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招标编号
: CWEME-202601FXGDQX-S001
中新能化阜新公司
2026-2030 年全厂设备管
道清洗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2026 年 1 月
目录
目录
∙∙∙∙∙∙∙∙∙∙∙∙∙∙∙∙∙∙∙∙∙∙∙∙∙∙∙∙∙∙∙∙∙∙∙∙∙∙∙∙∙∙∙∙∙∙∙∙∙∙∙∙∙∙∙∙∙∙∙∙∙∙∙∙∙∙∙∙∙∙∙∙∙∙∙∙∙∙∙∙∙∙∙∙∙∙∙∙∙∙∙∙∙∙∙∙∙∙∙∙∙∙∙∙∙∙∙∙∙∙∙∙∙∙∙∙∙∙∙∙∙∙∙∙∙∙∙∙∙∙∙∙∙∙∙∙∙∙∙∙∙∙∙∙∙∙∙∙∙∙∙∙∙∙∙∙∙∙∙∙∙∙∙∙∙∙∙∙∙∙∙∙∙∙∙∙1
总说明
∙∙∙∙∙∙∙∙∙∙∙∙∙∙∙∙∙∙∙∙∙∙∙∙∙∙∙∙∙∙∙∙∙∙∙∙∙∙∙∙∙∙∙∙∙∙∙∙∙∙∙∙∙∙∙∙∙∙∙∙∙∙∙∙∙∙∙∙∙∙∙∙∙∙∙∙∙∙∙∙∙∙∙∙∙∙∙∙∙∙∙∙∙∙∙∙∙∙∙∙∙∙∙∙∙∙∙∙∙∙∙∙∙∙∙∙∙∙∙∙∙∙∙∙∙∙∙∙∙∙∙∙∙∙∙∙∙∙∙∙∙∙∙∙∙∙∙∙∙∙∙∙∙∙∙∙∙∙∙∙∙∙∙∙∙∙∙∙∙∙∙2
2
总说明
1 本招标文件由以下章节组成
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评标办法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七章 图纸及资料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上述章节和本总说明以及对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所产生的书面通知、会议记
录及补充通知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 投标人应当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
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认真审阅全面理解本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 凡获得本招标文件者,无论其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中新能化)中新能化阜新公司
2026-2030 年全厂设备管道清洗
项目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新能化阜新公司 2026-2030 年全厂设备管道清洗项目)已
由中新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100%,招标人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CWEME-202601FXGDQX-S0012.2 项目名称:中新能化阜新公司 2026-2030 年全厂设备管道清洗项目2.3 建设地点: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永兴路 1#2.4 建设规模:13.3 亿 Nm³
2.5 计划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期五年,预估 2026 年 2 月 20 日-2031
年 2 月 19 日
2.6 招标范围: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装置、厂
前区、厂外泵站、生活水系统及招标人安排的其它设备管道清洗工作。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3.1.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3.1.2 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
被重组、接管,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1.3 否决项包括供应商的以下情形:(1)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2)按照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
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灰名单”、“黑名单”供应商等),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
进行复核,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4
3.1.4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质
进行审查,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企业资质要求:1.投标人应具有 200Mpa 及以上清洗设备不少于 2 台,需提供设备照片及铭
牌照片或购买发票照片证明,铭牌不能确认设备性能参数的,还应提供说明书或设备性能表等证明文件,证明设备性能。
2. 具有压力在 100~200 MPa(不含) 的清洗设备不少于 8 台,需提供设
备照片及铭牌照片或购买发票照片证明,铭牌不能确认设备性能参数的,还应提供说明书或设备性能表等证明文件,证明设备性能。
3.具有大型清洗平台不少于 3 台(套),流量≥250m3/h,扬程≥80m,需
提供设备照片及铭牌照片或购买发票照片证明,铭牌不能确认平台性能参数的,还应提供说明书或设备性能表等证明文件,证明清洗平台性能。
3.2.2 企业业绩要求:应提供投标人近 5 年(自 2021 年 01 月 01 日起至投
标截止日为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 个及以上设备或管道化学清洗业绩合同,业绩合同合计换热器设备化学清洗面积不少于 1 万平方米;提供 2 个及以上设备或管道物理清洗业绩合同,业绩合同合计换热器设备物理清洗面积不低于 8 万平方米。
3.2.3 人员资质要求:拟派项目经理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投标人须提
供拟派项目经理一年及以上(投标截止日前连续 14 个月内,含投标截止日当月)在本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
3.2.4 人员业绩要求:无3.2.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6 其他特殊要求:(1)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合同业绩包括已完及正在执行的业绩,已执行完
的合同可以合同内工作量作为完工业绩证明,正在执行的业绩需提供由最终用户盖章的工作量签证单或验收单或结算单等合同履行证明材料。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工期结束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日期的,视为已执行完的合同,不能确定合同是否执行完成的,视为正在执行的合同。物理清洗、化学清洗业绩合同可以为同一合同,也可为不同合同。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业绩要求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能够证明物理清洗或化学清洗的主要内容页,合同内容不能确定工作量的,需提供由最终用户盖章的工作量签证单或验收单或结算单等合同履行证明材料),以及对应每份合同的结算发票扫描件(每份合同至少提供一张发票)和该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结果截图(发票开具截止时间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如合同尚未开具结算发票,需提供由最终用户盖章的工作量签证单或验收单或结算单等合同履行证明材料。
(2)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3.3 注意事项:3.3.1 以上资质要求均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3.3.2 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3.3.3 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证明业绩类型及规模,否则不予认可。
5
3.3.4 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
录。
3.3.5 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不能识别有效信息的不予认可。3.3.6 如发现拟派任项目经理在投标阶段存在其他在建工程情况,评标委
员会将启动澄清程序,投标人应按澄清要求提供经建设单位同意的项目经理变更说明或在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3.3.7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示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
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3.3.8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方式开评标,除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满足签字盖章要求外,投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价格文件和其他文件首页由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字并加盖电子单位公章后即视为满足招标文件所有签字盖章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即可,无需逐页签字盖章。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地点: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01 月
05 日至 2026 年 01 月 05 日 23 时 42 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大唐电子商务平台(网址:http://www.cdt-ec.com),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详见大唐电子商务平台(网址:http://www.cdt-
ec.com),标书费汇款账户按大唐电子商务平台提示信息为准。
4.3 招标文件获取须知:为保障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数据安全,潜在投
标单位在下载招标文件时需企业 CA 证书电子钥匙,《CA 证书电子钥匙办理指南》详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咨询电话:400-888-6262。
4.4 其他注意事项:4.4.1 即日起,我公司开具的标书费发票实行电子发票。潜在投标人在购
买标书时,请正确填写手机号码,在备注中填写邮箱地址。发票开具成功后,系统会以邮件和短信的形式通知,请在邮件中查看、保存电子发票,或者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即可下载。未收到短信或邮件的,请拨打 400-888-6262,告知客服人员手机号码或邮箱地址,待客服人员重新发送后,即可查看、保存电子发票。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
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01 月 05 日 23 时 42 分 整(如有变化,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大唐电子商务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大唐电子商务平台将予以拒收。5.3 开标场所:大唐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开标大厅”5.4 本次开标评标均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对于大唐电子商务平台投
标操作不熟悉的投标人,请与平台客服人员联系 400-888-6262 或大唐电子商务平台在线客服。
5.5 本次招标以大唐电子商务平台(http://www.cdt-ec.com)投标人上传
加密的投标文件为准,商务投标文件、技术投标文件和价格投标文件的总大小不能超过 800M,投标文件(含商务、技术和价格投标文件)总数量不能超过 20
6
个,且单个文件的大小不能超过 100M。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须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仅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n)、
大唐电子商务平台(http://www.cdt-ec.com)上发布。未经许可,其它任何网站不得转载;如有发现,将追究非法转载单位的责任。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阜新市新邱区永兴路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银河财智中心南楼 1010 邮编:100040联系人:雍非凡、郝争、崔嘉琦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电子邮件:yongfeifan@cweme.com
8. 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接收单位: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武汉有限公司采购业务异议、投诉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3采购业务异议、投诉路径:登录大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
(https://www.cdt-ec.com)后在平台首页-菜单栏-“异议投诉”-“异议投诉提交”-采购异议投诉栏“异议提交”中提出书面异议。
9. 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中新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供应链管理部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
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见招标公告
1.1.3
招标代理机构
见招标公告
1.1.4
招标项目名称
见招标公告
1.1.5
项目建设地点
见招标公告
1.1.6
项目建设规模
见招标公告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见招标公告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见招标公告
★1.3.2 计划工期
见招标公告
★1.3.3 质量标准
1. 满足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要求。若有新版本的规范和标准颁布,应执行新版本的规范和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一、资质要求:见招标公告;★二、财务要求:见招标公告;★三、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四、人员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五、其他要求:投标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3.5 资格审查资料”。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踏勘联系人: 联系方式: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时间:现场踏勘时间之前形式:投标人应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上传(网址:http://www.cdt-ec.com)
8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0.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由大唐电子商务平台发布(网址:http://www.cdt-ec.com),投标人由平台下载
1.11.1
分包
√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1.12.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法律法规要求及招标文件中有“★”标示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12.3
偏差
□不允许√允许,允许投标人有偏差,需在偏差表中列出,投标文件存在实质性偏差时,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形式:投标人应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上传(网址:http://www.cdt-ec.com)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发布(网址:http://www.cdt-ec.com),投标人由平台下载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时间:收到(查看)后即为确认形式:投标人应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网址:http://www.cdt-ec.com)确认。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由大唐电子商务平台发布(网址:http://www.cdt-ec.com),投标人由平台下载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时间:收到(查看)后即为确认形式:投标人应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网址:http://www.cdt-ec.com)确认。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按国家现行办法计算。(1)招标文件未明确税率,投标人报价税率不一致时,按照含税价进行评审;(2)招标文件明确税率,投标人报价税率与招标文件要求税率不一致,一般情况下按照不含税价格折算至同一基准作为评标价格,但招标文件已明确投标报价税率与招标文件要求税率不一致应否决的除外。
3.2.3
报价方式
固定单价,暂估总价形式,投标文件报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无□★有,最高投标限价:XX 万元
3.2.5.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时间后 180 天
9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 100108 元,形式可为投标保函或银行电汇。2.投标保证金为投标保函形式的,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见索即付的投标保函原件送达招标代理机构,同时随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保函扫描件。送达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银河财智中心
A1 座。不得到付
送达邮编:
100040
送达联系人:雍经理、单经理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3.投标保证金为银行电汇的操作流程:保证金电汇金额及账户详见大唐电子商务平台(
www.cdt-
ec.com),在“参与投标-已参与项目”菜单下查看需要交纳保证金的标段,点击操作栏“参与信息”查看投标人所需保证金支付金额、电汇账户(注意:与购买招标文件开户行账号不同)等支付信息,并根据页面提示信息支付保证金。3
.1 为提高投标保证金收退效率,保证金收退方
式为大唐电子商务平台线上操作方式,每个标的汇款账号均不相同。登录大唐电子商务平台查看保证金实时收退情况。操作流程:保证金退还由项目经理发起,当退款完成后,在保证金退还管理菜单下可以看到退还的保证金,如果为中标供应商,需要先由项目经理扣除中标服务费后才能退还保证金,退还金额为扣除中标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如果为非原路退还保证金,则需要供应商线下向项目经理提交非原路退还的各种信息如银行账户、大额支付行号、开户行等,若存在其他情况的非原路退回情况,比如公司主体发生变化等,需要提交相关的公司变更证明材料至项目经理处,待审核通过后方可非原路退回。3
.2 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电汇
(不允许以个人名义电汇或其他公司名义代汇)
。如投标人参与多个标的投标,按标的分别
单独电汇(不允许将多个标的保证金合成一笔)
。如因本条原因造成保证金无法正常退回或
延期退回,我方将不承担相关责任。3
.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保证金进行
核查,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收到投标保证金,将视同未递交投标保证金。3
.4 招标人及/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名称)
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地点为线上,投标人收取退还
10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的投标保证金的地点同上。4
.投标人参加多个项目或者多个标段时,应按项
目、标段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原则上由牵头方缴纳投标保证金(联合体协议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提
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投
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归还投标保函原件。6.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后
5 日内,开始结算中
标服务费并退还投标保证金余款,采用保函形式的中标单位交纳足额中标服务费后归还投标保函原件。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无□有,具体要求: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 3 年(2022 年至 2024 年或 2023 年至 2025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近 5 年(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4.1.1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投标文件需使用指定的电子钥匙在投标文件上加盖电子签章,并加密上传。注:电子钥匙内企业名称必须与平台注册企业名称一致,否则无法正常使用。各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变更钥匙名称或平台注册企业名称。投标时需使用电商平台指定的电子钥匙(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
★4.2.1 投标截止时间
见招标公告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电子投标文件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http://www.cdt-ec.com)上传递交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
开标程序
电子开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一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1-3 人
11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n)、大唐电子商务平台(http://www.cdt-ec.com)。公示期限:3 日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不补偿
7.7.1
履约担保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要求,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的 5%□不要求
