100 元;不到达现场每次扣 500 元;延误缺陷处理,致使设备故障范围扩大者,视故障程度 2000-20000 加倍考核。

4.12 各项检修工作要认真执行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山热电分公司有关文件规定;

检修过程中不按规程和规定执行的,每次扣 2000-20000 元。

4.13 检修现场做到整齐、规范、工完料净场地清。达不到要求的每处扣 200-1000 元。4.14 坚持能修必修的原则,杜绝以换代修,不损坏设备、配件。检修中损坏设备、配

件扣 2000 元,并赔偿损坏的设备、配件。

4.15 抢修工作应认真组织,迅速处理,按时完成,抢修组织不力并延误正常生产,按

2000-20000 元/次考核。

4.16 条件许可情况下,不及时消除设备渗漏每发现一处扣 200-2000 元。4.17 设备结构、方式的改变,必须经招标方负责人同意并备案。设备结构、方式的改

变未经招标方负责人同意,擅自改变者扣 5000 元。

4.18 设备检修后要及时通知招标方负责人验收;检修质量要符合标准;严格执行三级

验收制度,验收前维护队伍要先进行自检。因检修质量原因导致被检修设备一个月内重复停运检修,每发生一次扣 500-2000 元。

4.19 检修后一个月内,因检修质量导致设备有泄漏,每处扣 500-2000 元。4.20 因检修工作造成标志牌损坏、丢失,扣 100 元/个,并负责安装临时标志牌,由此

造成的后果由投标方负责。

125

4.21 设备修后按招标方确定的长周期运行时间表进行考核,未达到运行周期出现故障

检修,视情况每次考核 2000-10000 元。

4.22 其它未注明的事项执行招标方安全类和设备管理类所有的“制度”“办法”“细则”

“规定”

“条例”

,并视投标单位违反相关“制度”

“办法”

“细则”

“规定”

“条例”情节严重

程度按“制度”

“办法”

“细则”

“规定”

“条例”内考核上限的 1 至 5 倍考核投标单位。

5 安全工作考核标准:5.1 不按照两票三制要求进行工作, 考核 200~500 元/次;5.2 不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规程、安全通报和安全管理文件,或组织涣散、

学习弄虚作假,考核 200~500 元/次;

5.3 投标方工作人员未经入厂安全教育和考试合格上岗,考核 500 元/人;5.4 投标方工作人员不了解现场危险品源(如易燃气体库、油库、压力容器、化学药品、

高压电区域等)

,行为违反有关风险管理规定,考核 200~500 元/次;

5.5 投标方不落实招标方提出的反事故措施、安全预防性演习、安全整改通知,考核

1000~3000 元/项;

5.6 投标方不配合招标方的安全性评价、安全大检查工作,考核 1000~3000 元/次;5.7 投标方专职安全员不实际履行职责,不参加招标方要求的安全会议、安全工作汇报

等,不服从招标方管理人员的安全工作调度,考核 200~1000 元/次,严重者责令撤换;

5.8 发生设备系统的重大及以上设备安全责任事故,按事故调查的定性责任考核,严重

者招标方可终止合同;

5.9 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和特大、重大伤亡事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调查的处罚

结果。招标方可终止合同;

5.10 投标方发生轻伤事故,考核投标方 5 万元/次;5.11 投标方发生重伤事故,考核投标方 20 万元/次;5.12 投标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不含重伤事故)

,视事故的等级情况考核上限金额为投

标方合同款总价的 20%/次。

5.13 发生未遂事故(按招标方未遂事故标准), 考核 500~10000 元/次;5.14 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汇报,或隐瞒事实真相, 考核 1000~20000 元/次(事故责任

另计)

5.15 三个月内发生同样性质的人身轻伤或一般性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对应上述款项

加倍处罚;

5.16 投标方工作人员习惯性违章,考核 200~1000 元/次,1 个月内累计 3 起以上双倍

考核;

5.17 对不按工艺或招标方安全技术交底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和防火措施,或经验收为不

合格仍不整改的,考核 500-2000 元/项;

5.18 不定期检验安全工器具或使用超过检验期的作业设备、器械,考核 500~2000 元/

项;

5.19 不正确使用现场检修电源箱、导致现场电源插座损坏,责令修复并考核 200~500

元/个;

5.20 不发放或发放不合格安全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考核 500~1000 元/人;5.21 不符合安全规程和招标方安全管理体系的其它事项,按招标方安全管理制度考核

