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抚州电厂2×1000MW扩建工程脱硫EP采购项目】计划及文件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4-28
发布于
江西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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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CWEME-202605HBCEMS-W002

(环境公司)大唐抚州电厂 2×1000MW 扩建

工程脱硫

EP 采购项目 CEMS(烟气自动监控

系统

)

招标文件

标 人: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2026 年 5 月

1

目 录

第一卷

商务文件

............................................................................................................................9

2

1.12 踏勘现场 ....................................................................................................................33

3

4

3.4 评标结果 .....................................................................................................................60

5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83

第二卷

技术文件

..........................................................................................................................95

第五章

供货要求........................................................................................................................96

第一节

通用部分

..........................................................................................................................96

1. 总则 ...................................................................................................................................97

2. 通用技术要求.....................................................................................................................98

3 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要求 .....................................................................................................98

6

4. 试验、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98

5. 技术服务、培训与设计联络 ...............................................................................................98

6. 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99

7. 包装及运输(含大件运输) ..................................................................................................99

第二节

专用部分

........................................................................................................................100

1. 供货范围及交货进度

.........................................................................................................101

2. 项目概况

...........................................................................................................................101

3. 专用技术要求

....................................................................................................................101

技术附表

A 供货范围、备品备件及现场服务人员计划

..........................................................102

附表

A.1 供货范围清单(计入投标总价)

.................................................................................102

附表

A.2 必备的备品备件、消耗品清单(计入投标总价)

........................................................102

附表

A.3 必备的专用工具及仪器清单(计入投标总价)

............................................................102

附表

A.4 进口设备材料清单

..................................................................................................103

附表

A.5 培训内容和计划表(计入投标总价)

..........................................................................103

附表

A.6 现场服务人员配置表(计入投标总价)

......................................................................103

技术附表

B 推荐的备品备件清单

...........................................................................................104

附表

B.1 推荐的备品备件的备选清单

(不计入投标总价) ...............................................104

附表

B.2 推荐的专用工具及仪器(不计入投标总价)

...........................................................104

技术附表

C 主要技术参数

.....................................................................................................104

技术附表

D 交货进度表

.........................................................................................................105

技术附表

E 大部件(超大、超重)情况表

.................................................................................105

第三卷

投标文件

........................................................................................................................106

7

8

9

总说明

1 本招标文件由以下章节组成

第一章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供货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上述章节和本总说明以及对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所产生的书面通知、会议记录及补

充通知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 投标人应当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认真审阅全面理解本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

规范和图纸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不符合

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 凡获得本招标文件者,无论其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10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环境公司)大唐抚州电厂 2×1000MW 扩建工程脱硫 EP 采购

项目 CEMS(烟气自动监控系统)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环境公司)大唐抚州电厂 2×1000MW 扩建工程脱硫 EP 采购项目 CEMS(烟气

自动监控系统

)招标人为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终用户为大唐抚州

第二发电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

+银行贷款:2:8。该项目已具备

招标条件,现对

CEMS(烟气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CWEME-202605HBCEMS-W002

2.2 建设地点: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鹏田乡、青泥镇

2.3 建设规模:2000MW

2.4 建设工期:暂定于 2025 年 6 月开工(主厂房第一罐混凝土),总工期为

24+1 个月。

2.5 设备名称:CEMS(烟气自动监控系统)

2.6 数 量:1 批

2.7 技术规格:

★(

1)投标人需随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提供:脱硫入/出口气态污染物分

析仪、超低烟尘仪、矩阵流量计,以上设备相关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中国环境保

护产品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

CPA(计量器具形式批准证书)。上述证明文件

中产品型号需与供货清单型号保持一致。

11

2)测量原理:直接抽取采样法(加热管线法)连续监测或稀释法连续监

测;

3)分析方法:二氧化硫采用(紫外法、高温红外法、高温傅里叶法)国家

认定的标准;氮氧化物采用

(紫外法、高温红外法、高温傅里叶法)国家认定的标

准;二氧化碳采用采用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高温红外法、高温傅里叶法)国家认

定的标准;

4)CEMS 监测组份:

1)脱硫系统烟气入口侧污染物连续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

S02)、颗粒物浓度。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辅助参数项目:排放烟气

中的温度、压力、氧量、流量、湿度。

2)脱硫系统烟气出口侧污染物连续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

S02)、氮氧化物(NO、NO2、NOx)、CO2、烟尘浓度、排放

烟气中的温度、压力、氧量、流量、湿度、汞及其化合物(预留测量的备用口)

NH3(预留测量的备用口)。

5)烟尘连续监测系统测量方法:原烟气侧采用抽取式激光后散射测量原

理;净烟气侧采用抽取式激光前散射测量原理;

6)流速测量方法:烟气流量测量采用矩阵流量计。

(其他详见技术要求)

2.8 招标范围:4 套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设备供货, 包括该设备的

本体及辅助设备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和试验等。每套至少包括(但不限

于):

(1)CEMS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本体。(2) 配套仪表及控制设备。(3)

在线监测装置。

(4) 必要的备品备件及易耗品。(5) 必要的专用工具等。

2.9 交货地点: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鹏田乡、青泥镇大唐抚州第二发电有限

公司施工现场。

12

2.10 交 货 期: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月内,具体交货时间以招标方项目部

通知为准。

2.11 其 他: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须为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3.1.2 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

重组、接管,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1.3 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

2)按照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

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

“灰名单”

“黑名单”供应商等)

,且有效期结

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对于中标候选人

/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

进行复核,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

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

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资质等级要求:无

3.2.2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无

3.2.3 业绩要求:

1)投标人为制造商的:投标人近 5 年(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

日为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有

4 个脱硫项目 CEMS(烟气自动监控系统)

的供货业绩。须提供反映有效信息的证明文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

13

签订时间页、供货范围相关页、供货证明(或发票)等。注:业绩中的“供货证

明”(须盖章或用户签字)可以是发货证明或到货证明或验收证明或用户使用证

明等其它有效材料,供货证明或发票二选一即可。

2)投标人为代理商的:投标人应提供所投品牌标的物近 5 年(自 2021

5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为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4 个脱硫项目 CEMS

(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的供货业绩。须提供反映有效信息的证明文件,至少包括

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签订时间页、供货范围相关页、供货证明(或发票)等。

注:业绩中的“供货证明”(须盖章或用户签字)可以是发货证明或到货证明或

验收证明或用户使用证明等其它有效材料,供货证明或发票二选一即可。

3.2.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5 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代理商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代理商需提供制造商在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文件(一个制造商对同一

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且须提供所投设备制造厂

商出具的对本项目的授权或唯一授权)

,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投标

2)代理商须满足 3.2.3 的要求。

3.2.6 本次采购不接受非进口品牌制造商及其产品的代理商投标。

3.3 特别说明

3.3.1 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投标时,属于工业和信息

化部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

(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以及<<中

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

>>成果的,仅需提交正式印发的名录文件并说明

本次投标属于名录中的哪一项,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

3.3.2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方式开评标,除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满足签字盖章要求外,投标商务文件、技术

文件、价格文件和其他文件首页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字并加盖电

子单位公章后,即视为满足招标文件所有签字盖章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上传

加密的投标文件即可,无需逐页签字盖章。

14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地点: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05 月 06

日至

2026 年 05 月 20 日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大唐电子商务平

台(网址:

www.cdt-ec.com),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详见大唐电子商务平台(网址:www.cdt-ec.com),标

书费汇款账户按大唐电子商务平台提示信息为准。

4.3 招标文件获取须知:为保障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数据安全,潜在投标

单位在下载招标文件时需企业

CA 证书电子钥匙,《CA 证书电子钥匙办理指南》

详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咨询电话:

400-888-6262。

4.4 其他注意事项:即日起,我公司开具的标书费发票实行电子发票。潜在

投标人在购买标书时,请正确填写手机号码,在备注中填写邮箱地址。发票开具

成功后,系统会以邮件和短信的形式通知,请在邮件中查看、保存电子发票,或

者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即可下载。未收到短信或邮件的,请拨打

400-888-6262,告

知客服人员手机号码或邮箱地址,待客服人员重新发送后,即可查看、保存电子

发票。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

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05 月 27 日 09 时 00 分整(如有变化,另行通知),投

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大唐电子商务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大唐电子商务平台将予以拒收。

5.3 开标场所:大唐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开标大厅”

5.4 本次开标评标均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对于大唐电子商务平台投标

操作不熟悉的投标人,请与平台客服人员联系

400-888-6262 或大唐电子商务平

台在线客服。

5.5 本次招标以大唐电子商务平台(www.cdt-ec.com)投标人上传加密的投

标文件为准,商务投标文件、技术投标文件和价格投标文件的总大小不能超过

15

800M,投标文件(含商务、技术和价格投标文件)总数量不能超过 20 个,且单

个文件的大小不能超过

100M。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须在大唐电子

商务平台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仅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www.cebpubservice.cn)、大唐

电子商务平台

(www.cdt-ec.com)上发布。未经许可,其它任何网站不得转载;如

有发现,将追究非法转载单位的责任。

7 联系方式

标 人: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 120 号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银河大街

6 号银河财智中心 B 座

邮编:

100040

联系人:秦晓明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8 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接收单位: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武汉有限公司

采购业务异议、投诉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3

采购业务异议、投诉路径:登录大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

https://www.cdt-

ec.com)后在平台首页-菜单栏-“异议投诉”-“异议投诉提交”-采购异议投诉栏“异

议提交

”中提出书面异议。

9 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

1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见招标公告

1.1.3

招标代理机构

见招标公告

1.1.4

招标项目名称

见招标公告

1.1.5

工程项目名称

见招标公告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见招标公告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见招标公告

1.3.2

交货期

见招标公告

1.3.3

交货地点

见招标公告

1.3.4

技术性能指标

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信誉

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情形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第

1.4.3 和 1.4.4”

1.9.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9.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

提出问题

时间:现场踏勘时间之前

形式:投标人应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

www.cdt-ec.com)上传

1.9.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

由大唐电子商务平台发布(

www.cdt-

ec.com),投标人由平台下载

1.11.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法律法规要求及招标文件中有“★”标示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8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1.11.3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

支持资料

/

1.11.4

偏差

投标人有偏差需在偏差表中列出,评标委

员会评审认定偏差达到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可做否决投标处理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

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等文件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形式:投标人应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上传(

www.cdt-ec.com)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

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发布(

www.cdt-

ec.com),投标人由平台下载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澄清

时间:收到(查看)后即为确认

形式:投标人应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网址:

www.cdt-ec.com)确认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

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发布(网址:

www.cdt-

ec.com),投标人由平台下载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修改

时间:收到(查看)后即为确认

形式:投标人应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

www.cdt-ec.com)确认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对投标文件的补充、

修改及相关通知文件;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澄清问题的回复及通知。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按国家现行办法计算。

1)招标文件未明确税率,投标人报价税率

不一致时,按照含税价进行评审;

2)招标文件明确税率,投标人报价税率与

招标文件要求税率不一致,一般情况下按照不含税价格折算至同一基准作为评标价格,但招标文件已明确投标报价税率与招标文件要求税率不一致应否决的除外。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19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投标报价应包含招标代理服务费、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费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费用。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时间后

18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详见大唐电子商务平台,形式可为投标保函或银行电汇。

2.投标保证金为保函的操作流程:

2.1 电子投标保函的递交。投标保证金为电子投标保函形式的,需在电商平台报名参加项目后,选择在线开具电子保函。选择后,自动跳转至电子保函购买界面。电子投标保函无需邮寄保函原件,也无需在投标文件中另行上传。纸质保函需随投标文件上传扫描件。

2.2 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为纸质投标保函形式的,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见索即付的投标保函原件送达招标代理机构,同时随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保函扫描件。纸质投标保函格式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送达地址:北京市石景山银河大街

6 号银河

财智中心

B 座 4 层

送达邮编:

100040

送达联系人:秦晓明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3.投标保证金为银行电汇的操作流程:保证金电汇金额及账户详见大唐电子商务平台(

www.cdt-ec.com),在“参与投标-已参与

项目”菜单下查看需要交纳保证金的标段,点击操作栏“参与信息”查看投标人所需保证金支付金额、电汇账户(注意:与购买招标文件开户行账号不同)等支付信息,并根据页面提示信息支付保证金。

3.1 为提高投标保证金收退效率,保证金收退方式为大唐电子商务平台线上操作方式,每个标的汇款账号均不相同。登录大唐电子商务平台查看保证金实时收退情况。操作流程:保证金退还由项目经理发起,当退款完

20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成后,在保证金退还管理菜单下可以看到退还的保证金,如果为中标供应商,需要先由项目经理扣除中标服务费后才能退还保证金,退还金额为扣除中标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如果为非原路退还保证金,则需要供应商线下向项目经理提交非原路退还的各种信息如银行账户、大额支付行号、开户行等,若存在其他情况的非原路退回情况,比如公司主体发生变化等,需要提交相关的公司变更证明材料至项目经理处,待审核通过后方可非原路退回。

3.2 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电汇(不允许以个人名义电汇或其他公司名义代汇)

。如投标人参与多个标的投标,按标的分

别单独电汇(不允许将多个标的保证金合成一笔)

。如因本条原因造成保证金无法正常退

回或延期退回,我方将不承担相关责任。

3.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保证金进行核查,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收到投标保证金,将视同未递交投标保证金。

3.4 招标人及/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名称)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地点为线上,投标人收取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的地点同上。

4.投标人参加多个项目或者多个标段时,应按项目、标段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原则上由牵头方缴纳投标保证金(联合体协议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

均有约束力。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归还投标保函原件。

6.中标服务费结算。一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框架、长协项目,在结算后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6.1 投标保证金形式采用投标保函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发出中标服务费缴纳通知书(一般项目同中标通知书一并发出)

,要求中标单位

21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90 天内足额缴纳中标服务费。如中标单位

未按期足额缴纳,采购代理机构将保留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通过法律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6.2 投标保证金形式采用银行电汇的,中标服务费从投标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多退少补)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中标服务费的,应在收到中标服务费补缴通知

90 天

内足额缴纳。

7.电子投标保函注意事项

7.1 电子投标保函的延期。电子投标保函的延期由招标代理机构主动发起,无需二次缴纳费用。系统将通过站内信和短信的形式通知投标人延期情况。

7.2 电子保函的退还。1)电子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需另行操作。

2)投标人开具电子保

函后,如未发生投标行为,可随时发起退保,出函单位返还费用。如已完成投标行为,在开标前,需先在电商平台完成撤标后,才可发起退保,出函单位返还费用;开标后,不可主动发起退保。

3)因招标人原因

项目终止的,投标人可发起退保,出函单位返还费用。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

保证金的情形

/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

3 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

况的时间要求

见招标公告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

不允许

4.1.1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投标文件需使用指定的电子钥匙在投标文件上加盖电子签章,并加密上传。注:电子钥匙内企业名称必须与平台注册企业名称一

22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致,否则无法正常使用。各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变更钥匙名称或平台注册企业名称。

投标时需使用电商平台指定的电子钥匙。

4.2.1

投标截止时间

见招标公告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大唐电子商务平台(

www.cdt-ec.com)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

开标程序

电子开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以上单数

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一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库随机抽取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

1-3 人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

期限

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www.cebpubservice.cn)、大唐电子商务平

台(

www.cdt-ec.com)。

公示期限:

3 日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

7.6.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金额的

10%。

□不要求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 次 招 标 以 大 唐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

www.cdt-

ec.com)确认投标人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为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须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

23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未完成投标文件全部传输的(技术文件、商务文件、价格文件、投标总价等),视为投标文件递交不完整,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由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其投标。

开标采用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网上开标大厅开启投标人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方式。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招标公司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开启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投标人可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查看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并进行网上确认。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是否解密成功进行核对,如未解密成功,将告知投标人。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任一文件未解密成功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任一文件未解密成功,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招标方原因,赔偿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解

密失败原因的说明由电子钥匙服务商提供。

虽然

解密成功,投标文件无法读取(含文件损坏、其他加密等导致无法正常识别的情况)

由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其投标。

当发生极端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电子开评标时,视为未递交投标文件。极端情况包括:服务器端软、硬件出现故障且无法修复(程序、中间件、数据库及网络交换机等

);

大量投标人第三方控件及电子钥匙出现故障且无法修复;开标现场软、硬件设备出现故障且无法修复(电子钥匙驱动、现场网络、电源、视频等);服务器端软、硬件出现故障无法修复(解密服务、中间件、数据库及网络交换机、安全设备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服务费)和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费向中标人收取。

1)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列项。费用由招标代理

24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机构向中标人收取,发票由招标代理机构开具,取费标准执行《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服务费取费标准》

(大唐集团物

2012〕150 号)。

2)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费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列项。费用由大唐电商技术有限公司向中标人收取,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在大唐电子商务平台上缴纳平台交易费,发票由大唐电商技术有限公司开具,取费标准执行《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取费标准》

(大唐集

团物【

2016】241 号)。

2.“招标人与投标人因本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所有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及招标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向招标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招标人住所地见招标公告。

3.“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因本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所有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及招标代理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招标代理机构住所地见招标公告。

4.关于合同生效及预付款需遵守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具体要求。

5.即日起标书费发票实行电子发票。潜在投标人在购买标书时,请正确填写手机号码,在备注中填写邮箱地址。发票开具成功后,系统会以发送邮件和短信的形式通知,请在邮件中查看、保存电子发票,或者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即可下载。未收到短信或邮件的,请拨打

400-888-6262,告知客服人员手机号

码或邮箱地址,待客服人员重新发送后,即可查看、保存电子发票。

25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6.投标文件以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日期前递交的电子版投标为准。开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投标工具)响应投标:

【标书制作】中上传商务技术文件及填写开标一览表(上传分项报价如有)

【评审响

应】中绑定每一项详细评审指标项对应的投标文件开始页及结束页、

【评审应答】中填写

【其他评审因素填写】和【评分类评审因素应答(参照示例填写准确及完整)

。请投标

人合理安排投标时间,以免投标不完整。投标工具技术支持

400-888-6262。

11

招标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免责声明

1.招标人有义务对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文件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权利审查,保证其提供的所有文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及其它任何知识产权。

2.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交易便利,招标代理机构所发布的招标文件均来自招标人,招标文件已经过招标人审查,其中不涉及侵犯任何第三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及其它任何知识产权。

3.投标人应对其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权利审查,保证投标文件中没有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及其它任何知识产权。

4.如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在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存在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及其它任何知识产权的内容,应由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如后续文字描述与本前附表内容有不一致的,以前附表内容为准。

26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

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

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

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

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

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28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

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

15)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

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

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若出现以下情况,将可能视为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联系人名称、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一致;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号汇出或汇入同一虚拟账号;

3)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下载或投标文件上传 IP 地址一致;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硬件设备环境信息一致,包括:网卡 MAC 地址信息、

硬盘信息、主板信息、

CPU 信息;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者或最后一次保存者一致(特殊情况除外);

6)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投标文件中出现另一个投标人的

财务审计报告、或资质证书等资料;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或投标

文件中错误的内容异常一致、或分项报价的价格多处完全相同;

9)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具体情况由评标委员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等认定。

29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服务费)和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费向

中标人收取。

1)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列项。

一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按单标段中标金额计算,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向中标

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或

采用银行保函等形式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及时补足差额或足额支付招标代理

服务费。框架、长协项目按单个合同或订单实际执行情况结算。取费标准执行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服务费取费标准》(大唐集团物〔

2012〕150

号)

招标代理服务费取费标准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 万元以下

1.6500%

1.6500%

1.1000%

100~500 万元

1.2100%

0.8800%

0.7700%

500~1000 万元

0.8800%

0.4950%

0.6050%

1000~5000 万元

0.5500%

0.2750%

0.3850%

5000~10000 万元

0.2750%

0.1100%

0.2200%

1~5 亿元

0.0550%

0.0550%

0.0550%

5~10 亿元

0.0385%

0.0385%

0.0385%

10~50 亿元

0.0088%

0.0088%

0.0088%

50~100 亿元

0.0066%

0.0066%

0.0066%

100 亿元以上

0.0044%

0.0044%

0.0044%

30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一次招标单个合同或单个订

单最高限额(完成一次招投标全流程)