10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次招标以大唐电子商务平台确认(网址:http://www.cdt-ec.com)投标人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为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须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未完成投标文件全部传输的(技术文件、商务文件、价格文件、投标总价等),视为投标文件递交不完整,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由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其投标。开标采用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网上开标大厅开启投标人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方式。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招标公司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开启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投标人可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查看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并进行网上确认。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是否解密成功进行核对,如未解密成功,将告知投标人。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任一文件未解密成功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任一文件未解密成功,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招标方原因,赔偿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解密失败原因的说明由第三方机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提供。虽然解密成功,投标文件无法读取(含文件损坏、其他加密等导致无法正常识别的情况),由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其投标。当发生极端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电子开评标时,视为未递交投标文件。极端情况包括:服务器端软、硬件出现故障且无法修复(程序、中间件、数据库及网络交换机等);大量投标人第三方控件及电子钥匙出现故障且无法修
12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复;开标现场软、硬件设备出现故障且无法修复(电子钥匙驱动、现场网络、电源、视频等);服务器端软、硬件出现故障无法修复(解密服务、中间件、数据库及网络交换机、安全设备等)。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 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服务费)和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费向中标人收取。1)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列项。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发票由招标代理机构开具,取费标准执行《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服务费取费标准》(大唐集团物〔2012〕150 号)。2)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费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列项。费用由大唐电商技术有限公司向中标人收取,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上缴纳平台交易费,发票由大唐电商技术有限公司开具,取费标准执行《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取费标准》(大唐集团物【2016】241 号)。2.“招标人与投标人因本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所有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及招标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向招标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招标人住所地见招标公告。3.“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因本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所有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及招标代理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招标代理机构住所地见招标公告。4.关于合同生效及预付款需遵守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具体要求。5.即日起标书费发票实行电子发票。潜在投标人在购买标书时,请正确填写手机号码,在备注中填写邮箱地址。发票开具成功后,系统会以发送邮件和短信的形式通知,请在邮件中查看、保存电子发票,或者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即可下载。未收到短信或邮件的,请拨打 400-888-6262,告知客服人员手机号码或邮箱地址,待客服人员重新发送后,即可查看、保存电子发票。
13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6.投标文件以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日期前递交的电子版投标为准。开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投标工具)响应投标: 【标书制作】中上传商务技术文件及填写开标一览表(上传分项报价如有)、【评审响应】中绑定每一项详细评审指标项对应的投标文件开始页及结束页、【评审应答】中填写【其他评审因素填写】和【评分类评审因素应答(参照示例填写准确及完整)】。请投标人合理安排投标时间,以免投标不完整。投标工具技术支持 400-888-6262。
12
招标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免责声明
1.招标人有义务对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文件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权利审查,保证其提供的所有文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及其它任何知识产权。2.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交易便利,招标代理机构所发布的招标文件均来自招标人,招标文件已经过招标人审查,其中不涉及侵犯任何第三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及其它任何知识产权。3.投标人应对其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权利审查,保证投标文件中没有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及其它任何知识产权。4.如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在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存在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及其它任何知识产权的内容,应由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如后续文字描述与本前附表内容有不一致的,以前附表内容为准。
14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人员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
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须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协议书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
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
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 EPC 总承包的除外;(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5)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5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1)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4 投标人若出现以下情况,将可能视为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联系人名称、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一致;(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号汇出或汇入同一虚拟账号;(3)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下载或投标文件上传 IP 地址一致;(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硬件设备环境信息一致,包括:网卡 MAC 地址信
息、硬盘信息、主板信息、CPU 信息;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者或最后一次保存者一致(特殊情况除
外);
(6)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投标文件中出现另一个投标人的
财务审计报告、或资质证书等资料;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或投标
文件中错误的内容异常一致、或分项报价的价格多处完全相同;
(9)其他串通投标行为。具体情况由评标委员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等认定。1.5 费用承担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2 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服务费)和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交
易费向中标人收取。
(1)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列项。
一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按单标段中标金额计算,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或采用银行保函等形式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及时补足差额或足额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框架、长协项目按单个合同或订单实际执行情况结算。取费标准执行《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服务费取费标准》(大唐集团物〔2012〕150 号)。
招标代理服务费取费标准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 万元以下
1.6500%
1.6500%
1.1000%
16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500 万元
1.2100%
0.8800%
0.7700%
500~1000 万元
0.8800%
0.4950%
0.6050%
1000~5000 万元
0.5500%
0.2750%
0.3850%
5000~10000 万元
0.2750%
0.1100%
0.2200%
1~5 亿元
0.0550%
0.0550%
0.0550%
5~10 亿元
0.0385%
0.0385%
0.0385%
10~50 亿元
0.0088%
0.0088%
0.0088%
50~100 亿元
0.0066%
0.0066%
0.0066%
100 亿元以上
0.0044%
0.0044%
0.0044%
一次招标最高限额
(完成一次招投标全流程)
350 万元
300 万元
450 万元
有关说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额如下:
100 万元×1.100%=1.1 万元
(500-100)万元×0.77%=3.08 万元(1000-500)万元×0.605%=3.025 万元(5000-1000)万元×0.385%=15.4 万元(6000-5000)万元×0.22%=2.2 万元
合计收费=1.1+3.08+3.025+15.4+2.2=24.805(万元)
17
(2)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费向成交供应商收取。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费应包含
在总报价中,在报价中不再单独列项。中标人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缴纳平台交易费,发票由大唐电商技术有限公司开具。非长协类项目(含框架采购等),交易费收取额按照单个合同金额或单个订单金额计算,大唐电商技术有限公司定期结算。取费标准执行《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取费标准》(大唐集团物【2016】241 号)。长协类项目,采购计划金额在“124”以上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基础标准的 55%向中标人收取;采购计划金额在“124”以下的,收费标准为实际成交金额的 1.8%。费用由大唐电商技术有限公司按照每 12 个月向供应商收取。
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费取费标准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 万元以下
0.8250%
0.8250%
0.5500%
100~500 万元
0.6050%
0.4400%
0.3850%
500~1000 万元
0.4400%
0.2475%
0.3025%
1000~5000 万元
0.2750%
0.1375%
0.1925%
5000~10000 万元
0.1375%
0.0550%
0.1100%
1~5 亿元
0.0275%
0.0275%
0.0275%
5~10 亿元
0.0193%
0.0193%
0.0193%
10~50 亿元
0.0044%
0.0044%
0.0044%
50~100 亿元
0.0033%
0.0033%
0.0033%
100 亿元以上
0.0022%
0.0022%
0.0022%
一次招标最高限额
(完成一次招投标全流程)
175 万元
150 万元
225 万元
有关说明:例如:某工程招标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交易
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0.550%=0.55 万元(500-100)万元×0.3850%=1.54 万元(1000-500)万元×0.3025%=1.5125 万元(5000-1000)万元×0.1925%=7.7 万元(6000-5000)万元×0.1100%=1.1 万元合计收费=0.55+1.54+1.5125+7.7+1.1=12.4025(万元)注:本标段中标服务费为 24.805 万元,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费为
12.4025 万元,本标段投标人应交纳 24.805+12.4025 万元=37.2075 万元。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
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18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
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
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
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
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分包商的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说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及范围,提供与拟分包内容相对应的拟分包商短名单以及双方协作关系说明。列入大唐集团施工单位黑名单的单位不得列入拟分包商短名单;近 3 年内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不能列入分包商短名单。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
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
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施工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
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
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1.12.4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差异表中列
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9
(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及资料;(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 1.10 款【投标预备会】、第 2.2 款【招标文件的澄清】和第
2.3 款【招标文件的修改】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
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
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
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
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
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
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1.1 商务投标文件(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5)投标保证金(6)资格审查资料
20
(7)商务部分投标文件差异表(8)财务用款计划(9)商务部分评标因素统计表(10)廉洁合同(11)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1.1.2 技术投标文件(1)业绩资格审查资料(2)主要人员简历表(3)施工组织设计(4)技术部分投标文件差异表(5)技术部分评标因素统计表(6)其他材料3.1.1.3 价格投标文件(1)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说明(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
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
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
第 3.1.1 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
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
素。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
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本项目不接受投标文件之外的报价修改文件。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
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报价原则3.2.5.1 本标段不指定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采用何种定额及费率,投
标人可根据自身的经验和实力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报价,鼓励投标人按成本价加合理利润提出有竞争性的报价。投标人应根据自身的经验和实力实事求是地报价,不得哄抬报价或恶性压价。
3.2.5.2 本标段采用固定总价,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是作为投标人报
价的依据,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逐一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必须与工程量清单保持一致,不得擅自调整(含顺序调整),若有差异,必须在差异表中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21
3.2.5.3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本标段施工范围、招标提供的图纸
及工程量清单、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以及制定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报价书并自行报价。除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及合价,以及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包括为完成本标段工程施工准备、施工、调试、试运、验收、竣工和缺陷责任处理而发生的由投标人承担的直接费、间接费、其他费用、利润、税金以及本合同要求由投标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2.5.4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合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3.2.5.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6 工程量及报价计算3.2.6.1 工程量工程量的依据是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
知、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协议条款、技术规范和图纸等一起使用。招标提供的图纸中所列的工程量仅是提供相关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不一致时,应以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3.2.6.2 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施工图工程量有差异或设计变更等引起工
程量增减,不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和降低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3.2.6.3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结合自身经验、
工程实际情况和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充分考虑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未列但施工中应有的工艺工序等,自行确定工程量清单项目中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的消耗量,计算本标段固定总价、合价和总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投标人还应填报投标报价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总报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报单价和总价的项目,但不能得到与之相应的支付和结算。
3.2.6.4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基准日期)当时所
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它费用均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
3.2.6.5 投标人投标时,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