标准。

5.22 其它未注明的事项要严格执行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山热电分公司的安全类和

设备管理类所有的“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并视投标单位违反相关“制度”

126

“办法”“细则”“规定”“条例”情节严重程度按“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内考核上限的 1 至 5 倍考核投标单位。

七、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

(一)组织机构及定员1. 投标人必须建立具有适应现代管理机制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

项目部作为常设电厂的工作管理机构,相当于招标人的下属部门纳入招标人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统一执行招标人的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实行全天 24 小时昼夜服务,保证 24 小时通讯联络畅通。

2. 项目部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配置专职安全员,岗位设置应与招标人的岗位设置

保持对应。项目部应根据招标人配置足够人员,以满足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人员要求1.运行工作人员必须有实际工作经历或相应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工作经验至少一年及以

上。

2.带队主管及专职安全员:

是维护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掌握《电力安全工作

规程》,熟悉电力系统安规反措的各项要求。具有丰富维护经验、能长期住在现场、具有较强的管理、组织、协调能力;中专及以上学历,体检合格,熟悉输煤系统,具备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具备一定的电厂管理和安全管理经验,熟知输煤系统运行设备构成和性能,具备一定的机械、电气、仪控方面的知识,能熟练阅读相关的专业图纸,熟练操作和应用计算机完成日常工作。

3.班长:高中及以上学历,中级工及以上,体检合格,熟悉输煤系统,具备二年以上工

作经验,具备一定的电厂管理和安全管理经验,熟知车务运行以及铁路线路、内燃机车设备构成和性能,具备一定的机械、电气、仪控方面的知识。

4.技术员及负责人:高中及以上学历,中级工及以上,体检合格,熟悉输煤系统工作及

输煤系统设备构成和性能。

5.工人:55 周岁以下,初中及以上学历,体检合格,熟悉输煤系统工作及输煤系统设

备构成和性能。

6.管理人员:60 周岁以下,由投标人自行配置,投标单位根据现场踏勘或承包经验填

报。

7. 投标人必须合法用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8.投标人人员配置以完成承包工作内容为准,现场作业人员年龄要求在 55 周岁以下(管

理人员 60 周岁以下)

,工作细致耐心,身体健康,能按照招标人工作需要开展工作。若需更

换人员,更换后人员素质不低于更换前。

9.投标报价包括投标人在燃料检修管理过程中的职工工资总额及规定的各项计提费、五

险(

必须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人工成本费

用、意外伤害险、福利费、食宿、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办公费、差旅费、劳保费、劳动保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生活用房住宿费、通讯费、无形资产摊销、利润、税金、安全措施费、风险包干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10. 投标人应提前到项目所在地进行实际市场调研,报价不得低于上一年燃料输煤系统

人均工资水平,以保证现场人员稳定。

10. 除上述要求外,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班组管理人

员还应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起草、制定工作计划、技术

措施、反事故措施、工作总结等文字材料,做到内容准确、文字简练、条理清楚、逻辑

127

性强。班组管理人员应按照招标人要求,组织班组成员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安全培训,

并做好班组日志记录,能够及时将当天工作任务分配到各工作组,并督促各项工作安全、

高效、优质完成。班组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熟悉电脑操作,能够编制并办理工作票,

能够逐步掌握招标人各种办公软件的使用,

并能按照招标人要求做好设备检修维护记录,

大小修设备台账,检修维护总结等资料电脑录入工作。

11.乙方每月 10 日前发放上一个月的员工工资,每拖延一天考核 5000 元。12.人员更换每季度不得超过 3 人,每年不得超过 5 人。每超过 1 人甲方有权视情况进

行考核 5000---10000 元。

13.合同签订后,投标方保障

运维服务人员不得少于标书规定人数。

14. 投标方应根据招标范围及现场勘察情况,必须满足招标方工作要求,且不得违反国

家有关劳动规定。

15.投标方人员管理不到位技术措施不完善、技术水平等因素造成设备损坏,所产生的

的费用,由投标方自行负责。

16.投标方人员的管理由投标方自行负责,但应服从招标方的调度。17.投标方在人员岗位的配置完成后,必须提供给招标方参与调试、检修维护人员详细

名单,必须经过招标方考核合格。

18.投标方应及时按照招标方提供的格式和内容向招标方递交双方协商确定的综合性年

度和月度报告,总结上一年/月的检修维护、安全、事故、设备性能、试验的情况并作出必要的分析。每月总结在 23 日前提交招标方。按招标方要求提供与生产相关的技术资料、数据报告和统计报表。检修台账、设备异常(缺陷)分析、设备异动申请(报告)等。