350 万元

300 万元

450 万元

有关说明: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货物

/物资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额如下:

100 万元×1.6500%=1.65 万元

500-100)万元×1.2100%=4.84 万元

1000-500)万元×0.8800%=4.40 万元

5000-1000)万元×0.5500%=22.00 万元

6000-5000)万元×0.2750%=2.75 万元

合计收费

=1.65+4.84+4.40+22.00+2.75=35.64(万元)

2)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费向成交供应商收取。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费应包含

在总报价中,在报价中不再单独列项。中标人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缴纳平台交易费,

发票由大唐电商技术有限公司开具。非长协类项目(含框架采购等),交易费收

取额按照单个合同金额或单个订单金额计算

,大唐电商技术有限公司定期结算。

取费标准执行《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取费标准》(大唐集团

物【

2016】241 号)。长协类项目,采购计划金额在“124”以上的,收费标准参

照国家计委计价格〔

2002〕1980 号文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基础标准的 55%向

中标人收取;采购计划金额在“

124”以下的,收费标准为实际成交金额的

1.8%。费用由大唐电商技术有限公司按照每 12 个月向供应商收取。

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费取费标准

31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 万元以下

0.8250%

0.8250%

0.5500%

100~500 万元

0.6050%

0.4400%

0.3850%

500~1000 万元

0.4400%

0.2475%

0.3025%

1000~5000 万元

0.2750%

0.1375%

0.1925%

5000~10000 万元

0.1375%

0.0550%

0.1100%

1~5 亿元

0.0275%

0.0275%

0.0275%

5~10 亿元

0.0193%

0.0193%

0.0193%

10~50 亿元

0.0044%

0.0044%

0.0044%

50~100 亿元

0.0033%

0.0033%

0.0033%

100 亿元以上

0.0022%

0.0022%

0.0022%

一次招标单个合同或单个订单最高

限额(完成一次招投标全流程)

175 万元

150 万元

225 万元

例如:某货物

/物资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电子招标平台交易

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0.8250%=0.825 万元

500-100)万元×0.6050%=2.42 万元

1000-500)万元×0.4400%=2.20 万元

5000-1000)万元×0.2750%=11.00 万元

6000-5000)万元×0.1375%=1.375 万元

32

合计收费

=0.825+2.42+2.2+11+1.375=17.82(万元)

注:以上示例标段中标服务费为

35.64 万元,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费为 17.82 万元,

本标段投标人应交纳

35.64+17.82 万元=53.46 万元。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

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

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

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

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3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

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

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

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

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

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

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

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

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

34

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

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

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

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

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

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

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

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

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

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5

投标文件应包括商务投标文件、技术投标文件、价格投标文件。

3.1.1 商务投标文件:投标人提交的商务投标文件,须响应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四章合同条款的要求,并由下列文件组成: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偏差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商务问题;

8)商务因素统计表。

3.1.2 技术投标文件: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投标文件,须响应招标文件第二卷

供货要求,并由下列文件组成:

1)类似业绩;

2)技术偏差表;

3)技术规范通用部分(要求投标人逐条响应);

4)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要求投标人逐条响应);

5)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技术问题;

6)技术因素统计表;

7)关于设备(材料)可靠性的论述。

3.1.3 价格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供货范围清单要求及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

投标文件格式和要求进行报价。

1)投标价格表。

36

3.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

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1.6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

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

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

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

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

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

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

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

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8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

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

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

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

37

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

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

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

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

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

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

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

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

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

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

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

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8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

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

“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

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

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

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

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

设备进场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

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4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

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

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方案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

采纳备选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

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

39

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

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

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 投标文件以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

外,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当投标人在投标工具中填写的

内容与上传的投标文件

(含电子签章 PDF 版)不一致时,以上传的投标文件(含电子

签章

PDF 版)为准。

3.7.4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招标代理机构将中标候选人的企业业绩、拟派

项目负责人业绩同时公示,便于投标人互相监督。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大唐电子商务平台(www.cdt-ec.com)的

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大唐电子商务平台(www.cdt-ec.com)递

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须在电子商务平台确认投标。递交

时间以传输完成后确认投标的时间为准。

4.2.5 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大唐电子商务平台(www.cdt-ec.com)将予以

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

40

交的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需要修改的,需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撤回原

投标文件,修改后按照本章

3.7.3 项要求重新上传。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且放弃投标的,在开标结束后须向招标人提供退

还投标保证金的书面申请,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

取的投标保证金。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大唐电子商

务平台(

www.cdt-ec.com)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大唐电子商务平台(

www.cdt-ec.com)进入开

标大厅参加开标

(开标当天开标大厅即开放)。开标时,大唐电子商务平台

www.cdt-ec.com)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线集

中解密技术、商务和报价投标文件,公开展示开标记录表中载明的投标人的投标

信息。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

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

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41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

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

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

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

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

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

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采购结果审核意见的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

42

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

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

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

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

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

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

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

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

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

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

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

43

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

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

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

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

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

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

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

行。

8.5 投诉

44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

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

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招标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免责声明

招标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免责声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5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一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2.1.1

形式

评审

标准

……

……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

规定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

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2

资格

评审

标准

投 标 设 备 制 造 商 的 资 质 要 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46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如有)

规定

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如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

……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项规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

规定

交货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

规定

交货地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

规定

技术性能指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

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

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

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1 项

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设备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

……

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二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1.1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

评估法

根据技术、商务、价格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其中,价格评

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有效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价定为

80

分;有效投标人评标价每低于平均价

1%,加 1 分,加到满分 100

分后,不再加分;评标价每高于平均价

1%,减 1 分,减到 0

分后,不再减分。

按照综合得分的高低进行综合排序,综合排序高者优先。

设备标段类别或名称

技术

商务

价格

2.2.1

分值权重

构成

CEMS(烟气自动监控

系统)

50%

10%

40%

47

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三

2.2.2(1)商务评分标准

商务评标评审标准

序号

评 标 项

分值

评 分 标 准

1

对 招 标 文件 商 务 部分 的 响 应性 和 投 标文件制作

15

1.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者得 5 分;偏差表中列出的,则每存在一

条商务负偏差扣 0.5 分;未在偏差表中列出的,则每存在一条扣 1

分;扣至 0 分为止。

2.完全响应商务部分评标因素统计表填写要求得 5 分;每出现一项未按要求填写情况扣 0.2 分,扣至 3 分。3.投标文件完整性、编制水平 5 分,投标文件逻辑严密、重点突出,文字表述精准无歧义,图表数据详实的为好:4(含)-5 分;投标文件逻辑较严密、重点不突出,文字表述存在少量冗余或模糊,图表数据较详实的为较好:2(含)-4 分;投标文件逻辑混乱、无重点,文字表述不清,图表数据不详实的为一般:0-2 分。

2

企业实力

40

2.1

营 业 收 入( 近 三 年平均)

25

营业收入≥3000 万元,得 25 分;

2000 万元≤营业收入<3000 万元,得 23 分;

1000 万元≤营业收入<2000 万元,得 21 分;

100 万元≤营业收入<1000 万元,得 19 分;

其余得 17 分。

2.2

发 明 专 利情况

5

发明型专利: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发明型专利数量横向对比,数量最多的,得 5 分;最少的,得 1 分;排名中间的厂家按插值法计算(保留 1 位小数)

。未提供得 0 分。

2.3

企业荣誉

10

近五年,每获得 1 项国家级荣誉得 2 分,每获得 1 项省部级荣誉

得 1 分,最高不超过 10 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总工会等为颁发单位,或两

个部委以上联合颁发的,或国家级(评审)委员会颁发的,视为

国家级荣誉)。同一个项目获奖以最高级别获奖得分记入,不重复

计分。

3

财务状况

40

3.1

经营状况

25

三年盈利得 25 分;两年盈利得 21 分;一年盈利得 17 分;三年均

不盈利得 5 分。年度盈利指该会计年度的净利润>0,年度不盈利

指该会计年度的净利润≤0。

3.2

流 动 比 率( 最 近 一年)

15

流动比率≥2,得 15 分;

1.7≤流动比率<2,得 14 分;

48

1.3≤流动比率<1.7,得 13 分;

1≤流动比率<1.3,得 12 分;

其余得 11 分。

4

银 行 资 信等级

5

银行资信良好、等级为 AAA 级,得 5 分;

银行资信较好、等级为 AAA-、AA+、AA 级,得 4 分;

其余等级或银行出具的“结算良好”等描述性证明,得 3 分;

如是非银行机构出具的信用证明,得 0 分。

总计

100

备注:未提供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或无法分辨、模糊不清的会计报表,商务评分项财务评审指标按照评分项最低分计算。

49

2.2.2(2)技术评分标准:

技术评标评审标准

序 号

评 标 项 目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1

投标响应程度

5

1.1

招标文件响应

程度

2.5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者得 2.5 分;偏差表中列

出的负偏差,则每存在一条技术负偏差扣 0.25 分;未在偏差表中列出的,则每存在一条扣 0.5 分;扣至0 分为止。

1.2

技术部分评标因素统计表填

写情况

2.5

完全响应技术部分评标因素统计表填写要求得

2.5 分;每出现一项未按要求填写的扣 0.2 分,扣至1 分为止。

2

投标设备的业

15

2.1

供货业绩

5

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业绩数量得 3 分,每增

加 1 个有效业绩得 0.5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2.2

运行业绩

10

每提供 1 个运行 2 年以上业绩得 2 分,最高不超

过 10 分。

3

主要参数和性

能指标

25

3.1

气态污染物监

测系统

12

3.1.1

示值误差

3

根据指标进行排序,误差最小者得 3 分,依次递

减 0.5 分,最低分不低于 1 分;

3.1.2 系统响应时间

3

根据指标进行排序,响应时间最小者得 3 分,依

次递减 0.5 分,最低分不低于 1 分.

3.1.3

24h 零点漂移

和量程漂移

3

根据指标进行排序,以最大漂移为准,漂移最小

者得 3 分,依次递减 0.5 分,最低分不低于 1 分;

3.1.4

准确度

3

根据指标进行排序,准确度最高者得 3 分,依次

递减 0.5 分,最低分不低于 1 分;

3.2

烟尘连续监测

系统

8

3.2.1

24h 零点漂移

和量程漂移

4

根据指标进行排序,漂移最小者得 4 分,依次递

减 0.5 分,最低分不低于 1 分;

3.2.2

准确度

4

根据指标进行排序,准确度最高者得 4 分,依次

递减 0.5 分,最低分不低于 1 分;

50

3.3

烟气参数测量烟气排放参数

5

根据指标进行排序,准确度最高者得 5 分,依次

递减 0.5 分,最低分不低于 1 分;

4

结构/系统配置

15

4.1

系统配置

10

根据系统配置方案的合理性,先进性,最高者得

10 分,依次递减 1 分,最低者得 6 分;

4.2

系统结构

5

根据系统结构、布置位置的可靠性、合理性,最

优者得 5 分,依次递减 0.5 分,最低者得 3 分;

5

供货范围

12

5.1

供货范围

6

供货范围满足招标文件得 3 分,优于招标文件,

每增加一项加 0.5 分,最高得 6 分;

5.2

备品备件

2

备品备件满足标书要求的,得 2 分,其他视差异

程度,每一项不满足标书要求扣 0.2 分,扣至 0 分为止;

5.3

专用工具

2

专用工具满足标书要求的,得 2 分,其他视差异

程度,每一项不满足标书要求扣 0.2 分,扣至 0 分为止;

5.4

分包及外购

2

分包及外购产品性能优良的,得 2 分,性能一般

的得 1 分及以下。

6

运维条件和要

5

根据各投标人所投设备的安装及检修条件、运行

和维护要求等方面情况,最优者得 5 分,依次递减0.5 分,最低者得 3 分。

7

附属系统及所

属设备情况

8

根据附属系统及所属设备配置齐全、完善成熟,

配供设备性能参数情况,最优者得 8 分,依次递减 1分,最低者得 3 分。

8

质量保证措施

5

质量保证措施合理、完善,针对性非常强得 5

分;保证措施合理、完善,针对性一般得 4 分;保证措施较合理、完善,针对性一般得 3 分;保证措施较合理、完善,针对性较差得 2 分;保证措施基本合理、完善,针对性较差得 1 分。

9

设备与技术资

料交付进度

5

9.1

设备交付进度

2.5

设备交付进度合理得当、完全满足项目实施进度

节点要求、进度控制保障措施合理得 2.5 分,每低一个档次扣 0.5 分,最低扣至 1 分。

51

2.2.2(3)价格评分标准

价格评分评审标准

序号

评标因

评分标准

1

投 标 报价审核

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报价

2

评 标 价格计算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

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

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

分项报价之中。

3

价 格 评分计算

以投标人的评标价为基础,计算出评标价得分,计算方法见本章第

1.1

款。

9.2

技术资料交付

进度

2.5

技术资料交付进度合理得当、完全满足项目实施

进度节点要求、进度控制保障措施合理得 2.5 分,每低一个档次扣 0.5 分,最低扣至 1 分。

10

技术支持及售

后服务

5

现场技术服务计划、现场服务人员配置、售后服

务体系情况;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及服务响应时间。最优者得 5 分,依次递减 0.5 分,最低者得 3 分。

合计

100

52

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

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

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

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权重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权重构成

1)技术满分权重: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满分权重: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价格满分权重: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价格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审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

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

认的或规定的澄清回复时间内未回复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53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

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

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

价之中。

3.1.4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

算出经评审后的评标价。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打分,并计算出

综合评分。

1)按本章第 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 2.2.1(1)目规定的分值对投

标文件商务部分进行评审,计算出商务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 2.2.1(2)目规定的分值对投

标文件技术部分进行详细评审,计算出技术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 2.2.1(3)目规定的分值对投

标文件报价部分进行折算,汇总计算出价格得分

C;

3.2.2 评分总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计算过程中三项分值分别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综合得分=A*权重+B*权重+C*权重。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

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

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

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

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

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

54

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

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标准评审,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

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注:补充需要的术语和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

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2

……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

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56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

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

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

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

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

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

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

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

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

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

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57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

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

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

单位章后,

(填写生效条件)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

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58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

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

造(如有)

、交货前检验(如有)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

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

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

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

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

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

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

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

3.1.3 合同价格详见合同附件,合同总价包含卖方履行完成其合同义务所需

59

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1)设备本体、附件、试验检验、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配合、

技术服务、买方参加设计联络会和检验、包装、交货、保险、税费、政府规费等

及卖方提供保护措施的费用等。

(2)如由卖方负责运输,还应包括运输、装卸和运输保险、厂外大件运输相关

(含方案编制)等费用。

(3)由卖方承担的其它费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4)卖方未单独列明的分项价格将被视为该项目的费用已含在其它分项中,合同

执行中不另行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付款方式详见专用条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__: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 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

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__。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

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__。

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

用。

60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

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

__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

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

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

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监检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监检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

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

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

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

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补

充监造的范围、方式等详细内容。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

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

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

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

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

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

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

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

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监检

6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检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

行。

4.2.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检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质量进

行监检,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检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

(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检人员可到合

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包括分包厂)进行监检,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

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

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检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检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

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检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

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检人员现场监检事项通知买方;如

买方监检人员不能按通知出席,应与卖方提前做好沟通,并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调整监检时

间,未经监检的设备不应放行出厂。

4.2.4 买方监检人员在监检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

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5 买方监检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检,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

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

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3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3.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

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

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

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

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62

4.3.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

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3.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

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

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

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

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

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

心轻放”

“此端朝上,请勿倒置”

“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

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

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

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

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³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

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

同设备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63

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

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

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

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

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

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

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

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

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

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

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

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

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

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

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

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4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

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

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

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

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

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

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

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

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

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

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

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

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

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

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

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

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

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

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

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

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

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5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

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

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

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

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

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

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1)由于卖方责任,设备不能达到本条下述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

承担违约金。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改善后仍未能达到国标要求的范围,买方有权停止合同或拒

绝验收此设备。

2)……。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

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

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

在考核结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

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

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

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 6 个月内

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

署验收款支付函。

66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

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

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

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初步验收应在性能验收试验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后一个月内进行,由买方负责,卖

方参加。

6.4.5 最终验收应在合同设备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进行,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最终验

收延误超过六个月,则此后

15 天内买方应签署本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

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

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

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

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

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 从合同设备取得初步验收证书并投运后 12 个月。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未能及时安装投运,

则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到

达交货地之日起

30 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

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

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

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

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67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

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

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

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

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

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

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

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

7 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

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

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

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

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

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

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

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

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

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

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0.2 银行保函为合同总价的 10%

68

11 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

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

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

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

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设备名称在规定的使用条件和负荷条件下,并按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和维护,预期

寿命应不小于

年。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

行及维修的需要,

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

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

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

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

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

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

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

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

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

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1.9 关于质量保证的其他约定:

12 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

69

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

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

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

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

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

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

事人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

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

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

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

70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

合同价格的

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

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

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

合同价格的

10%。

15 合同暂停、终止与解除

15.1 合同暂停

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如果认为在 5 个工作日内

(含本数)来不及纠正时,应在此期限内向买方提出纠正计划。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违

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亦未提出纠正计划,或者卖方提出的纠正计划未能得到买

方的认可,买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对于此种暂停,由买方通知卖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

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承担。买方行使暂停权利后,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暂停部分

的合同款项,且卖方需无条件向买方退回暂停部分的合同款项。

15.2 合同终止

15.2.1 除本合同已有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若发生 14.2.1(1)和 15.2.1(2)条所述的

任何一种情况,且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要求卖方纠正违约行为、按约履行合同的通知后

15

天内(含本数)仍未能采取纠正措施,则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终止全部或

部分合同。此种合同终止并不损害或影响买方根据本合同已采取或将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

利。

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认可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71

买方根据本

14.2.1 条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后,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向第三方

采购卖方未交付的合同货物(如有)或已交付但被退回的合同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向第三方

购买本应由卖方供应的货物所发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并应继续履行合同未终止部分。

15.2.2 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方式终止合同。此种合同

终止并不损害或影响买方根据本合同已采取或将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利。

15.3 合同解除

15.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

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 3 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

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且买卖双

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

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

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

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5.3.2 各方约定买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形

除本合同已有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外,若发生下列(

1)、(2)、(3)、(4)所述的任何一

种情形,且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要求卖方纠正违约行为、按约履行合同的通知后

15 天内

(含本数)仍未能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拟定的纠正措施未能获得买方认可、或者采取的纠正措

施仍不符合约定的,则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此种合同解除并不损害或影响买方根

据本合同已采取或将采取的任何救济措施的权利。

1)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买方认可的延期内按买方的《排产通知单》要求进

行排产的;

2)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买方认可的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3)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设备缺陷、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合同约定;

4)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72

以上四种情形如与合同终止的相关约定存在重合,则买方有权依据本条主张解除合同,也

有权依据合同终止的规定主张终止合同,买方享有选择的权利。

15.3.3 合同解除后的救济

买方解除合同后,买方可以向卖方主张如下权利(买方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主张以下

5 项

权利中的一项、几项或同时主张)

1)合同解除后,卖方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卖方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日

内退还买方全部已支付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解除后,卖方已经部分履行的,如卖方履行符合合同约定的,买方根据实际情

况可选择接受已履行的货物,或者选择退还已交付的货物,买方享有选择的权利;无论接受或

者退还均不影响卖方应向买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卖方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根据

履行情况要求卖方对不符合约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重作、退货、或者减少货款,卖方应

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按照买方要求执行,并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向第三方采购卖方未交付的合同

货物(如有)或已交付但被退回的合同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向第三方购买本应由卖方供应的

货物所发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及采购差价,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已经被最终用户应用于项目,则

卖方还应承担最终用户拆除合同货物及重新安装的施工费用等因合同解除产生的其他所有损

失(合同货物因拆除而造成的合理损坏或损耗由卖方承担)

4)因卖方违反上述 15.3.1 项约定,买方通知解除合同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合同

总金额的

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有权先向开具履约保函的银行要求支付该保函项下的

款项或扣留履约保证金,如果银行的赔付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则卖方应在收到

买方发出的支付违约金通知后

30 天内支付剩余违约金。

5)买方不退还卖方履约保证金,或向开具履约保函的银行要求支付该保函项下的款项。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