险等由招标人负责投保,投标人不再填报。人身意外伤害险和施工设备险等由投标人投保的保险费根据通用条款第 18.2.2 项和第 18.3 款【其他保险】的规定自行测算,并计入有关工程量清单项目内,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3.2.6.6 安全生产(措施)费含在分部分项工程报价中,其费率不得低
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 号)要求,并在投标总报价表中单独列项(不再重复计入总价),具体要求如下:
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设备费)为依据,安全生产(措施)费取费不得低
于以下标准:
(1)矿山工程 3.5%;(2)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
22
(3)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 2.5%;(4)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 2%;(5)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 1.5%。
如不满足上述标准,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2.6.7 暂估价的项目(材料)名称、数量和金额等详见工程量清单说明
中表 1.【材料暂估单价表】和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投标报价时按照招标人给定的金额进行计算,暂估价的调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暂估价】的规定。
3.2.6.8 本标段暂列金额按照招标人提供的金额汇入投标总价中,并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第 10.8 款【暂列金额】的规定使用。
3.2.6.9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必须详细、严格地按招标文件要求填报本标
段投标人采购主要材料(含苗木)明细表(包括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如果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供材料(含苗木)的规格、型号、品种和数量有异议,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说明和计算书。除招标人采购材料外,无论投标人填报的本标段采购主要材料(含苗木)(包括规格、型号、品种、数量、价格)是否完善齐全,本标段工程所需的其它全部材料均由投标人供应,并被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2.6.10 投标报价时,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可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差
额的材料外,其他所有投标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物价波动引起价格变化的风险,均被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可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差额的材料,无论投标人投标时采用的价格与基准日期工程所在地信息价格水平是否有偏差,均被视为达到基准日期的价格水平,并已将合同风险范围内的价格变动风险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2.6.11 对于招标人供应的材料,投标人不需在报价中计列此部分材料等
费用,招标人供应材料如何参与取费由投标人自行确定,但取费不得有遗漏,如有遗漏则视为已经包含在其他项目或费用的报价之中。
3.2.6.12 按台套报价的设备,对其组成的设备材料不再单独报安装费,组
成设备的台数、型号和规格等发生变化,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3.2.6.13 工程施工用水、用电价格如下:(如有)施工用水为: 元/吨(当总表和分表有差时按各分表用水量分摊);施工用电为: 元/kWh(当总表和分表有差时按各分表用电量分摊)。3.2.6.14 投标人应保证其报价是合理的,如工程量清单任何一项报价明显
偏离市场价格时,招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在总报价不变情况下有权对投标价格偏离过大的项目进行调整。
3.2.7 投标报价的费用构成投标报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其他项目费。3.2.7.1 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采用固定单价承包,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费、间接费、利
润、税金、风险及其他费。
(1)直接费包括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不含招标人供应的材料)、施工机械
使用费)和措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临时设施费、安全生产(措施)费等为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所需的其他费用)。
(2)间接费
23
包括施工管理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进退场费)、社会保障及企
业计提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金费、职业病防治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财务费。
(3)利润、税金和风险风险费无论在报价表中有无体现,均认为包含在报价中。(4)其他费用为完成本标段工程所发生的其他各种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由承包人采购或加工的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运输、过桥、过
路、卸车、领用、保管及施工现场内的多次搬运等产生的费用。
2)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三——工程设备和材料管理协议中规定的投标人
应承担的费用。
3)按照本招标文件中工程规范和技术条件规定,满足合同引用的国家和行
业颁发的技术规程、规范要求的费用;满足合同引用的由招标人提出的高于国家和行业颁发的技术规程、规范要求的费用;满足设备材料厂家的技术规程、规范要求的费用。
4)满足合同中引用的由招标人提出的各种管理制度(包括工程、物资、档
案、安全等)要求的费用;招标人要求贯彻文明样板工地、工程策划所增加的费用。
5)配合竣工验收、达标投产、集团公司精品工程创建等工作的费用。6)施工期间,在现场配合设备厂家安装调试发生的费用(及本工程中其他
标段承包人进行施工作业的配合费用。)
7)现场招标人供应设备材料一般缺陷处理费用。8)按规程、规范要求各种质量检验(含材料复检、变压器油取样化验、电
度表(不含关口电度表)校验、各种表计校验)所需的费用;施工期间使用的消防、特种设备(如起重设备)的复查、检验、验收取证费由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各种检验费用、检验样品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因停水、停电、变更、质量检
验、机械维修、天气影响、图纸或设备、材料迟供等因素可能造成的窝工、停工、待工费用。
10)建筑安装工程完成至移交给发包人期间发生的成品保护设施、看管等
费用、责任区域内承包人各自的保卫费用。
11)承包范围内所有设备的静态调试(包括单体调试)、配合分系统调
试、配合整套调试、配合特殊调试、配合性能考核试验和检修、消缺维护费用。
12)第三方检验配合工作(包括:检验设备的起吊,检验设备的打磨,除
锈,脚手架、梯、台、防护设施的搭拆,临时电源、水源的驳接与拆除及机械、人员配合等配合工作)。
13) 按国家有关规范应做的常规检验项目费用;满足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检
测标准所发生的费用。
14)本标段内建(构)筑物本体或设备基础钢筋的损耗量所发生的费用。15)本标段内建(构)筑物本体或设备基础混凝土中根据施工图要求或施
工需要而采用防冻剂、早强剂、微膨胀剂等各种添加剂;钢筋混凝土泵送和运输的费用;应充分考虑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抗渗等级及抗冻等级。
24
16)建筑工程施工中应考虑的设备基础二次灌浆、地脚螺栓、基础埋件安
装费用。
17)施工中发生的基础、沟道、井池基坑的多次开挖、回填、基坑排水等
其它措施的费用。
18)本标范围内各建构筑物由于交叉施工,各标段间交叉作业发生的挖
洞、补洞及要采取的各种措施。
19)本标段内设备基础、建(构)筑物沉降观测费用、校核及维护费用,
国家和地方政策性管理、监督检验等应由承包人支付的费用。
20)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钢材超径、材料代用等费用。21)除了专用条第款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规定外,合同价
款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规定以外的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费用。
22)为满足发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采取施工安全措施;以
及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噪声、粉尘、废弃物及油污废水等影响环保问题的治理防范措施和由于施工而导致的民扰、扰民措施费用;施工区域为满足招标人规定的清扫及文明施工要求发生的费用;垃圾清理费。
23)一般自然灾害造成投标人所属财产及人员的损失费用和预防一般自然
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24)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8 条【保险】规定的中标人应投保的各类保险费
用。
25)根据需要配合工程造价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后评价和安全标准化达
标等的费用。
26)根据工程管理需要的信息化分摊费用。27)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2.4.2.1 项规定,施工期间施工水源用水支管和
施工电源配电低压侧的管理维护费用。
28)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撤离时,必须对本单位使用的生产、生活设施进
行拆除、清理的费用。
29)有经验的承包人可预见的其他费用。3.2.7.2 其他项目费(1)暂估价:包括暂估价材料和暂估价专业工程,项目(材料)名称、数
量和金额等详见工程量清单说明中表【材料暂估单价表】和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一栏,投标报价时按照招标人给定的金额进行计算,暂估价的调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0.7 款【暂估价】的规定。
(2)暂列金额:按照招标人给定的金额进行计列。(3)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
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三种形式。
计日工人工费按照工程量清单【计日工表】中的数量自行报价,并将合价
计入总价;
计日工材料费按照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当期信息价执行;计日工施工机械使用费按照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当期价格执
行。
(4)发包人设备和材料卸车、保管及二次倒运:承包人根据专用合同条款
附件三-工程设备和材料管理协议中规定的物资管理模式、管理范围和界面划
25
分,负责发包人设备和材料的卸车、保管及二次倒运,并负责参加开箱验收,该项费用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单独列项,并计入投标报价(根据物资保管模式由招标人修改)。
(5)设计费用3.2.8 报价风险3.2.8.1 本标段工程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承包,除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在
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及建设市场因素变化而变动,该风险为投标人报价风险。
3.2.8.2 投标人报价将被视为按招标文件并根据企业经验和市场情况涵盖
了本标段范围所有内容,同时被相应视为完成本标段工程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调试、试运、竣工和缺陷责任处理所需的所有费用,并考虑到本章所规定的报价风险。
3.2.8.3 投标人可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其他费用栏计
算过程中填报风险费用,风险费用无论在报价表中有无填写,均认为包含在综合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其对应的投标人责任均由投标人承担。风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除了专用条第款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款规定外,合同
价款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款规定以外的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费用。
(2)一般自然灾害造成投标人所属财产及人员的损失费用和预防一般自然
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因停水、停电、变更、质量
检验、机械维修、天气影响、图纸或材料(含苗木)迟供、环保等因素可能造成的窝工、停工、待工费用。
3.2.9 投标价格采用方式投标报价应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表格均可按相
同的格式扩展),由投标人自行填报。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标段工程总价子目固定单价承包方式。除合同另有
规定外,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考虑一定的市场风险系数。
3.2.10 本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方式3.2.10.1 除招标人供应的设备材料外,其他用于本标段工程的设备和材料
均由投标人提供。招标人供应的设备材料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二——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材料。
3.2.10.2 招标人供应的设备材料由投标人负责卸车、倒运和保管,并负责
参加开箱验收,该项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
3.2.11 本工程不保证有效标中的最低价中标。3.3 投标有效期3.3.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
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
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
26
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
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
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
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
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3.5 资格审查资料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
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具有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年检合格的证明材
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其他组织需具有有效的证明文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 应提供近 3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
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
字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齐全,否则不予认可;若为独立设计业绩可提供用户证明),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明细表)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
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项
目经理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经理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并附能证明其管理过项目业绩的证明材料包括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 投标人近三年无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证明材料,可以是有关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或投标人的承诺文件。
27
3.6 备选投标方案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
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
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
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发包
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以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
定外,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当投标人在投标工具中填写的内容与上传的投标文件(含电子签章 PDF 版)不一致时,以上传的投标文件(含电子签章 PDF 版)为准。
3.7.4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招标代理机构将中标候选人的企业业绩、拟
派项目负责人业绩同时公示,便于投标人互相监督。
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大唐电子商务平台的要求
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
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电子投标文件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
(http://www.cdt-ec.com)上传递交,具体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
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须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确认投
标。递交时间以传输完成后确认投标的时间为准。
4.2.5 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大唐电子商务平台将予以拒收。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
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需要修改的,需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上
撤回原投标文件,修改后重新上传。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且放弃投标的,在开标结束后须向招标人提供
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书面申请,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8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
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施工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2)投标人代表在中国大唐集团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上对开标记录进行线上
确认。
(3)开标结束。5.3 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
作记录。
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
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
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
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办法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
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
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29
招标人在收到采购结果审核意见的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
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
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
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 3.3 款【投标有效期】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 履约担保7.7.1 在签订合同前 14 天内,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
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投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
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
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
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 3 个的;(2)到投标截止时间时,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30
(3)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或否决部分投标后因有效投标少于 3 个使
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重新招标的。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
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
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
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
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
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招标文件的异议】、第 5.3 款【开标异议】和第 7.2 款【评标结果异议】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招标公司招标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免责声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综合得分排序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法人授权委托书签字盖
章
有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符合 “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2.1.