19.搞好现场文明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招标方有关文明生产管理的文件和规定,按招标

方划分的生产现场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系统、工作场所的文明卫生工作,做到干净清洁、物见本色。

20.工作期间使用文明用语。穿着统一工作服、安全帽(管理人员红色、检修班长及以

下蓝色、运行班长及以下黄色)并带有二维码。

21. 做好人员定期培训、考试工作。22.根据招标方要求制定本合同所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经招标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履

行。投标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招标方的有关标准相抵触承。制定的岗位规范、管理规范经招标方批准后执行;编写的反措经招标方批准后执行。

23.搞好现场文明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招标方有关文明生产管理的文件和规定,按招标

方划分的生产现场所

24. 接车、排车、清车底、砸大块过程中,因投标方技术力量、人员能力或组织不当等

原因导致火车來煤滞留超过 8 小时及以上,造成甲方卸煤费用增加,相关费用在乙方合同中扣除。

26. 招标方有权在输煤系统运维作业外委项目每年的合同款中抽取 5--10 万元,根据投

标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奖励,投标方无条件执行。

27.承包方人员一周以上长期请假、辞职、新增等人员变动实行报甲方批准制度,由外

委单位填写人员请假单、人员辞职单、人员新增单后报送甲方批准后方可执行,且必须保证现场人数要求,如出现未经招标方批准,现场人数与招标文件不符,每次扣罚合同款的 1‰—5‰。

128

28.投标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减少人员的流动和更换,并向招标方报批有关主要岗位的工

作人员的任命、撤换及机构的调整,取得招标方同意才允许任命、撤换及机构的调整,投标方保证每季度人员流失(变动)率不超过总人数的 5%,否则按流失(变动)人员数量每人考核 1 万元,同时招标方有权建议更换任何不合适的人员;投标方新进人员必须经招标方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

八、备品备件、消耗性材料、工器具

(一)备品备件、消耗性材料1. 投标人应合理编制日常维护所需备品备件、消耗性材料的需求计划,并提交招标人

审核。招标人审核后确定采购计划,并据之进行采购。投标人应协助招标人进行开箱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招标人负责库存保管。

2. 投标人可在需要时向招标人申请领用备品备件、消耗性材料。3. 招标人提供材料(1)消耗性材料除招标人提供的以下材料外,其他所需均由投标人提供。(2)投标人负责购置的消耗性材料招标人有权对这些材料的来源和质量进行检查和确

认。如果因为选用劣质材料而造成返工或其它质量事故,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办公设施管理界面划分:办公场所、场地、办公平台(软件及接口)由招标方提供,其

余的运行专业所需的工具如(对讲机、测振仪、测温仪、板勾、钳子、扳手、铁锹、拖布、冲洗水管、钎子、镐头、大锤、各种扳手、锤子、钳子、钎子、铁锹、镐头、拖布、抹布)等均有投标方自行提供。办公用品等均由投标方自行提供。日常的维护及清扫由投标方负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投标方承担;招标方提供的设施、设备投标方应严格管理,避免破坏,除正常使用的折损外,损坏部分按原价赔偿;

后勤管理界面划分:投标方自身承担通勤(车)、办公及办公用品(电脑、打印机、复

印机、打印纸、办公桌椅等一切与办公有关的物品)、生活用车;投标方自行提供住宿条件,费用由投标方自理;投标方自行解决就餐问题,费用由投标方自理。

(二)工器具1. 招标人提供的机械、工具(1)招标人生产现场设备的专用起吊设备、专用工具投标人可以无偿使用,损坏需照

价赔偿。

2. 投标人提供的工器具投标人根据本标段的服务内容配备工器具明细如下,包括但不限于此:

(投标人填写)

序号

种类(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配置情况

九、双方的职责

(一)招标人的职责1.有权对投标人的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验收和考核;2.有权对投标人的作业人数及作业能力进行监督;3.投标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人员、技术力量不足或不服从管理,严重影响到维护质量

及机组的安全运行且无法克服时,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招标人有权另行委托进行紧急处理,投标人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4.负责工作票、动火票的审批;5.对投标人业务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技术交底;