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

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

一方当事人。

73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

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

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税费与保险

17.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买方征

收的全部税费应由买方承担。

17.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卖方征收

的全部税费,以及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出自中国以外的全部税费由卖方承担。本合同价格已包括

卖方需支付的所有税费。

17.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卖方承担合同货物的运输,卖方负责办理合同货物从

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综合险,被保险人为卖方,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负责运输的

全部合同货物,投保额为合同货物价值

100%,保险费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将保险单的副本于

每一批设备交货前提供给买方。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提供以上保险单副本,买方有权拒付运杂费

直到收到保险单的副本为止;如卖方不承担合同货物的运输,

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买方负责。

18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

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4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招标人可根据本行业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对《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

条款”“供货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其中,“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

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

“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

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标准文件》中

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专用条款》的序号与《通用条款》的序号一致,如果有增加的条款,可增加新的条款号。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买方:XXXX

1.1.2.3 卖方:XXXX

1.1.13.1 工程:XXXX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XXXX

1.1.17 “分包商”指经买方同意,接受卖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所进行

的分包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

1.1.18 “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买方根据

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

1.1.19 “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卖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

供的合同货物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进度等方面的进行质量监督。

1.1.20 “监造代表”指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

1.1.21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

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75

技术协议为合同核心组成部分,涉及技术标准、验收流程等条款,若与合同其他文件冲突,

应以本协议约定优先适用。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

盖单位章后,

(填写生效条件)合同生效。

1.5 联络

1.5.1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以下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进行。

买 方 联

卖 方 联 系

联 系 电

联系电话: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邮

电子邮件:

联 系 地

联系地址:

邮 编 :

邮 编 :

1.6 联合体

不接受联合体。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亦不得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出质给第三方或以任何形式设置其他担保权利。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2 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76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合同价格详见合同附件一,合同

总价包含卖方履行完成其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1)设备本体、附件、试验检验、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配合、技术服

务、安装调试、买方参加设计联络会和检验、包装、交货、保险、税费、政府规费等及卖方提

供保护措施的费用等。

2)如由卖方负责运输,还应包括运输、装卸和运输保险、厂外大件运输相关(含方案

编制)等费用。

3)由卖方承担的其它费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4)卖方未单独列明的分项价格将被视为该项目的费用已含在其它分项中,合同执行

中不另行支付。

(5)本合同使用币种为人民币,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的支付采用银行电汇或银行承兑汇

票、支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

3.2.1 付款比例:1:2:3:3.5:0.5(预付款:投料款:到货款:初步验收款:质保金或质

保函)

。可根据实际收款、实际到货情况,分批次结算

3.2.2 预付款的支付:

合同生效日期起 1 个月内,卖方提交下述文件,买方审核无误后,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款

的 10%作为预付款:

(1)金额为合同总价款 10%的财务收据(原件一份);

(2)设计配合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3)金额为合同总价款 10%由卖方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的以买方为

受益人的履约保函;

(4)买方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文件等。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卖方应按照买方要

求返还预付款,同时应以买方支付预付款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支付预付

款占用期间的利息。

3.2.3 设备款的支付:按每台套设备分别付款。

3.2.3.1 合同设备准备投料生产,卖方提交下述文件给买方,买方审核无误后 30 个工作

77

日内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款的 20%作为投料款,若按照各台机组分批供货则按交货进度支付

相应的投料款。

(1)合同设备排产计划、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复印件;

(2)金额为合同价款 20%的财务收据(原件一份);

(3)金额为合同价款 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的税率);若分批供货则按到货进度提

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2.3.2 合同设备出厂试验合格并交货后,卖方凭下列单证办理进度款支付申请手续。买

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设备价格的 30%作为到货款。

(1)由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设备"验货证明";

(2)该合同设备的详细装箱清单(原件一份);

(3)该合同设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原件一份);

(4)金额为合同设备价 30%的财务收据(原件一份);

(5)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款 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的税率);若分批供货则按到货进

度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买方要求卖方提交的其它单证(如有):无。

3.2.3.3 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卖方凭下列单证办理到货款支付申请手续。买方

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设备价格的 35%作为初步验收款

(1)由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设备"验收证明";

(2)该合同设备的详细装箱清单(原件一份);

(3)该合同设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原件一份);

(4)金额为合同价款 35%的财务收据(原件一份);

(5)金额为合同价款 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的税率);若分批供货则按到货进度提

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买方要求卖方提交的其他资料、文件等。

3.2.3.4 关于质量保证金或质量保函的支付,卖方为国企的适用于 3.2.3.4.2 条款,其他

企业及组织机构可任选其一:

3.2.3.4.1 待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卖方凭下列

78

单证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 5%剩余合同价款(质

保金)。

(1)验收证书(复印件一份)。

(2)金额为合同价款 5%财务收据(正本一份, 复印件一份)。

(3)其它单证(如有):无。

3.2.3.4.2 待项目 168 小时试运验收后,卖方凭下列单证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

手续办理完毕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 5%剩余合同价款。

(1)验收证书(复印件一份)。

(2)金额为合同价款 5%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 复印件一份)。

(3)合同价款 5%的银行质量保函(见索即付),银行质量保函有效期与项目质保期保持

一致须根据项目实际质保期时间续开;

(4)其它单证(如有):无。

3.2.4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已包含在货物总价中。

3.2.5 运杂费的支付:已包含在货物总价中。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监检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监检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监检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过

程进行监造、监检,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监检的范围及方式,参照《物资

采购商务文件专用范本》进行设备监理见证项目设置,如没有相同设备的参考类似设备,无类

似设备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不需要设备监理的不用设置。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不另行约定)

5.2 标记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

“小

79

心轻放

”、“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超大超重件(对于本设备),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

“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

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5 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 30 日(含本数)采用传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卖方。

5.4 交付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

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

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

(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

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5.4.4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限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合同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提交计划及工程

进度的要求(见附件 1 技术协议相关部分)

设备交货期:

5.4.5 收货地址:

交货方式:

联系人: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6.1.2 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

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80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 (2)买方或买方安

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

调试的情况下出现

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

由买方承担。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

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考核中合同

设备运行需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

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

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

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

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可以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

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

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协助

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

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

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

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

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7 技术服务

81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

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

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

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

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

8.2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

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

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3 质保期满后,不能免除制造厂家因产品本身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责任.

9 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

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

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遇特别紧急事项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立即

响应及前往现场处理。如果卖方未依约作出响应或及时处理,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

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

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

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

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

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

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

10.1 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

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

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82

10.2 履约保证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10%。

11 保证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

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

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7 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

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

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

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

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

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

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2 知识产权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

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

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

承担。

14 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

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

合同价格的 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

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

83

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

15 合同暂停、终止与解除

15.3.1 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

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 3 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

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且买卖双

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

,或在未事先征得

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

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

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根据项目实际情

况填写)

,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

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

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

期限也应相应顺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

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税费与保险

17.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买方征

收的全部税费应由买方承担。

17.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卖方征收

的全部税费,以及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出自中国以外的全部税费由卖方承担。本合同价格已包括

卖方需支付的所有税费。

84

17.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卖方承担合同货物的运输,卖方负责办理合同货物从

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综合险,被保险人为卖方,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负责运输的

全部合同货物,投保额为合同货物价值 100%,保险费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将保险单的副本于

每一批设备交货前提供给买方。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提供以上保险单副本,买方有权拒付运杂费

直到收到保险单的副本为止; 如卖方不承担合同货物的运输,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买方负

责。

18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

成的,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地北京市海淀区。

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 120 号。

85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

)为获得

(项目名称)合同设备和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

)为提供上述合同

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3)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供货要求;(7)

分项报价表;(

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

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

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 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

补缺陷。

5. 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7.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日

86

卖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日

87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于(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接受(卖方名称,

以下称

“卖方”)于年月日参加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

(银行名

称) (以下简称银行)以及他的继承人、受让人开具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根 据 并 同 意 下 列 条 款 , 保 证 付 给 买 方 合 同 总 价 的 10%( 百 分 之 十 ) , 即

万元人民币。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2.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

条件支付。

4.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注:也可使用银行其他格式开具的

“见索即付”保函。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话:

年月日

88

附件三:廉洁合同

廉洁合同

(本部分供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

项目名称:

招标(合同)编号:

买方:

卖方:

为规范合同执行,防止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经买方、卖方协商同意,双方

将严格执行以下条款。

一、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买方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向卖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从业的制度、规定。

买方的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对三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廉洁情况进行监督。

(二)买方的工作人员不得向卖方泄露招、投标中的商业秘密。

(三)买方的工作人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卖方索取贿赂、

收受回扣及好处费等;不得接受卖方馈赠的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卖方报

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向卖方介绍家

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和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要

求卖方为其装修房子;不得要求卖方为亲属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

嫁娶之机收受卖方的钱(含有价证券)

、物。

(四)对卖方主动给予的钱(含有价证券)、物,买方的工作人员要坚决谢

绝,无法拒绝的要在两周内上交买方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五)买方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其他有关规

定。

89

二、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卖方的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对三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廉洁从业情况进

行监督,并积极配合买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就有关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二)卖方有权了解买方在廉洁从业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主动配合买

方、招标代理机构遵守执行。

(三)卖方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买方的工作人员了解招投标中的商

业秘密。

(四)卖方的工作人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向买方的工作人员行贿、提

供回扣或其他好处费等;不得向买方的工作人员馈赠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

给买方的工作人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为买方的工作人员购置或长期无偿提供交

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不得邀请买方的工作人员参加对执行公

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接受买方的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亲友从事与

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或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为买方的工作人员

装修房子;不得为买方的工作人员的亲属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

娶之机向买方的工作人员赠送钱(含有价证券)

、物。

(五)卖方发现买方的工作人员有不廉洁的行为,必须在

48 小时内署名报告

买方的纪检监察人员或有关领导。

三、违约责任

(一)买方的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责任,经调查属实的,买方将依据党、政纪

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司法机关。

(二)卖方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责任,经调查属实,买方及其代理机构有权退

回其投标;对中标的卖方,买方及其代理机构有权撤销中标决定,或一次性扣罚

与其签订合同总价款的

0.5—10%直至终止合同执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卖

方承担。在今后项目中,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各企业不再考虑与卖方的合

作。

四、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在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即生效。

90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在主合同授予、履行的全过程有效,并作为主合同的附件。

买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签字日期:

卖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签字日期:

91

第二卷 技术规范

92

第五章 供货要求

技术规范使用说明

1. 技术规范书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2. 技术规范书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内容不能更改。3. 项目单位应按项目具体要求填写专用部分的非固化内容,投标人填写专用部分的附

表。

4. 技术规范书的页面、标题、标准参数值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5. 根据不同采购标的,对于必须满足的要求设置“★”条款。

技术规范书编制说明

1.严禁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

录》中的机电设备。

93

第一部分 通用部分

94

1. 总则

1.1 一般规定

1.1.1 投标人提供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要求。1.1.2 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提出了对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技术参数、性能、

结构、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1.3 本招标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

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标准和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全新产品,如果所引用的标准之间不一致或本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

1.1.4 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条文提出差异,则意味着投标

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有与本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必须逐项在技术规范附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列出。

1.1.5 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技术

规范未尽事宜,由合同签约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协商确定。

1.1.6 本技术规范中涉及有关商务方面的内容,如与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商

务部分为准。

1.1.7 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通用部分各条款如与技术规范专用部分有冲突,以专用部分

为准。

1.1.8 在签订合同之后,招标人保留对本技术规范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的权利,投标人允

诺予以配合。如提出修改,具体项目和条件由买、卖双方商定。

1.1.9 投标人提供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必须满足最新的国家有关烟气连续监

测装置设计制造和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法规、标准的要求,具有相关的认证文件,至少包括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CCEP)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CPA),仪器的名称、型号必须与上述各类证

书相符合。投标人应随投标书提供上述各类报告和证书,且投标人须保证投标时及工程环保验收阶段上述各类报告和证书在有效期内。

1.1.10 投标人提供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以通过当地环保部门(省级、市

级、县级)的环保验收作为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及相关认证文件的最终验收标准。如有不能满足要求,投标人应无偿完善或更换 CEMS 系统并满足要求。若由于投标人设备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通过环保验收,投标人必须无条件退货,并承担由此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

1.2 标准和规范

1.2.1 按有关标准、规范或准则规定的合同设备,包括投标人向其他厂商购买的所有附件

和设备,都应符合这些标准、规范或准则的要求。

1.2.2

投标人在设备设计和制造中所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

新版本的中国国家标准。所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招标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招标文件的条款,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招标文件。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招标文件。

1.2.3 如果某项标准或规范在本技术规范中未作规定,或投标人采用其他标准或规范,则

投标人应详细说明其采用的标准或规范,并向招标人提供其采用标准或规范的中文版本。只有

95

当其采用的标准或规范不低于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时,投标人采用的标准或规范才能为招标人认可。

1.2.4 招标人在本规范中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

的标准,投标人应提供满足本规范所列标准的高质量产品以及相关服务。对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要求。投标人执行的标准与本规范所列标准有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2.5 主要的标准和规范

标准号

标准名称

GB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2519

分析仪器通用技术条件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汽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汽中的氮氧化物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7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汽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477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HJ/T352

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DL/T414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L/T 5182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就地设备安装、管路及电缆设计技术规定

国家能源局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环办〔2015〕60 号文

关于做好煤电机组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环保改造示范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

环保总局令第 28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环发〔2008〕6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办法

环保部部令 第 19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环发〔2009〕88 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HJ1405-2024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

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

环办监测函[2024]214号

关于加强技术防控提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的通知

投标人执行的标准和规范必须采用最新的有效版本。除满足以上相关标准规范外,还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及电网部门的相关要求。

2. 通用技术要求

96

2.1 总的要求

2.1.1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由颗粒物监测单元、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烟气参

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通过采样,测定烟气中颗粒物浓度、气态污染物浓度,同时测量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湿量(或输入烟气含湿量)

、烟

气氧量(或二氧化碳含量)等参数;计算烟气中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量;显示和打印各种参数、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传输系统传输至固定污染源监控系统,并能够满足环境保护局的联网要求。

2.1.2 CEMS 系统配置和选型选用满足国家和地方排放检测要求,投标人需对采用的监测

型式进行详细描述。现场仪表选用考虑其测量介质的腐蚀性,并带有自动清洗空气系统以防止烟气污染分析仪器部件。

2.1.3 CEMS 系统应当实现测量烟气中 SO2、NOX、烟尘浓度、O2、烟气流量、湿度、温度、

压力等,同时计算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环保部门和管理部门等。

2.1.4 CEMS 系统必须满足对每个测点进行连续监视、控制的需要。其中净烟气侧的烟气

连续监测装置与环保监测合用一套,采样点应安装在烟囱上烟气流量平稳区域段且符合监测要求高度的位置。

2.1.5 CEMS 设备必须满足系统对每个测点进行连续监视、控制的需要。预留与当地环保

监测站的通讯接口并向当地环保监测站传送数据。CEMS 的数据采集处理系统能将环保监测需要的数据传送至环保监测部门,同时 CEMS 系统的各监测项目通过硬接线联接全部进入 DCS 进行监控与记录,并且数据能以通讯方式传输至电厂环境监测站。投标人负责提供 CEMS 与环保监测站通讯的接口硬件(含无线通讯卡等), 并全权负责与当地环保部门的信号接口形式配合与调试直至调试成功,确保通过当地环保部门的验收。

2.1.6 应合理布置采样平台与采样孔,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20m 的位置时,应

有通往平台的升降梯。

2.1.7 应设置 CEMS 小室,放置分析仪表、机柜、各种校验瓶、存放瓶架、动态管控仪

等,并配有空调、监控、通风和采暖设备等。

2.1.8 投标方应对所提供产品的系统配置、结构和布置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2.2 CEMS 最低运行和设计要求

2.2.1 CEMS 在运行第一年最低数据采集率不低于 99%。2.2.2 对 CEMS 应进行准确度和误差检查。

测尘仪的准确度≤2%;系统误差≤3%。

2.2.3 CEMS 应能满足在至少 180 天运行不需要非日常维修的要求(非日常维修是指在

CEMS 系统运行和维护手册中常规部分没有要求的任何维修活动)

2.3 气态污染物监测系统要求

2.3.1 一般要求

2.3.1.1 测量原理:直接抽取采样或稀释采样。

2.3.1.2 监测分析方法:

分析项目

方法

校准方法

97

二氧化硫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不可用于出口)

或紫外吸收法

或其他满足国家标准且环保部门认可的分

析方法

氮氧化物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不可用于出口)

或紫外吸收法

或其他满足国家标准且环保部门认可的分

析方法

采用国家认定的标

准气体对系统进行

校准

二氧化硫若采用红外法检测,其采

样管和制冷剂对二氧化硫的损失不能超过 8%。当二氧化硫排放值低于 35mg/ Nm3 时,需提供有权威机构的书面报告证明二氧化硫绝对浓度值下降不超过 5mg/ Nm3。

对于氮氧化物单元,NO2 可以直接测量,

也可通过转化炉转化为 NO 后一并测量,NO2 转换成 NO 的效率应不小于 95%。若 NOX 测量采用非分散红外光谱吸收原理,需增加 NO2 转化炉转化为 NO 后一并测量,并要求其转换效率不低于 95%;若采用紫外分光光度法测量氮氧化物,可以直接测量 NO、NO2 含量。

2.3.1.3 性能要求:净烟气侧仪器中气态污染物的测试量程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低量程范围在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 1.5~2 倍,高量程范围为原烟气的 1~1.5 倍,污染源正常排放时应使用低量程,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低量程上限值时仪器自动切换成高量程。量程设置信息需自动传输(或填报)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指标要求如下:

检测项目

技术要求

示值误差

当满量程≥286mg/m3 时,示值误差不超过±5%(相

对于标准气体标称值)

当量程<286mg/m3 时,示值误差不超过±2.5%(相

对于仪表满量程值)

系统响应时间

≤200S

漂移

不超过±2.5%F.S.

排放浓度≥715mg/m3 时,相对准确度≤15%

143 mg/m3≤排放浓度<715 mg/m3 时,绝对误差不超

过±57mg/m3

57 mg/m3≤排放浓度<143 mg/m3 时,相对误差不超

过±30%

气态

污染

物监

测单

二氧化

准确度

排放浓度<57 mg/m3 时,绝对误差不超过±17mg/m3

98

示值误差

当量程≥410mg/m3 时,示值误差不超过±5%(相对

于标准气体标称值)

当量程<410mg/m3 时,示值误差不超过±2.5%(相

对于仪表满量程值)

系统响应时间

≤200S

漂移

不超过±2.5%F.S.