1
形式评
审标准
……
……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人员的资格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
2
资格评
审标准
……
……
32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招标范围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计划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施工组织设计
符合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分包资格评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
2.1.
3
响应性
评审标准
……
……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1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
法
根据商务、技术和报价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按照综合得分的高低进行综合排序,综合排序高者优先。
总计
技术
商务
报价
2.2.1
分值权重构成
100%
50%
10%
40%
2.2.2(1)商务评分标准
商务评分标准表
序号
评 分 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1
对 招 标文 件 商务 部 分的 响 应性 和 投标 文 件制作
15
1、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者得 5 分;偏差表中列出的,则每存在一条商务负偏差扣 0.5分;未在偏差表中列出的,则每存在一条扣 1分;扣至 0 分为止。2、完全响应商务部分评标因素统计表填写要求得 5 分;每出现一项未按要求填写情况扣0.2 分,扣至 3 分。3.投标文件完整性、编制水平 5 分,好:4(含)-5 分;较好:2(含)-4 分;一般:0-2
33
分。
2
企 业 实力
40
2.1
营 业 收入(近三年平均)
25
营业收入≥ ,得 25 分; ≤营业收入< ,得 23 分; ≤营业收入< ,得 21 分; ≤营业收入< ,得 19 分; ≤营业收入< ,得 17 分;其余得 15 分。(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投标情况确定评分标准区间分值)
2.2
一 级 建造 师 人数
5
人数≥ 50 人,得 5 分; 30 <人数< 50 ,得 4 分;人数≤ 30 人,得 3 分。
2.3
已 建 工程 获 奖情况
5
近五年,省部级,专业性奖励为省部级获奖,3 项及以上;得(5 分)
;2 项得(4 分)
;1 项
得(3 分)
;没有得 2 分。
若近五年,获得过国家级奖项(只限于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则该项得 5 分:
2.4
投 标 单位 荣 誉称号
5
近五年,每获得 1 项国家级荣誉得 1 分,每获得 1 项省部级荣誉得 0.5 分,
最高不超过 5
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总工会等为颁发单位,或两个部委以上联合颁发的,或国家级(评审)委员会颁发的,视为国家级荣誉)
3
财 务 状况
40
3.1
经 营 状况
25
三年盈利得 25 分;两年盈利得 21 分;一年盈利得 17 分;三年均不盈利得 5 分。
34
3.2
流 动 比率(最近一年)
15
流动比率≥ ,得 15 分; ≤流动比率< ,得 14 分; ≤流动比率< ,得 13 分; ≤流动比率< ,得 12 分; ≤流动比率< ,得 11 分; ≤流动比率< ,得 10 分;其余得 9 分。(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投标情况确定评分标准区间分值)。
4
银 行 资信等级
5
银行资信良好、等级为 AAA 级,得 5 分;银行资信较好、等级为 AAA-、AA+、AA 级,得 4 分;其余等级或银行出具的“结算良好”等描述性证明,得 3 分;如是非银行机构出具的信用证明,得 0 分。
合计
100
2.2.2(2)技术评分标准
技术评分标准表
序号
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1
对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响应性
10
1、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者得 6 分;偏差表中列出的负偏差,则每存在一条技术负偏差扣 1 分;未在偏差表中列出的,
则每存在一条扣 2 分;扣至 0 分为止。
2、完全响应技术部分评标因素统计表填写要求得 4分;每出现一项未按要求填写的扣 1 分,扣至 0 分为止。
2
企业业绩
24
每提供 1 个单个合同换热器物理清洗面积不低于 5 万平方米的合同业绩,得 2 分,最高不超过 6 分;每提供 1 个单个合同换热器化学清洗面积不低于5000 平米业绩得 2 分,最高不超过 6 分;每提供一个管道或容器化学清洗体积不低于 1500 立方米业绩得 2 分,最高不超过 6 分。每提供一个锅炉化学清洗业绩,得 3 分,最高不超过 6 分。以上业绩需提供合同首页、
签字盖章页和合同能够证
明物理清洗或化学清洗的主要内容页,
合同内容不能
确定工作量的,可提供结算单、签证单等其他证明文件证明。
3
项目经理及人员
5
1、基础得分 1 分。2、拟派项目经理为高级工程师加 1 分。3、除项目经理外,拟派现场管理人员具有工程师职
35
序号
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称,每人加 1 分,具有技师资格,每人加 1 分。本项最高得 5 分。
4
主要工器具、设备配置情况
15
1、基础得分 2 分。2、(1)拟用于本项目物理清洗设备 16 台(含)及以上且化学清洗设备 7 台(含)及以上,得 7 分。(2)拟用于本项目物理清洗设备 12-15 台(含)及以上且化学清洗设备 5-6 台(含)及以上,得 5 分。(3)拟用于本项目物理清洗设备 12 台(不含)以下或化学清洗设备 5 台(不含)及以下,得 3 分。3 、 (1) 拟 用 于 本 项 目 物 理 清 洗 设 备 每 包 含 1 台270MPa(含)及以上的高压设备加 2 分,每包含 1 台120-270MPa(不含)的高压设备加 1 分。(2)最高不超过 6 分。
5
施工组织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14
1、基础得分 2 分。2、按施工步骤、验收标准、劳动力计划安排、现场文明施工四项内容进行逐项评审。(1)、施工步骤合理、详细;验收标准;劳动力计划安排;现场文明施工可行、针对性强;每项得 3 分;(2)、施工步骤合理、较详细,验收标准、劳动力计划安排、现场文明施工可行性、针对性较好每项得 2分;(3)、施工步骤简单,验收标准、劳动力计划安排、现场文明施工仅满足要求每项得 1 分;(4)、未提供的项目不得分。
6
安全管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10
1、基础得 1 分2、按安全管理目标、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措施三项内容进行逐项评审。(1)、安全管理目标明确,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措施可行、内容详细每项得 3 分;(2)、安全管理目标较明确,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措施可行、内容较详细每项得 2 分;(3)、安全管理目标,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措施仅满足要求每项得 1 分;(4)、未提供的项目不得分。
7
质量管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13
1、基础得 1 分2、按质量管理目标、质量保证体系、影响施工质量因素及管理措施、
质量补救措施四项内容进行逐项评
审。(1)、质量管理目标明确,质量保证体系、影响施工质量因素及管理措施、质量补救措施可行、内容详细每项得 3 分;(2)、质量管理目标较明确,质量保证体系、影响施
36
序号
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工质量因素及管理措施、质量补救措施可行、内容较详细每项得 2 分;(3)、质量管理目标、质量保证体系、影响施工质量因素及管理措施、
质量补救措施仅满足要求每项得 1
分;(4)、未提供的项目不得分。
8
施工组织管理
9
1、基础得 1 分2、对组织机构、各工种职责两项内容进行评审。(1)、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清晰每项得 4 分;(2)、组织机构健全,职责较清晰每项得 3 分;(3)、组织机构及各工种职责仅满足要求,每项得 2分;(4)、未提供的项目不得分。
合计
100
2.2.2(3)报价评分标准
报价评分标准表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审核
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报价
2
评标价格计算
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进行报价。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2.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经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价格 P。3.投标人出现报价错误时,评标价格将以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确定。
3
评标基准价(K)计
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K)计算方法:1.若有效评标价为小于等于 3 家时,则各投标人有效评标价的平均值 K 为评标基准价。【基准价计算公式:K= { (P1+P2+P3+…+Pn)/n)};
(n≤3)
】
2.若有效评标价为 4-6 家时,则去掉最高有效评标价后其余各投标人有效评标价的平均值 K 为评标基准价。
【基
准价计算公式:K= {(P1+P2+P3+…+Pn-1)/(n-1)};(4≤n≤6)
】
3.若有效评标价为 7 家(含 7 家)以上时,则去掉最高有效评标价和最低有效评标价后其余各投标人有效评标价的平均值 K 为评标基准价。【基准价计算公式:K=
37
{(P2+P3+P4+…+Pn-1)/(n-2)};(n≥7)】4. 有效评标价计算评标基准价时,若开标时投标人为 7家及以上,通过评审后合格投标人少于 7 家,则按照上述 1 和 2 原则进行计算。
4
报价评分计算
(100 分)
1. 报价分(100 分)报价分计算办法:(1)若评标价 P 等于 K 时,得 80 分(基准分)
;
(2)评标价 P 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在基准分基础上扣 1分,最低得 60 分;(3)评标价 P 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在基准分基础上加 1分,最高为 100 分;(4)中间采用插值法计算,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38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
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分值权重构成与评分标准】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照商务因素评分、技术因素评分和报价评分乘以分值权重加权得出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评标价低的优先;评标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以业绩多者优先。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分值权重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权重构成(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评分标准(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1)商务评分标准;(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2)技术评分标准;(3)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3)报价评分标准。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
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初步评审标准】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
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
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
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分值权重构成与评分标准】规定的方法
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经评审后的评标价格。
3.1.5 投标人出现报价错误时,评标价格以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确定。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
出综合评估得分。
39
(1)按本章第 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
C;
A 为所有商务评标专家对投标人商务部分评分的算术平均值。B 为所有技术
评标专家对投标人技术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3.2.3 投标人得分=A×权重+B×权重+C×权重。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3.2.3 投标人得分=A×权重+B×权重+C×权重。投标人最终得分为所有评标
专家对投标人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
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
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
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
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
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4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
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
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
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
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
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
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
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
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
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
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
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
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
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
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
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41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
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
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
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
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
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
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
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
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
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
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
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
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生产
(措施)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
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
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
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
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
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42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
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
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
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
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
1)合同协议书;
(
2)中标通知书;
(
3)投标函及其附录;
(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5)通用合同条款;
(
6)技术标准和要求;
(
7)图纸;
(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
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
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
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43
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
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
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
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
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
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
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
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
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
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44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
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
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
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
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
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
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
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
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
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45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
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
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
行使。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
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并承担相关费用;
(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
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
46
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
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
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发包人
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
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
存;
(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
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
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
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47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
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
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
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
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
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
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
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
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
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
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
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
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并向监理人报备,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
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
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48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
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
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
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
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
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
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
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
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
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
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移交证书之日止。
(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
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
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履约担保
49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
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
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
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
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
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