129

6.工作中如需与其他专业、部门、单位进行协调时,由招标人负责联系与协调;(二)投标人的职责1. 有权安排、协调承包范围内的日常工作;2.有权要求招标人协助处理承包范围内的相关工作;3.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服

从招标人的生产指挥管理;

4.建立、健全维护班组相关台帐。包括:检修台账、安全台帐、培训台帐、备件台帐、

工器具台帐、考核台账等,并按招标人要求规范填写定期工作记录;

5.针对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技术措施和事故预案,经招标人审核后实施;6.参加设备调试和质量验收等质量管理工作,履行验收签字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7.配合所辖设备与系统调试、分部试运及整套设备启动相关工作。8.承担合同范围内环境保护责任。由于投标人责任导致的赔款事件,由投标人承担全部

责任。

9.在承包区域内配合第三方进行招标人指定的工作;10.管理生产现场的设备及备件工具等,因投标人原因造成丢失损坏应照价赔偿;1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或证明,提交电厂审核、备案,人

员的配备必须符合招标人要求;

12.按照招标人的要求配备工作需要的工器具及劳保用品;13.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适应招标人的工作要求,经招标人确认具备上岗资格的人

方能上岗工作;

14.执行招标人制定的相关规程、制度及管理办法,并接受招标人的监督、检查和考核;15.按照招标人要求制定各级人员岗位职责、承包方职责、安全管理规定等各项管理制

度,并报招标人授权的管理部门审批;

16.投标人自行解决员工的通勤、食宿问题。(三)承包形式、结算及付款方法、合同签订形式1.承包形式1.1 投标人按月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招标人有权根据劳务人员的工作表现和技能水平对

其工资进行二次分配。

1.2 投标人负责劳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但因招标人工作需要,需持证上岗者、取证费用

投标人自行解决。

1.3 职业病防治工作由投标人负责,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1.4 劳动防护用品由乙方负责,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同时满足甲方安

全监察管理部要求。

1.5 投标人确认中标后,在招标人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甲方以书面形式

通知人员到位时间,如超出甲方规定时间 15 天人员仍未到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人员离职或清退,投标人须在一周内补充满足甲方要求的人员,否则考核甲方 500 元/人/天,超过 20 天仍不能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人员,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执行。

2 结算及付款方式2.1 输煤系统运维作业按实际考勤人月数结算,招标人按月支付投标人上个月度的合同

款,投标人出具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费用核定投标人应根据现有社会工资水平、岗位工作性质、人员要求、工作重要性等因素确定岗

位工资,根据社会保险缴费、管理费、税率等情况计算年度费用参与竞标。

4.

合同签订

130

本次招标总服务期限为

3 年,合同的实际执行方式是一年一签;每年合同到期

前,双方根据下一年实际发生的人员岗位(按照岗位分项报价)续签下一年度的合同。

131

第七章

图纸及资料

132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请各投标人务必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特别提醒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结合评分标

准编写有关内容)

133

(吉林公司)长山分公司输煤系统辅助运维

商务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34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五、投标保证金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商务部分投标文件差异表

八、财务用款计划

九、商务部分评标因素统计表

十、廉洁合同

十一、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十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35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吉林公司)长山分公司输煤系统辅助运维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

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2026 年 06 月 01 日至 2029 年 05 月 31 日,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招标文件要求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4. 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接受招标书中的所有条款(差异表内所列内容除外)。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年月日

136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承包人的名称和地址

2

项目经理

4.5.5

姓名:

3

计划工期

1.1.4.3

工期

: 2026 年 06 月 01 日

2029 年 05 月 31 日

13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138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

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吉林公司)长山分公司输煤系统辅助

运维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本授权委托书生效后,可对被授权人签署的有关本项目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后追认。

委托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有效期结束。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139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施工总

承包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

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

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

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

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140

五、投标保证金

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招标编号:

投标保证金电汇底单复印件:

银行汇款底单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41

投标保函

保函编号:

致: (以下简称受益人):

鉴于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将参加贵方 项目的投标,

标段编号为 ,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

见索即付的投标保证:

一、本保函的保证金额为人民币 (小写) (大写)。

二、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 天日历日内有效(不得少于投标有效期)。

三、在本保函的保证期间内,如果被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益人可以向我方提起索

赔:

1.被保证人中标后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或规定时限支付中标服务费的;

2.被保证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3.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要

求签署合同;

4.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者拒绝按招标文件的

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5.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