排放浓度≥513mg/m3 时,相对准确度≤15%

103 mg/m3≤排放浓度<513 mg/m3 时,绝对误差不超

过±41mg/m3

41 mg/m3≤排放浓度<103 mg/m3 时,相对误差不超

过±30%

氮氧化

准确度

排放浓度<41 mg/m3 时,绝对误差不超过±12mg/m3

注:F.S.表示满量程;氮氧化物以 NO2 计。

2.3.1.4 校准方式:投标人提供的气体分析仪必须具有自动标定功能,满足环办执法函

[2021]484 号文件,现场端数据采集与联网传输的相关要求。分析仪测量数据应自动换算成

干基浓度值,以满足国家环保的相关要求。

2.3.2 采样探头的要求

2.3.2.1 凡是与烟气或标准气体接触的采样探头部件应满足在电厂运行工况的烟气成分、温

度条件下能连续可靠运行的要求,采样探头材质可选用不锈钢、石英、陶瓷或其他耐腐蚀材

料,并对被抽取的样气不产生吸附等干扰的材料。

2.3.2.2 一级过滤器可选用陶瓷多孔、烧结金属网或其他材质的过滤器,能有效过滤烟气中

的粉尘且更换方便。

2.3.2.3 延长管应尽可能采用与采样探头一致的材料,要求耐腐蚀、耐磨损、不宜附着粉

尘,能保证对被抽取的样气不产生吸附,且不与样气发生化学反应。

2.3.2.4 采样探头加热温度应保持在 140℃~160℃。

2.3.2.5 报警及连锁:采样探头应设置温度失控报警装置,即当温度低于设置温度时输出报

警信号至 DCS 同时并停止系统采样,以免损坏测量仪表。

99

2.3.2.6 采样探头的反清洗的气源,采样探头吹扫采用厂内仪用压缩空气或 CEMS 小室内的空

气压缩机两种方式。

2.3.2.7 CEMS 系统应具有流量低报警功能,当检测到采样探头堵塞时应启动反吹功能。

2.3.3 伴热采样管线的要求

2.3.3.1 样本传输的管线应该为两根,一根为传输样气,一根为标准气体的全系统校准,

CEMS 样本采集和传输装置应具备 CEMS 全系统校准功能要求。可将采样管线和伴热线合在一

起,提供一个伴热采样包,每个伴热采样管线包应以一个连续的长度供货。

2.3.3.2 采样管线材质选用聚四氟乙烯管材。

2.3.3.3 采样管线的长度取决于分析仪器到采样点的距离,应根据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

实际安装情况决定采样管线长度,不允许单个采样管线内部拼接,每根采样管线长度不宜超过

70 米。 CEMS 机柜与采样点之间的距离原则上不超过 70m。

2.3.3.4 投标人应提供采样管线与控制柜之间的连接接口,连接接口应有备品件。

2.3.3.5 采用电加热伴热方式,伴热采样管线应能满足在极端环境条件下的伴热保温要求。

2.3.3.6 伴热采样管线温度控制应不小于 120℃,且高于烟气露点温度 10 度以上。

2.3.4 预处理部件及功能的要求

2.3.4.1 冷干法 CEMS 冷凝器的设置和实际控制温度应保持在 2

~6℃,使样气快速失去水分

而不洗去样气中的待测成分。冷凝器实际温度数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查询。

冷凝器的

材料应为耐酸,耐腐蚀且不易破裂材料。

2.3.4.2 采样泵应耐腐蚀、耐磨损,采样泵容量选择应比最大采样容量富余 10%。

2.3.4.3 应选用过滤精度较高的二级过滤器,通过二级过滤器可进一步过滤掉样气中的微量

水粒和微小尘埃,可防止样气污染其流经的分析仪器及部件。

2.3.4.4 空气净化系统应选用仪用空气,出口应配置除水和除油装置,净化后的仪用空气用

于吹扫探头和样气管路。

2.3.5 分析单元

2.3.5.1 分析单元应具有故障报警功能。

2.3.5.2 分析仪器具有自我诊断功能。这些诊断功能至少包括了分析仪本身、检测源和探头

的失效、超出量程情况和没有足够的采样流量的能力,主要部件故障等诊断。

2.3.6 标准气

100

配置用于定时自动校对的标准气,标准气是经过省级以上技术监督局或同等级单位检定合格

的产品。每台 CEMS 机柜配置至少各一瓶高中低(8L)NOx、SO2 组份和 O2 6%的标准气。标气需

按气态污染物测量组分,分别配置满足日常标定需求的高(80%~100%满量程值)

、中(50%~60%

满量程值)

、低(20%~30%满量程值)浓度的标气,以及零气。CEMS 小间内标气存放需配置不锈

钢气瓶固定支架。

2.4 烟尘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性能要求

投标人所提供的粉尘测量系统应保证能在高湿度、低浓度等恶劣环境下进行准确稳定测量,

其抽取采样装置应具备自动跟踪烟气流速变化采样流量的等速采样功能,等速跟踪误差不超过

±

8%。

(1) 测量方法:净烟气侧采用抽取式激光前散射测量原理

(2) 调试软件:可使用调试软件经行现场参数设定

(3) 吹扫:使用仪用气吹扫

(4) 零点漂移(24 小时)≤±2.0% F.S.

(5) 跨度漂移(24 小时)≤±2.0% F.S.

(6) 响应时间≤10 秒

(7) 线性度≤±1%

(8) 重复性<1.5%

(9) 防护等级 IP65

(10)

输出信号形式:4-20mA、RS485 等其他通信方式(要求数字量与模拟量同时输出 )

2.5 烟气参数测量烟气排放参数(温度、压力、流量、湿度)连续测量

2.5.1 温度测量

(1) 绝对误差≤±3℃

(2) 测量方式:热电阻 Pt100

(3) 警报输出:有

(4) 输出信号型式:4-20mA DC

2.5.2 压力测量

(1) 准确度(%):0.1%

(2) 误差(%): 1%

101

(3) 测量方式:压力传感器直接测量

(4) 环境温度限制(最高/最低℃)

:-25~+55℃

(5) 警报输出:有

(6) 输出信号型式:4-20mA DC

2.5.3 流量测量

(1) 精密度(%):≤5%

(2) 准确度(%):相对误差≦±10%

(3) 分辨率:0.01m/s

(4) 响应时间:≤10S

(5) 测量方式:矩阵式流量测量装置

(6) 环境温度限制(最高/最低℃)

:0-300℃

(7) 警报输出:有

(8) 输出信号型式:4-20mA DC

2.5.4 烟气湿度测量

(1) 分析方法:阻容法

(2) 准确度(%):绝对误差≤±1.5%

2.5.5 烟气 O2 监测仪

(1) 测量方式:电化学法或氧化锆

(2) 准确度(%):±1%

(3) 响应时间:≤30S

2.6 主设备及附属系统结构/配置要求

2.6.1 系统诊断

CEMS 应具有诊断和报警功能,当系统设计需要时,加热采样线在加热夹层内配置温度探头,

温度检测信号输入数据系统中,用于显示和报警。在分析仪器上输出一个远程显示信号用于人

工检查。

2.6.2 系统的安装

2.6.2.1 安装设备要求2.6.2.1.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2.6.2.1.2 进口仪器具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102

2.6.2.1.3 具备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

报告和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仅限于国家已开展认证的品目)

仪器的名称、型号必须与上述证书相符合,且在有效期内。2.6.2.2 烟气排放监测安装在烟道或烟囱内,其分析设备,安装在靠近取样点带有空调的

CEMS 监测站房内。投标人不接受烟气分析设备(仪表)就地分散布置的方案。投标人保证至取样点的通道。气体取样探头和取样管加热并进行恒温控制。投标人提供详细的安装详图。

2.6.2.3 投标人提供所有用于安装采样探头所需的部件,包括:不锈钢套管、安装用法兰和/

或接头、安装用托架和/或固定件以及设备部件连接定位的安装图。

2.6.2.4 投标人提供旁路和进口手自动切换所需的全部管件阀门等材料,保证其切换功能可

靠完善。

2.6.2.5 投标人提供样气分配系统,用于将气体分配到各分析仪器。

2.6.2.6 投标人提供样气抽气泵保证系统连续正常测量的需要。

2.6.2.7 投标人在远程通讯系统成套提供与环保局远程通讯协议表及其接口,CEMS 的接口标

准与环保数采仪接口标准统一,实现数据联网上传。

2.6.2.8 投标人保证所提供分析仪器在室外环境温度:-20-50℃(室内环境温度:15-

45℃)

;相对湿度:<85%,大气压:80-106Kpa;烟气温度:<260℃的环境中能正常工作。

2.6.2.9 投标人提供采样管线的安装方法,提供详细的安装说明,包括所有在烟道上的设备如

探头、采样线,及用于土建工程师的有关支架设备的设计和安装。

2.6.2.10 投标人提供参比方法采样孔及所需部件,包括:不锈钢套管、安装用盲法兰及安装

图。

2.6.3 使用的材料

凡是与烟气或校正气接触的探头等部件满足在电厂运行工况的烟气成分、温度条件下能连续

可靠地运行的要求,一般由以下材料构成:聚四氟乙烯、玻璃、能承受 300℃温度的不锈钢、耐

磨、耐腐蚀和耐高温的镍基合金(316L、HasteloyC-276)或其他耐腐蚀合金,投标人如有特殊材

料将在投标书中详细介绍。

2.6.4 校正设备和标准

投标人提供 CEMS 的校零、满量程校正的服务。投标人提供系统启动时需要的各种校正气

并满足下列要求:

校正气量能满足启动后正常校正 90 天和 CEMS 测试用气。

投标人提供的所有校正气按照使用地区环保局要求储存,一般储存在钢瓶内。

103

投标人提供校正气的所在地环保局的可追朔性文件、说明其种类、浓度和数量的文件及储

气筒材料的安全数据表,它介绍储气筒和招标人将来购置和储存校正气的说明,或由投标人提

供国内合格的标气供应商。

2.6.5 交叉干扰

CEMS 提供的分析仪器没有明显的干扰,即在测量单个烟气或多种烟气成分混合时,浓度值结

果差异没有一位数以上数值。当浓度值大于满量程的 0.2%或测量标定值时,分析仪器对此有反

应。

2.6.6 故障报警

投标人系统中所有烟气排放检测设备的电源故障和系统故障,输出干接点到 DCS 上报警。

包含以下内容:

系统故障报警

分析仪故障报警

采样气流量低报警

影响分析仪器正常工作(加热管线、探头)的采样气温度上下限报警

校正气的压力低报警

校正数据与规定值(测量标定值)偏差高报警

系统电源故障报警

2.6.7 反吹空气保护

当 CEMS 部件如采样头安装后与烟气接触时,投标人提供一套反吹空气系统,以防止烟气

污染分析仪器部件。如有必要,对反吹空气风扇及有关的空气清洗设备,安装空气予热器。当

反吹空气装置失效时,自动启动快速隔离门以保护监测部件。当反吹空气系统失效时,有报警

信号显示在 CEMS 系统中。

对于加热采样系统, CEMS 具有自动清扫功能,定期自动清除取样探头和取样管路中的积

灰。

2.6.8 电源和气源

104

2.6.8.1 电源部分要求见专用部分。2.6.8.2 投标人提供配电箱,柜内配置电源开关和回路

保护设备等电器设备,为 CEMS 系统范围内所有设备提供电源,并应留有至少 10%的备用供电

回路。

2.6.8.3 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提出对气源品质及耗气量的要求。

2.6.9 接地

2.6.9.1 招标人不接受为 CEMS 系统单独设接地网的系统方案。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系

统接地要求。

2.6.9.2 所有设备安全接地或有接地的措施。当某个设备安全接地不可能时,设备应双重绝

缘,以防电击事件发生。

2.6.9.3 假如招标人提供的电源供电失败,投标人应保证数据和程序保存在 CEMS 系统中,

无任何遗失,系统不会受到损坏。供电一旦恢复,系统能够立即重新运行。否则,投标人考虑

供电的可靠性。

2.6.10 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

CEMS 系统的数据采集处理单元实现数据采集和处理、显示、记录、报告、自动校正、远程传

送、远程诊断、故障报警和具有故障排除能力等功能,对 CEMS 的控制和采样系统的管理功

能,循环校验控制和数据修正功能,数据输入、输出处理功能。

2.6.10.1 CEMS 有与排放量数据采集分析设备的接口,并能将有关信息上传至上一级监控系

统,即包括如下接口:

本技术文件中的分析仪器和采样系统

与环保局进行数据通讯上传的接口

与电力公司进行数据通讯上传的接口

与 DCS 系统通讯接口

与上一级信息系统通讯接口

2.6.10.2 报告:CEMS 将自动完成数据处理和报告及远程传送。

2.6.10.3 维修服务

CEMS 使维修、停运和修理工作量尽量小。

CEMS 电源故障报警功能。

投标人在出厂检验前证实 CEMS 的远程诊断和故障排除能力。

2.6.10.4 显示

105

将提供完整的排放量测量和运行状况记录。

2.6.10.5 质量保证要求

数据处理包括信号处理、计算,算法和数据记录符合本技术文件和投标人所在地区环保的

要求。这些要求包括:

a. 任何数据编辑提供一个反映所有变化的完整的过程。

b. 记录采集的数据。

c. CEMS 能检查和报告影响系统准确度和准确性的任何 CEMS 部件失效信息。

d. CEMS 控制日常运行,包括:

e. 自动校正循环

f. 自动反吹采样系统过滤器和探头

g. 提供认证测试和检查所需数据资料

2.6.10.6 自动校正2.6.10.6.1 日常校正CEMS 能自动地进行校正,并满足校正过程中所需手动工作量最小。CEMS 的自动校正具有既可按 CEMS 内部设定的校正顺序也可按外部设定的校正顺序来完

成。当按 CEMS 的内部设定进行校正时,完成的每天校正由程序安排,并能自动打印校正报告。

2.6.10.6.2 性能测试和审查DAS 支持和完成结合测试系统要求的定期测试,至少能在测试时按操作者命令进行 CEMS 性

能方面有关参数的计算、打印,并形成认证测试和审查报告。

2.6.10.7 报告系统将自动产生报告,其报告要求符合相关技术规范。2.6.10.8 请投标人提供采样及分析系统的有效期。2.6.10.9 监测结果记录

系统应能显示并打印输出任意时段标准状态下换算到过量空气系数α=1.4 时的烟尘、SO2 和

NOX 的平均排放浓度(mg/m3,干烟气浓度)和排放量(t/h、t/d、t/a)

,并能显示所有排气参

数,每天应记录标准状态下的小时平均结果,具体按下表进行。

烟气连续监测小时均值记录表

电厂名称:

锅炉号: 烟(囱)道号: 监测日期: 年 月 日

烟尘

SO2

NOX

流量

m3/h

O2%

温 度

水份含

量%

mg/m3

kg/h

mg/m3

kg/h

mg/m3

kg/h

00~01

01~02:

106

23~24

平均值

最大值

最小值

当 天 排 放

总量(t)

当值人:

烟气连续监测日均值月报表

电厂名称:锅炉号: 烟道(囱)号: 监测月份: 年 月

烟尘

SO2

NOX

日期

mg/m3

kg/h

mg/m3 kg/h

mg/m3

kg/h

流量

m3/h

O2 %

温度℃

水份含

量%

1日

31日

平均值

最大值

最小值

月排放总

量(t)

上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 报告人: 报告日期:

烟气连续监测月均值年报表

电厂名称:

锅炉号: 烟道(囱)号: 监测年份: 年

107

烟尘

SO2

NOX

流量

m3/h

O2%

度℃

水份含

量%

月份

mg/m

3

吨/月

mg/m3 吨/月 mg/m3

吨/月

1月

12月

平均值

年排放

总量

(t)

上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 报告人: 报告日期:

108

2.6.11 人机接口

2.6.11.1 投标人提供上位机。烟气连续监测系统主机应采用当前主流的高性能工控机。

最低性能指标如下:硬盘至少 1TB,内存 4GB,主频不低于 2.0GHz,12 位高速 A/D 转换器隔离接口卡,远程通讯驱动卡,256M 以上彩色图形显示卡、专用监听声卡、DVD-RW 光驱、标准键盘,以及与 DCS 的硬接线接口等。

2.6.11.2 显示器应为液晶彩色监示器(LCD)

,采用当前主流产品。最低性能指标如下:

屏幕尺寸为 24 英寸,分辨率至少为 1280×1024 像素。点距 0.27mm,亮度大于 250 cd/m2,对

比度 1000:1,响应时间 16ms,16.77 百万色。LCD 的可视角至少应满足:左/右 85º,上/下

85º。显示器最终选型与 DCS 工程师站显示器一致。

2.16.3 投标人提供

A3/A4 激光彩色打印机,打印速率不低于每分钟 12 页。应能打印任一 LCD

画面,并满足屏幕报警、事故追忆、报表打印和视频拷贝等功能。

2.6.12 机柜技术要求

2.6.12.1 机柜参考尺寸 2200×800×600mm(高 x 宽 x 深),特殊机柜除外。屏柜为前后开

门,前后门均带锁。

2.6.12.2 投标人提供的机柜应为安装在它们内部或上面的设备提供环境保护。即能防

尘、防滴水、防潮、防结露、防昆虫及啮齿动物,能耐指定的高、低温度以及支承结构的振动。机柜外壳防护等级为 IP56。控制柜的设计,材料选择和工艺应使其内、外表面光滑整洁,没有焊接、铆钉或外侧出现的螺栓头,整个外表面端正光滑,要求防腐面漆工艺为亮光漆,面漆颜色由招标人提供,保证全厂统一。机柜钢板厚度至少为 2mm,柜内的支撑件应有足够的强度,保证正常搬运和安装后永久不发生变形。

2.6.12.3 机柜门应有导电式门封垫条,以提高抗射频干扰(RFI)能力。柜门上不应装设任

何系统部件。机柜的设计应满足电缆由柜底引入的要求。

2.6.12.4 对机柜内需散热的发热元器件如电源装置,应提供排风扇和内部循环风扇及空

气过滤器,以保证运行时内部温度不超过设备允许的温度极限值。排气风扇和内部循环风扇及空气过滤器均应易于更换。

2.6.12.5 机柜内的每个端子排和端子都应有清晰的标志,并与图纸和接线表相符。端子

排应能接入线径为 1.5mm²的电缆。端子排、电缆夹头、电缆走线槽及接线槽均应由“非燃烧”型材料制造。

2.6.12.6 机柜内的端子排应布置在易于安装接线的地方,即为离柜底 300mm 以上和距柜

顶 150mm 以下,排与排之间距离不小于 200mm。接线端子排数量布置合理,保证就地电缆接线美观,不采用重叠式接线端子。端子排品牌选用魏德米勒、菲尼克斯或相当于同等质量品牌。机柜的设计应满足电缆由柜底引入的要求。

2.6.12.7 机柜内弱电信号的端子排物理上应与控制、电源供电回路的端子排分开。模拟

量信号回路的端子排应物理上与数字量接线端子分开,并为每个模拟量信号提供专用的屏蔽端子。所有设备的备用接点应引至端子排上。

2.6.12.8 机柜内应预留充足的空间,使招标人能方便地接线、汇线和布线;所有接线端

子柜应合理配置电缆布线空间,确保所有电缆接线完成后柜内仍留有 15%的富余空间。

2.6.12.9 机柜的前后门应有永久牢固的标牌。机柜内部应提供有 220VAC 照明灯和标准插

座,机柜内设备应有标志牌。在门内侧有电源开关,可使所有铭牌容易看清楚。柜内低压元器

109

件(接触器、断路器、按钮、指示灯等)品牌选用 ABB、施耐德和西门子或相当于同等质量品牌。

2.6.12.10 机柜将直接安装在槽钢底座上,如投标人要求在机柜和底座之间铺设绝缘材

料,所有绝缘材料(包括绝缘螺栓、螺帽)均应由投标人供货,并提供详细的安装指导说明。

2.6.12.11 机柜中应设有独立的系统接地、机壳安全地、信号参考地、电缆屏蔽地及相应

接地铜排,并应与结构内部未接地电路板在电气上隔离。系统内所有电子装置/机柜之间的接地互连电缆应由投标人提供。所有金属结构件应牢固地接到结构内指定的接地母线上。

2.6.13 CEMS 小间的要求(如有)

2.6.13.1 CEMS 系统设置 CEMS 小间,距离采样点之间距离不超过 70 米。CEMS 小间面积至少

为 3.0x3.0(mxm),净高 2.8m。小间内安装空调、通风和采暖设备,并有必要的防水、防潮、隔

热、保温措施,在特定场合还应具有防爆功能。

2.6.13.2 所有与招标人的接口信号均接到投标人提供的烟气分析系统机柜、就地接线盒或

仪表箱、柜的端子排上,分组集中进行现场接线,投标人应根据 CEMS 小间的规划设计这些接

口点的位置,提供与招标人接口的具体要求及技术资料。

2.7 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2.7.1 投标人至少提供下列质量保证文件

a.