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
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
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
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
【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
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
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
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
50
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
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
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
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
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
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 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
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
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
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
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
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
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
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
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
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
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
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
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52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
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
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
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
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
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
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
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生产(措施)费安全生产(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
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
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
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超过 7 天的,承
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
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生产(措施)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
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
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53
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
,并应按国家有关
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
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
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
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
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54
(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
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
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
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
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
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
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
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55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
条件的;
(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
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
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
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
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
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
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
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
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
形】第(
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56
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
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
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
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
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
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
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
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
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
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
施工扩大损失。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
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
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发包人
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57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
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
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
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
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
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
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
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
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
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
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
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 样品
58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
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
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
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
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
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
序执行:
(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
相关资料;
(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
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
【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
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
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59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
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
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
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
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
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
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
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
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60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
更:
(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
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
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
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
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
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价认定;
(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
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
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
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
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
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
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
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
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
61
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
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
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
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
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
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
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
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
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
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
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
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
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
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
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
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
申请已获得同意;
(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
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
(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
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
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62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
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
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
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
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
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
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
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
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1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0n
tn
n
03
t3
3
02
t2
2
01
t1
1
0
63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
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
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
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
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
围规定执行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
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
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
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
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
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
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
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64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
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 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
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
行。
2. 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
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
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 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
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
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
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
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
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
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
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
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
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
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
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
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
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
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的金额;
(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
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
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66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 项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
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
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
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
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
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
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1.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
(
1)目的估算金额;
(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
改支付分解表;
(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
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
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
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
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
分解表。
(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
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67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
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
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
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
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发
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移交
证书。
(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
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
承包人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
程移交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
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68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
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
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
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
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
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
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
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
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
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
的设计重新施工。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施工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施工和试车,并承担重新施工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
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施工,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施工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
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
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69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
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
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移交证书。已签发单位工
程移交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