6.投标人有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的。

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我方收到受益人向我方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时(索赔通知应写

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说明被保证人违约的证明材料),将不争

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在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索赔金额。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

保函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超过保证期间送达的我方无义务支付。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六、本保函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已向受益人支付本保函的保证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

免除。

七、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保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并按其解释。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向受益人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起诉。

八、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我方印章之日起生效。

保 证 人:

142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143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联系方式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一级建造师人数

(提供四库一平台

截图)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其中

技工

经营范围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一级建造师人数

需提供四库一平台截图。

144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近年财务状况汇总表(此表必需填写)

年份

单位

备注

营业收入

万元

流动资产

万元

流动负债

万元

流动比率

%

净利润

万元

所有者权益

万元

净资产收益率

%

负债总额

万元

资产总额

万元

资产负债率

%

固定资产

万元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提供近 3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报表,至少包括资产

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

145

(三)投标人近三年无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证明文件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8 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146

(四)投标人近五年荣誉及获奖情况的证明文件

3.1 近五年荣誉及获奖情况汇总表(此表必需填写)3.1.1 近五年获奖情况汇总表(此表必需填写)

序号

奖项名称

获奖工程名称

获奖时间

颁发单位

获奖级别(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

1

注:

1、本表序号需与近五年荣誉及获奖情况明细表序号一一对应。

3.1.2 近五年获得荣誉情况汇总表(此表必需填写)

序号

获得荣誉名称

获得荣誉时间

颁发单位

获得荣誉级别(国家级

/省部级/行业级)

1

3.2 近五年荣誉及获奖情况明细表3.2.1 近五年获奖情况明细表(序号:1)

奖项名称

获奖工程名称

获奖时间

颁发单位

获奖级别(国家级

/省部级

/行业级)

备注

147

注:

1.投标人应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每个奖项对应一个表格,每个表格后附获奖证书、与该奖项的关联性文件等证明材

料,未提供证明材料视为无效奖项。

3.2.2 近五年获得荣誉情况明细表(序号:1)

获得荣誉名称

获得荣誉时间

颁发单位

获得荣誉级别(国家级

/省

部级

/行业级)

备注

注:

1.投标人应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每个荣誉对应一个表格,每个表格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48

七、商务部分投标文件差异表

商务部分投标文件差异表

序号

招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内容

1

1.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2.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

差异之处,无论多么微小,均应按本表格式统一汇总说明。

149

八、财务用款计划

财务用款计划表

序号

用款时间(月)

付款金额

累计金额

备注

150

九、商务部分评标因素统计表

序号

评分项目

简要描述(投标人根据投标文件内容进行

提炼,简明描述,字数控制在

500 字之

内。)

评标因素所在投标文件位

1

对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响

应性

1、存在 XX 条商务负偏差。2、商务部分评标因素统计表 9 项均/未按照按照要求填写

3、投标文件完整性、编制水平好/较好/一般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页

2

企业实力

2.1

营业收入(近三年平均)

XXX 万元(每年营业收入相加后取平均值)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页

2.2

企业人数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页至

第几页

2.3

已建工程获奖情况

近五年,国家级只限于鲁班奖、国家优质

工程奖:

XXX 项。

获奖业绩名称:

1、XXXX;2、XXXX;

3、XXXX;近五年,省部级,专业性奖励为省部级:

XXX 项。获奖业绩名称:

1、XXXX;2、XXXX;

3、XXXX;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页

2.4

投标单位荣誉称号

近五年,获得国家级荣誉

XXX 项。

获得荣誉名称:

1、XXXX;2、XXXX;

3、XXXX;近五年,获得省部级荣誉

XXX 项。

获得荣誉名称:

1、XXXX;2、XXXX;

3、XXXX;(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总工会等为颁发单位,或两个部委以上联合颁

发的,或国家级(评审)委员会颁发的,

视为国家级荣誉

)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页

3

财务状况

3.1

经营状况

/否三年连续盈利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页

3.2

流动比率(最近一年)

流动比率为

XXX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页

4

银行资信等级

XX(银行或机构名称)出具的 XX 级证书。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页

十、廉洁合同(格式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51

十一、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承诺函

致:

(招标人名称)、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沈阳有限公司

针对我方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我方郑重承诺:1、本次投标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资质、业绩、人员信息、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均真实、

完整、有效;

2、若中标,我方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签订合同,不违规进行转包、

分包,不擅自更换项目人员;