分析仪器应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证书,引进分析仪器还应提供生产

厂家所在国 EPA 有关文件。

b. 具备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和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仅限于国家已开展认证的品目)

c. 仪器的名称、型号必须与上述证书相符合,且在有效期内。

2.7.2 进口设备应提供原产地证明。

2.7.3 应提供主要配套件生产厂家有关质量保证证明文件,主要配套件包括分析仪器、采样

探头、冷凝器、取样泵、蠕动泵、传感器、数据处理器、传输设备、校准气体、钢瓶等。

主要配套件(分析仪器、采样探头、传感器、数据处理器、传输设备、校准气

体、化学试剂、计算机、打印机等)的生产厂家及产品合格证。

运行业绩及用户意见。制造、检验记录

电气设备试验报告

3. 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要求

110

3.1 备品备件

投标人应提供安装时必备的备品备件。

投标人提出运行维修时必备的备品备件。

投标人应推荐可能使用的备品备件。

所有备品备件应为全新产品, 与已经安装设备的相应部件能够互换,具有相同的规

格材质和制造工艺。

所有备品备件应装在箱内,防尘、防潮、防止损坏等与主设备一并发运,并标注

“备品备件”以区别本体。

3.2 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

投标人应提供安装时必需的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

招标人提出运行维修时必备的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

投标人应推荐可能使用的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

所有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应是全新的、可靠的,且须附完整、详细的使用说明资

料。

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应装于专用的包装箱内,注明“专用工具”“仪器”“仪

表”,并标明“防潮”、“防尘”、“易碎”、“向上”、“勿倒置”等字样,同主设

备一并发运。

4. 试验、设备监造和检验要求

本章节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产品)进行检验、监造

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符合本技术规范书规定的要求。

投标人应在本合同签字后 1 个月内,向招标人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

验收试验标准。有关标准应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规定。

4.1 出厂检验和认证

完整的 CEMS 在装箱前由投标人完成检验。这些检验用于所有部件的合格配置和功能,以保证设

备至少满足规范的要求。

设备出厂前投标人通知招标人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出厂检验应满足招标人代表的要求。

在出厂验收前至少 30 天,提交招标人一份检验计划的影印件,招标人对此计划的意见应立即反

馈给投标人,将这些意见加入到检验工作中。投标人在检验前至少 10 天通知招标人明确的检验时

间。

出厂检验完成后,供提供 2 套完整的出厂检验报告。

111

投标人允许招标人在任何时间完成另外的 CEMS 检验。

当招标人决定不监督出厂检验时,这也不会减轻投标人对于产品质量和校对工作的责任。

CEMS 出厂检验应包括如下内容:

证明整个设备能象一套系统一样工作。这包括对于所有部件和所有涉及到系统中的自动和人工

操作的检验。投标人在招标人检验前提供完整的功能一览表。

(1) 完成所有系统部件的渗漏检验。

(2) 整个 CEMS 的反应时间测试。

(3) CEMS 至少要连续运行 15 天。在整个 15 天以上检验时期中,按中国国家环保局规定以及本

规范要求完成校正偏差测试。

(4) 确认发光保护设备。

(5) 说明无线电频率干扰的限制。招标人为投标人提供这类测试所允许采用的特有无线电频

率。所有分析仪器应完成 4 点线性校验工作。

(6) 当 CEMS 安装运行后必须连续运行 15 天。CEMS 出厂检验包括下列内容:

(7) 屏幕和用户接口的合理运行状况示范。

(8) 实测或控制参数预测值与系统结果比较测试。

(9) 软件和硬件控制文件的审查。

(10)

所有系统报告的产生。用于支持 CEMS 的远程诊断操纵的示范。

4.2 厂检验结果报告

在完成检验后 10 天内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出厂认证测试结果。

检验期间提供的数据应转换成本规范要求的单位。

在招标人接受出厂检验后,投标人给招标人提供六套完整的出厂检验报告。

当投标人不能提供能满足上述规定要求的出厂检验报告时,招标人有权拒绝 CEMS。

出厂检验报告包括用于出厂认证测试的所有电子测试设备的 NBS 可追溯性文件。所有校正结果

应满足本规范要求。

4.3 安装测试

当现场具备安装条件时,投标人负责设备的现场安装工作,在启动期间完成所有测试用于 CEMS

的调整,招标人提供必要的配合。

在完成 CEMS 安装后和进行性能测试前,投标人开始进入一个 30 天启动调整阶段。在调整阶

段,CEMS 系统应完成各种日常校正和一般收集资料,但不需要超出日常操作手册范围的任何维修工

112

作。启动调整阶段的后 72+24 小时应与规定要求的调整测试相结合。提供启动工程帮助,以保证

CEMS 系统在最初 30 天启动期间的合理运行工况。

投标人在完成系统调试后应通知招标人派来工程师进行 CEMS 现场验收。

4.4 招标人有权对设备进行监造。

5. 技术性能的考核和验收

5.1 性能测试

5.1.1 性能测试内容包括出厂检验测试、准确度测试、校正误差测试、可用率和数据采集率的要

求、长期质保要求、中国国家环保局对于性能规范要求及其他性能指标。

5.1.2 当 CEMS 性能测试不能满足要求时,投标人立刻修理或更换,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所有补

救措施包括重新测试的费用将由投标人承担,直到测试表明满足规定的性能要求。在最初的性能规范

测试失败时,CEMS 经过修理后,招标人有权在一年内完成四个另外的测试。

5.1.3 在没有得到招标人书面授权以前,投标人不得将测试结果向第三方透露。

5.2 环保验收

投标人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要求负责环保验收工作(含比对监测等),并无条件通过当地环保

部门的验收,并提供环保验收所需的全部相关资料(包括提供环保验收方案、测点位置等),参加相

关会议等。

5.3 检验

招标人有权派代表在系统制造和装货前任何合理时间检验和测试 CEMS 或在投标人或其分包商进

行测试和检查时进行监督。装货前或装货后,审查质量控制工作和记录。招标人是否对 CEMS 作检

查,不能削减招标人拒绝不符合规范的设备或部件的权力。

5.4 质量保证

投标人保证 CEMS 是新的和优质的,设备在设计上没有缺陷,投运后更换的部件材料没有缺陷。

现场验收完成时,双方签署验收报告,自启动调整阶段的后 72+24 小时试运后开始设备一年的

保修期服务。

本产品在保证期内正常运行条件下,若出现质量问题,均由投标人立即负责免费到现场解决,免

费更换配件。

113

当 CEMS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投标人延长保修期,从 CEMS 修理通过所需性能规范测试后重新

开始一个新的起始日期。

投标人保证 CEMS 在完成性能规范测试后 5 年以上时期内 CEMS 零部件更换(除了运行和维修手

册中要求的定期更换者外)不得超过 CEMS 安装费用的 15%。

保修期结束后,投标人仍继续负责到现场解决问题(有偿服务)。

6. 技术服务、培训与设计联络

6.1 技术服务

6.1.1 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使所供设备安全、正常投运。投标人要派合格的、能

独立解决问题的现场服务人员。投标人提供的包括服务人天数的现场服务表应能满足工程需

要。如果由于投标人的原因,下表中的人天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招标人有权追加人天数,且

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如果由于招标人的原因,下表中的人天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招标

人要求追加人天数,且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投标人保证所提供的现场服务的时间长短以完成本技术规范书所规定的任务以及满足现场

实际需求(安装施工、调试、试运行及性能试验、环保验收等)来决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

再发生费用问题。

6.1.2 投标人服务人员的一切费用己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它包括诸如服务人员的工资及各

种补助、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医疗费、各种保险费、各种税费等等。

6.1.3 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应符合现场安装调试试验的要求。招标人不再因投标人现

场服务人员的加班和节假日而另付费用。

6.1.4 未经招标人同意,投标人不得随意更换现场服务人员。同时,投标人须及时更换招

标人认为不合格的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

6.1.6 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服务人天数将不计入投标人现场总服务人天数中:

6.1.6.1 由于投标人原因不能履行服务人员职责和不具备服务人员条件要求的现场服务人

员天数;

6.1.6.2 投标人为解决在设计、安装、调试、试运等阶段的自身技术、设备等方面出现的

问题而增加的现场服务人天数;

6.1.6.3 因其他投标人原因而增加的现场服务人员。

6.1.7 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114

6.1.7.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6.1.7.2 服从当地作息规定和休息日安排;

6.1.7.3 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

6.1.7.4 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机组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正

确地进行现场指导;

6.1.7.5 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6.1.7.6 投标人要向招标人提供服务人员情况表。投标人须更换招标人认为不合格的投标

人现场服务人员。

6.1.8 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的职责

6.1.8.1 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设备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问题

的处理、安装和调试、参加试运和性能验收试验;

6.1.8.2 在安装和调试前,投标人技术服务人员应向招标人进行技术交底,讲解和示范将

要进行的程序和方法。在设备安装前,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设备安装和调试的重要工序和进

度表,招标人技术人员要对此进行确认,否则投标人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经招标人确认的工

序不因此而减轻投标人技术服务人员的任何责任,对安装和调试中出现的任何问题投标人仍要

负全部责任;

6.1.8.3 投标人应负责为调试提供必需的特殊试验仪器和工具。若设备存在缺陷,投标人

应在招标人同意的时间内消除。

6.1.8.4 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负责全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和商务问题。如现场发生

质量问题,投标人现场人员要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如投标人委托招标人进行处

理,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6.1.8.4 投标人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6.1.8.5 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应事先与招标人协商。

6.1.9 招标人的义务

招标人要配合投标人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并在生活、交通和通讯上提投标人便。

6.2 培训

6.2.1 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及检修,投标人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技

术培训。培训内容和时间应与工程进度相一致。

6.2.2 培训的时间、人数、地点等具体内容由双方商定。

115

6.2.3

CEMS 维修工程师培训,包括:

CEMS 内部结构和特性

软件的解说

硬件的维修与测试及发现故障的办法

数据通讯系统的基本原理、通讯协议及其连接。

6.2.4

现场培训:

CEMS 运行、维护培训:为期 7 天。

6.3 设计联络

有关设计联络的计划、时间、地点和内容要求由招标人、投标人商定。投标人应无偿按招

标人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设计联络会。

116

7. 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7.1 一般要求

7.1.1 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外方提供

的图纸和资料翻译成中文后随同原文一并提交招标人,图纸资料以中文为准。

7.1.2 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纸介质文件和电子版文件,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工

程资料纸介资料与电子版资料的一致性。配合用的中间版资料可以采用电子版文件,终版资料

文件必须包括纸介质文件和电子版文件,缺任一介质资料,均视为没有完整提供全部资料。

7.1.3 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产品)外型图及系统图等除提供不可编辑的 pdf 格式电子

文件外,还须提供可编辑的 DWG 文件,文本文件为不可编辑的 pdf 格式和可编辑的

Word/Excel 格式文件。

7.1.4 配合工程设计用的资料 10 套及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资料 2 套;供招标人施工、安

装、运行的资料 10 套及相应的电子版本资料 2 套;工程竣工后提供竣工图 10 套及相应的电子

版 2 套。

7.1.5 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及时准确完整,满足设计、施工、调试的要求。所有资料上标

明本工程名称与“正式资料”字样。最终技术资料提交后不得任意修改,设备到货后与所提资

料不符所造成的一切返工和损失由供货方负责赔偿。

7.1.6 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一经发

现,投标人也应及时免费提供。

7.1.7 投标人要及时提供与合同产品设计制造有关的资料。

7.1.8 招标人认可的注释和/或文件不能减轻投标人提供适用的和能完成预期目的的 CEMS

的任何责任。投标人提供给招标人的所有 CEMS 系统的文件,其所有权属于投标人。未得到招

标人的书面认可前,投标人保证不向外透露任何关于本工程的文件和资料。

7.2 资料提交的基本要求

7.2.1 投标人在协议签署后 1 周内将下列图纸和资料提供给设计方,待设计方在接到上

述图纸后予以确认并反馈给投标人。如果图纸在审核中发现问题,投标人负责修改,并且不影

响设备的交货期。

(1) CEMS 系统图(2) CEMS 原理图(3) CEMS 总布置图(4) 各段烟道、烟囱上的 CEMS 测点安装开孔位置图及各开孔详图(5) CEMS 小间的尺寸和平面布置图、剖面图及细节

117

(6) 分析仪表柜详细的安装图、内部布置图、内部接线图(7) 用于控制和供电设计的电气单元或主接线图(8) 电气和通风设备及电缆管线的安装走向图(9) CEMS 电缆清册(10)

地基要求(设备重量)

(11)

系统电源容量

(12)

CEMS 组装后的外形尺寸及详细的硬件定位安装图

(13)

外部接线和管道联接图

(14)

完整的 PID 图、盘面布置图、盘内接线图、端子排出线图、仪表设备样本及系统说

明、电源要求等

(15)

供货材料清单

(16)

其它需投标人提供的资料

7.2.2 出厂试验前的 1 个月,投标人将向招标人提供试验及检验的项目、内容、方法和

标准共四份。

7.2.3 产品发货时,投标人将提交合同设备的全套图纸、材料清单、完整的出厂检验报

告和汇总数据表、CEMS 和 DAS 的详细安装和操作手册、CEMS 和 DAS 的详细维修手册、标准运行程序文件六套。

7.2.4 在设备到货时提供 6 份反映系统的配置情况的文件,应包括用户手册、快速参考

指南、例子指导、技术手册、诊断和故障排除手册、软件技术参考、安装手册、帮助文件和故障处理中文说明书等。

操作和维护手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烟气监测系统中每个分析仪器的运行和维护指令。(2) 电路和气路图(正常工作压力、温度、电压工况)。(3) 详细的预防性维护指令和例子清单(4) 综合故障检修指令。(5) 所有烟气监测系统的主要部件设备制造厂家一览表。(6) 烟气监测系统不同部件的标准使用寿命。

本规范要求的 1 份备品备件清单。7.2.5 投标人应提供其它技术资料包括以下但不限于:7.2.5.1 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及质量合格证等出厂报告,试验报告包括:型式试验报

告;例行试验报告和主要部件试验报告。共计 2 套。

7.2.5.2 投标人提供在设计、制造时所遵循的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清单。7.2.5.3 设备和备品管理资料文件,包括设备和备品装箱的详细资料(各种清单)

,设备

和备品存放与保管技术要求。

7.2.5.4 详细的产品质量文件,包括材质、材质检验、焊接热处理、加工质量、外型尺

寸和性能检验等证明。

8. 包装及运输(含大件运输)

8.1 包装

8.1.1 设备在装运前必须完全干燥,所有的管口及设备本体开孔等都必须加以保护和封

堵,以免设备内部进入杂质而损害、腐蚀设备零部件。

8.1.2 投标人交付的设备应具有适合于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根据

各自不同的形状和特征采取防潮、防雨、防锈 、防震、防腐蚀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

118

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目的地,不因上述保护措施不良使货物损坏。因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包

装不当或不合适而引起的化学锈蚀,损坏和丢失,投标人应承担责任。

8.1.3 投标人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印刷体标

明如下标记:

 合同号 运输标记 目的地 合同设备名称 箱号/件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单位:cm

8.1.4 凡重量为 2 吨或以上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两侧以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

案标明重量,重心及挂绳位置,以便装卸、搬运。

8.1.5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装卸及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轻

放”、“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标记图案。

8.1.6 对成包或成捆的零配件附件,投标人应配以标签,标明合同号、设备型号、零配

件名称,在安装图纸中的位置和部件号,备品备件和工具除标明以上几点外,应单独包装、并注明“备件”“工具”字样。

8.1.7 对裸装货物应采用金属标签,并注明上述有关内容。8.1.8 合同设备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和其它的装箱资料。

8.2 运输

经由铁路运输的部件,设备运输参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

则》的有关规定;当设备经由公路、水路、或空运时,其运输参数,应遵守公路、水路及空运

的有关规定。

投标人负责 CEMS 的包装和运输,若因包装和运输过程发生 CEMS 一起设备的损毁,由投

标人负完全责任。

投标人以书面方式提出招标人储存 CEMS 系统时要求,以防止 CEMS 系统的任何损坏。

9 运维条件

投标人对所投设备的安装及检修条件、运行和维护要求等方面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119

第二部分 专用部分

120

1. 供货范围及交货进度

1.1 供货范围

1.1.1 一般要求1.1.1.1 投标人提供的 CEMS 在所有方面都是完整的,并能满足本技术规范书提到的设计

要求、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要求。

1.1.1.2 投标人应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此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

容。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即使本合同附件未列出和/或数目不足,投标人仍须在执行的同时补足。

1.1.1.3 提供分析仪表柜,包括所有的分析仪表和电气设备。为所有采样分析仪器提供环

境控制条件,并为所有安装在烟道或烟囱上且暴露在外的仪器设备提供保护罩。

1.1.1.4 提供从采样点到分析仪器柜的全部采样管线和电缆及所有需要的接口。提供满

足现场要求的所有伴热管线和吹扫气源管路(不锈钢),如不足,免费补足。1.1.1.5 提供所有用于在烟道或烟囱上安装采样探头所需的部件,包括:仪表阀门、套管、连接件、安装法兰(必要的法兰盲板)、安装的托架等。投标人提供就地柜、电源柜至就地控制装置的满足现场实际需求的所有控制电缆和电源电缆(电源电缆:

ZC-YJV22-0.6/1.0kV;控制

电缆:

ZC-KVVP2-22-450/750;模拟量电缆: ZC-DJYP2VP2-22-300/500V)、吹扫气源管路

(不锈钢),如不足,将免费补足。

连接两端均由投标人供货设备的电缆、线缆、管线,由投标人提供。1.1.1.6 提供完整的操作手册,包括启动、运行、校正、日常调整和关闭的所有阶段。1.1.1.7 提供完整的维修手册,包括所有日常和非正常维修、故障排除及有关步骤。1.1.1.8 提供在烟道或烟囱上安装设备的全部要求,包括数量、尺寸、采样孔的位置及硬

件定位的安装图。

1.1.1.9 提供分析仪表柜详细的安装图、内部布置图、内部接线图。1.1.1.10 提供烟道测点检修钢平台的设计图纸,由招标人自行安装制造。1.1.2 供货范围供货范围包括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及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及

相关服务等。

每套 CEMS 应至少包括如下部分:

(1)采样探头

(2)采样、加热管线

(3)探头控制器

(4)SO2 分析仪

(5)NOx 分析仪(FGD 装置出口)

(6)O2 分析仪

(7)CO2 分析仪(FGD 装置出口)

(8)测尘仪

(9)烟气流量计

121

(10)温度计和湿度计

(11)连续监测烟气参数(温度、大气压力、湿度、氧量、烟气压力)传感器

(12)零气发生器

(13)CEMS 所需的机柜、电气设备、电源、电缆、开关、照明及控制、电气保护

等设备。

(14)数据采集处理系统

(15)远距离数据显示,报表打印和控制软件及硬件,包括计算机控制系统、打

印机、调制解调器等。

(16)微型计算机稳压电源、配电盘、双电源切换装置、电路保护开关。

(17)系统(探头、流量计和测量仪等)反吹装置及吹扫空气管道。

(18)从采样点到分析仪器间的全部采样管线和电缆及所有需要的接口。

(19)所有采样分析仪器所需的环境控制装置、暴露在外仪器的保护罩。

(20)所有用于安装采样探头所需的部件, 包括管套、安装法兰、安装托架等。

(21)净烟气 CEMS 小间内及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视频监控(满足当地环保相关规范

要求)

(22)标气:二氧化硫(出口:80%-100%使用量程 2 瓶,50%-60%使用量程 2 瓶,

20%-30%使用量程 2 瓶,80%-100%仪表最高浓度 2 瓶,入口:80%-100%使用量程 2 瓶,

50%-60%使用量程 2 瓶,20%-30%使用量程 2 瓶),NO(出口:80%-100%使用量程 2

瓶,50%-60%使用量程 2 瓶,20%-30%使用量程 2 瓶,80%-100%仪表最高浓度 2 瓶,入

口:80%-100%使用量程 2 瓶,50%-60%使用量程 2 瓶,20%-30%使用量程 2 瓶)),二

氧化氮(80%-100%使用量程 2 瓶,50%-60%使用量程 2 瓶,20%-30%使用量程 2 瓶,

80%-100%仪表最高浓度 2 瓶),O2(出口:80%-100%使用量程 2 瓶,50%-60%使用量程

2 瓶,20%-30%使用量程 2 瓶,入口:80%-100%使用量程 2 瓶,50%-60%使用量程 2 瓶,

20%-30%使用量程 2 瓶),CO2(80%-100%使用量程 2 瓶),高纯氮气(99.999%浓度 12

瓶)并配相应不锈钢减压阀 8 套。标气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使用专门的柜定置放置