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
【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
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
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
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
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
方式的除外;
(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
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
70
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
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
支付违约金。
(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
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
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
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
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
的审批结果。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
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
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
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
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
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71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
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
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
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
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
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
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
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
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
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
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
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
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
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
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
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
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
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
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
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
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
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
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
由他人实施的;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73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
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
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 项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
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
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
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
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
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
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
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
74
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
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
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
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
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
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
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
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
及有关资料。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
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
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
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5
(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
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
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
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
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
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
而产生的损失;
(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
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
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
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
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
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
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76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
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
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
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
(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
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
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
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
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
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
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
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
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
77
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
递交索赔报告。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
证明材料;
(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
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
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
理。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
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
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
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
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
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
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
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
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
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
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78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
式解决争议:
(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
响其效力。
79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DT-FXTRQ-QTHT- -
2026-2030 年全厂设备管道清洗项目
合同
甲 方: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
合同履行地: 阜新市 新邱区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1
甲方: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甲
方要求,在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达成本
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同范围及内容
1 项目名称: 。
2 工作地点: 。
3 工作内容:
本合同工作内容是指 。
(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1)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5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累
计执行金额达合同约定金额或合同期结束,二者任何一项先到,则合同终止。具体以
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
场。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
(一)合同价款(人民币)
1 本合同价款(含增值税)为: ,大写: 。税率: %,不含税
金额为: ,税额为: ,本合同为 固定单价、据实结算 合同,合同价
款不随合同执行期间市场及工作内容的变化而变化。本合同价款包括 物理清洗、
化学清洗 各种费用。
2 合同总价组成详见附件 2 报价表。
(二)支付方式
1 合同费用按 季度 支付。
2 乙方完成 清洗任务,每季度完成相应工作量的结算工作 ,同时出具全额
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接到发票后 1 个月内支付结算金额的 97%,余 3%
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付清余款。
2
3 合同期间“各类型清洗价格”固定不变,为清洗准备,施工、结束,验收
合格,并出具报告等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工资、加班费、各种补贴、
机具使用、辅材、保险、管理、利润、税金(13%增值税)以及完成本合同所发生
的一切费用。
4 费用结算方式:
按照合同单价据实结算,工程量以任务单、签证单为准。
5 结算相关要求:
5.1 工程签证单要求:
1) 严格按甲方相关程序文件要求办理现场签证;
2) 检修工程现场签证的项目和内容,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办理;
3) 备品、备件因甲方原因变更的,须办理现场签证;
4) 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办理签证;
5) 工程签证单应注明工程清洗设备名称、清洗类型、具体工作量等。
6) 自交工验收之日起,7 天内办理完签证。
7) 工程量签证单签字要求:
由生产中心设备工程师、设备经理,施工单位项目主管工程师、主管经理,
机动工程部主管工程师、经理共同签字确认。
5.2 结算要求:
1) 送审的结算书必须符合甲方相关程序文件要求(包括电子版)。
2) 送审的结算资料必须齐全(合同及附件、工作任务单、工程签证单、竣
工结算计价表及工程量计算底稿、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等);
乙方编制的竣工结算书,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高估冒算、
巧立名目。
3)结算依据《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预结算管理规
定》进行。
5.3 如有违约金,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6 在国家增值税政策调整、税率变动时,本合同不含税金额不变,按新税率
调整合同总金额 。
7 质保期:每次设备设施清洗完毕验收合格后 12 个月。
8 其他约定 。
3
9 支付方式:电汇。
四、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 在许可的情况下,负责给乙方的施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水、电、汽
(气)、风等,为乙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帮助。
2) 对乙方工作质量和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管理。
3) 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资质进行审查并办理有关工作手续。
4) 协助办理各种作业票证,为乙方施工提供方便条件和安全保障。
5) 对乙方各专业提出的施工作业方案进行审查批准,但不解除乙方相关责任。
6) 按照甲方的部门及负责人业绩考核责任书和安全责任状的相关内容对乙方
提出相应的要求。
7) 负责为乙方提供待清洗设备、管道、设施的相关技术资料。
8) 负责协调清洗过程中所需的搭拆脚手架、拆卸保温配合措施。
9) 按时给乙方支付施工费用。
2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乙方应对甲方的技术及商务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泄露,否则承担相应
的责任。
2) 按合同和甲方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所辖范围内的设备完好,因维
修质量问题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3) 确保人员的素质,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
4) 确保人员的稳定性,尤其是项目经理、技术骨干等人员的稳定。
5) 负责维护保运施工方案的编制、施工组织以及现场施工的技术管理、质量管
理、安全管理及环境保护工作。
6) 乙方自行解决后勤、通勤车辆等生活保障相关事宜。
7) 接受甲方相关人员的监督、检查、管理。
8) 配合甲方进行设备及材料验收、取样抽查、清点、保管工作。
9) 乙方所领用及拆装的设备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如发生丢失或损坏 ,乙方负
责赔偿。
10) 乙方不得擅自更换设备所用的零部件或甲方提供的材料,违约应当按实际价
值负责赔偿,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损失。
4
11) 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不得隐瞒。甲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组
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保密
1 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从公
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
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2 乙方提供服务期间的文件及资料,均属甲方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因
工作需要使用时,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并妥善保管。返聘人员工因作变动或退休时,须
将相关资料交给指定的部门,经接收部门签字盖章,主管领导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
手续。
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30 年。
六、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包括: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发生及后果不能避免
并且超过合理控制范围的、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此类事件包括:暴
风雪、水灾、火灾、瘟疫、战争、骚乱、叛乱以及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等。
(二)不可抗力的影响
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
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 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理需要。
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下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
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4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
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
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5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
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 10 天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公证机构
出具的证明文件。
5
6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事件给
另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
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
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七、违约责任
1 由于乙方责任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工作,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按合
同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 20 %,该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实
际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补足。
2 乙方在执行合同期间,出现技术问题或不服从管理,影响工作质量,甲方
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必须由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3 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人员违纪、玩忽职守或是甲方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时,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撤换其人员。
4 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工作,经甲方书面提出后仍不改正,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5 事先未获得甲方的同意,擅自将合同转包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拒付合同价款。因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予以赔
偿。
6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支付合同价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
合同价款。
7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应尽的责任,造成乙方无法按预定计划进行工作,
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甲方应按实际影响天数顺延期限。
8 除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外,违约方承担上述
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0 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不能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继续做
出赔偿。
11 如乙方未按事先规定时间内完成清洗工作,或在完成清洗工作后若出现质
量问题且影响装置运行(或影响公司开车进度的),甲方有权根据合同中的条款
追究由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有权解除合同。
12 乙方如有以下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6
a 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或提供由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
票;
b 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其他任何因发票瑕疵导致发票作废;
c 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拒绝开具发票;
d 发票遗失,乙方未配合甲方获得其他可抵扣凭证或重新获得发票;
e 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
f 乙方未向税务机关按时缴纳对应增值税税款,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g 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h 发生以上情形(乙方虚开除外),经甲方催告乙方拒不改正违约行为,且造成
甲方进项税额损失单次或累计金额达 20000 元(贰万元)及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违
约。
乙方构成上述严重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以
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12 甲方可在未付款项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13 其他约定 。
八、转让和分包
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由乙方实行总承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
