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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巢湖中路180号原物资大厦1幢第四层房屋招租公告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巢湖华宇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巢湖市官圩路88号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房屋坐落于 ,间数 /,建筑面积,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勘察,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租赁期限共 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免租金装潢期 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房屋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出租房屋年租金人民币:元(含税)。
2.租金每 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先付租金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 5日内向甲方支付。乙方将房屋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 ;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1.乙方首次租赁房屋时,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5日内与乙方办理《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手续,并将租赁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4.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供暖、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结清。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无条件将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租赁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乙方应及时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供暖、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
5.《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甲乙双方现场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甲方收回房屋。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乙方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设备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的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甲方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5.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除主体结构外)的日常维修、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全部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其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先交纳该房屋下一轮招租评估底价三个月租金之和的房屋腾空保证金,并向甲方递交竞租承诺函,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乙方如不按时归还房屋,甲方有权没收该房屋腾空保证金。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征收拆迁的;
2.该房屋因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被拆除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照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和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如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该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乙方租赁期内装修改造部分的补偿款为乙方所得;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15日内无条件搬迁并退还租赁房屋和场地。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1.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或与他人调换使用所承租房屋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90日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房屋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色情、赌博、传销等违法违规活动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或私建乱搭的;
6.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和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的装修装饰及改造的资产应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清场并搬出该房屋。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尽速搬迁。
(三)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房屋的;
2.甲方未按照乙方书面通知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的。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乙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甲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对乙方在租赁期间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按照专项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四)甲乙双方因非第十条第(一)(二)(三)款等情形之一而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需提前30日向另一方递交房屋收回(退租)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甲乙双方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办理《房屋收回(退租)交接单》。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房屋的,每延迟一天应按照已付租金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承担违约金;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可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顺延;
2.甲方未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对乙方装饰装修改造费用按照专项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乙方同意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同期一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
4.如因该房屋产权纠纷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1、3、4、5、6种情形之一违约责任的,甲方应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2.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达30日的,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照未付租金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除须补交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乘以费用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5.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的装修装饰改造的资产应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同意解除合同后,租赁时间在1年(含)以内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同期两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租赁时间在1年以上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同期一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
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同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逾期一天还应按逾期天数、最后一期租金标准承担违约金。
租赁期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一)因乙方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装修改造所承租的房屋不得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房屋在装修改造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须维持租赁房屋和租赁场地现状,不得私自搭建、改造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等,一经发现,乙方应自行拆除,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租赁期内,乙方负责除房屋主体结构维修维护外的其他维修维护工作。乙方应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甲方不承担费用和赔偿责任。
(四)租赁期内,如发现乙方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或与他人调换所承租房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如乙方不能及时将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调换)户清场并将该房屋按时交还甲方,造成甲方租金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甲方向乙方依法追偿;对于造成实际经营户经营及装修装潢投入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
(五)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减免房租。
(六)房屋移交时屋内的遗留杂物及装修垃圾等由乙方负责清理。
(七)《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与本合同同时签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承租人在装修、装潢前须缴纳相应的装修保证金(非承重墙按300元/㎡),如不再承租该房屋时,承租人未能将房屋恢复原样,我方将扣除该保证金不予退还。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巢湖市官圩路88号 地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甲方(出租方):巢湖华宇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为加强巢湖市 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1.甲方不得将房屋、场所、设施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乙方如需办理经营证照的,甲方予以协助并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2.出租房屋或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甲方不得将危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维修和维护工作。
3.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文件,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4.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发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督促整改。甲方有权对乙方逾期未整改的租赁场所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房屋装修改造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审查。消防部门有要求的,需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并报甲方备案。
6.如发现乙方有从事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时,甲方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且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7.租赁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甲方协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乙方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机制,制定并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乙方不得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或与他人调换所承租房屋,不得利用租赁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色情、赌博、传销等违法违规活动,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因经营需要装修、改造房屋的,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且在房屋装修、改造前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改造房屋的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房屋装修改造,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4.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不得将生产、经营、办公、仓储等租赁房屋用作为员工和学生宿舍。租赁房屋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道畅通的出口,严禁闭锁、封闭安全出口。
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6.乙方应当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测、维护保养,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修维护,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乙方承担房屋租赁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
7.乙方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消防设施,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8.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及时维修维护。
9.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使用明火设备及高功率电热器具,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0.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扰。
11.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事宜。
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乙方及时整改到位并消除安全隐患。乙方逾期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个月租金作为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按乙方违约责任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4.因乙方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擅自变动房屋结构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安全危害及负面影响比较大,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及时组织维修、恢复原状。修缮后须将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告知甲方,其中因维修、检验等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本协议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巢湖市官圩路88号 地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