(含气瓶固定支架)。

(23)必要的备品备件及易耗品包括

(24)必要的专用工具

122

(25)所需的所有设备、电缆、光纤等。

(供货范围及内容详见 “附表 A”,投标人须按要求详细填写。)

1.1.3 供货界限

投标人的设计界限为全部系统设计及安装设计。

投标人应明确设计参数的允许变动范围,招标人在分包设备正式订货前有权在这一范围

内变更设计参数,投标人不应增加设备价格。

(1)电气接口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所需电源负荷

类型及大小。根据环保规范及设备电负荷配置电源箱,保证通过验收为准,如配置不足导致无

法通过环保验收,厂家需免费整改。

(2)电缆接口

投标人 CEMS 系统内电缆由投标人提供,其中包括测量点至 CEMS 小间内的所有电缆;同

招标人 DCS 连接的电缆由招标人提供,接口在投标人所供就地控制柜、仪表柜、接线盒的端子

排上。连接两端均由投标人供货设备的电缆、线缆、管线,由投标人提供。

(3)法兰接口

所有属投标人供货范围内的法兰,必须给出其采用的标准:如采用的是国内标准,必须

给出其标准号;如采用国际标准或其标准不能与国内标准法兰相配对,则投标人必须提供配对

法兰及相关的加工图纸等。

(4)气源接口

详见本章节“3.2.7.2 气源”,从仪用气母管到投标人各用其设备的气源管路及附件

(包括支管管路所有安装附件,如球阀、三通、过滤减压阀等)属于投标人供货范围。

1.2 交货进度

见第一卷“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项目概况

序号

项 目

招标人填写

1 项目名称

大唐抚州电厂

2×1000MW 扩建工程脱硫 EP

2 项目单位 大唐抚州第二发电有限公司

3 项目规模 2×1000MW 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发电机组。

4 项目地址

本项目属于抚州一期扩建项目,在抚州一期煤电机组的东侧地块进行建设

123

5

工程设计

概况

每套脱硫装置的烟气处理能力为相应脱硫最大设计工况时的 100%烟气

量,BMCR 工况条件下,FGD 入口 SO2 浓度约 4670mg/Nm3(标态、干基、

6%O2),脱硫效率按(设计煤种/校核煤种 1/校核煤种 2)>99.46%设

计,烟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25mg/Nm3。湿法脱硫装置考虑协同除尘,

在 0%-100%BMCR 工况下,当脱硫装置入口烟尘浓度为 25mg/Nm3(标况、

干基,6%O2)及以下时,脱硫装置出口烟尘浓度(包括烟尘和石膏等固

体物质)不大于 5mg/Nm3(标况、干基,6%O2),脱硫装置出口烟气含

雾滴不大于 20mg/Nm3(干基),Ca/S(钙硫比)小于 1.03,脱硫装置与

主机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入口 SO2 浓度:≤4670mg/Nm3(标态、干基、6%O2)

出口 SO2 浓度:<25mg/Nm3(标态、干基、6%O2)

脱 硫 效 率:>99.46%

入口烟尘浓度:≤25 mg/Nm3(标态、干基、6%O2)

出口烟尘浓度:<5mg/Nm3(标态、干基、6%O2)

6 运输方式 详见商务部分7 交货方式 详见商务部分

3. 专用技术要求

3.1 设计条件

3.1.1 水源及冷却水系统工艺水源、冷却水、生活水、消防水等由电厂主体工程供给。3.1.2 气象条件

抚州市属亚热带湿润气候区,气候温和,日照充足,平均日照时数 1760 小时;平

均相对湿度 81°,绝对湿度 18.7°,年平均无霜期 275 天,年平均气温 17.8℃,最

冷一月平均气温 5.2℃,最热七月平均气温 29.5℃,极端最高气温 41.0℃,极端最低

气温-8.8℃;多年平均降雨量为 1678.4mm,年平均蒸发量为 1411.6 毫米;常年主导

风向为西北偏北风,夏季主导风向为东南风。多年平均风速为 2.0m/s,最大风速为

20m/s。

抚州市多年平均蒸发量 1035.2mm。最大年蒸发量 1426.9mm(1969 年),最小年蒸

发量 804.2mm(1975 年)

,最大年蒸发量是最小年蒸发量的 1.8 倍;7~9 月份蒸发量最

大,占全年蒸发量的 45%,12 月~次年 2 月份蒸发量最小,仅占全年的 10%,项目区域

124

近 20 年。

全年主导风向:N,50 年一遇和 100 年一遇 10m 高 10min 平均最大风速分别为

23.4m/s、27.3m,本工程采用的基本风压值为 0.35kN/m2(50 年一遇)。

抚州临川区气象站全年、夏季及冬季各风向频率玫瑰图见下图。

3.1.3 厂用电系统电压

低压 380/220V 厂用电。

3.1.4

脱硫入口烟气相关参数(一台锅炉)

表 1 脱硫入口烟气相关参数(一台锅炉)

项目

设计煤种

校核

煤种 1

校核

煤种 2

工况

单位

BMCR

BRL

THA

75%TH

A

50%TH

A

40%TH

A

30%TH

A

20%TH

A

BMCR

BMCR

脱 硫 塔 入 口过 剩 空 气 系数

-

1.313 1.313 1.305

1.362

1.627

1.742

1.858

2.010

1.302 1.303

脱 硫 塔 入 口烟温(投低温省煤器)

75.0

75.0

75.0

75.0

75.0

75.0

75.0

75.0

75.0

75.0

脱 硫 塔 入 口烟气量

(标况,

干烟气)

Nm³/h

2712340

2655629

2517540

2001701

1651340

1450326

1212589

919144

2696360

2627959

125

脱 硫 塔 入 口烟气量

(标况,

湿烟气)

Nm³/h

2977288

2915007

2764708

2191315

1786521

1562789

1302021

982983

2969029

2875780

脱 硫 塔 入 口干 烟 气 标 态密度

kg/Nm³

1.365

1.365

1.365

1.362

1.350

1.346

1.342

1.338

1.365

1.366

脱 硫 塔 入 口湿 烟 气 标 态密度

kg/Nm³

1.315

1.315

1.315

1.314

1.308

1.307

1.305

1.303

1.314

1.317

脱 硫 塔 入 口烟温(不投低温省煤器)

118.1

116.6

114.9

101.5

88.5

85.5

78.5

70.1

122.8

124.5

3.2 总的专用技术要求

本工程在每台机脱硫

FGD 入口烟道及烟囱内筒处各设置 1 套 CEMS 装置(2 台机组共 4

套)。锅炉烟囱内筒处的烟气在线监测装置既用于电厂环境监测站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又用于FGD-DCS 控制。

3.2.1 安装台数(以下为 2 台炉设备)

 颗粒物监测设备 4 套 气态污染物监测设备 4 套 烟气参数测量设备 4 套 数采仪(要满足环保部门的要求) 2 套 传输与处理子系统 4 套 数据采集处理系统 4 套 操作员上位机(含桌椅) 4 套 打印机 4 套

3.2.2 安装位置

原烟气侧:安装于 FGD 原烟气入口水平烟

道处(暂定),投标人根据吸收塔入口烟道图,选择适宜的安装位置,满足当地环保要

求。

净烟气侧:安装于烟囱玻璃钢内筒处(烟

囱测点位置暂定 103

.00m)。烟囱内筒截面:直径 8700mm。

3.2.3 技术要求

3.2.3.1 污染物连续监测项目(以满足当地环保部门要求为准)

脱硫烟气入口侧:二氧化硫(S02)、烟尘浓度。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辅助参数项目:排放

烟气中的温度、压力、氧量、流量、湿度。

脱硫烟气出口侧(烟囱):二氧化硫(S02)、氮氧化物(NO、NO2、NOx)、CO2、烟尘浓

度。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辅助参数项目:

排放烟气中的温度、压力、氧量、流量、湿度、

及其化合物(预留测量的备用口)、NH3(预留测量的备用口)

126

投标人负责按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的要求进行数据整合,并负责实现数据上传。上

传省生态环境厅测点清单如下(每台机组):

参数

量纲

精度

烟囱出口实际值和折算值二氧化硫浓度

mg/Nm3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烟囱出口实际值和折算值氮氧化物浓度

mg/Nm3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烟囱出口烟气流量

Nm3/h×105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烟囱出口实际值和折算值烟尘浓度

mg/Nm3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烟囱出口烟气烟温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烟囱出口烟气含湿量

RH%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烟囱出口烟气流速

m/s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烟囱出口烟气差压

KPa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烟气含氧量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浓度、烟气流量数据都应折算成标干状态。

环保数采仪与当地环保部门之间在电厂侧的数据通讯设备由投标人提供,并负责

数据接入。

3.2.3.2 气态污染物监测系统

监测方法:直接抽取采样法(加热管线法)连续监测或稀释法连续监测。采样流量大于

2l/min,流量误差小于±0.1 l/min,热管温度大于 160℃。

分析方法:见下表

气态污染物连续监测分析方法

分析项目

方法

校准方法

二氧化硫

采用(紫外法、高温红外法、高温傅里叶法)国

家认定的标准

氮氧化物

采用(紫外法、高温红外法、高温傅里叶法)国

家认定的标准

采用国家认定的标准气

体对系统进行校准

二氧化碳

采用(非分散红外吸收法、高温红外法、高温

傅里叶法)国家认定的标准

127

净烟气侧仪器中气态污染物的测试量程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低量程范围在相应污染

物排放限值的 1.5~2 倍,高量程范围为原烟气的 1~1.5 倍,污染源正常排放时应使用低量程,

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低量程上限值时仪器自动切换成高量程。量程设置信息需自动传输(或填

报)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

分析设备应设计为操作全自动化,即包括校正程序,冷凝液排放等全自动控制。分析

设备应具有压力、温度补偿功能、当采样压力或大气压力波动、环境温度变化时,不

应影响仪表精度。

气态污染物分析仪器(输出信号 4-20mA 及数字量信号输出):

测量范围:进口 SO2 0~

9000mg/m3;出口 SO2 0~50(根据排污许可证,应设置

为排放标准的 1.5-2 倍)~3000(暂定,若无满足要求设备,则应尽可能大)mg/m3;

NOX 0~100(根据排污许可证,应设置为排放标准的 1.5-2 倍)~500(暂定,具体根

据煤种确定)mg/m3;CO2 0~25(暂定)%。

检出下限:浓度校准后 5mg/m3

零点漂移:≦±0.5mg/(m3·24h);≦±2%满量程/周。

零气要求:零气中 SO2、NOX 均不能超过 0.1ppm;SO2、NOX(以 NO2 计)分别为

0.3mg/m3。

全幅漂移:≦±2.5%满量程/24h;≦±5%满量程/周。

标准气体:有效期在 1 年以上,不确定度不超过±2%的国家标准气体。

高浓度标准气体:80%~100%满量程值

响应时间:SO2 NOX≦200S

线性度:≦±1.5%

3.2.3.3 烟尘连续监测系统

净烟气颗粒物监测方法:抽取式激光前散,带反吹设备,具有等速取样功能,测

量量程下限需满足排放标准不大于 5mg/m³的测量要求。超低粉尘仪采用优质产品。为满

足烟气超净排放检测要求,吸收塔出口应采用适用于湿烟气环境下,小量程高精度粉尘仪对烟

气排放颗粒物进行实时监测。

原烟气烟尘监测方法:激光后散。

测量范围:0~100mg/m3

128

测量:±0.1 精度 mg/m3;

出口测量范围:0~20(暂定,具体根据排污许可证,应设置为排放标准的 1.5-2

倍)~100mg/m3 同时应具备双量程或多量程切换功能

零点漂移:(24h)≦±0.5%满量程(需具备零点漂移自动校准功能)

全幅漂移:(24h)≦±1%满量程

响应时间:≦10S

线性度:≦±0.5%

光源要求:抽取式光散射测尘仪使用的光源可为激光

仪器校准:烟尘连续监测系统具备对仪器进行自动、手动零点校准等装置。带反

吹功能。具备等速采样功能。

3.2.3.4 烟气处理系统配置:

① 直接抽取法测量(加热管线法)

采样处理系统应包括采样探头、伴热采样管线、采样隔膜泵、快速烟气冷凝器(适用于

冷干直抽法)、过滤器、流量表、释放阀、流量报警单元、微水检测报警单元、标定单元及反

吹单元单元。本工程脱硫超低排放出口 CEMS 当采用冷干直抽法时,预处理除水装置要求选用

磷酸滴定技术等,保证样气中的 SO2 的损失率最低。

烟气先经过过滤器除尘,再通过加热管对抽取的已除尘的烟气进行保温,保持烟气不结

露,输至干燥装置除湿,然后送至分析单元,分析气态污染物浓度。

采样流量需大于 2L/min,流量误差小于±0.1L/min。

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加热、保温和反吹功能。加热温度 120~160℃,且高于烟气露点温度

10℃以上;样品传输管线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功能,加热温度应大于 120℃,且应高

于烟气露点温度 10℃以上。探头温度、取样管线温度及制冷器温度应能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

显示查询。

取样装置的设计应具有避免粉尘和水汽造成探头堵塞的功能,同时还应提供自动反吹扫

装置,定期吹扫取样管路及探头,防止取样管路的堵塞。

加热采样管线为电伴热,具有温度自动控制功能,保证管线内样气温度始终在露点温度

之上。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伴热管线使用寿命不少于 3 年。

系统还应配备温度报警、压力报警和湿度报警。对高温取样的状态、取样过滤器的堵塞

和冷凝情况进行监控,与取样泵连锁,保证系统取样的准确和仪器工作的可靠性。

129

② 稀释抽取法测量

采集烟气并除尘,然后用洁净的零气按一定的稀释比稀释除尘后的烟气,以降低气态污

染物的浓度,将稀释后的烟气引入分析单元,分析气态污染物浓度。

采样流量根据电厂附近环境与烟气排放实际情况,确定稀释比,稀释比一般不宜超过 1:

250。如从采样至分析仪的烟气产生结露,采用加热与稀释相结合的方式。稀释比误差不大于

±1%,稀释器温度变化小于±2℃;若采用临界孔稀释时,临界孔前后压差大于低限值,最大

限度避免临界孔堵塞。

稀释法必须提供可靠的参比氧量测量。

满足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净烟气分析仪具备 NO,NO2 的测量,满足 HJ75 中:NOX 转化率高

于 95%的要求。

应能在高温、高粉尘烟气条件下,不受烟道热膨胀影响长期稳定运行

3.2.3.5 烟气常量:

① 烟气温度

测量方式:

热电偶(阻)法

·测量范围:0~300℃

·指示误差:±3℃

② 烟气压力

测量方式:大气压力和烟气静压的连续监测采用压力变送器直接测量。

量程:

·大气压力:

测量范围:0~120kPa

精密度:≦±2%

·烟气静压:

测量范围:0~4kPa

精密度:≦±3%

③ 烟气流速

测量方式:多点矩阵差压法(原、净烟气)

·测量范围:0~40m/s

·精密度:≦±3%

130

·分辨率:0.1m/s

·响应时间:1min

④ 湿度

测量方式:阻电容法

·测量范围:0~20%

·精密度:≦±10%

⑤ 氧量

测量方式:

氧化锆或电化学法

·测量范围:0~25%

·精密度:≦±1.5%

·响应时间:≦200S

·校准:仪器应具有自动校准功能,每 24 小时至少校准一次(暂定设计改功能)。

零的漂移≦±1%/24h

全幅漂移≦±2%/24h

3.2.3.5 CO2 测量仪表

每侧脱硫出口配套安装 1 套完整的 CO2 测量仪表,采用直接抽取采样法并串联在

CEMS 后面,测量原理为基于 NDIR 的非分散式红外吸收法。测量装置必须采用采样、

冷凝、过滤及反吹等集成式化学不完全热损失参数浓度监测装置(与 CEMS 共用取样

管),测量仪表能在相对湿度 5~90%(结露)高潮湿大气的环境中连续运行,并能充

分适应现场露天、周围环境温度(-5℃~45℃)、湿度、粉尘、振动、冲击等地方放

置,而且不应影响系统的正常工作,信号输出方式应同时兼备数字量及 4-20ma 模拟量

输出,CO2 测量范围:0-25%,精密度应≦±0.1%,反应时间应为:0.5s-5s,零点漂移

≦±1%/24h,全幅漂移≦±2.5%/168h,投标人应提供的脱硫 CO2 在线监测系统应为优

质产品。

3.2.3.6 矩阵流量计的其它要求:

烟气流量采用耐磨、耐腐蚀优质矩阵流量计产品。

矩阵流量计要求:多点取样,差压原理,满足环保验收要求。设备本体具有防磨、

防腐、耐高温等特性。自身具有自清灰防堵塞功能。烟气流量计必须具有国家环境保护

131

产品认证 CCEP、国家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认证 CPA,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

验中心出具的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提供证书和检测报告证明,保证在有效期内。由于

百万机组管道面积较大,适用性检测报告适用面积不能小于 30 平方,且符合《固定污染

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最

新标准。

应用于现场的每套设备应通过风洞试验并出具的出厂检定报告以确定流量计的出

厂系数,保证测量精度。风洞试验能够接受业主或监造代表的现场参与。

多点流量计的安装应当安全、稳固、简便。当设备安装在烟囱上时,采用法兰插入

式安装形式,插入四支测量设备本体,不能破坏烟囱结构,由厂家提供安装所需的法兰

附件和开孔尺寸。所供的设备形式应当必须与环保适用性检测报告中一致。

流量测量装置出厂有检测报告、计算书。

每个装置都有流向标志,便于识别。

插入式节流元件应满足规范规定的材料要求。

测量装置必须具备良好线性。

设备应具有自清灰功能,能够在不用定期吹扫的情况下正常运行,满足防堵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烟气流量测量装置应满足环保及现场安装环境的要求。在大管径的烟道中进

行测量采用全截面矩阵式流量测量装置,并具有耐磨防腐措施。

烟气流量计及所有附件设计和供货需满足高温、高尘防磨、防腐要求,能够长期稳

定运行,并在投标时明确测量元件采用何种材质以及使用寿命。

由于测量环境存在脏污、腐蚀性,烟气流量测量装置必须加强防腐蚀性措施,具有

有效的防堵防腐措施及手段,确保设备正常稳定工作。投标人应详细说明测风装置采用

何种自动清灰原理。

精度必需符合设计要求,焊接不得有气孔,虚,漏焊等现象。

要求测量装置原理先进,使用可靠性高。具有较高的计量准确度(系统误差≤1%)

和良好的重复性。要求测量装置采用多点矩阵式取压方式,保证信号的稳定性。

流量计采用本质防堵、自清灰设计,若需要吹扫,吹扫所需的材料均为投标人的供

货范围,投标人提供的吹扫装置应是自动吹扫装置。

流量测量装置应配套提供必要的安装附件以保证流量测量装置与管道连接的同心

132

度、垂直度等,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结构型式及安装方法满足工艺设计要求,不改变风道原有结构型式。该装置要求拆

装简便易行,具有良好的免维护性,在日后维修及校准过程中不影响正常生产。

烟气流量测量装置本身具有抗风切变的紊流手段,以保证测量信号的稳定精度。

烟气流量测量装置具有来流方向校正手段,确保在较短的直管段及风道内表面不规

则的情况下,仍能精确计量,且不得以牺牲测量精度为代价。

烟气流量测量装置应能够在最小风速下获得满足测量的差压,

以保证计量的灵敏度。

烟气流量测量装置应在直管段很短时能够正常使用。风场不均匀及风道内部加强支

撑、角铁等部件对风场分布规律的影响,保证烟气流量测量装置的现场实际使用精度不

降低。

投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详细的计算书及温压补偿公式。变送器能实现自动温压补偿

计算。

3.2.3.7 汞及其化合物分析仪器(预留接口)

、NH3(预留接口)