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分包。
九、合同变更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允许变更合同:
1 甲、乙双方企业名称变更;
2 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任何项目的范围及数量;
3 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取消合同中的任何项目;
4 甲方认为有必要时,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5 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增加完成本合同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 甲方认为有必要时,改变本合同任何项目规定的检修顺序或工期安排;
7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变更项目。
(二)上述变更均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
(三)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7
(四)合同变更前,提出变更的一方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合同承办单位按照
变更流程办理。
十、合同终止、解除
(一)合同终止
1 当乙方由于人员、技术或管理等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条款时,甲方有权提
前终止合同。
2 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工作并符合甲方的要求,且甲方按合同规定全部支付
合同款后,合同即告终止。
(二)合同解除
1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分包给第三方,甲方
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金额 2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款项中
扣除。
4 对非甲方过错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由此引起的任何
费用、索赔、损坏或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损失、惩罚或损毁。
5 甲方有权在施工费中抵扣乙方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债务或索赔、违约
金。甲方的付款并不限制甲方在随后时间对已开具发票的费用提出争议或对合同
中不满意的工作进行索赔的权利,且付款亦不构成甲方对上述权利的放弃。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法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
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纠纷:
(1)向 阜新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阜新市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约定 。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执五份,乙方执
份。
8
(3)执行合同期间,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本合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
合同相抵触的,则执行补充协议所确定的内容,与之相抵触的本合同中相关内容
失效。但变更或补充本合同内容的补充协议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方可生效,否则双方仍有义务继续执行本原合同相
关内容。
十三、其他约定
1 。
2 。
3 。
十四、附件部分
附件 1 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含技术协议)
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附件 2 报价表
附件 3 廉洁合同
附件 4 安全保护协议
(以下无正文)
签章页:
合 同
( 合 同 号 :
DT-FXTRQ- )
甲 方
乙 方
名 称
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
有限责任公司
送达地址
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永兴路 1 号
9
附件 1 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附件 2 报价表
附件 3 廉洁保证合同
廉洁保证合同
甲方: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邮 编
123000
联 系 人
开票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 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箱
开 户 行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阜新海州支行
账 号
税务人登记号
9121*开通会员可解锁*R
签 字 盖 章
甲 方 单 位
乙 方 单 位
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
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10
为了保证合同项目质量,规范管理,防止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经双方同意,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条款。
一.甲方廉洁责任
1.甲方工作人员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建设的制度、规定。甲方纪检
监察人员有权对双方在合同项目中执行廉洁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贿赂、收受回扣、好处费等;不得接
受乙方馈赠的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对执行公务
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合同项目有关的材料、
设备供应和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要求乙方为其装修房子、为亲戚、朋友等安排
工作、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收受乙方钱(含有价证券)、物。
3.对乙方主动给予的钱(含有价证券)、物,甲方人员要坚决谢绝,无法拒绝的
要在两周内上交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4.甲方人员负责每季召开一次廉洁会议,通报情况。
二.乙方廉洁责任
1.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廉洁建设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并主动配合甲方遵守执行。
2.乙方不得向甲方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好处费等;不得向甲方人员馈赠有价证
券和贵重物品;不得给甲方报销任何费用;不得为甲方购置或长期无偿提供交通工具、
通讯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不得邀请甲方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
请;不得接受甲方介绍的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合同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和工程分
包等经济活动;不得为甲方装修房子、为甲方亲属及朋友等安排工作、安排出境和国
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向甲方赠送钱(含有价证券)、物。
3.乙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合同项目工作人员进行廉洁教育,
按时参加甲方廉洁会议。
4.乙方发现甲方人员有不廉洁的暗示或行为,应及时报告甲方纪检监察人员或有
关领导。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人员违反廉洁责任,经调查属实的,甲方将依据党政纪对当事人进行严肃
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乙方违反廉洁责任,经调查属实,甲方有权一次性扣罚乙方经济合同总款项的
0.5-2%,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在今后的项目中,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
不再考虑与乙方的合作。
11
四.附则
廉洁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
附件 4 安全保护协议
甲方: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一、工作概况
1.项目名称:
2.工作内容:
二、期限:
三、总 则
甲方将工作委托乙方,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及避免事故,
签订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1、合同期限内如若发生安全环保问题,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汇报。
2、因乙方责任或乙方作业人员违章行为造成的人身和设备事故,乙方承担全部
12
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乙方必须配合甲方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四、甲方的安全环保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建立建全各项劳动
安全制度以及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2、甲方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及履行安全职责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凡不遵守安全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员,及时进行纠正、处罚。
3、甲方对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懂得
安全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经安全生产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对经培
训考核不合格、安全技能不具备所在岗位要求不适应所在岗位要求的乙方,有权停止
工作或调换其工作岗位。
5、接受公司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及时答复和响应。
五、乙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劳动纪律和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自觉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操作。
2、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熟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掌握本
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掌握所
在岗位应具备的安全基本常识,不得上岗。
3、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安全保护用品佩戴齐全,做好保护工作,对同事的违章行
为及时提醒和纠正。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凭有效的上岗证上岗工作。
5、作业时,需对本工种的作业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备等进行认真检查,发
现不安全隐患停止作业,及时汇报。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时,不得擅自盲目施工。当
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报告,保护事故现场
及有关记录等资料。
6、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甲方提出安全改进建议和意见。
7、乙方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上级部门和领导忽视工人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
和行为提出批评控告。
8、严禁酒后上班作业,严禁非专业人员乱拉乱接电源,严禁私自动用非自己保
管、使用的施工设备。工作时不得嬉戏打闹,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纪律。
13
9、乙方必须保持健康的身体参加作业,不得带病参加工作。如因自然生病医治
或住院治疗,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六、考核和处罚
1、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事故调查应按照国家和本单位
有关规定进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甲方违约造成的责任事故,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3、乙方违约造成的责任事故,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赔偿经
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
。
4、所有处罚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甲方: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
安健环负责人: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
安全负责人:
14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为实施
项目名称
),已接受
(服务商名称,以
下简称
“承包商”)对该项目服务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1 中标通知书;
1.2 投标函;
1.3 专用合同条款;
1.4 通用合同条款;
1.5 发包人要求;
1.6 服务费用清单;
1.7 服务方案;
1.8 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
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项目负责人:
。
5. 服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6. 承包商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其应负责的服务工作。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商计划开始服务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
服务日期为准。服务期限为
天。
9.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5
发人:
(盖单位章) 承包商:
(盖单位
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6
附件二: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
(招标人名称)
:
鉴于(招标人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与(中标人名称,以下称“中标人”)于年月日就
(项目名称)施工调式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XX 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中标
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招标人签发或应签发竣工验收证书
之日起
50 天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招标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17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清单说明1.1 本建设工程项目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
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序号
清洗内容
清洗类型
单位
数量
1
换热设备化学清洗
化学清洗
(酸洗)
平方米㎡
45000
2
换热设备化学清洗
化学清洗
(碱洗)
平方米㎡
55000
3
管道、储罐化学清洗
化学清洗
(酸洗)
立方米
m³
2000
4
管道、储罐化学清洗
化学清洗
(碱洗)
立方米
m³
1500
5
管道、储罐化学清洗
化学清洗
(钝化)
立方米
m³
400
6
锅炉系统清洗
化学清洗(酸洗、碱洗、钝化)
台次
4
7
换热设备高压水清洗
物理清洗
平方米㎡
100000
8
全厂空冷器翅片清洗
物理清洗
平方米㎡
5000000
9
管道(≤
DN300)
高压水冲洗
物理清洗
m
3000
10
管道(>
DN300)
高压水冲洗
物理清洗
m
2000
11
氧气管道脱脂
化学清洗
立方米
m³
300
12
锅炉电除尘清洗
物理清洗
台次
4
13
锅炉吸风机叶轮
物理清洗
台次
80
14
锅炉空气预热器
物理清洗
台次
80
15
气化炉波斯曼套筒高压水清洗
物理清洗
台次
50
16
塔盘、容器、脱硫塔等非标类设备
物理高压清洗
台班
200
18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工程概况
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项目位于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煤化
工产业区内,以锡林浩特胜利煤田的褐煤为主要原料生产天然气,建设规模为公
称能力 1200 万 Nm³/d(天然气)
。本项目分三期建设,每期建设规模为公称能力
400 万 Nm³/d(天然气)
。主要工艺单元装置包括:煤气化装置、净化装置、甲烷
化装置、空分装置、公用工程以及硫回收装置等。
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项目缓建至今,
工艺系统未达到完全封闭条件,
工艺管线、设备由于长时间搁置,存在不同程度的内部腐蚀情况。需对气化、净
化、甲烷化、动力、储运、硫回收的部分设备和管线进行物理或化学清洗。
2、工程范围与内容
2.1 工程范围
2.1.1 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装置、厂前区、厂
外泵站、生活水系统及招标人安排的其它设备管道清洗工作。
2.1.2 需要清洗的设备和管道包括:
工艺管道和换热设备,发生了结垢和积污现象,影响换热效果,对生产产
生了不利的影响;
1) 换热器管程、壳程的油污、垢渍及杂质;
2) 塔器、塔盘及填料;
3) 各类水池、水箱及地沟沉积的油污及杂质;
4) 建构筑物墙面、地面油污及杂质;
5) 管道、设备内部、外表面油污及杂质;
6) 储槽、储罐内壁及底部沉积油污及杂质;
7) 其他经招标人确认需纳入本清洗范围的设备及管道。
2.1.3 清洗包含两种方式:
1) 人工清理或高压水清洗的物理方法。
2) 当物理清洗无效或经技术认定物理清洗无效时,使用化学清洗的方法。
19
针对具体情况,两种方法可以同时采用,以招标人意见为准。
3、双方工作界面
3.1 投标方负责范围:
1)投标方应保证清洗业务相适应的设施和技术力量;负责提供清洗所需全
部工机具、检测仪器、运输车辆(含厂内及外运维修的运输)及符合要求的作业
人员;提供物理清洗及化学清洗所需的所有耗材。
2)提供物理清洗及化学清洗所需的所有耗材、化学品及安全数据表(SDS),
并负责化学品的使用、暂存与应急处理。
3)投标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及招标方审批的清洗方案作业,确保工序
合理、质量合格。
4)遵守双方约定,保证清洗质量。
5)如遇事故、抢修、短停检修等特殊情况,投标方应达到 10-12 台高压清
洗车连续在现场作业的条件。
6)投标方应根据招标方的工期要求和现场抢修需要合理安排工作计划,严格
按照招标方提出的完工时间完成清洗工作。
7)投标方应及时通报清洗过程中的进展情况。
8)按照招标方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9)负责按照招标方要求进行过程记录,完成清洗报告和质量证明文件。
10)做到全天候 24 小时服务,接到任务后(票证办理齐全,手续完备)及
时赶赴现场投入检修,遇临时抢修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理。
11)投标方应对招标方的技术及商务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否则承担相应的
责任。
12)按招标方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所辖范围内的设备完好,因清
洗质量问题给招标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投标方负责赔偿。
13)确保人员的素质,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
14)确保人员的稳定性,尤其是项目经理、技术骨干等人员的稳定。
20
15)投标方负责维护保运施工方案的编制、施工组织以及现场施工的技术管
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及环境保护工作。
16)投标方自行解决保运职工生活后勤、通勤车辆等生活保障相关事宜。
17)投标方接受招标方相关人员的监督、检查、管理。
18)投标方配合招标方进行设备及材料验收、取样抽查、清点、保管工作。
19)投标方所领用及拆装的设备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如发生丢失或损坏 ,
投标方负责赔偿。
20)投标方不得擅自更换设备所用的零部件或招标方提供的材料,违约应当
按实际价值负责赔偿,并赔偿由此给招标方造成的其它损失。
21)发生安全事故,投标方应及时报告招标方,不得隐瞒。招标方有权根据
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22)投标人负责将清洗后的废液、废渣进行处理,并达到招标人的排放标准
后,排至招标人指定位置。
3.2 招标方负责范围
1)招标方有权根据投标方清洗能力、质量、进度、现场实际需要等对清洗
工作范围进行调整,且招标方有权对不满足要求的清洗作业进行另行委托。
2)负责对投标方清洗的设备、管道、设施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3)在许可的情况下,负责协调清洗作业时所需的水、电、气的协调工作,
以及相应的保温、脚手架等配合工作,为投标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帮助。
5)监督投标方按约定提供清洗服务。
6)招标方应提供相应的设备、管道、设施技术资料协助投标方完成清洗工
作。
7)招标方机动工程部为招标方代表,负责清洗作业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8)对投标方工作质量和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管理。
9)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资质进行审查并办理有关工作手续。
10)协助办理各种作业票证,为投标方施工提供方便条件和安全保障。
21
11)对投标方各专业提出的施工作业方案进行审查批准,但不解除投标方相
关责任。
12)按照招标方的目标责任状和安全责任状的相关内容对投标方提出相应
的要求。
13)负责为投标方提供待清洗设备、管道、设施的相关技术资料。
3.3 相关要求
1)投标方必须配备富有经验的高压物理清洗及化学清洗技术负责人员以及
清洗过程中进行各类操作的技术工人,向招标方提供所有管理人员和清洗人员
的名单信息(包含姓名、职务、职称、学历、工作年限及主要管理人员工作简
历等)
。
2)投标方现场备用高压清洗泵不少于 4 台,柴油驱动 2 台,电动 2 台;清
洗人员不少于 7 人,根据现场实际需求情况,随叫随到。
4、技术标准及要求
投标方应熟知并应用与高压清洗相关的所有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及
要求。投标方应当按照但不限于下面列出的标准进行施工,对于本合同中未列
出的但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如标准有
新版本,则按新版本执行:
HG20202《脱脂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HG/T2387《工业设备化学清洗质量标准》
。
DL/T794《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
GB/T 25146《工业设备化学清洗质量验收规范》
。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JB/8526 高压水射流清洗作业安全规范。
SY/T6696 储罐机械清洗作业规范。
GB/T25148 工业设备化学清洗中除垢率和洗净率测试方法
GB/T25147 工业设备化学清洗中金属腐蚀率及腐蚀总量的测试方法__重量
法
GB/T25149 工业设备化学清洗中碳钢钝化膜质量的测试方法__红点法
22
GB/T25150 工业设备化学清洗中奥氏体不锈钢钝化膜质量的测试方法__蓝
点法
上述各标准如有矛盾或冲突,以较严格和经招标方认定最符合其检验目的和
需要为优先标准。
5、施工应执行的具体要求
5.1.投标人在实施化学清洗期间,清洗液对设备管道的腐蚀率及腐蚀量,不大于
下表的规定。
设备材料
腐蚀率 K (g/m2·h)
腐蚀量 A (g/m2)
碳钢类
5
80
不锈钢类
1.5
20
紫铜类
1.5
20
铜合金
1.5
20
铝及铝合金
1.5
20
5.2 .设备和管道清洗后除垢率及洗净率如下表
除垢率 N:被洗除的垢质量与清洗前原有垢质量的百分比(%)
。
洗净率 B:设备表面经化学清洗后,已清洗干净的设备表面积与清洗前污垢覆盖
表面积的百分比(%)
。
污垢类型
除垢率 N
洗净率 B
碳酸盐垢
95
95
硫酸盐垢和硅酸盐垢
85
85
锈垢
95
95
油垢
95
95
其它垢型
85
85
注:其它垢型是指除碳酸盐、硫酸盐、硅酸盐、锈垢、油垢以外的其他各类垢型,
如:积炭垢、聚合物垢、物料垢等。
大型容器等可用目测法直接观察到的设备内外表面也可使用视觉清洁法进
行质量检验,若视觉清洁,无残留污垢,具备进入作业条件即可判定为合格。
进行脱脂处理的管线的油含量按有关工艺技术要求执行,脱脂工作全部由投
23
标人负责(含脱脂材料和人工)。
加压气化装置 4 套液压系统(主要包括主管路、支管路、控制管路等全部管
道系统)进行化学清洗,清除内部铁锈等污垢,钝化形成致密完整的钝化保护膜。
单套工程量约 DN80 管线 120 米,DN50 管线 120 米,DN32 管线 120 米,DN20 管
线 300 米。
5.3 验收
1)
清洗完成后的设备或管道需保证其流道畅通、光亮、无锈蚀、无污