3、若中标,我方将强化队伍管理,杜绝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安全保

障措施,及招标人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履职尽责。

以上内容如有违反,我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投标人名称)年

月 日

152

十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53

(吉林公司)长山分公司输煤系统辅助运维

技术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54

目录

一、业绩资格审查资料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三、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

四、安全保证及应急措施

五、质量保证措施

六、对系统维护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七、主要维护工器具

八、管理制度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九、职业健康、卫生

十、技术部分投标文件差异表

十一、技术部分评标因素统计表

十二、其他材料

155

一、业绩资格审查资料

(一)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目名称

规模

发包

人名称

合同

签订日期

备注

156

1

2

157

3

158

159

160

注:

1、本表序号需与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明细表序号一一对应。

2、规模:火电和水电填写台数及单机容量(如:2*300MW),新能源项目填写总容

(二)近年类似项目业绩明细表(序号:1)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公告业绩要求和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

材料。

2.每个业绩对应一个表格,每个表格后附一套相关证明材料。

161

3.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证明业绩类型,否则不予认可。

162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

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设计、施工、采购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

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以及设计、施工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管理过的项

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

上岗证书)

、养老保险复印件。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如拟派项目经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则一级注册建造师证需满足(建办市〔2021〕40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相关要求。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象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电子证书上已标明使用时限,超出使用期限的电子证书无效

163

三、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

1.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综合管理(物资材料、工器具、后勤保障、办公室管

理等)、维护班组划分等。

2.维护人员(含特种作业人员)配置数量及技能等级证书,维护人员(含特种作业人员)

配置数量需进行响应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64

(二)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职务

姓名

职称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165

四、安全保证及应急措施

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目标、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及考核、应急管理措施等

五、质量保证措施

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计划、措施目标、机组能耗指标管理措施和手段、对招标文件中

有关质量标准、质量保证等方面是否提出偏差等

六、对系统维护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系统维护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七、主要维护工器具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用途

备注

八、管理制度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九、职业健康、卫生

166

十、技术部分投标文件差异表

技术部分投标文件差异表

序号

招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内容

1

1.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2.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

差异之处,无论多么微小,均应按本表格式统一汇总说明。

3.无差异在表格中填写“无差异”或不填写内容即可。

167

十一、技术部分评标因素统计表

序号

名称

简要描述(投标人根据投标文件内容进行提炼,简明描述,

字数控制在 500 字之内。)

评标因素所在投标

文件位置

(一)

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

件要求,内容详实、

完整,无明显缺漏

存在 条技术负偏差。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

(二)业绩

1

企业业绩

具有(数量)个有效业绩:

1.项目名称(规模)XX 年 XX 月 XX 日

2.项目名称(规模)XX 年 XX 月 XX 日

……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

(三)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

1

组织机构

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综合管理(物资材料、工器

具、后勤保障、办公室管理等)、维护班组划分等。

2

管理人员配置

管理人员配置数量及资格证书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

3

维护人员配置

维护人员(含特种作业人员)配置数量及技能等级证书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

(四)安全保证及应急措施

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目标、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及考

核、应急管理措施等

(五)质量保证措施

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计划、措施目标、机组能耗指标管理

措施和手段、对招标文件中有关质量标准、质量保证等方面是

否提出偏差等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

页(目录页)

(六)

对系统维护的重点、

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系统维护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

(七)主要维护工器具

配置情况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

(八)

管理制度的标准化与

规范化

制度情况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

(九)职业健康、卫生

措施情况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

168

十二、其他材料

169

(吉林公司)长山分公司输煤系统辅助运维

价格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70

目录

一、报价表(含税)

171

一、

报价表(含税)

序号

名称

数量(人

月数

含税单价(元

/人/月)

含税合价

(元/年)

备注

输煤运行人员

1

输煤皮带监护及输

煤段卫生清理

36

36

2

翻车机蓬煤处理、

6 段、8 段清煤

12

12

3

堆取料机、重牛、

迁车台操作

24

36

管理人员

1

项目经理

1

36

2

专工

1

36

3

安全员

1

36

设备检修人员

1

检修工

10

36

合计

85

税率: 9% ,投标人必须明确税率,投标人税率和要求税率不一致的按照招标

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1 相关内容评审。

注:含税合价=人数×月数×含税单价

本项目为固定综合单价项目,投标人总报价应包含完成本项目的一切费用。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字)

年 月 日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