脱硫出口 CEMS 系统配置需考虑预留汞及其化合物、NH3 分析仪器电源负荷、测点

位置接口及系统机柜内数据传输的硬接线口和通讯接口。

3.2.4 人机接口每个 CEMS 小室配置 A3/A4 彩色激光打印机一台、1 台服务器站(CEMS 系统服务器

站采用优质品牌,双硬盘冗余设置。配供显示器等附件)、脱硫 CEMS 系统能实现制表

打印功能(日报、月报、年报)。配套软件,操作台及座椅。

系统能进行数据运算、统计、存贮、事件分类处理(事件分辨率< 20ms),数据合理性检

查和可以删除指定记录,同时还需要考虑其可靠性、可扩性。系统和各单元的逻辑设计采用校

验技术,并留有适当逻辑余量。硬件系统有自检功能。配置的设备,其性能和结构尺寸符合相

应产品的国家标准。配置的软件与系统的硬件资源相适应,除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外,还需配

置在线故障诊断和杀毒软件等,软件的统计遵循模块化/软件技术规范,点阵。字型等都符合相

应的国家标准,系统具有多机安全认证功能(设置密码进入)。

DAS 的数据处理方法将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CEMS 的数据采集和处理

系统(DAS)将采用中文软件,将能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有关格式要求,显示并打印输出

任意时段标准状态下(分、小时、日、月、季、年)污染物排放的平均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所

有相关烟气参数。

133

① 数据的存储与检索

硬件能存贮不低于 5 年以上的检测小时平均值、监测系统相关工况参数数据,并能检索、

打印或在屏幕上显示出来。

② 数据输出设备功能

③ 屏幕浏览显示

显示要求:屏幕显示具有汉字系统功能,并能显示图形、表格、曲线、条形图形或棒图。

画面能显示过程变量的实时数据和设备运行状态。

在同一画面和同一时间轴上,采用不同的显示颜色,能同时显示 4 个模拟量数值的趋势,

并便于运行人员的检索和调用。

④ 打印

定时或人工请求制表、打印。

⑤ 报警

具有显示、打印、声音超限报警(异常报警)和事故报警信号功能。

3.2.5 通讯接口

投标人供货烟气连续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能监办、电网公司等部门进行联网,自

觉接受电厂及相关部门对二氧化硫、烟尘及氮氧化物等监测指标监管,并承担相关责任。

投标人应负责 CEMS 与当地环保部门或上级环保部门的通讯,提供满足其要求的设

备(如数据采集仪、无线通讯卡等),接口设备的选型及具体形式等均满足相关部门的

要求。投标人负责与环保部门联网,所有联网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CEMS 与当地环保部门的通讯接口(采用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的方

式,正常情况使用有线通信,外部光纤中断时采用无线通信)

CEMS 用于环保数据上传数采仪由投标人供货,2 台(每台机组 1 台),环保数采仪

与当地环保部门之间在电厂侧的数据通讯设备、线缆由投标人提供,并负责调试和配合

安装,完成数据接入。送出专线由业主方负责,投标人配合。

本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的接口,均理解为待定,投标人需接到招标人指定位置,投标

人需提供满足现场需求的线缆(光缆)及附件。

3.2.6 CEMS 小间

脱硫现场设置 3 个 CEMS 分析小间,CEMS 小间由招标人提供。

134

本工程两台机组分别在原烟道附近各设置一个 CEMS 小间(标高 0.00m),面积约

16 平米左右,用于放置对应机组原烟气 CEMS 分析柜。

两台机组合设一个净烟气 CEMS 小间,小间尺寸

4000mm*6000mm,布置在烟囱

内、外筒之间

55.00m 标高平台层。烟囱内、外筒之间配有到达 CEMS 小间平台(暂定

标高

55.00m)和 CEMS 测点平台(暂定标高 103.00m)的电梯。

CEMS 小室内定制不锈钢气瓶固定支架、上墙制度展板、备件及资料存放柜、上位

机桌椅等。标气架、工具柜及桌椅均由投标人提供。

每个 CEMS 小室需安装智能门禁系统;小室内需安装视频监控和烟囱视频监控点,及上级

环保部门要求的其他的视频监控点,投标人配合完成与上级视频联网工作。

投标人应提出对仪表小间的土建、电气、暖通要求。

3.2.7 电源气源3.2.7.1 电源要求

1) 额定电压:220VAC

2) 允许偏差:-15%~+10%

3) 谐波含量〈5%

4) 额定频率:50HZ

5) 接地:系统各设备的接地,按设备安装说明书进行。

6) 电气保护:CEMS 系统具备电压、电流、断电等保护措施。

7)CEMS 系统需配备安全稳定电源切换装置。当某一路电源失去后,切换装置迅速动作保

证 CMES 系统不失电。CEMS 系统及其控制设备的供电采用两路电源进行供电并设置自动切换装

置,其切换时间应小于 5ms。每台锅炉的脱硫入口、烟囱 CEMS 小间应分别设置至少 1 个电源

配电箱(投标人供货)。配供的电源分配盘内,内设漏电保护器,留有足够空气开关数量,不

少于 2 个 10A 插座,投标人提供用于 CEMS 系统运行和保护所有配电回路上的保险丝、断路

器、配电设备、供电设备、稳压设备和其它设备。

8)烟气 CEMS 系统按采样电源和仪表电源分别供电。其中采样电源(包括采样管线及预处

理系统等)采用双路电源进线,并配备安全稳定电源切换装置:双路电源一路为脱硫 PC 电源

(380/220V AC),另一路为保安电源(380/220V AC)。仪表电源(包括分析仪表、PLC、上

位机、数采仪)采用双路电源进线,并配备安全稳定电源切换装置,

切换时间其应小于

5ms,应不低于仪表供电切换时间;双路电源一路为对应机组脱硫 UPS 电源提供,另一路为

135

对应机组脱硫保安电源。

仪表仪器电源应设置系统总开关;对于辅助检修和维护系统

(如检修插座等)采用经过一路厂用电电源供电。

每台炉招标人仅提供两路 220VAC 电源(UPS 和保安电源)、两路 380/220VA

C 电源(PC

和保安电源),

送至原烟气 CEMS 小间配电箱。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内部所有设备的电源由投

标人负责,投标人需配置必要的电源分配箱、双电源切换装置及线缆,预留汞及其化合物、

NH3 检测设备的负荷及电源回路。原烟气 CEMS 小间距净烟气 CEMS 小间的线缆长度暂按

200 米考虑,最终需满足现场实际需求。

3.2.7.2 气源CEMS 系统所需的压缩空气由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应提供就地储气罐,招标人分别为各

CEMS 采样平台、CEMS 小间提供一路气源管及配套气源球阀(总阀),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内部所用气源管线及阀门均由投标人自行提供。投标人所供气源管必须采用不锈钢材质。投

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压缩空气系统方案、用量及配置清单供招标只认可(投标人必须详

细列出各设备的气耗量)。

3.2.7.3 按规定应对废气排放监测点位实施视频监控的,监控范围应包含工作平台

的所有采样探头、监测孔等,实现对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系统运维活动的有效监控。

视频图像分辨率不低于 200 万 (1 920×1 080)像素,帧率不低于 60

HZ:30

fps,图像信息延迟时间≤600 ms,具备动态捕捉、逆光补偿、夜视、联网传输、断网

重连功能,支持远程查看实时视频和录像。录像保存时限原则上不少于 1 年,相关法

律法规、标准规范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具体监控摄像头的要求(含视频存储等)

及数量以满足环保部门对脱硫环保的监控要求为准,若不满足环保要求,投标方应无

偿补齐。

3.3 项目单位特殊要求

3.3.1

投标人应负责整个系统的设计(含安装设计)

、供货、安装指导、调试、为期

72 小时

的技术性能指标调试检测并提供相关报告、完成与当地生态环境厅、电网公司(如需)等主管

部门的联网工作,委托并配合满足国家及当地环保要求的第三方完成

CEMS 系统环保验收

(包括

:CEMS 技术指标验收、联网验收等,环保验收相关费用由投标人承担),直至验收合

格,取得相关合格证书。上述工作完成后,提供系统竣工资料、图纸和报告、产品说明书及运

维手册等技术资料。

136

3.3.2

投标人需随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提供:脱硫入/出口气态污染物分析仪、超低烟

尘仪、矩阵流量计,以上设备相关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及检测

报告、

CPA(计量器具形式批准证书)。上述证明文件中产品型号需与供货清单型号保持一

致。

3.3.3

投标人需随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提供除上述 3.3.2 条款外,其它参数测量仪表相关

CCEP 及 CPA 认证证书。

3.3.4

投标人所供设备为代理产品的需随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提供所供设备的代理授权证

明。3.3.5

开孔:投标人应提供

CEMS 采样探头开孔要求及布置位置,如因开孔位置不合理而导

致测量值不准确或不满足监管部门要求,将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并负责善后所需的全部费用。如招标人已预留测点开孔,则由投标人提供探头转接法兰,以满足仪表安装需求。3.3.6

投标人应为所有

4-20mA 模拟量信号加装单进四出式无源信号隔离器。

3.3.7

投标人需在电缆(至少包含电源线及信号线)进口和出口安装电涌抑制装置,所有设

备输入口用金属氧化物变阻器或等效电涌抑制器来保护。安装在烟道上的金属设备将可能由于雷击而承受大的瞬间电压和电流,投标人应采取措施避免在这类事件中设备损坏。

3.3.8 投标人按照有关规定提设计、供货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能监办、电

网公司等部门联网,自觉接受招标人及相关部门对二氧化硫、烟尘及氮氧化物等监测指标监

管,并承担相关责任。

投标人应负责 CEMS 与当地环保部门及上级环保部门的通讯,提供满足其要求的设备(如

数据采集仪、无线通讯卡等)

,接口设备的选型及具体形式等均满足相关部门的要求。

投标人一并提供所需的所有设备、电缆、光纤、调试等费用。

投标人负责与环保部门联网,所有联网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验收备案工作由投

标人负责,需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

2017)的要求进行并且满足最新的规范要求,符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并备案通过。最终取得

当地环保部门对工程 CEMS 系统的验收。如投标人提供的产品

(含用于环保上传的数采仪

等)不能通过当地环保部门的验收,投标人无偿改造或更换直到验收通过,过程发生的一切

费用由投标方承担。

投标人

负责 CEMS 供货、设计、调试,预留接口(CEMS 测点及试验标定孔),根据

国家及地方环保要求充分考虑风量测量装置的前后直管段距离(含烟囱内环保测点开

孔数量及规格),确保取样的代表性能满足环保要求。安装的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符

合《计量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接受计量鉴定机构或其授

权单位的检定、测试。烟气在线设置人工取样孔,相应取样平台要符合环保部门的要

求。保证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符合相关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

137

3.3.9 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关键部件选用进口优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取样泵、蠕

动泵、电磁阀、PLC、分析仪、超低烟尘仪等。

3.3.10 仪器技术要求

所选用 CEMS 应是优质产品,包括分析仪器、烟气采样探头、烟气预处理系统

等,不得组合部分国内设备,并提供产地证明文件。分析仪器的技术性能必须满足

《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

测方法》等要求。所选设备须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及相

关证书,通过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取得国家环保产品 CEMS 技术认定证书。必

须具备符合国际标准的数值信号接口,并通过政府环保部门的验收。

每套 CEMS 各监测项目都配有独立、完整的探头、分析仪器以及相关的软件等。

CEMS 必须适应脱硫前后的烟气环境,凡是与烟气或校准气接触的探头和其它零部

件都应由耐腐蚀材料构成。

CEMS 安装位置应为运行维护提供良好的条件。

CEMS 应能满足至少 90 天运行不需要非日常维修的要求(非日常维修是指在 CEMS

运行的维护手册中常规部分没有要求的任何维修活动)。

CEMS 应提供 95%以上的数据有效率,每小时测定时间要满足国家环保总局有关技

术协议的要求。

CEMS 能够自动进行量程切换,能够进行自动定期校准(包括零点和全幅漂移的校

准)。在分析仪进行校准、日常检修以及吹扫阶段,环保数据按环保局和相关规范要

求。

CEMS 中分析仪器应具有在线自我诊断功能。这些诊断功能至少应包括检测源和探

头的失效、超出量程情况、没有足够的采样流量、保温加热系统故障、采样管路堵塞

的检测诊断能力。CEMS 应具有主要部件故障报警功能,同时应具备断电保护功能。

CEMS 应具有防止光学镜头、插入烟道或管道的探头被烟气污染的净化系统,净化

系统失效时,CEMS 上应显示警报,并启动保护措施保护监测部件。

烟气控制程序能自动采集监测数据,自动进行校准,自动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

自动生成日、月、年报告;月、年报告要有平均值、累计排放量、最大值及最小值及

138

日期和时间等;日、月、年报告应生成文本格式文件,以便可以进行人工编辑,可以

对监测数据库中的异常数据进行修正。CEMS 的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DAS)应采用中

文软件,应能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技术协议和有关格式要求,显示并打印输出任意时段

标准状态下(分、小时、日、月、季、年)干烟气的烟尘、SO2、NOx、CO2 的平均浓度

(mg/Nm3)和排放量(kg/h、t/d、t/月、t/a),以及所有相关烟气参数(烟气流

量、温度、压力、水分、氧气含量)。DAS 的数据处理方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的技术

协议要求。

CEMS 的校准应为从探头开始的对整个系统的校准。

CEMS 需配备杀毒软件,并具有多级安全认证功能。

CEMS 应能存储 5 年以上的监测数据和相关参数。

脱硫系统中所有烟气排放监测设备的电源故障和系统故障,应在控制室内报警。

CEMS 分析仪表需具备量程切换功能,精度不低于±1%满刻度。满足超洁净排放监

测要求。

净烟气 CEMS 所有污染物浓度数据和烟气参数均由真实测量得出,现场端自动监测

设备不得具有数据模拟软件、模拟信号发生器、隐藏操作界面、远程登录软件,用于

过滤数据、限制数据上下限和修改监测数据及设备参数等任何数据造假的功能和漏

洞。

为了保证仪器的分析精度,系统应有自动标定系统,能够手动

/自动/遥控进行标定,标定

过程包括零点标定和量程标定两部分,标书中应说明校准循环时间。标定系统应满足下列要

求:

1) 完成 CEMS 系统的校零、满量程校正。

2) 系统校正简单,易于操作。

3) 在系统启动时需要各种校正气,满足下列要求:

二氧化硫(出口:80%-100%使用量程 2 瓶,50%-60%使用量程 2 瓶,20%-30%使用

量程 2 瓶,80%-100%仪表最高浓度 2 瓶,入口:80%-100%使用量程 2 瓶,50%-60%使用

量程 2 瓶,20%-30%使用量程 2 瓶),NO(出口:80%-100%使用量程 2 瓶,50%-60%使

用量程 2 瓶,20%-30%使用量程 2 瓶,80%-100%仪表最高浓度 2 瓶,入口:80%-100%使

用量程 2 瓶,50%-60%使用量程 2 瓶,20%-30%使用量程 2 瓶)),二氧化氮(80%-

100%使用量程 2 瓶,50%-60%使用量程 2 瓶,20%-30%使用量程 2 瓶,80%-100%仪表最

139

高浓度 2 瓶),O2(出口:80%-100%使用量程 2 瓶,50%-60%使用量程 2 瓶,20%-30%使

用量程 2 瓶,入口:80%-100%使用量程 2 瓶,50%-60%使用量程 2 瓶,20%-30%使用量程

2 瓶),CO2(80%-100%使用量程 2 瓶),高纯氮气(99.999%浓度 12 瓶)并配相应不锈

钢减压阀 8 套。标气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使用专门的柜定置放置(含气瓶固定支

架)。

CEMS 系统使用寿命:设备使用寿命不少于 30 年(不包括易损件),易损件寿命

大于 8000 小时。

分析仪表需单独输出至少四路信号(暂定,最终满足买方要求),分别送至

DCS、脱硫 RTU 分屏机柜、CEMS 系统上位机、生态环保局数采仪等系统。CEMS 系统上

位机采用双硬盘冗余设置。

3.3.11

脱硫、脱硝实时信息传送系统

在脱硫电子设备间布置脱硫、脱硝实时信息传送装置,脱硫、脱硝实时信息传送

系统装置由主厂业主方提供,脱硫 CEMS 预留与该系统的接口,并满足华中电网、江

西电网以及相关规范要求。

电厂脱硫、脱硝实时信息传送系统需要采集的脱硫、脱硝信息如下表:

下表要求会根据华中电网、江西电网要求的变化而调整,具体传送数据待联络会

时确定。

位 置

接入参数

单位

类型

机组脱硫入口烟气量

m3/h

模拟量

机组脱硫入口烟气温度

模拟量

机组脱硫入口烟气压力

Pa

模拟量

机组脱硫入口烟气 O2 浓度

%

模拟量

机组脱硫入口烟气 SO2 浓度

mg/m3

模拟量

机组脱硫入口烟尘浓度

mg/Nm3

模拟量

机组脱硫入口 CEMS 启/停

启/停

开关量

机组烟囱入口烟气量

m3/h

模拟量

机组烟囱入口烟气温度

模拟量

机组烟囱入口烟气压力

Pa

模拟量

脱硫信息

机组烟囱入口烟气 O2 浓度

%

模拟量

140

位 置

接入参数

单位

类型

机组烟囱入口烟气 NOX 浓度

mg/m3

模拟量

机组烟囱入口烟气 SO2 浓度

mg/m3

模拟量

机组烟囱入口烟尘浓度

mg/Nm3

模拟量

机组烟囱入口 CEMS 启/停

启/停

开关量

脱硫装置投/退信号

开/关

开关量

脱硫系统用料投/退信号

开/关

开关量

脱硫投运率

%

模拟量

脱硫效率

%

模拟量

脱硫增压风机电流

A

模拟量

脱硫用电功率

kW

模拟量

机组入口 NOX 浓度

mg/m3

模拟量

机组出口 NOX 浓度

mg/m3

模拟量

机组入口含氧浓度

mg/m3

模拟量

机组出口含氧浓度

mg/m3

模拟量

机组脱硝装置投/退信号

开关量

脱硝信息

脱硝效率

%

模拟量

3.3.12 品牌要求(本技术规范中,凡涉及到品牌要求的,均为所列品牌或相当于同等质

量品牌

序号

名称

厂家名称

备注

江苏红光

重庆川仪

苏州威卡

1

热电阻、热电偶

绍兴麦格

横河 EJA E 系列

罗斯蒙特 3051C 系列

2

压力(差压)变送器

恩德斯豪斯 PMD75B 系列

智能型(带就地液晶指示

表头)

141

赛默飞

西克

3

CEMS、CO2 仪表

岛津

要求(含分析仪表及预处

系统等)满足超低排放要

赛默飞

西克

4

烟尘浓度

PCME

抽取式光散射法,满足超

低排放要求。

赛默飞

西克

氧量分析仪

PCME

南京擎能

徐州东兴

杭州典范

南京益彩

5

烟气流量

(矩阵)

南京友智

必须有 CCEP 认证

南京木火

阿斯卡

6

双电源切换装置

珠海众润

阿斯卡

费斯托

MAC

7

电磁阀

丹佛斯

正泰

德力西

8

空气开关、断路器、接

触器、热继电器

西门子

凤凰端子

正泰

9

端子排

菲尼克斯

142

注:CEMS 仪表需选用西克、岛津、赛默飞或相当于同等质量品牌,投标人需提供所投品

牌的国外注册文件和工厂地址或原产国第三方商会开具类似产品的原产地证明或原产国公司开

具的盖公章官方文件或有外商投资的等其他证明文件。

3.3.11 专题说明

投标人需提供下述专题:

专题一:脱硫入

/出口气态污染物分析仪、超低烟尘仪、矩阵流量计,以上设备相关的且

在有效期内的《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

CPA(计量器具形式批准证书)。

除上述要求外其它参数测量仪表相关的

CCEP 及 CPA 认证证书。

专题二:所供脱硫出口

CEMS 采样及预处理系统工作原理,重点为应对高湿低浓湿烟气

中水分对

SO2 测量可靠性措施。

3.3.12 招标文件附件(附图为投标参考,以施工阶段图纸为准)

附件 1:脱硫烟道平面布置图

附件 2:

烟囱钢平台图

西门子 S7-200smart

施耐德

10

小型 PLC

欧姆龙

143

附表

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随投标文件提交本章要求的文件资料,并按下列格式填写,按下列