垢、无附着物等缺陷。
2)
清洗结束调试正常后进行性能验收。双方共同组成性能验收小组,
进行性能验收。性能验收时间为系统连续运行 72 小时,被清洗的设备、管道
使用性能满足生产要求为性能验收合格。
3)
性能验收合格后由投标人按招标人相关规定办理交接和验收手续,
双方共同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4)
性能验收不合格则由投标人重新开展清洗工作,因此发生的一切费
用由投标人负责,因此延误的工期按招标人相关管理制度考核。如产生的经
济损失由投标人承担。再次清洗完成后,重新开展性能考核。
5.4.工程量签证要求
施工作业前双方需进行结算签证依据确认,确认后方可进行作业;
1) 对于施工作业的签证的方式有异议的,双方协商解决;
2) 投标人在完成现场工作后应及时完成工作量签证工作。
6、安全管理要求
由于设备管道清洗工作主要在生产区域,且周边条件复杂,为保证设备管道
清洗期间的生产、设备及人身安全,设备管道清洗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措施进
行:
6.1 投标人进驻招标人现场的的各级行政负责人是投标人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
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必须建立严密的三级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
由安全员专职负责,并纳入招标人安全管理体系。
6.2 投标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标人有关规章制度和有关安全规定,并接受招标
人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保证本辖区的安全作业。
24
6.3 投标人必须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作业,在辖区内因违章作业发生的人身
伤亡、设备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考核执行招标人的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标准。
6.4 员工入场前必须经招标人有关部门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6.5 生产区域的清洗,必须与招标人有关部门联系,办理工作票后,在有关人员
的监护下方可进行。
6.6 为保证安全,施工时必须采用安全围栏、警戒绳、篷布等将清洗区域与生产
区域隔离。
6.6 定期对现场生产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到“三不伤害”
。
6.7 坚持标准化作业,切实做好“三方挂牌”、安全确认以及三方摘牌工作,进
入现场必须戴好劳保防护用品。
6.8 对参加设备管道清洗的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分工和责任。
6.9 各种材料、机具定点分类堆放,定人管理,整齐有序。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
施齐全,安全标志牌标志醒目,内容突出。
6.10 投标人人员进入工作场所,需遵守招标人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同时要参与工作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工作场所的不安全地方及不安全隐患有
权利向招标人提出,并进行整改。
6.11 当发生异常或事故后,投标人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原因进行
彻底调查,使事故责任者及设备管道清洗人员受到教育,做好防范措施。
6.12 投标人设备管道清洗人员的人身安全由投标人负责,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
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后果,投标人应为清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
伤害险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保险。凡在为招标人提供服务过程中由于乙方的
原因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7、设备、材料、车辆、工具要求
7.1 清洗、疏通工作所用的机器、设备、车辆、工具、材料全部由投标人自备。
7.2 临时清洗所需工具、材料由投标人提供。
7.3 清洗工作完成后现场卫生清洁、废水处理及所用的材料全部由投标人自备。
7.4 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由投标人自备。
7.5 清洗所用的水、电、汽、压缩空气由招标人指定接口位置,由投标人完成接
25
管,按规定使用。
7.6 投标人必须保证现场检修实际要求,在招标人现场最低保证可使用清洗设备
5 台套及以上。
7.7 投标人在年度大修期间,须配置满足招标人检修进度的器具和人员,严重影
响进度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8、清洗方式和各清洗方式的工作暂估量
序号
清洗内容
清洗类型
单位
数量
1
换热设备化学清
洗
化学清洗(酸洗)
平方米㎡
45000
2
换热设备化学清
洗
化学清洗(碱洗)
平方米㎡
55000
3
管道、储罐化学
清洗
化学清洗(酸洗)
立方米 m³
2000
4
管道、储罐化学
清洗
化学清洗(碱洗)
立方米 m³
1500
5
管道、储罐化学
清洗
化学清洗(钝化)
立方米 m³
400
6
锅炉系统清洗
化学清洗(酸洗、
碱洗、钝化)
台次
4
7
换热设备高压水
清洗
物理清洗
平方米㎡
100000
8
全厂空冷器翅片
清洗
物理清洗
平方米㎡
5000000
9
管道(≤DN300)
高压水冲洗
物理清洗
m
3000
26
10
管道(>DN300)
高压水冲洗
物理清洗
m
2000
11
氧气管道脱脂
化学清洗
立方米 m³
300
12
锅炉电除尘清洗
物理清洗
台次
4
13
锅炉吸风机叶轮
物理清洗
台次
80
14
锅炉空气预热器
物理清洗
台次
80
15
气化炉波斯曼套
筒高压水清洗
物理清洗
台次
50
16
塔盘、容器、脱
硫塔等非标类设
备
物理高压清洗
台班
200
9、文档提交
根据招标方的要求,所有清洗工作涉及到的材料证明文件、记录数据等,
投标方均要保留好记录,以待随时检查监督。
10、保密约定
双方对对方提供的技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
不得擅自将技术或资料泄露给第三方,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27
第七章
图纸及资料
1. 波斯曼套筒
28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请各投标人务必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特别提醒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结合评分标
准编写有关内容)
29
中新能化阜新公司 2026-2030 年全厂设备管道清洗项目
商务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30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五、投标保证金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商务部分投标文件差异表
八、财务用款计划
九、商务部分评标因素统计表
十、廉洁合同
十一、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十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
写)(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
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4. 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
5)我方接受招标书中的所有条款(差异表内所列内容除外)。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年月日
32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承包人的名称和地址
…
2
项目经理
4.5.5
姓名:
3
计划工期
1.1.4.3
天数
:日历天
4
缺陷责任期
19.1
5
分包
4.3
6
发出开工通知的时间
7
提交进度计划的时间
合同生效日期后天
8
履约担保
4.2
合同价格的
%
9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17.4.4
合同价格的
%
33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34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
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本授权委托书生效后,可对被授权人签署的有关本项目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后追认。
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35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施工总
承包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
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
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
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
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6
五、投标保证金
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招标编号:
投标保证金电汇底单复印件:
银行汇款底单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7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联系方式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一级建造师人数
(提供四库一平台
截图)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其中
技工
经营范围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一级建造师人数
需提供四库一平台截图。
38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近年财务状况汇总表(此表必需填写)
年份
单位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备注
营业收入
万元
流动资产
万元
流动负债
万元
流动比率
%
净利润
万元
所有者权益
万元
净资产收益
%
负债总额
万元
资产总额
万元
资产负债率
%
固定资产
万元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提供近 3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报表,至少包括资产
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
年
月
日
39
(三)投标人近三年无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证明文件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8 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40
(四)投标人近五年荣誉及获奖情况的证明文件
3.1 近五年荣誉及获奖情况汇总表(此表必需填写)3.1.1 近五年获奖情况汇总表(此表必需填写)
序号
奖项名称
获奖工程名称
获奖时间
颁发单位
获奖级别(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
1
注:
1、本表序号需与近五年荣誉及获奖情况明细表序号一一对应。
3.1.2 近五年获得荣誉情况汇总表(此表必需填写)
序号
获得荣誉名称
获得荣誉时间
颁发单位
获得荣誉级别(国家级
/省部级/行业级)
1
3.2 近五年荣誉及获奖情况明细表3.2.1 近五年获奖情况明细表(序号:1)
奖项名称
获奖工程名称
获奖时间
颁发单位
获奖级别(国家级
/省部级
/行业级)
备注
41
注:
1.投标人应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每个奖项对应一个表格,每个表格后附获奖证书、与该奖项的关联性文件等证明材
料,未提供证明材料视为无效奖项。
3.2.2 近五年获得荣誉情况明细表(序号:1)
获得荣誉名称
获得荣誉时间
颁发单位
获得荣誉级别(国家级
/省
部级
/行业级)
备注
注:
1.投标人应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每个荣誉对应一个表格,每个表格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42
七、商务部分投标文件差异表
商务部分投标文件差异表
序号
招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内容
1
1.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2.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
差异之处,无论多么微小,均应按本表格式统一汇总说明。
43
八、财务用款计划
财务用款计划表
序号
用款时间(月)
付款金额
累计金额
备注
44
九、商务部分评标因素统计表
序号
评分项目
简要描述(投标人根据投标文件内容进行提炼,简明描述,字数控制在 500 字之内。
)
评标因素所在投标文件位置
1
对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响应性
存在 条商务负偏差。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页
2
企业实力
2.1
营业收入(近三年平均)
XXX 万元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页
2.2
一级建造师人数
人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页至第几页
2.3
已建工程获奖情况
近五年,国家级只限于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XXX 项。
获奖业绩名称:1、XXXX;2、XXXX;3、XXXX;
近五年,省部级,专业性奖励为省部级:XXX 项。
获奖业绩名称:1、XXXX;2、XXXX;3、XXXX;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页
2.4
投标单位荣誉称号
近五年,获得国家级荣誉 XXX 项。
获得荣誉名称:1、XXXX;2、XXXX;3、XXXX;
近五年,获得省部级荣誉 XXX 项。
获得荣誉名称:1、XXXX;2、XXXX;3、XXXX;
(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总工会等为颁发单位,或两个部委以上联合颁发的,或国家级(评审)委员会颁发的,视为国家级荣誉)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页
3
财务状况
3.1
经营状况
是/否三年连续盈利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页
3.2
流动比率(最近一年)
流动比率为 XXX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页
4
银行资信等级
XX(银行或机构名称)出具的 XX 级证书。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页
45
十、廉洁合同(格式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46
十一、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承诺函
致:
(招标人名称)、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针对我方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我方郑重承诺:1、本次投标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资质、业绩、人员信息、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均真实、
完整、有效;
2、若中标,我方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签订合同,不违规进行转包、
分包,不擅自更换项目人员;
3、若中标,我方将强化队伍管理,杜绝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安全保
障措施,及招标人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履职尽责。
以上内容如有违反,我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投标人名称)年
月 日
47
十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48
中新能化阜新公司 2026-2030 年全厂设备管道清洗项目
技术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49
目录
一、业绩资格审查资料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技术部分投标文件差异表
五、技术部分评标因素统计表
六、其他材料
50
一、业绩资格审查资料
(一)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
目名称
规模
发包人名称
合同签订日
期
备注
1
51
2
3
52
53
54
注:
1、本表序号需与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明细表序号一一对应。
(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明细表(序号:1)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55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每个业绩对应一个表格,每个表格后附一套相关证明材料。3.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证明业绩类型及规模,否则不予认可。
(三)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序号:1)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56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57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
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设计、施工、采购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
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以及设计、施工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管理过的项
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
上岗证书)
、养老保险复印件。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58
三、施工组织设计
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
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和高原应对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1 现场组织机构1.2 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情况1.3 其他专业人员配备情况1.4 办公硬件设施1.5 投标人认为应补充的内容……2.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
案、方法及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 施工组织设计概述2.2 主要施工方案
……
3. 工期保证措施
3.1 施工计划安排3.2 保证计划完成的措施……4. 劳动力计划安排4.1 拟投入劳动力安排、季节性施工工人保证措施……5. 施工机械配置和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5.1 施工机械总体安排情况5.2 施工机械性能先进、保证本工程措施……6. 质量管理体系6.1 质量体系建设情况6.2 具体质量控制计划、措施目标……7. 安全保证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7.1 针对本工程完善的安全保证体系7.2 安全管理目标7.3 特殊安全措施……8. 现场文明施工8.1 现场文明施工措施完善8.2 现场文明承诺8.3 主要文明措施考核……
59
附表一 项目管理机构
(一) 项目管理机构框架图
企业名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成立时间
传真
资质等级
营业执照
承包经历
年(国内)年(国际)
分包经历
年(国内)年(国际)
职工人数
总人数: 人;技术人员: 人;行政人员: 人
组织机构框图(含结构、领导成员、主要技术人员及数量等)
60
(二)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职务
姓名
职称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61
附表二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年(人)
年(人)
年(人)
年(人)
工种
平均
高峰
平均
高峰
平均
高峰
平均
高峰
劳动力/技术人员
……
合计
备注:劳动力计划曲线随本表一并提供。
62
附表三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后可附自有大型机械购买证明复印件
63
附表四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已使用台时数 用途 备注
64
四、技术部分投标文件差异表
技术部分投标文件差异表
序号
招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内容
1
1.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2.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
差异之处,无论多么微小,均应按本表格式统一汇总说明
65
五、技术部分评标因素统计表
序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填写(投标人根据投标文件内容进行提炼,
简明描述,字数控制在 500 字之内。)
评标因素所在投
标文件位置
1
对招标文件技术
部分的响应性
存在
条技术负偏差。
第几章第几
节第几页
2
企业业绩
具有(数量)个 XX 清洗有效业绩:1.项目名称(规模)XX 年 XX 月 XX 日2.项目名称(规模)XX 年 XX 月 XX 日
……
第几章第几
节第几页
3
项目经理业绩及人员
拟派项目经理职称 拟派工程师,技师数量
第几章第几节第
几页
4
主要工器具、设备配置情况
拟投入本项目物理清洗设备 台拟 投 入 本 项 目
270Mpa 及 以 上 压 力 物 理 清 洗 设 备
台
第几章第几节第
几页
5
施工组织设计
整体服务方案 其他方面的内容
第几章第几节第
几页
6
安全管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安全保障措施 环保保障措施 培训内容
第几章第几节第
几页
7
质量管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质量保障措施
第几章第几节第
几页
8
施工组织管理
组织分工情况等
第几章第几节第
几页
9
服务承诺
承诺提供 年质保问题响应时间 解决问题时间
第几章第几节第
几页
66
六、其他材料
67
中新能化阜新公司 2026-2030 年全厂设备管道清洗项目
价格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68
目录
一、报价表
69
一、报价表
序号
清洗内容
清洗类型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税率
合计
备注
1
换 热 设 备 化 学 清洗
化学清洗
(酸洗)
平方米㎡
45000
2
换 热 设 备 化 学 清洗
化学清洗
(碱洗)
平方米㎡
55000
3
管道、储罐化学清洗
化学清洗
(酸洗)
立方米
m³
2000
4
管道、储罐化学清洗
化学清洗
(碱洗)
立方米
m³
1500
5
管道、储罐化学清洗
化学清洗
(钝化)
立方米
m³
400
6
锅炉系统清洗
化学清洗(酸洗、碱洗、钝化)
台次
4
单台锅炉系统总容积约
170 立方米
7
换 热 设 备 高 压 水清洗
物理清洗
平方米㎡
100000
8
全 厂 空 冷 器 翅 片清洗
物理清洗
平方米㎡
5000000
数量为翅片单面面积,报价为翅片正反面清洗一次的单价
70
9
管道(≤
DN300)
高压水冲洗
物理清洗
m
3000
10
管道(>
DN300)
高压水冲洗
物理清洗
m
2000
11
氧气管道脱脂
化学清洗
立方米
m³
300
12
锅炉电除尘清洗
物理清洗
台次
4
锅炉电除尘单个电场长度
/宽度,2
×
2/10.4,m/m;灰斗 48 个
13
锅炉吸风机叶轮
物理清洗
台次
80
锅炉吸风机(离心式)规格型号RJ40-DW2850F,叶轮直径 2850mm
14
锅炉空气预热器
物理清洗
台次
80
锅炉(
470 t/h )空预器高压水冲洗
按单台冲洗计费,空预器分三层,高温段面积
5456㎡(单面)、中温段
面积
7274㎡(单面)、低温段面积
2284㎡(单面)。
15
气 化 炉 波 斯 曼 套筒高压水清洗
物理清洗
台次
50
气化炉波斯曼套筒图纸,详见招标文件
16
塔盘、容器、脱硫塔等非标类设备
物理高压清洗
台班
200
高压清洗车
100MPa 台班(每台班 8
小时)
17
合计
小写:
最 终报价
大写:
71
税率:含
13% 增值税;(投标人必须明确税率)
备注
(
1)报价有效期为 180 日。
1、 投标人报价应包含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所有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各项清洗作业的工序及内容后综合报价。
2、 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低于投标总价的 2.5%,已含在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中。
3、 投标人报价应包含需缴纳的所有税费。
4、 表中的工作量为暂估量,以实际发生量据实结算。
5、 投标人应明确报价中的税率,根据国家税法要求,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 投标人以附件形式上传 excel 电子版投标报价,以便招标人核算投标总价。
投标人名称:_____ _ __(盖单位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 _月_ 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