的先后顺序装订,单独成册。投标人可根据需要增加内容,但必须附在最后。

技术附表 A 供货范围、备品备件及现场服务人员计划

附表 A.1 供货范围清单(计入投标总价)

供货范围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参

材质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1

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

SO2

NOX

CO2

……

2

颗粒物监测单元

……

3

烟气参数测量监测单元

……

4

数据采集系统

……

5

视频监控系统

满足环保要求

……

6

其它

6.1

CEMS 电源分配箱

满足

HJ

75-

2017

规范要求

双电源切换装置

稳压电源

144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参

材质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UPS

6.2

防水低压配电箱

烟气测点平台

6.3

标气(由投标人按测量组分、高中低浓度、量程等

分别详细列出)

6.4

线缆、管材等安装辅材

满足现场需要

6.5

标气瓶(分格存放)小

满足现场需要

6.6

文件架

满足现场需要

6.7

工具备品备件柜

满足现场需要

……

7

环保验收

附表 A.2 必备的备品备件、消耗品清单(计入投标总价)

序号

名称

型号和规格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1

探头过滤芯

10

145

附表 A.3 必备的专用工具及仪器清单(计入投标总价)

序号

名称

型号和规格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1

数字万用表

3

附表 A.4 进口设备清单

序号

名称

型号和规格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2

精细过滤芯

10

3

电磁阀

4

4

冷凝器

2

5

玻璃冷腔

6

6

蠕动泵

6

7

抽气泵

4

8

气态污染物分析仪

(SO2、NOx、O2 一体化)

2

进、出口

各 1 套

9

粉尘仪

2

10

CEMS 工控机

1

11

探头

2

12

湿度仪

2

13

移动固态硬盘

1T

5

14

软管

每种规格

5

146

序号

名称

型号和规格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147

附表 A.5 培训内容和计划表(计入投标总价)

培训内容

计划人/日数

地点(国内/国外)

备注

脱硫 CEMS 系统培训

2 人/7 天

国内/现场

附表 A.6 现场服务人员配置表(计入投标总价)

派出人员构成

序号

技术服务内容

时间

职称

人数

从事本专业

工作年限

备注

148

技术附表 B 推荐的备品备件清单

附表 B.1 推荐的备品备件的备选清单(不计入投标总价)

序号

名称

型号和规格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附表 B.2 推荐的专用工具及仪器(不计入投标总价)

序号

名称

型号和规格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149

技术附表 C 主要技术参数

监测项目名称

单位

数据

/厂家

1. SO2 分析仪

制造

/

型号

/

测量

范围(脱硫入口)

mg/Nm3

测量

范围(脱硫出口)

(大/小量程)

mg/Nm3

采样

方法

/

分析

方法(入口

/出口)

/

采样

流量

l/min

伴热

管线加热温度

采样

探头加热温度

150

监测项目名称

单位

数据

/厂家

采样

探头材质

精度

%

检出

下限

mg/Nm3

准确

系统

响应时间

s

24h 零

点漂移

%FS

24h 量

程漂移

%FS

线性

误差

%

校准

(自动

/手动)

/

/

151

监测项目名称

单位

数据

/厂家

报警

输出(种类

/点数)

模拟

量输出

/

2. NO/NO2/NOx 仪

制造

/

型号

/

测量

范围(脱硫入口)

mg/Nm3

测量

范围(脱硫出口)

(大/小量程)

mg/Nm3

采样

方法

/

分析

方法(脱硫入口

/脱硫出口)

/

采样

流量

l/min

NO2

转换器效率(如有)

%

152

监测项目名称

单位

数据

/厂家

精度

%

检出

下限

mg/Nm3

响应

时间

s

24h 零

点漂移

%FS

24h 量

程漂移

%FS

线性

误差

%

准确

校准

(自动

/手动)

/

报警

输出(种类

/点数)

/

/

153

监测项目名称

单位

数据

/厂家

模拟

量输出

3. CO2 分析仪

制造

/

型号

/

测量

范围(脱硫出口)

mg/Nm3

采样

方法

/

分析

方法

/

采样

流量

l/min

伴热

管线加热温度

采样

探头加热温度

采样

探头材质

154

监测项目名称

单位

数据

/厂家

精度

%

检出

下限

mg/Nm3

准确

系统

响应时间

s

24h 零

点漂移

%FS

24h 量

程漂移

%FS

线性

误差

%

校准

(自动

/手动)

/

报警

输出(种类

/点数)

/

/

155

监测项目名称

单位

数据

/厂家

模拟

量输出

4. O2 分析仪

制造

/

型号

/

测量

范围

%

采样

方法

/

分析

方法

/

采样

流量

l/min

精度

%

检出

下限

%

响应

时间

s

156

监测项目名称

单位

数据

/厂家

24h 零

点漂移

%FS

24h 量

程漂移

%FS

线性

误差

%

准确

校准

(自动

/手动)

/

报警

输出(种类

/点数)

/

模拟

量输出

/

5. 烟尘分析仪

制造

/

型号

/

mg/Nm3

157

监测项目名称

单位

数据

/厂家

测量

范围(大

/小量程)

分析

方法

/

安装

方式

/

探杆

长度

m

探杆

材质

伴热

温度

测量

精度

%

检出

下限

mg/Nm3

响应

时间

s

24h 零

点漂移

%FS

158

监测项目名称

单位

数据

/厂家

24h 量

程漂移

%FS

线性

误差

%

准确

电负

220VAC

KVA

校准

(自动

/手动)

/

报警

输出(种类

/点数)

/

模拟

量输出

/

烟尘

仪是否具备标准块校准零点、量程功能?

/

烟尘

仪是否满足等速取样功能?

/

6. 脱硫流量测量

159

监测项目名称

单位

数据

/厂家

原理

/

制造

/

安装

方式

/

净烟

气流量取样点数

/

制造

/

精度

%

准确

度(出口)

%

材质

(与烟气接触部分)

吹扫

方式

差压

变送器精度

160

监测项目名称

单位

数据

/厂家

差压

变送器长期稳定性

差压

变送器品牌、型号

7. 压力

制造

型号

测量

范围

变送

器精度

准确

模拟

量输出

自动

吹扫装置

161

监测项目名称

单位

数据

/厂家

变送

器精度

变送

器长期稳定性

8. 温度

制造

型号

测量

范围

准确

9. 湿度仪

制造

型号

测量

范围

%

测量

原理

162

监测项目名称

单位

数据

/厂家

测量

精度

%

准确

是否

在线

Yes/No)

9.CEMS 控

制机柜

制造

/

尺寸

mm

工作

温度范围

防护

等级

/

通讯

接口

/

163

监测项目名称

单位

数据

/厂家

信号

隔离器

10.总

体性能

可利

用率

%

数据

采集率

%

烟气

温度限制

(最低/最高)

室外

仪表环境温度限制(最低/最高)

室内

仪表环境温度限制(最低/最高)

采样

系统流速

m/s

气态

污染物预处理系统采用几级过滤

/

过滤

效果

μ

m

164

监测项目名称

单位

数据

/厂家

气态

污染物预处理系统采用几级制冷

/

出口

CEMS 取样系统是否配置磷酸滴定及渗透装置

/

吹扫

气源品质要求

/

全系

统压缩空气耗量要求(脱硫入口)

Nm3/h

全系

统压缩空气耗量要求(脱硫出口)

Nm3/h

校准

是否采用从采样探头开始的动态全系统校准?

/

系统

响应时间

S

伴热

采样管线寿命

脱硫

电负荷

(出口,含粉尘仪,上位机等)

KVA

165

监测项目名称

单位

数据

/厂家

脱硫

电负荷

(入口,含粉尘仪,含上位机)

KVA

11.上

位主机

主机

配置

显示

器品牌及尺寸

/

打印

(入口、出口)

/

13.其

它仪表、设备

(投标方填写)

14.烟

道开孔要求

SO2/NO2、

mm

CO2

mm

mm

166

监测项目名称

单位

数据

/厂家

汞及

其化合物

NH3

mm

粉尘

(入口/出口)

mm

度、压力

mm

流量

(入口

/出口)

氧量

分析仪

mm

湿度

测量仪

mm

性能

测试开孔

mm

技术附表 D 交货进度表

序号

名称

型号和规格

单位

数量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备注

167

序号

名称

型号和规格

单位

数量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备注

168

技术附表 E 大部件(超大、超重)情况表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详细列出单件设备运输重量超过

20t,以及长度超过 9m,

宽度超过

3.0m,高度超过 3.0m 的设备名称及件数(上述所列数据有一项不满足即应列

)。当投标人设备的运输尺寸超出上述给定的规定的界限要求时,投标人应承担由于

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运输而发生的费用。并承诺按照交货期安全运抵现场。

投标人应把超大、超重的情况予以详细说明。

尺寸(m)

长×宽×高

重量

(t)

序号

部件名称

数量

包装

未包装

包装

未包装

厂家名称

部件产地

备注

169

技术附表 F 技术条款偏差表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差异之处汇集成表。投标人必须填写

本表,如无偏差,则在此表中填写“无”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序号

条目

简要内容

条目

简要内容

注:任何未完全响应技术规范的条款,均应列入技术偏差表,否则将视为完全响

应。

170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请各投标人务必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特别提醒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评分标准,

结合评分标准编写有关内容

)

171

(分子公司简称)

项目(项目容量)(标段名称)

商务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72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保证金

五、商务偏差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商务问题

八、商务因素统计表

173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

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

增值税税率为

)提供

(设备名称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

服务)

,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商务投标文件;

2)技术投标文件;

3)价格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 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

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址:

话:

真:

邮政编码:

月 日

174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单位公章)

月 日

175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现委托(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

改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

担。本授权委托书生效后,可对被授权人签署的有关本项目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后

追认。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

委托代理人签字。

标 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月 日

176

三、联合体协议书(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

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

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

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

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

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

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

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

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月 日

177

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及形式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标段名称:

招标编号:

投标保证金电汇底单复印件:

银行汇款底单复印件

178

投标保函

保函编号:

致: (以下简称受益人,备注:受益人应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鉴于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将参加贵方 项目的投

标,标段编号为 ,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

销、见索即付的投标保证:

一、本保函的保证金额为人民币 (小写) (大写)。

二、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内有效(不得少于投标有效

期)。

三、在本保函的保证期间内,如果被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益人可以向我方提起

索赔:

1.被保证人中标后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或规定时限支付中标服务费的;

2.被保证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3.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

要求签署合同;

4.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者拒绝按招标文件

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5.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

6.投标人有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的。

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我方收到受益人向我方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时(索赔通知应

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说明被保证人违约的证明材料),将

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在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索赔金额。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必

须在本保函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超过保证期间送达的我方无义务支付。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六、本保函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已向受益人支付本保函的保证金额,我方的保证责

任免除。

七、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保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并按其解释。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向受益人所在地

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我方印章之日起生效。

保 证 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179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180

五、商务偏差表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序号

条目

简要内容

条目

简要内容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商务要求。

181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资金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员工总数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网址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姓名

电话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

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近三年营业额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投标设备制造商名称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设备制造商需具有的

资质证书

备注

注:

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 如果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对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提出了要求,投标人应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182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年份

单位

备注

营业收入

万元

流动资产

万元

流动负债

万元

流动比率

净利润

万元

所有者权益

万元

净资产收益率

%

负债总额

万元

资产总额

万元

资产负债率

%

固定资产

万元

注:

1.本表后应附近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183

(三)制造商授权书

制造商授权书

致:

(招标人)

我单位

(制造商名称)是按

(国家/地区名称)法律

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制造商地址)

。兹授权按

(国家/地区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投标人的单位地

址)的

(投标人名称)以我单位制造的

(设备名称及型号)进行(项

目名称)投标活动。我单位同意按照中标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授权期限: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制造商名称:

(盖单位章)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签字人签名:

184

(四)专利情况表

4.1 获得发明专利情况汇总表(此表必需填写)

序号

获得专利名称

专利号

获得时间

备注

123456789

10

注:本表序号需与获得专利情况明细表序号一一对应。

4.2 获得发明专利情况明细表(序号:1)(此表必需填写)

获得专利名称

专利号

获得时间

专利简述

备注

注:每个专利对应一个表格,每个表格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85

(五)企业荣誉情况表

4.1 近五年获得荣誉情况汇总表(此表必需填写)

序号

获得荣誉名称

获得荣誉时间

颁发单位

获得荣誉级别

(国家级

/省部级

/行业级)

123456789

10

注:本表序号需与近五年获得荣誉情况明细表序号一一对应。

4.2 近五年获得荣誉情况明细表(序号:1)(此表必需填写)

获得荣誉名称

获得荣誉时间

颁发单位

获得荣誉级别(国家级

/省部级/行业级)

备注

注:每个专利对应一个表格,每个表格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86

七、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商务问题

(1)请逐项说明:投标方案中采用哪些设备、材料或使用的技术是国产化产品,

哪些是进口产品,同时明确是否具备可替代性。(注:设备、材料若全部国产化,

一般不涉及进口产品或技术的,可不添加此条要求)

序号

名称

国产化/进口产品

是否可替代

1

2

……

187

八、商务因素统计表

【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完成,并在投标工具中再次填写,请投标人合理安排投

标时间】

名称

简要描述(投标人根据投标文件内容进行提

炼,简明描述,字数控制在 500 字内,如简要

描述中有指定要求,请按照要求填写)

评标因素所在投标文件

位置

1

对招标文件商务部分

的响应性

存在 XXX 条商务负偏差。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页

2

企业实力

2.1

营业收入

(近三年平均) XXX 万元(每年营业收入相加后取算术平均值)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页

2.2

发明专利情况

近五年获得发明专利 XXX 项。

获得发明专利名称:

:1、XXXX;2、XXXX;3、

XXXX 等。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页

2.3

企业荣誉

1.近五年,获得国家级荣誉 XXX 项。

获得荣誉名称:1、XXXX;2、XXXX;3、XXXX。

2.近五年,获得省部级荣誉 XXX 项。

获得荣誉名称:1、XXXX;2、XXXX;3、XXXX。

(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总工会等

为颁发单位,或两个部委以上联合颁发的,或国

家级(评审)委员会颁发的,视为国家级荣誉)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页

3

财务状况

3.1

经营状况

最近三年盈利 XXX 万元;最近两年盈利 XXX 万

元;最近一年盈利 XXX 万元。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页

3.2

流动比率(最近一年) 流动比率为 XXX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页

4

银行资信等级

XXX(银行或机构名称)出具的 XXX 级证书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页

188

(分子公司简称)

项目(项目容量)(标段名称)

技术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89

目录

一、类似业绩

二、技术偏差表

三、技术规范通用部分【要求投标人逐条响应】

四、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要求投标人逐条响应】

五、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技术问题

六、技术因素统计表

七、关于设备(材料)可靠性的论述

190

一、类似业绩

(一)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设备名

型号和

规格

项目名

总容量 台数

买方名

合同时间

联系人及

电话

签约合

同价

投运时

备注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设备的业绩的,投

标人应按照上表的格式提供投标设备的业绩情况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

附相关证明材料。

3.本表序号需与后附业绩的序号一一对应。

191

(二)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序号

设备名

型号和

规格

项目名

总容量 台数

买方名

合同时间

联系人及

电话

签约合

同价

交 货 时间

备注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本表序号需与后附业绩的序号一一对应。

192

二、技术偏差表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序号

条目

简要内容

条目

简要内容

(投标人)保证:除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技术要求。

193

三、技术规范通用部分

【要求投标人逐条响应】

194

四、技术规范专用部分

【要求投标人逐条响应】

195

五、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技术问题

【编注说明:本部分需提供除上述要求资料外,招标文件要求的(除商务以外其

他)或投标人认为可以证明其满足招标文件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没有写“无”。】

196

六、技术因素统计表

【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完成,并在投标工具中再次填写,请投标人合理安排投

标时间】

序号

名称

简要描述(投标人根据投标文件内容进行提炼,

简明描述,字数控制在

500 字内,如简要描述中有

指定要求,请按照要求填写)

评标因素所在投标

文件位置

1

投标文件质

量及响应程度

存在

条技术负偏差。

技术偏差表

2

投标设备的业绩

具有供货(数量)个有效业绩:1.业绩名称 XX 年 XX 月 XX 日2.业绩名称 XX 年 XX 月 XX 日……具有运行(数量)个有效业绩:1.业绩名称 XX 年 XX 月 XX 日2.业绩名称 XX 年 XX 月 XX 日……

3

主要技术参

数及性能指标

(一)气态污染物监测系统指标

1. 示值误差 % 2. 系统响应时间

s

3. 24h 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

4. 准确度 %

(二)烟尘连续监测系统指标

1. 24h 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

2. 准确度 %

(三)烟气参数测量烟气排放参数指标

1. 温度测量准确度 %2. 压力测量准确度 %3. 流量测量准确度 % 4.

O2 测量准确度 %

5. 湿度测量准确度 %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

4

结构

/系统

配置

1. 根据系统配置方案进行简要描述2.根据系统结构、布置位置方案进行简

要描述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

5

供货范围

(一)供货清单(二)备品备件清单(三)专用工具清单

(四)分包及外购清单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

6

运维条件和

要求

针对所投设备的安装及检修条件、运行

和维护要求进行简要描述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

7

附属系统及

所属设备情况

附属系统及所属设备配置情况

(针

对进行简要描述)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

8

质量保证措施

质量保证措施方面进行描述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

9

设备与技术

资料交付进度

(一)设备和资料交付计划

(二)进度保障措施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

197

序号

名称

简要描述(投标人根据投标文件内容进行提炼,

简明描述,字数控制在

500 字内,如简要描述中有

指定要求,请按照要求填写)

评标因素所在投标

文件位置

10

技术支持及

售后服务

现场技术服务计划,现场服务人员配置、

售后服务体系说明

第几章第几节第几

198

七、关于设备(材料)可靠性的论述

所投报成套设备(材料)型号、主要配件、成套设备中配件的配置组合等,

是否为对应生产厂家的设计、制造或投运的前三台(批)

,如果是,请论证说明

成套设备使用的可靠性。

199

(分子公司简称)

项目(项目容量)(标段名称)

价格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00

目录

一、投标价格表

201

一、投标价格表

1.1 一般要求

1.1.1 本表中的设备分项须与供货范围中的分项内容的序号一致。

1.1.2 当分项价之和与总价不符时,以分项价为准。如有优惠条件,优惠条件要

在分项价中体现。

1.1.3 报价币种为人民币,进口部分分别列出外币 CIF 价格和交货地点人民币价

格。

1.1.4 价格表中报价为固定不变价格。

1.1.5 报价应注明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

章。

1.1.6 分包与外购的产品需推荐三家以上备选厂家。

1.2 投标报价表(格式)

1.2.1 价格总表

总价:¥元(大写:人民币元)

***设备价格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名称

不含税价

含税价

增值税税率

备注

设备价格

13%

随机备品备件

13%

专用工具

13%

技术服务费

13%

运杂费

13%

合计

13%

3 年商业运行及第一次

大修用备品备件

仅供招标人参考

运输方式:

交货地点:

202

1.2.2 分项价格表

1.2.2.1 设备分项价格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

数量

价格

(含税)

生产厂家

产地

备注

1.2.2.2 国内分包与外购部件分项价格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含税)

总价

(含税)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合计

注:如技术规范书中有指定分包品牌的,任选一个品牌进行报价,如另行推荐相

当水平的其他品牌的,应单独报价。

1.2.2.3 进口部件价格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价格

CIF 港价)

到交货地

点站价

备注

合计

203

注:

1 如技术规范书中有指定分包品牌的,任选一个品牌进行报价,如另行推荐

相当水平的其他品牌的,应单独报价。

2 进口部分分别列出外币 CIF 价格和交货地点人民币价格。

1.2.2.4 备品备件分项价格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含税)

总价

(含税)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合计

1.2.2.5 专用工具分项价格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含税)

总价

(含税)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合计

1.2.2.6 技术服务价格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服务

地点

人日数

单价

(每人日)

总价

(含税)

1

设计联络会

2

培训

3

为在卖方工厂参加工厂监理、试验等的买方人员提供服务

4

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204

5

其它

合计

1.2.2.7 质保期外的备品备件分项价格表(不计入总价)(如有)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含税)

总价

(含税)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合计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